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許多公共建築安全出口被上鎖的問題?
遇到突發情況怎麼跑路?保安大叔會在危機時刻去開安全門嗎?
小區安保是門越少越安全,防火疏散是門越多越安全,這是一對矛盾。
解決方案是推廣火災時自動失效的電磁鎖,以及對違反消防的普遍處罰。你打96119舉報,再鎖再舉報,直到物業不鎖門了為止。
你一個打不理你,就號召小區里人一塊兒,每天每人打一個,打到不鎖門了為止
補充:
1. 火災發生時你會想到有這幾種方式逃離著火建築:走建築外(除樓梯)、走樓梯、坐電梯。第一種5層以上就不要想了。第三種只怕中途電梯會突然「嘚兒」一下哦。只有第二種是較安全、普適的方法,通常這些樓梯也作為安全通道。如若將安全通道關閉,在火災中就類似於最安全的逃離方法失效,那麼所造成的損失會大大增加。
2. 火災發生了保安大爺會去開安全通道的鎖,是因為這位保安大爺有著捨己為人,視死如歸(不要命了)的崇高品質。我相信這位保安大爺一定會值得我們尊敬的。
-----------------------------分割線--------------------------------
謝邀。不過這個問題對我這個只學了通識課(除了專業導論)的大一新生而言真是……
不過好在還學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我就搬一下部分法律條文。
--------------------------------------------------------------------------------------------------------------------
首先看看公共建築安全出口關閉是否違反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看起來確實是違反了有關的法律法規,那看看違反相關法規會受到什麼處罰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六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看到這裡,某些人似乎還是不以為意,那麼下面還有一條與消防直接有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so?
安全出口上鎖行為與危害公共安全罪行為比較
《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列舉了26條罪名,有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壞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施、燃氣設施、易燃易爆設備罪,恐怖活動罪、涉及槍支爆炸物的犯罪;航空、鐵路、交通、企事業單位以及建築工程、校舍、教學設施、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物品發生安全事故;消防管理肇事罪,等。這些罪名中有的有「造成嚴重後果」 的構成要件,有的沒有,如:劫持航空器,涉槍涉爆犯罪不需要「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刑法》第116條、117條、118條對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10年有期徒刑。
與以上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相比,公共場所在公眾聚集的時候,將安全出口上鎖的行為,或者沒有打開安全出口的不作為行為,其危害程度和後果是不相上下的。安全出口上鎖的行為也是一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安全出口上鎖行為威脅著成百上千人的生命安全,它使得這些人處於不安全的狀態,且不說發生火災,就是裡面發生騷亂也會因不能及時疏散而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把安全出口上鎖行為與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行為比較,有很多相似之處,都是使人員處於不安全的狀態,很可能發生人員傷亡,威脅不確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與縱火、投毒、決水、爆炸和恐怖活動相比,後者的主觀惡性強於前者,但二者可能造成的後果都是非常嚴重的。因此如果把安全出口上鎖的行為與破壞交通設施這類犯罪行為歸為一類是較為合適的。破壞交通設施使得交通工具上的人處於危險狀態,鎖閉安全出口使得門內的人處於危險狀態。但是二者也有區別,比如破壞交通信號標誌後會造成車毀人亡的事故,但也許被人及時發現,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過破壞交通設施後發生事故的概率比發生火災的概率要大。發生火災的概率雖然小,但是可能造成的後果可能相當嚴重。
安全出口上鎖行為適用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及幾點設想和建議。
