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作為法律人,你專業上最大收穫是什麼?

可以是一節課、一本書、一件案子、一份研究,甚至是師長點醒迷糊少年的一句話。

不限於學生答主,所以用了「專業上」而並非「學業上」。

請不要簡單回答一句過了最後一屆全國統一司法考試,雖然的確把個人奮鬥融入了歷史進程。:P


之前說好待開庭結束之後重新寫一下回答,只是庭審結束後一直不得空,自己也在思考要怎樣簡潔而翔實地將這件事通過文字形式記錄下來。承諾終要兌現,思來想去,寫下這些文字。同時,這些文字還會補充一些上次的回答中沒有提及的一些細節。

一、事情經過

我是2017年9月11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學校申請的信息公開,申請書中共申請公開三項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學校應當自收到我的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我的申請進行答覆(即最遲於2017年9月29日答覆於我),可是學校並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於我。

在2017年9月29日晚上,我寫好了我的第一份起訴狀,訴訟請求是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學校履行法定職責(即對我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覆並公開相應信息)。第二天,在同學陪伴下我去到了北碚區人民法院。北碚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在接到的起訴狀後,翻來翻去看了好幾遍,然後說,學校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我說,最高人民法院有指導案例,高等學校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可是,這個工作人員依然拒絕給我立案,不接收我的起訴狀。之後我說,最高法有規定,即便不能判斷是否屬於受案範圍,也應當先接收起訴狀,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也是可以的。然而,他還是拒絕接收。我說,你不給我立案也可以,那你給我一份不予立案裁定書,我去一中院立案。。然後,他就生氣了,就把我的起訴狀丟回來了。

北碚法院拒絕立案以後,我坐輕軌去了重慶市一中院。在一中院,我覺得中院的大佬水平果然高。在我把經過向一中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說明以後,他也看了我的起訴狀很久,然後說,你缺少材料。。我當時就很迷茫,我說,缺材料為什麼北碚法院不按照最高法的規定告知我缺少材料而是拒絕立案呢。。他說,這裡不是北碚法院,我不知道為什麼他不告訴你。。。有道理啊,我覺得。之後這個工作人員還是擺事實、講道理,耐心地拿出了行政訴訟法,告訴我起訴的時候應當有事實依據,既然主張學校不作為,那麼就應當曾經向學校提出過信息公開申請的證據。。我承認,他說服了我,然後我就回到了學校。

在國慶假期,我準備了相應的證據。本打算10月8號就去北碚法院再起訴,只是有事耽擱了,然後我在10月9日收到了學校的答覆。答覆的主要內容是:我們抱歉地通知您:根據《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若需申請公開有關信息,煩請根據「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填寫《西南大學信息公開申請表》,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或者證明材料,謝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由於學校進行了答覆,我就寫了第二份起訴狀,訴訟請求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學校的答覆行為並判令學校在法定期限內公開,同時申請人民法院對《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18條進行審查。10月19號,我帶著起訴狀、身份證複印件和證據材料去到了北碚法院,這次立案的不是上次的那個人。在收到起訴狀以後,他拿著我的起訴狀去到了立案庭後面的房間里,我想應該是問領導去了。一會他出來說,這個案子可以立。在走立案程序的時候,向我說明,我們就是按照最高法關於立案登記制的規定進行立案,這個案子能走到哪一步、能不能贏和本次立案沒有關係。之後發給我了《北碚區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

直至2017年11月7日,我收到了重慶市一中院發來的EMS,是一份於11月3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該裁定書的主要內容是:本院認為,北碚區人民法院不宜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指定本案由渝北區人民法院管轄。

2017年11月13日,渝北法院電話告知我儘快到渝北法院立案。第二天,我就帶著相關材料和一中院的裁定去了渝北法院。因為我之前提交的材料已經移送到了渝北法院,所以渝北法院在看了我的身份證後很快就立了案。

需要說明的是,一中院的裁定中寫明的本案的案由是信息公開,北碚法院和渝北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書上寫明的案由卻是其他。

12月12日,我收到了渝北法院的開庭傳票等材料,告知我案件將於12月27日開庭。

12月22日,學校委託法學院將一份書面材料交給了我。這份材料確實提供了我之申請的三項信息,但是缺乏「信息公開告知書」的標題,也沒有「木瓜:你9月11日的信息公開申請收悉,現就你的申請答覆如下」或者類似的字樣,還缺乏作出機關的名稱、蓋章,也沒有作出日期。

二、庭審經過

一共有我的四名同學旁聽了庭審。(微笑,你們不是在評論里說要去旁聽嗎?)

