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與道德變遷的過程中,是否有必要對以往「法律制裁」的人實行無罪宣判?

這個問題的來源是基於「道德變遷」的觀點,即人的道德會隨著時間和生產力的發展進行改變。以及「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這一觀點作為前提的。

在本問中,比較有影響的例子就是《艾倫圖靈法》(具體見Policing and Crime Act 2017)。

由於當時的社會背景與倫理道德基礎與現在的道德倫理是完全不同的,現在的法案是否有資格或者有必要對過往的「倫理性質」的法案進行追溯。

推廣一下,便是本問題完整的提問:

在法律與道德的變遷與發展過程中,是否有必要對以往的「法律制裁」,進行追溯?或者說能否有資格進行對基於「過往法律」的宣判進行修正?

與之相關的問題,當某一條法律被廢除的時候,此前因為本法律而被宣判有罪的人,是否自動獲得了」赦免「?


簡單舉例吧,以前有投機倒把罪,現在都是做小買賣的。以前很多犯流氓罪的,現在一看就是約炮的。當時是罪,現在不是。


本人僅對大陸法系相關理論稍有涉獵,故根據通說和個人理解簡單回答,拋磚引玉。

首先,從訴訟法學理論角度,即法的程序價值來講。對於一個案件來說,判決一旦做出並生效,即發生既判力,即實體確定的權利。故該判決的結果非經法定程序糾錯,只能被執行,不得改變。故在個案上,雖然有可能具體法條發生變更,但對個案結果不應變更,這是維護法律穩定性的需要。

其次,從實體法角度來講,即從法的實體價值來講。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本質上是解決實然與應然的關係,二者之間關係的分野是各大法學流派區分之淵源。本題目中,所謂法與道德變遷本意是法之善惡演變。故單純從法律層面上論述則回歸至「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之爭論。而具體到本題目上則體現為,在法律變更時間點上,過去之惡法較之當今之善法,所論斷之事若不更改則惡法之惡不得斷絕,則是否有變更之必要。

從法律價值實體變化的角度上,隨著時代變遷,價值必然會發生變化,然而價值觀變化必然有過程,而為了落實於具體案件,處置實體問題必然要選擇一時點,在此時點之前,我們認為價值觀未變,而在此之後,我們認為價值觀已變。然而價值觀複雜多樣,我們應當遵循何種價值觀,只能跟隨法律的修正,即遵循統治階級的意志,等同於統治階級價值觀。該時點即法律所確定該價值改變之時,即立法之時。從該角度上看,圖靈法案由英國政府作出,代表的實際上是政府作為統治群體觀念的變更。

回到題目,故在法律適用上,面對法律變更的情形,我們一般遵循從舊兼從輕。該「舊」與「輕」都是新舊法律的比較所得。即對於新法量刑加重條款,我們認為法律未變時犯罪者對該罪的認識較輕,應當從輕。而對於新法量刑減輕條款,我們則認為該行為處於社會價值變遷之時,價值導向已經趨向於對該行為開放,故應從輕。所以,在案件價值選擇上,一般考慮到法律價值變更的情形。

然而對於價值觀變更之前問題,即立法變更前,我們應當認為該判決作出時,統治階級的價值觀是明確的,而犯罪者所侵犯的法益與其應當受到該時的法律規制和懲罰是對等的。在法律變更後,即使法律處罰變輕了,該犯人仍在依照過去的法律服刑,也應當認為其所受懲罰與其行為時的過錯相當。

進而這也是維護法律本身穩定性的需要。若新法追溯既往,則在法律適用時會出現犯罪者力圖更改法律以逃脫罪責的情形,這對維護法律的威嚴和穩定是不利的。

再三,深入一步,從哲學的角度上來看。法律價值觀的變更也不是隨意的,而是要遵循一定的規律,從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思想看,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法律的價值觀應當適應一定生產力的發展需要。而在法律與生產力適應的過程中,必然有一個相互作用的過程。而且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如果不局限於統治階級特殊的主觀追求,則法律在變更之時必然要遵循一定的客觀規律,同時作用在人們的意識上,即其在邏輯與價值取捨上必然要遵循一定的「合理性」,即法律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最符合當時階段社會普羅大眾價值判斷的處理方式。

故我們可以看到,在到達價值觀變更前的階段,我們以當時的價值觀處理犯罪者是符合當時的社會普遍認知的善惡標準的,即現在所謂的惡,有可能是過去所謂的善,善惡本身的基礎變化了,而案件當事人在具體案件中應當受到的懲罰不應當因為群體價值的變更而逃脫罪責。反之也不應當因為群體意識的改變而加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綜上,從程序法角度上講,因既判力不得追溯修正。從實體法角度上講,追溯修正是不利於維護法律罪責相當,不利於維護法律穩定。從哲學角度上講,維護法律制裁的穩定性,應當是最符合社會認知的做法。


非法學專業,既然被邀請,也說一下自己的理解。

一般來說,法律有不追溯既往、一案不二審的原則,因此,當某一條法律被廢除時,此前因為本法律被宣判有罪的人,不會自動獲得「赦免」。

但是,還有一個詞叫「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根據wikipedia:

Transitional justice consists of judicial and non-judicial measures implemented in order to redress legacies of human rights abuses.

