知乎回答中一些匿名用戶會說出自己行業或者自己公司的某些重要內幕,這樣是否構成「泄露商業機密」?
還是要看是什麼信息,如果我說其實我們公司大頭頭每天都在辦公司偷看實習的小妹妹,還讓我們去套話,這算是公司內幕,但是只是吐槽,不算商業機密,however, 這是違反code of conduct的,所以必須匿名,但如果我說我們公司的D1在xxx有10個bn的position,這就是商業機密了。還是呼籲這兒的朋友,職業操守還是要有的,我覺得最簡單的原則就是談論所在行業,不談論所在公司
我覺得前面同學都講得很好,我對公平交易法沒有什麼研究,但我想就@曾迪 同學的問題做番探討。
合同理論發展至今,已並非要求針對所有合同內容均需締約雙方抱持合意。即使未締約或者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狀況,締約雙方仍應當根據誠信原則,負有保密等先後合同法定義務,在履約過程中即使合同並未約定,也應當負有誠信市場主體的保密協助等附隨義務。
合同法第4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亦即儘管雙方並未締結合同,但仍應受該條款限制,負保密義務。如違反後合同義務,即合同關係已經消滅,如因過錯披露商業秘密,則不屬違約責任,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制。曾同學最後還遺留了一個尾巴,我認為保護商業秘密即使沒有合同約定,對於知悉商業秘密及其性質的相關人仍負有法定義務,是否有實際合同關係,在所不問。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則對去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可以合同事先約定,如未約定,則不能限制勞動者參與競業活動。但無論如何,保守商業秘密,無論從商業倫理,還是以上分析的後合同義務的角度而論,並不以合同約定為限。
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一般而言,公司會與接觸這類信息的人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採取一些別的措施,防止這些信息的流出。匿名用戶不小心說出,如果不損害公司的利益前提下是不會出事的。
法律意義上的泄露商業秘密的構成是主觀故意,即是故意說出去,無論你是通過匿名還是不匿名的方式。如果缺乏主觀故意,則不構成泄露商業秘密。商業秘密(Business Secret),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要看公司採取的是什麼保密措施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不為公眾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可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題目里指的「重要內幕」其實是無法甄別能不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
另外我覺得大部分重要內幕的可信度你很難判斷。光憑「內幕」「匿名用戶」並沒有增加這條信息的可信度。信息不對稱,你以為是內幕人家認為不是。
ps: 但泄露商業機密也沒好下場,就像這幾個哥們。。。http://weibo.com/1420157965/z9xigwp7c如果辭職後告訴了客戶我是開始目的不純的接近她,再讓她去炒外匯的,這樣算泄露商機,還是沒有職業道德?
(小小聲)你說的我不知道,不過我們學校高三有在補課哦。
河南省實驗中學。
啊。忘記匿名了(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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