在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階段,審判長在核對我們的身份之後說,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西南大學校長不能出庭的原因的證明,訴訟參加人符合法律規定。之後,我提出了異議,我說,按照最高法的規定,行政負責人包括正職負責人和副職負責人,校長是正職負責人,如果校長不能出庭,那麼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副校長應當出庭,被告只是提交了校長因故不能出庭的證明,卻沒有提交副校長不能出庭的證明,因此,被告的出庭人員依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審判長聽到我的異議後看向被告,要求學校進行說明。學校那邊的工作人員說,西南大學的信息公開一直由校長主管,沒有主管的副校長。。。厲害厲害,大佬大佬。然後審判長看向我,我說,那麼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任應當作為主要負責人出庭,被告也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明。說完之後我就看到審判長不是很開心了,她對我說,原告,法庭認為被告已經提交了相應的證明,結合重慶高院的有關規定,法庭認為被告出庭人員符合法律規定。之後緊接著問我,原告,聽清楚了沒有。我只能回答聽清楚了。

在此要說明一點,大家以後參與訴訟的時候,對於審判長的話要細細分析。如果審判長問有沒有異議或者補充,一般來講如果提出異議或者補充他不會覺得反感。但是,如果審判長在表達了他自己的觀點以後問你聽清楚了沒有,這種情況下他八成是認為你應當回答聽清楚了。在這種情況下,除非特殊情況、不得不爭,最好還是回答聽清楚了。因為之前學院組織過模擬法庭,這幾次我都是審判長,我。。我就經常這麼干。。

之後是我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被告發表答辯意見。學校的答辯意見就是主張學校的答辯意見不違法。

之後法庭歸納爭議焦點,審判長沒有採納我的「將是否應當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作為一個爭議焦點」的主張,理由是本案主要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應當撤銷,如果合議庭評議以後認為應當撤銷,那麼自然就會判令被告公開或者進行答覆。之後就是雙方舉證質證,這個燈判決書出來以後看判決書吧,有點多。

之後法庭辯論,雖然法庭沒有把「是否應當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作為一個爭議焦點,但是在法庭辯論開始的時候,審判長也說明原被告可以就這一問題發表辯論意見。

因為我的辯論意見比較多,就先向法庭提交了書面辯論意見,之後在法庭上宣讀了我的辯論意見。文章最後會把辯論意見貼上來。在我發表完以後,學校的工作人員就說堅持答辯意見中的主張,會在三日內提交代理詞。

之後就是最後陳述,庭審就結束了。

這個案件的看法我晚上再寫,下午還要練車,吃飯睡午覺了。

辯論意見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現在結合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就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發表如下辯論意見:

一、被告的答覆行為應予撤銷

在此,先向合議庭闡明我的辯論思路:首先闡明本案中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和被告的答覆行為的法律適用,其次闡述原告的信息公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後闡述被告的答覆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最後闡述被告的答覆行為應否撤銷。

1、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和被告的答覆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36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西南大學作為高等學校,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授權的具有教育、教學管理職能的組織,因此,信息公開申請人申請高等學校公開與教育、教學管理相關的政府信息和高等學校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此類信息時,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7條規定,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應當認為,該條中所指的信息上並不屬於一般意義上的政府信息,而是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和獲取的信息,關於該類信息的公開辦法行政法規已授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因此,高等學校信息公開申請人申請高等學校公開在提供社會服務中的信息和高等學校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此類信息,應當適用教育部經國務院行政法規授權制定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綜上所述,並結合《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2條:高等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開。應當認為,高等學校在信息公開活動中所涉及的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和其他信息兩種類型,前者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後者應當適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同時,因為《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含有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所以,高等學校在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過程中,可以適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相衝突的規範。

結合本案事實,原告向被告西南大學申請公開的三項信息(即,1、「未通過游泳達標考試不得授予畢業證和學位證」的正式通知和文件;2、西南大學公體部有關「游泳達標考試」的正式通知和文件;3、本科生畢業的基本要求),均是被告西南大學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學位條例》的規定,在進行教育教學管理、授予學生畢業證和學位證中製作、保存的信息。因此,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與被告的答覆行為均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並可以適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相衝突的規範。

2、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

正如前述,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並適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相衝突的規範。因此,判斷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便是判斷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對高等學校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所列的要求。

經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分別在第13、20、25條對政府信息依公開申請做出了實質上的要求和形式、內容上的要求。

第13條規定,對於應主動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公開,對於其他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信息公開。第20條規定,申請信息公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且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20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原告是基於自己學習、畢業的特殊需要向被告申請信息公開的,採用的是電子郵件方式,電子郵件中包含了原告的姓名和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這三項內容,而且原告所申請公開的信息並非僅與原告自身相關的信息,而是與全校本科學生均有關的信息。