轉型正義指的是通過司法或非司法手段,糾正過往對人權的侵犯行為。它通常發生在政治改革的時候,通常是一國政治從威權的、暴力的、不穩定的、壓迫性的,過渡到更民主,更和平、更溫和、更關注民生時。一方面,它是曾經被壓迫與被剝削的社會成員的要求,另一方面,它是新的改革政府彰顯自身形象、施政綱領,標誌制度更迭,終止侵犯行為,彌合社會裂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從而穩定統治環境的手段。文革結束後,我國有大規模的平反運動,南非有「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解決曾經的種族壓迫問題,這些 都是轉型正義的體現。

轉型正義本質上就是題主所說的,在法律與得到的變遷過程中,對以往受到法律制裁的人進行無罪宣判,甚至進行國家賠償、國家道歉等彌補手段。從另一個方面看,轉型正義不僅僅是為過往法律下的「罪人」進行平反,還是對過往體制里的壓迫者進行審判。紐倫堡大審判、東京大審判時,戰犯們往往會宣稱自己的反人類戰爭罪行是守法行為,錯的不是自己,而是法律。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他們的辯護也不是沒有道理,甚至引起了二戰後法學界的大討論。然而堅持「轉型正義」的人,往往持有「自然法」的觀點,即惡法非法,遵守惡法事實上違反了「自然法」。轉型正義的核心在於「正義」,而這個正義,指的就是人權至上。

綜上所述,在法律與道德變遷的過程中,的確存在對以往法律的「被制裁者」平反的必要。wikipedia上總結了轉型正義的基本目標,體現了必要性的所在:

  1. 終止進行中的人權侵害;
  2. 調查過往的犯罪行為;
  3. 分清過往人權侵害的各責任方;
  4. 若可能,對責任方進行制裁;
  5. 補償過去的受害者;
  6. 防止未來可能的侵害;
  7. 改革制度;
  8. 促進個體間與整個社會各階級、民族等的和解。

其中,1,5是對「被制裁者」的彌補,2,3,4體現了「惡法非法」的自然法思想,6,7,8則是整個社會與國家move on,拋開歷史包袱,創造未來的基礎。

但是要注意,這種法律變更後對過往「罪犯」進行平反,往往是出於基本人權的角度,對過去制度性存在的壓迫進行糾正,而像美國一些州的大麻合法化,或者國家放開某些領域的准入限制,並不存在對以往違反者的「平反」問題,因為它們不是「人權 」問題。同時,它不是純粹的法律行為,而更多是一種政治行為、社會運動,標誌著社會與政府的較大改革,較大轉變,因此影響較小的法律變更,即使涉及一定的基本人權,也不存在政治動力與民意基礎,去實施轉型正義。

由於我不是法學專業,對於法律思想歷史的認識僅限於一門選修課,對於轉型正義的法學基礎也說不清楚,有待更專業人士解讀,僅拋磚引玉。


先說下結論:當然不能。

首先什麼是法律?法律是幹什麼的?為什麼要有法律?

我不知道題主是否法律相關專業人士,但我問這三個問題,只要做了一定思考,沒學過法律也能回答。

什麼是法律?

法律是絕對的權威,是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具象,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

法律是幹什麼的?

是用來約束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工具,這個「人」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一群自然人,一個組織,一群組織。

為什麼要有法律?

沒有法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不能確定,人們的權益不能保障,社會生產會混亂,基於其上的道德會敗壞。

那好了,現在又有一個問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什麼?真的這麼重要嗎?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當然重要,幾十萬年前我們的祖先甚至沒有成型的語言就能夠幾十人持用簡陋的武器圍捕猛獁象,用他的肉度過漫長的冰川期寒冷的日子,並在日後開花結果,後代遍布世界每塊大陸。

所有的捕獵行動都有明確的分工,都要有指揮。

這大概就是人類最早的政治。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只要間接涉及到第三個人,就是政治。

先講了點故事,下面開始肯定會被建議修改的正面回答。

題主問的問題答案是絕對否定的,法律的意義絕不是守護正義,絕不是懲罰罪惡,絕不是守護人民。

法律的意義就是服務於政治。

上面這句話不辯,因為那又是一個又臭又長的故事了,不同意的出門左轉。

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是十分不易的,今日駁了前朝的法,是不是暗示了明日本朝的法也可一翻?

