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通過用戶「關注」行為來推送信息流的產品,是否都侵犯了 Twitter 的相關專利?

美國科技網站 The Verge 報道說,Twitter 剛剛獲批了一項專利,這項專利描述的是 Twitter 這款信息流服務本身:一種信息服務,用戶可以互相關注,用戶可以發送一些沒有特定收件人的信息,這些信息會由系統展示給那些關注你的人

——參見:36氪 | 圓角矩形專利太坑爹?來看看 Twitter 剛剛拿到的一項專利

問題:

  1. 如果是真的話,那麼國內的微博、知乎,國外的 Facebook、Google+ 等同樣通過用戶關注行為來推送信息流的產品,是否侵犯了 Twitter 的專利?
  2. 這個專利到底講的是什麼,是怎麼被申請下來的?麻煩專業人士來分享一下。


剛好前幾天我也看到過這篇文章,特意去查了下,36Kr說的應該是這篇US12/177,589,授權日為2013.3.19日。

United States Patent: 8401009,我個人的結論是:不會

首先要明白的一個概念就是,專利有地域性,該專利只是獲得美國授權,因此只對美國市場有效,除非也在中國申請了專利或者中國出口到美國,但我並沒有查到相關的中國家族專利,而且現在離申請日已超過一年,過了優先權有效期,這個專利想在中國申請也沒有可能了。

因此國內的微博和知乎不會侵犯該專利權。那麼facebook、Google有沒有可能侵犯該專利權了,或者僅從技術層面來看,微博,知乎有沒有山寨該專利的技術,我的結論是:有點牽強。

現在看下該專利到底是怎麼回事:

1、該專利的Filing Date 是2008.7.22日,但在之前(2007.7.23日)有一個臨時申請:60/951,415.(由此可以看出老美的知識產權意識真的非常強,twitter在美國的流行好像也就就在07、08年的樣子)

2、在授權前該專利經過了4次答辯,其中有一次離駁回只有一步之遙,但在與審查員會面?(interview)之後,又經過了一次超長時間(2011.4.12-2012.6.11)的等待,最後在審查員幫忙修改之後獲得了授權。

由此可以看出該專利的專利性並不是很強,我想這也是文中twitter為什麼說不會那專利去攻擊別人的原因,因為這把刀根本不快,根本割不了肉,但這並不代表twitter不想割肉,twitter在審查員發出了NOA (Notice of Allowance,授權通知書)之後,兩周內又提出了一個子申請13/744,929,看來twitter還是非常重視這個專利的。

下面具體來分析一下這個專利:

最開始的正式申請一共有19項權利要求,到最後被授權的有22項,從申請到授權權利要求被多次修改,簡單從主權(範圍最大的權利要求)的字數來看,範圍已經縮小很多,最開始有5個步驟,授權的有9個步驟,步驟越多,說明限制越多,權利要求的範圍越小。

以下是授權的主權1的內容:

A method for device-independent point to multipoint communication, the method comprising:

receiving from a first computing device of a first user a selection of one or more endpoints for receiving update messages;

首先需要粉絲 (第一用戶) 的設備選擇一個接收消息的埠類型(比如網頁,IM,API,郵件,SMS)

receiving, from the first computing device, a request to follow a second user;

粉絲關註明星(第二用戶)

designating, by a computer processor, the first user as a follower of the second user in response to the request, wherein designating the first user comprises configuring an account of the first user to reference update messages broadcasted by the second user;

系統建立粉絲的帳號與明星推送消息之間的關聯

receiving, from a computing device of the second user, a broadcast request to broadcast an update message in a first format, wherein the update message lacks identification of the first user as an intended recipient, and wherein the update message includes an identification of the second user as a sender of the update message;

明星發一條微博(第一格式),其中這個微博消息里沒有粉絲的標識,只有明星的標識用於系統識別,也就是說,是沒有特定收件人的廣播。

identifying, by the computer processor, a plurality of followers of the second user in response to the broadcast request, wherein the first user is among the plurality of followers;

眾多的粉絲帳號做好準備來接收明星的廣播

determining addressing information of each of the plurality of followers, wherein the addressing information of the first user identifies the endpoints for receiving messages;

applying, for each of the plurality of followers, rules to the update message based on the addressing information;

系統轉發消息的過程

translating the update message into an appropriate format for each of the endpoints;

把消息(第一格式)編譯為粉絲每個埠對應的格式

and broadcasting the update message to each of the endpoints in the appropriate format.

將該格式的消息廣播到那些埠

由此看出,這個專利其實側重的是提供一種向不同的埠推送消息的方法,其中包括了關注,向沒有特定收件人廣播,現在使用的一些廣播式的信息服務好像並不涉及要把廣播推送到簡訊,QQ或者郵箱裡面,因此這個專利並不像36Kr裡面說的那樣包含的範圍很廣。

剛開始提交的申請範圍確實比較大,但經過4次答辯之後,權利要求已經被修改,範圍變小了,審查員在NOA里也說了,該專利有效是基於所有限定同時存在在前提下。

個人水平有限,若有謬誤,歡迎指正,特別是技術層面,知乎有很多牛人,應該很清楚。

附:該專利答辯的具體過程:

2009.12.23:

審查員:認為專利US7447901已經揭示該專利的權利要求

2010.6.10:

審查員:認為專利US7251696已經揭示該專利的權利要求

2010.12.13

審查員:認為專利US7251696+ US7333804組合起來導致其不具專利性,並準備駁回。

2012.6.11

審查員:認為專利US7831670+ US7333804、US7831670+ US7831684、US7831670+ US7808317組合起來導致其所有權利要求不具專利性,並給出了修改建議。

2010.12.21

發出了授權通知書

2013.1.18

Twitter提出了子申請US13/744,929

2013.3.19

正式授權

(所有資料均來源於美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網站)

歡迎關注微信公告帳號:patent_CN(專利助手)


我補充幾句吧

1、twitter的這項專利僅在美國申請並獲得授權,因此,可以、當然也只能阻止美國法域內的侵權行為。暫且先不作侵權判斷,我認為,新浪、知乎作為中國互聯網公司不是沒有可能侵犯美國的專利權,因為互聯網專利要約束的是服務方的行為,而美國用戶也能夠使用國外的互聯網服務,因此只要服務延伸至美國,美國就有可能成為侵權結果地,服務方就需要注意防範侵權風險。當然,取決於是否在美國架設伺服器,所需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

2、這項專利主要涉及跨設備終端的廣播接收,服務方協助第一用戶從其關注的第二用戶處接收該第二用戶面向不特定公眾發出的廣播,其中,服務方根據第一用戶事先選定的一個或多個終端(如果細究含義,並非僅指簡訊、QQ或者郵箱,也包括平板電腦、PC和手機),把此廣播轉譯成相應的格式,再推送給第一用戶選定的終端(endpoint)。

初步分析,這個專利和新浪微博的服務方式還是挺像的。twitter這項專利所要保護的方法之一種實現方式是,伺服器得知用戶選擇了例如ipad客戶端和手機客戶端來接收推,就以相應的格式向這些客戶端發送用戶所關注對象的推。在侵權判斷上,最主要的爭議可能在於第一步:receiving from a first computing device of a first user a selection of one or more endpoints for receiving update messages。如果服務方給用戶提供一個界面(比如在網頁上)以選擇一個或多個endpoint來接收所關注對象更新的微博,那就很確鑿了;但如果用戶只是自行在多個設備上安裝用於接收信息的不同客戶端,算不算是一種selection呢?我覺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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