因此,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要求。

經查,《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分別在第9、19條對高等學校信息依申請公開做出了要求。其中第9條系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的重複規定,第19條系創設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法〔2004〕96號)規定,在參照規章時,應當對規章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判斷。因此,在適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時,應當對該部門規章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判斷。因該規章第9條系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的重複規定,可以不予審查。因該規章第19條系創設性規定,應當予以審查。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19條的內容為:申請人向高等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5條第一款的內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由此可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並未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故,應當認為,《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19條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5條存在衝突,違反上位法。

結合《立法法》第80條第二款的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應當認為,《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19條系在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減損信息公開申請人權利、增加信息公開申請人義務的規範,屬於被《立法法》明文禁止設定的規範。

因為《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19條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抵觸,所以在信息公開申請人向高等學校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時,除非該相關政府信息系與其自身相關,可以不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19條的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因此,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亦符合《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要求。

綜上所述,應當認為,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3、被告的答覆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行政主體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原告是於2017年9月11日(周一)14時39分向被告發送的「西南大學信息公開申請」電子郵件,該份電子郵件於同日14時40分進入西南大學校長辦公室指定的郵箱中。《電子簽名法》第11條第二款規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因此,應當認為西南大學已經於2017年9月11日收到了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故,可知被告西南大學應最遲於2017年9月29日(周五)答覆於原告,但被告並未在法定的15個工作日內答覆(即未在2017年9月29日及之前答覆),而是直至2017年10月9日才以電子郵件方式答覆於原告,其間也並未向原告告知需延長答覆期限,故,其答覆超出法定期限,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18條亦有類似規定。正如前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被告西南大學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18條的規定對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實質答覆,而不能在其答覆中以「一事一申請」原則、需填寫《西南大學信息公開申請表》和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材料為由在形式上苛責原告,拒絕提供相關信息。因此,西南大學的答覆行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應當認為,被告的答覆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4、被告的答覆行為應否撤銷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為:……(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不予公開決定……。

結合前述,可知:被告西南大學的答覆超出了法定期限,構成本條第(三)項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被告本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原告進行實質答覆、公開相關信息,其卻錯誤適用其自己制定的《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在信息公開申請的材料上苛責原告、拒絕向原告公開,構成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被告以原告的申請不符合《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的形式為由拒絕公開,卻對原告的申請符合上位法要求的事實未加考慮,實質上是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公開。

綜上所述,被告的答覆行為應當撤銷。

二、應當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相關信息

因原告在起訴狀的訴訟請求部分明確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原告在『西南大學信息公開申請』中申請工公開的信息」,即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故本案屬於義務之訴,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履行職責之訴。

判斷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公開相關信息」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便是判斷原告是否有對被告公開相關信息這一事項的請求權。如果原告有請求權,那麼就應當直接宣告被告義務,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即公開相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及時答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當事人;同時,對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在答覆時提供具體內容的,要同時提供。由此可見,被告負有向原告提供相關信息的職責,原告亦具有對被告公開相關信息這一事項的請求權。

《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行政行為的,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不予公開決定,並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重新答覆。

具體在本案中,原告所申請公開的三項信息均是西南大學製作、保存的政府信息,並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被告不需要向任何單位或個人調查;原告在「西南大學信息公開申請」中對所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內容描述是十分清楚的,行政主體公開形式明確、內容清楚的政府信息系羈束性行政行為而非裁量性行政行為,被告並無行政裁量或判斷之餘地。故,應當判令被告公開相關信息,而不能判令被告單純地進行答覆。

綜上所述,應當判令被告公開原告在「西南大學信息公開申請」中申請公開的三項信息。

三、《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18條的效力問題

基於《行政訴訟法》第53條對規範性文件進行的附帶性審查,主要是審查規範性文件是否違反上位法,違反上位法主要包括缺乏上位法依據而制定該規範性文件和該規範性文件不符合上位法、與上位法的內容相衝突兩種情形。

原告主張,《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18條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內容相衝突。

《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18條的內容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申請人,須填寫申請表,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材料;按照做到「一事一申請」,同一申請不得申請多項信息公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對於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見情形的列舉中,包括下位法限制、剝奪上位法規定的權利,擴大、增設上位法未作規定的義務,增設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適用條件等情形。這一規定,對於判斷規範性文件是否符合上位法時可以參照試用。原告主張,《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18條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規定限制了信息公開申請人的權利、增設了信息公開申請人的義務、並對高等學校信息依申請公開增設了適用條件。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均沒有規定信息公開申請人在申請信息公開時應當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提出申請,也沒有規定必須填寫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制定的申請表等標準格式文本。《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18條卻要求信息公開申請人必須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填寫《西南大學信息公開申請表》才能申請信息公開,系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規定限制了信息公開申請人的權利、增設了信息公開申請人的義務、並對高等學校信息依申請公開增設了適用條件。