做這種事的人又是何居心呢?


這是被邀請了?

關於對過往法律的追溯問題,emmm。。。

問題範圍有點大,全人類,還是我國?

全人類的範圍太大,法律體系太多,加上我一知半解就不說了。

國內的話,是有對過往案件複查的,不過是情況而定,民事最終解釋權在最高人民法院那兒,刑事在最高檢那兒。

印象里有個案例,呼和浩特的,時隔18年,因為真兇被抓供出之前的案件,後發現之前案件審判有誤,複審了。

個人認為,法律雖是道德的底線,但道德的標準並不是始終如一。若非涉及刑事案件審判有誤,沒必要進行追溯。

某條法律廢除,涉及案件是不會進行複審的。第一,案件是當時基於那時的社會環境與道德判定,判定結果也是當時大多數人認可。與後來的社會環境與道德標準不同。第二,假若對涉及案件一一複查,人力、時間消耗不是一般大。

Ps:以上就是我瞎說的,有不對還請多多指教(*?︶?*).?.:*?


關鍵詞:道德 正義 法律 溯及力

這種問題拿來當研究生論文都會被導師槍斃吧,這麼大的問題在一個回答里根本說不清。


任何法律的執行和實行都會符合當時背景下的文化主體,民眾素質,社會穩定程度,以及統治者的意願。

換句話說時代變了,背景變了,法律也會做出相應的調整。

好比螃蟹蛻殼,螃蟹小的時候舊殼起到保護和支撐作用,螃蟹長大了,舊殼阻礙螃蟹繼續長大,自然要蛻掉舊殼張出新殼,你說長大的螃蟹能說舊殼尺寸錯了嗎?

不能用改革開放後的三十年否定改革開放前的三十年,也不能用改革開放前的三十年否定改革開放後的三十年。


謝邀!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只對現在和將來發生的事有效。

第二,按照題目,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但並不等同於法律隨著道德的變化而變化。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法不溯及既往


我的觀點與主流輿論相左:維持原判。

這裡再次引用凱恩斯先生的一句話——經濟學是倫理道德科學的科學應用。

且經濟基礎形成上層建築——政法系統。經濟基礎和道德基礎同時形成法律基礎。

而法律正義與經濟價值直接關聯,捍衛寶貴的人事物講求結果正義——不擇手段不記成本,捍衛廉價人事物講求程序正義——精確計量維護正義的成本和被捍衛的人事物價值對比。(否則與猛獸搏鬥,自己會變成更兇猛的猛獸,在維護正義的過程中會造成比已損失的經濟價值更大的經濟損失)。

幾十年前,朱德的子女亂搞男女關係,被槍斃了。現在你可以從當代社會價值觀所衍生的道德系統給出其他定義,從我個人價值觀角度來定義,我的春夢從幼兒園做到大學畢業都沒有實現,20多年沒有性生活,還經歷了各種歧視和虐待(當然這和中小學財政支出較少有直接關係,國家在學生身上投入的資金太少了,沒有人管學生),我確實覺得一點都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我覺得朱德的子女被判流氓罪有點冤。但是從法律角度必須維持原定義。

因為捍衛寶貴的人事物講求結果正義。捍衛廉價的人事物講求邏輯關係和程序上的正義。他的行為無傷大雅,從邏輯程序和演算法上推導不出他有什麼大的罪過。但他擾亂了當時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力,如果不判死刑,什麼朱鎔基分稅制改革,中國加入WTO說不定都會受影響。就像我們金融行業:一級市場(證券發行)靠交流,二級市場(證券交易流通)靠技術。從法律技術分析和邏輯程序演算法上的確看不出朱德的子女有違正義,但是當時的中國政府就類似於一個剛上市的公司,要取得對社會的公信力,更多的要符合民意而非符合計量演算法,要符合結果正義而非程序正義。

他的行為在現在社會導致的經濟損失可能是100塊錢,但是在當時社會導致的經濟損失可能是一個億。即使現在社會對於該行為的價值判定改變,但他的行為造成的價值損失仍然存在。所以維持原判。


嗯,刑事案件赦免過往了,民事案件呢?

法院判決作為糾紛處理的終局決定 ,還有穩定性嗎?

需要增加多少法院編製才能在每次法規變化時去赦免過去那些人?


為了維護司法的穩定性,在常規情況下,不會對既往個案的判決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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