安全出口上鎖行為,只有當發生嚴重事故,如火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才構成犯罪,適用《刑法》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這條罪名是在處理事故中運用最廣的一條罪名,犯罪主體是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範圍廣,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造成嚴重後果。這種事故發生後的處罰在多大程度上教育了群眾呢?克拉瑪依特大火災、洛陽東都商廈特大火災等事故發生後,事故的責任者被判刑,人民群眾的心裡可能這樣認為:發生了這麼大的事,死了這麼多人,這些經營者肯定要負責任,要坐牢,誰叫他管理不善呢?!對於許多公眾聚集場所的業主和經營者來說,他們也許心裡緊張一段時間,心想:「我這裡可千萬別失火,失火就完了。」他們也許並不知道這些特大火災死這麼多人的根本原因是安全出口上鎖使得人無處逃生造成的,而不是發生的火災很大很特殊才死這麼多人。所以《刑法》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懲治犯罪很有必要,但是對預防具體的犯罪行為和教育群眾的效果就不十分明顯了。為什麼群死群傷火災時有發生,而安全出口上鎖的行為卻仍然很普遍呢?這種事後籠統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罰,並不能讓人們認識到安全出口上鎖的危害的嚴重性有多大。人們得到的是一個模糊的認識:「只要不失火就沒事」,所以安全出口照樣鎖。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經營者為什麼要將安全出口上鎖呢?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便於管理,二是節省開支。如果安全出口都打開,需要更多的人來看守,而且給防盜帶來問題。對於安全出口上鎖的行為,根據《消防法》的規定,由消防部門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罰款處罰或停業處罰。這類行政處罰措施有很大局限性,一是違法行為被發現的機會小,二是被消防部門發現後不能處罰,只能責令其當場改正。當場改正就行了,至於今後他是否會繼續鎖安全出口,是否會因安全出口上鎖導致重大傷亡事故,就不得而知了。
社會上對安全出口上鎖行為的認識是模糊的,法律對事故責任者的懲治是籠統的,因此對警示後人,預防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力度是不夠的,或者說是乏力的。如果將這類嚴重違反《消防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升格為犯罪行為,用《刑法》來震懾這類違法行為,相信其效果將是非常明顯的。並將會在社會上形成這樣一個共識「安全出口上鎖是嚴重違法行為,是要坐牢的」。誰也不願冒著坐牢的危險把安全出口上鎖。
火災發生的規律一般用統計學的概率來描述,如何降低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發生的概率呢?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就是保證安全出口和通道暢通。而當前安全出口上鎖的概率太大,必須採取措施降低概率。要解決普遍鎖閉安全出口的問題,要從法律法規上著手,健全法律規章制度、加重處罰力度,並加強執法和宣傳教育。如果這個問題解決得好,火災與安全出口上鎖同時發生在同一個地點的概率就會大大降低,就會大大減少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人類文明在進步,人們的生活日益豐富多彩,人們也越來越重視生活質量和生存安全,越來越重視生命。我們的法律也需要不斷地完善,以保障每個人的生命安全。
作為消防這一行,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消防通道防火門任何時候都是不允許上鎖的,火災發生了,可能他們比你們更慌,當然是可能,然後在沒有完備知識的情況下,開門的人與救援的保安並不在一個系統,所以,不要過度指望他們能給你開門,
注:此觀點不得作為任何參考,或範例等,未經本人同意,不得複製轉發,謝謝!說到底,是群眾對消防安全的漠視,以及消防知識的不普及。當公共場所的維保人員有專業的消防人員,真正徹底落實消防相關法律,而不是由看門老大爺負責全權處理的話,這些人為造成的問題都會自己消失,因為專業消防人員知道他們負責的這些在火災發生時,會影響到人員的生命安全。但是看門老大爺不懂啊,當真正發生火災時,火災每個系統有一個沒有得到保障,都會完成人員傷亡。 所以,建立完整的消防檢查體系,有專人負責檢查,建立嚴格的懲罰體系,對沒有按照國家規範去實施的單位進行查處和教育,並責令其改正,所謂安全出口被鎖這種低級人為造成的錯誤就不會出現的
謝邀,上面很多人回答了。我就不在法律層面補充了。就說兩個,第一,中國執法成本太高,違法成本太低,是目前造成困境的重要原因。第二,安全出口跟防火門還是有很大區別的。第三,所以有人在研發隨身機械手,可以破拆一般的防盜欄和鎖的。。。。。
這個舉報吧,我也碰到過許多這樣的情況,尤其是銀行
不知道你有沒有聽說過「防火門監控系統」……………………
謝邀,之前中國也發生過類似的悲劇。具體地方和年份記不太清了,不確定是不是長樂拉丁酒吧那個火災,反正是平安夜那天,酒吧狂歡之後發生火災,等人們逃到安全出口時,發現出口的門被鎖死了,事後人們發現窒息的人們在出口壘成了人牆,而且絕大部分還是年輕人。按消防規定,一般人員密集場所會有多個安全出口,對於消防出口的間距,安全門,指示標誌也有很具體的規定。但任何機構也是起到監督作用,如果經營者只是為了利益和便利喪失了對安全的敬畏,一旦有機會便降低安全或者消防的標準,那我想任何的監督都是暫時的,無效的。
推薦閱讀:
※請問有鄰居在過道通宵用電燉鍋燉東西,這樣安全嗎?
※如何破譯這條推特?
※如何在人群中分辨恐怖分子?
※潛水時迎面遇到密集魚群該如何應對?
※窮是違法的合理理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