雖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規定了「明確『一事一申請』原則」,但該文件也指出了「一事一申請」原則的適用條件。該文件明確,在面對一個申請要求公開分屬多個行政機關製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與申請公開的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這兩類情況時,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18條不區分信息公開申請人的申請是否屬於這兩種情形便一律要求按照「一事一申請」提交申請,仍系違反上位法。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19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向高等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5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由此可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是否需要信息公開申請人在申請信息公開時提供身份證明這一問題上存在衝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只要求信息公開申請人在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時提交身份證明,《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卻要求信息公開申請人在申請政府信息和其他信息均需要提交身份證明。由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7條授權了教育部對於提供教育公共服務中涉及的信息公開事制定具體辦法,所以,《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規定信息公開申請人在向高等學校申請公開與社會服務相關的信息時應當提交身份證明並不違反上位法。但是,《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規定信息公開申請人在向高等學校申請公開與辦學活動相關的信息時也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就違反了上位法。根據前述,高等學校在辦學活動中製作、保存的信息系政府信息,此類信息的公開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調整。根據《立法法》第80條第二款,《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可以對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具體規定,但該具體規定同樣不能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也不能增設違反上位法規定的適用條件,如果部門規章設定了此類規範,則該規範就不再屬於執行上位法的具體規定,而是屬於違反上位法的無效規定。因此,《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規定信息公開申請人在向高等學校申請公開與辦學活動相關的信息時應當提交身份證明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綜合來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違反上位法的具體表現是,沒有對高等學校在辦學活動與提供社會服務中的製作、保存的信息進行區分處理,而是一律地要求提交身份證明。

下位法援引或簡單重複上位法中的規定不能成為下位法當然合法的理由,在被援引的上位法中的相應規範違反更上位的法律法規時,下位法中的相應規範亦違反上位法。《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的「信息公開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時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雖系直接重複《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19條第一款,但因《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19條第一款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衝突,所以,《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18條中的相應規定自然也就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衝突。

綜上所述,《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18條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相衝突,且該條中所提出的「一事一申請」原則、填寫《西南大學信息公開申請表》和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或身份證明等三項要求均系對信息公開申請人的苛責,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的立法目的相背離。因此,應當認定《西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18條違反上位法。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的辯論意見發表完畢。


2017年呢,二字頭的年紀悄無聲息進入了下半場。漫長的學生時代終於以戴上了博士帽結束,拖狗帶貓搬家到華盛頓做起了訴訟律師。

大學時看The Practice(《律師本色》)對美國律師在法庭審理中所發揮的作用感到十分震撼,法學院期間實習中嘗試了非訴業務之後更堅定了自己想做訴訟的決心。

作為外國人在美國做訴訟不算太容易,好在遇見了賞識自己的合伙人,在被鄙所紐約辦公室實習後又成功拿下了華盛頓辦公室的offer,得以徹底擺脫非訴業務,擁有一年時間安心在訴訟業務範圍內尋找自己的專長。

五月份畢業後先是畢業旅行去了西岸和佛羅里達,七月通過紐約司考之後又拿著預支工資在歐洲呆了20多天。

念大學時一直嚮往歐洲但從未踏足,既不願花家裡錢又不願在歐洲窮游。當時暗下決心,等到30歲出頭,有點小錢,一定要到歐洲吃最好吃的美食喝最好的酒。提早五年完成了這個計劃,心裡甚感自豪。

十月正式開始工作,這兩個多月來愈發覺得自己做出了正確的決定。法律的世界深不可測其樂無窮,特別是在國際仲裁領域中得以接觸各國的法律和程序,legal research writing則每天都在給予我「這我怎麼可能做得出?!」感受的新挑戰,非常難,非常爽。

2017年是一個好年,讀了63本書,看了98場電影,去了八個國家40個城市;換了工作簽證,過了紐約司考;滑雪大有長進,跑了個人第二個半馬。期間有過許多困難的時刻,但總體上來說過得十分充實快樂。

2018年呢,認真工作,努力尋找自己的專長和興趣,儘力提升專業水平。就這樣吧。


瀉藥。2017年專業上最大的收穫是在忙碌的工作中抽出時間終於把《國際油氣交易實務》這本書寫完了,初稿大約有1000多頁,編輯要求刪到700多頁,明年初應該能上市。


瀉藥。

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正發著低燒躺在床上半死不活地寫著追加起訴決定書。法律吸引我的地方不僅在於結果,更在於過程。就像今天,為核實一起假冒註冊商標案的物證情況是否能排出合理懷疑,我和案件承辦法官驅車一百多公里在滿是垃圾和塵土的、溫度零下的庫房內,用了五個多小時連搬帶扛地清點了幾百個涉案硒鼓。在郊區村裡的拉麵攤上,灰頭土臉的法官(也是我的97級法大師兄)和我一邊戲謔道來年就辭去司法民工的工作,一起開一家司考培訓機構,順帶每年代理兩三個案子,賺的絕對是現在的好幾倍,一邊嚴肅地討論著這個案子如何認定數額、追不追加起訴、被告人辯解具不具有合理性。飯罷,立刻趕回院里聯繫公安、被害單位、作價機構,補充審查報告、製作追加起訴決定書,忙到昏天黑地。

當初報考法大是受到律政俏佳人的蠱惑,以為法律人都是左手拎狗,右手拎lv的Elle Woods。結果不得不感慨現在流的汗都是當年腦子進的水。然而,如果你問我後不後悔,答案當然是不。因為法律職業帶給我的是親手實現公平正義的快感。所有人都追求公平,但是有多少人有能力和權力親手實現它?自行偵查、補充證據,給企圖狡辯想要逃脫罪責的被告人致命一擊的快感;核實辯解、排出矛盾,讓無辜者免受牢獄之災的欣慰;提前介入、指導取證,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成就感,都是我無法捨棄法律人這個身份的原因。法律帶給我什麼?我想最重要的莫過於自我實現,讓我有能力為我心中最樸實的道德定律做點什麼。

最後,用法大人的希波克拉底宣言做結:

揮法律之利劍,持正義之天平。

除人間之邪惡,守政法之聖潔。

積人文之底蘊,昌法治之文明。

為社會主義建設和人類的進步事業奮鬥終身。


通過博士論文的答辯,距離拿到學位只剩一步之遙。


讀法學院,是個「泯滅人性」的過程,或多或少,我們都受到了她的影響。

早些時候有人拋給我一個問題,「你怎麼看待大家對紅黃藍事件的反應呢?」「這是人們缺乏法律意識的小氣候和民智未開的大氣候所決定的」,我漫不經心地說道。她的臉瞬間黑了下來,盯著我,一字一頓地說,「並不是所有人都讀過法學院的。」

我愣住了。

法學院的學習注重的是邏輯,是一種分析型的思維。面對紅黃藍事件的時候,我們會本能地分析「受害方」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的證明力。然而,對於大多數人,他們並不關心羅森貝克怎麼看,只會從自己所知道的出發,表明自己的立場。

如果要求所有人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之後,才能表達自己的觀點,沒有確鑿的證據就必須保持沉默,那如何形成公共意見呢?又要如何行使公民權利呢?

我們學習法律,我們追求法治,並不是為了建立一個冰冷的邏輯社會。我們想要的,是一個公民的聯合體——在那裡,人們關心社會事務;在那裡,人們信仰法律的權威;在那裡,每個人都可以得到自由而充分的發展。

簡單說來,我們在進行邏輯分析的時候,不要忘記自己的道德直覺;走進課堂的時候,不要把自己的人性留在教室外面。

大概就是這個樣子。


一言以蔽之:持錘上崗!

作為某市首批法官助理,通過三輪考試成功成為首批從法官助理中選任的入額法官。不久就要拿起法錘,穿上法袍。雖然專業水平比老法師們肯定還有不小差距,但相信自己一定不會愧對胸前徽章上的天平!

畢竟,依法持錘,責任重大(??????) ?

Whosoever holds this hammer,

if he be worthy,

shall possess the power……


這一年,我辭了反貪崗位,脫了檢察官服,離開原工作地,以零的心態開始做實習律師。


獲得法學學士學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在知乎上比較走心地回答了一些法律問題,在微信上認真地寫了幾篇文章。

比如:

王繹心:有哪些常被認為是違法的其實是合法的事?

王繹心:如果暴徒正持刀向我砍來,而我太牛逼一秒用鉛筆插了他五下導致死亡,是否只有第一下屬於正當防衛?

王繹心:推倒女生後,如果女性積極配合性行為,但結束後聲稱被侵犯,是否算強姦?

王繹心:如何評價知乎用戶「末莫陌」聲稱要動用 300 萬和所有關係使陳世峰獲得最低量刑懲罰?

王繹心:如何看待清華大學標誌性景點日晷被不文明遊客刻字一事?

王繹心:如何評論天津大媽擺射擊攤因非法持槍獲刑?

王繹心:江歌母親發起的《請求判決陳世峰死刑的簽名活動》合法嗎?

王繹心:醫生勸阻老人吸煙起爭執,老人猝死醫生遭索賠40萬,該賠嗎?

王繹心:法理討論:某女兩次被強姦,第三次被強姦前在生殖器上塗毒,致使性侵犯死亡是否構成犯罪?

王繹心:如果借網貸的人死了,那這筆錢是不是不用還了?

王繹心:聚眾淫亂罪是否應該被取消?

王繹心:為了強姦牛而將牛暫時牽出牛棚的行為怎麼定性?

王繹心:法理討論:在橫店,甲男身穿戲服,手持木刀搶劫,如何定罪量刑?

把北大穿在身上,把法律扔到湖裡:從被「殤」的「版權」談起

(以上是贊同數相對比較多的——當然也不太多,實際上還有一些個位數甚至零贊回答也很走心,只不過太冷門……)

還有一部分和法律相關但不太涉及專業知識(比較生活化或偏抖機靈)的回答,比如:

王繹心:一個親戚要開公司,叫我去當掛名法定代表人,怎麼辦?戶口本不在本人手中的話,他人可以有多大的操作空間?

王繹心:如何看待為陳世峰這類人辯護的律師?

王繹心:什麼時候讓你體會到大學專業沒白學?

王繹心:如果你車失控了,必須在撞死路人賠五十萬、撞豪車賠五百萬中二選一,該怎麼選擇?

王繹心:有沒有什麼細思極恐的法律漏洞?

王繹心:知識應不應該免費提供給需要的人?

王繹心:被戴綠帽怒而殺人會被如何判刑?

王繹心:《戰狼 2》中展示假護照的橋段違法了嗎?

王繹心:被精神病患者殺死只能認倒霉么?

王繹心:哪些原因導致中國至今不允許安樂死?

王繹心:吸毒明明是當事人自行的選擇,為什麼要給販毒者判死刑?

王繹心:既然法官很懂法律,那律師為什麼有必要存在?

王繹心:學法學有哪些負面影響?

王繹心:學法的你遇到過最無奈的事是什麼?

不得不說,在知乎上認真思考並回答法律問題(當然得是有討論價值的),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鞏固基礎知識、增強理解應用能力,還能在分析和檢索的過程中發現一些有趣的事情。(嗯,這就是我給刷知乎找的冠冕堂皇的理由23333333)


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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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看書看到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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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觀點怎麼不一樣?講的都好有道理該聽誰的?法政策又是什麼鬼?怎麼和司考不一樣?理論應當聯繫實際,實際是什麼?我要下基層考查?可我就是基層呀,我是不是?基層考慮了,上層還管不管?廣大人民在哪裡,我怎麼去了解?了解不到讀書了解行不行?和我專業不匹配講什麼我只能信什麼怎麼辦?要學的東西那麼多我該怎麼做?

我是不是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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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了兩年,單是買下看完的書大大小小也有80多本,可是越學越糊塗。法學涉及社會方方面面,自然涉及很多的其它學科,心有餘而力不足,什麼都想知道真令人生氣。目前又確定不下專業方向,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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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擔心自己的頭髮,累了只能刷刷知乎看看小豬佩琪就當學英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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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晚上和知乎用戶撕輿論的義務是個什麼鬼感覺自己贏的很難受。

晚上複習民法看到標的物滅失食物被吃掉瞬間淚目不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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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感悟,法學是一生的學問,我有信心走下去(′;︵;`)


今年接手的幾個案件,分別在LMAA和HKIAC仲裁。作為國內客戶(既有Claimants,也有Respondents)的律師,同客戶一道,推動整個仲裁案件的事態發展。從一開始起草Facts and Materials到後面準備Claim/Defence...從文件披露到準備witness statements,可以說是較完整的走了幾遍LMAA仲裁和HKIAC仲裁的流程。


翻到這個題目,突然很想主動回答。

交代一下背景:大二老狗,高中學的理科,大一念得海洋科學 大二轉專業到法學。

為什麼轉到法學呢,自己有兩個原因

第一:因為家裡的原因,在我高中的時候,家裡的公司因為虛開****票罪,判了幾年牢獄,目前在服刑,身為家裡唯一的男丁,在家裡發生大事的時候竟然做不了任何事情,當時報專業的時候因為分數原因還是選擇了理科,進了學校知道有轉專業,毅然等到學期末轉到了法學。

第二:聽說律師賺錢多,這也是個很重要的原因。我知道學習法律是一個很苦的事情,但我覺得沒有任何考試能比高三6點起床12點睡覺,一天都在做題看書辛苦困難,高考絕*是任何考試中最困難的,更何況我生在山東,所以我認為學習法律沒什麼問題,更何況賺錢。

大二上學期,我不僅要學習大二本應該要學的科目,還要跟著大一學習他們的科目,每天都是四節大課(滿滿一天),加上非專業選修在晚上,所以就沒什麼時間娛樂,充實吧。

學習法律給我一個很大的變化就是思維的轉變,我真的能體會到自己更加理性了,每天活在民法刑法的各個案例中,體會這人情的險惡和社會的冷暖,我不再是用感情來判斷一個人的對錯,想之前的山東聊城的辱母殺人案,我當時是隨著輿論一邊倒形勢,大義凜然,覺得公安司法機關的不公,沒有人的感情冷血動物,現在我明白,我們社會的運轉,靠的是規則,如果說有人說我們的工業農業及各個方面發展的都特別好,那只是我們的神經末梢,什麼意思,就是神經元最後傳遞的地方(不考慮效應器),而真正的核心是什麼,大腦是什麼,制度。還有最近的江歌案件,當時這個案子一出來我想的不是判他死刑就是要弄死他,而是想,完了,這個案子在日本,國際司法先是要尊重屬地管轄,而日本刑罰比中國輕的多,可能達不到輿論的指向,果然被判了20年,在日本也算是很高的刑罰了。

我自己確實感受到了變化了很多,我的導師是研究憲法學的,讀的書比我吃的鹽還要多,每次布置的任務就是讓我們寫書評,從九月開學到現在,我們寫了蕭瀚編的《憲政二十講》和黃宗智先生的《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每次都是4000字最低,對於一個理科生並且語文不好的人來說,一開始就是折磨,花了四個星期寫完第一篇之後,我豁然開朗,寫東西也不是很困難,現在覺得,寫個700,800字都是玩兒。重要的是讀了很多書,給我眼界開闊了很多,最近在讀和即將讀的孟德斯鳩先生的《論法的精神》亞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學》,當然,我本身真是覺得這些書表面上是無聊,還好作者都是蠻有意思的人,孟德斯鳩真的真的是一個有思想的人,你也知道,有思想的人就是很有趣,愛死了他在書中傲氣的樣子,相仿一位藝術家忘了叫啥了「我同樣是名畫家」,而且還有實名diss其他人,哈哈哈哈真的是有點意思啊,讀他的書簡直讓我有點過癮,確實真的是比教科書好玩。

法學這條路說實話真的是很漫長,其實我自己有時候也會怕未來的,真的是怕失敗,唉,雖然大家都說年輕人最不怕的就是失敗,可能我是個玻璃心╭(╯^╰)╮

對於這個題目我也就寫這麼多了,還有三周就考試了,要考14門課!可怕可怕啊,極具挑戰性。還有一點就是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一種思考問題的方式吧。

以前看什麼問題,總會很容易義憤填膺,總會想當然地認為怎麼怎麼。

後來上了法律專業,感覺這麼些年下來,不敢說記住多少法條,也不敢說對法學精通,但是思維方式確實已經潛移默化地發生了改變,「規則」「等價」「客觀」「事實與證據」「權衡」「懲罰與預防」等等,這些東西彷彿已經鐫刻在頭腦之中,讓我每每在熱血上頭的時候,總會生出一種冷靜來。

感謝此生能認識「法」。


謝邀

2017年最大的收穫

好難,我一時半會兒真想不起來

除了背刑訴法條掉發,讓我現在覺得頭更輕鬆涼快之外,暫時沒什麼收穫

希望自己在2018能更好吧,今年真的是頹唐的一年。


1.最大的收穫肯定是它啦

2.其次是夏天花了兩個多月的時間,寫了兩篇資產管理方向的專業論文,目前正在向央財法學院的教授請教,修改之後等待發表。

3.第三是和同事設計出了一套PE投資管理全生命周期的系統。

4.是在平台上講課,錘鍊了自己的表達能力。

5.最後是在C端法律?互聯網領域進行了研究與嘗試,這其實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艱難的。道路漫長,吾將繼續求索,碰壁。


為40+名農民工兄弟提供法律援助,通過司法途徑幫他們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資。


謝……謝邀

要是說最大的收穫,大抵就是徹底下決心要走上學術這條不歸路了吧。

大一剛剛入學的時候,滿腦子想的都是如何最快的實現財富自由。當時想著考ACCA,考北大經雙,去美國讀金融或者LLM,只為最短時間內能夠實現自己的財富自由。

但還是沒能抑制住自己的興趣與喜好,還是忍不住加入了法大的法律評論社,沒能離開自己喜歡的憲行,法制史等等

大二開學沒多久就在北大旁聽了男神開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最終發現自己是真的喜歡這些東西,舍不下

現在準備干幾票大的了

也在準備著考男神的研究生

祝我能堅持下去吧


現在大三,目前主要學習了兩大實體和兩大訴訟(民、刑)。要說今年在專業上最大的收穫就是

一、證據規則的運用(法律思維與證據規則的結合)

二、擺脫學生思維(期末考試分數考的好,並不代表這門課的內容就真的掌握了)

三、想要在這條路上走的更遠(開始決定考研,對未來職業有了規劃)

先說第一點:在大一最開始學民法的時候,民法老師就跟我們強調法律思維的重要性,要求我們看王澤鑒的天龍八部和《民法思維:請求權理論體系》,同時要求我們把民法課本看五遍,看論文,看專著等等。真正做到的就只有看課本看了5遍+,可能還是學生思維影響著我,只要掌握好課本就行,其他的幾項內容實在是慚愧,沒有做到。還好對課本做到了看5遍,民法的整體框架還是掌握的不錯,不像刑法,掌握的就沒有民法好了,總論只記得四要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後面的刑罰體系…我都沒有映象了。分論的話,還記得些罪名加構成要件,但是具體的此罪彼罪的區別,就模糊了。ヾ(′A`)ノ?我知道到考研、法考就有我受的了。為什麼說今年我最大的感受是證據規則的運用呢?一個是我自己的親身經歷,二是我有機會去了檢察院實習的所見所聞。我的親身經歷是今年暑假到武漢旅行,在我所住的青旅發生了一些很不愉快的事,具體的細枝末節我就不在這裡展開敘述,等機會專門寫一篇一個人旅行是否安全吧 。具體的就是我通過美團預定了一家青旅,付了款,並且在app上顯示店家同意,還打了電話跟店家確認(也就是說我們之間已經形成了合同關係),我付了款已經積極履行了合同,結果當天回到這家青旅,店家告訴我昨天定的房,被昨天住的那家人續訂了,我當時就有點不太開心,我心想要是房滿你為什麼還同意我的預定,而且第二天還有打電話跟你確認,為什麼當時不說,當我晚上拖著疲憊的身體告訴我我不能住到我預定的那間房,店家說如果我們同意的話可以給我換一間房或者繼續住之前的(言外之意是說如果我不同意的話,就換一家咯)我當時忍住沒有發作,因為有朋友在,她跟店家說都可以接受,然後就給我們換了一間。然後兩間房還有差價,預定那間的差價比給我們換那間高,我就問能退嗎?店家表示不行,我忍不下去了 ,朋友卻表示能忍,我就說不出話了。後來旅行結束回到家越想越生氣,我就查了一下這家青旅,沒想到問題真多。從法律關係上講我與店家是合同關係,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但是同時我也是一名消費者,從利益最大來講,還是用消費者55條欺詐性消費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比較好,但是因為沒有相關證據,證實不了,我只好做罷,但是後來也算是我贏了吧

收到了店家的賠償。

第二件事就是我在檢察院的所見了,一個行賄案,因為被告人的行賄方式是現金,極少部分是用現金轉賬,然後這個行賄案複雜就複雜在被告人通過了好幾個人把錢送到了受賄人手中,所以被告人的供述和有關證人證言很難相互印證,相關的書證(現金轉賬的流水)只能印證極少部分行賄事實,因此最後起訴和法院判決只有認定的行賄金額只有30多萬,其實偵查機關移送檢察院的犯罪事實有200多萬,因為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所以明明知道他是罪犯,但是你就是不能拿他怎麼樣(突然想起辛普森案)

二是擺脫學生思維,其實上面兩個例子,也很好的說明了期末考試分數高,也不代表這門課我就掌握好了,不用學了。學到現在我才真正理解為什麼我們民法老師說法律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很有用,也很難用。有用有在遇到什麼事你知道怎麼保護自己(利用法律),難用難在你有沒有證據,怎麼去運用證據(證明法律關係的存在),理論與現實有時候真的差別很大,還是需要不斷學習。

三、想要在這條路上走更遠(決定好好考研、準備法考)因為覺得這樣我的人生會有意義,所以才想在這條路上走的更遠,不管即將下來的一年會怎樣,我會努力!2018,加油!


- 民法老師課上提到的一句話「大者能經國濟世,小者能保障人權,將正義帶給平民。」

- 看過印象最深的電影是《辯護人》

- 目前大三,在ah大學交流訪學。22號下午卞建林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來我們學校進行學術講座,我就暗下決心「我以後一定要讓他當我的導師」(大家原諒原諒,孩子還小,不懂事不懂事)

- 為什麼要學法律?我覺得這個問題很簡單,也很複雜。簡單來說「為了心中樸素的正義感」。說個親身例子,2017年暑假有幸受學院委派去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見習,我旁聽了很多案子,其中有一個印象最深。大熱天穿著羽絨服的阿姨狀告某信用社,緣由是某開發公司將阿姨的房子(阿姨不知的情況下)抵押給了信用社,因為還不起貸款,信用社要收回房屋。(簡直喪心病狂!這感覺就像是你去餐廳排隊買飯,前面那個人沒錢結賬,給店員說「我後面那個人請我吃」,然後他就跑了,店員等著你付錢。mmp憑什麼!)阿姨在庭審上不斷擦汗,發抖,流淚。看起來真是讓人心疼。

- 在那一刻,我突然明白了。回到庭室,抱緊卷宗。


硬答,法律工作者進入省紀委工作,雖然紀委的屬性是政治機關,但在今後工作中,紀委將會越來越多的接觸和運用法律。監察委的出現也將給中國若干部門法帶來比較大的變動。畢竟十餘年的法律人思維方式想改是不容易了,希望法律人的標籤還能繼續貼在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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