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中,男軍官與已婚女軍官有不正當關係,如何判罪?
在軍婚中,如果男軍官與已婚女軍官不是同居而是間歇性相處,算破壞軍婚罪嗎?已婚女軍官雙方都是軍人,如何判出軌方及第三者罪?
謝邀。
本人非法律專業的軍轉,根據部隊工作經驗說一說。
首先,破壞軍婚罪適用於非軍人,所以作為軍婚中軍人一方不適用於本罪。
第二,軍婚中的第三者,在明知某人配偶為軍人的情況下,仍然和其同居(好像是兩個月以上)乃至結婚生子的情況,造成軍婚中軍人一方受到嚴重傷害,屬於破壞軍婚罪。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法律規定中明確同居和結婚,生子等幾種情況方適用本法,但現實中,第三者和軍人配偶長期通姦也會做出破壞軍婚罪的判罰。
對於軍人一方出軌的,其配偶可收集證據,向其單位檢舉,所屬單位會做出紀律處分,法院也會依據證據,判決該軍人是否有重大過錯,如果證據充分,離婚可不必軍人同意即可判決離婚。
破壞軍婚罪為我國獨有,飽受法律界詬病,但是作為現階段軍隊管理體制背景下,我認為其還有存在的必要。
其實以上基本都是廢話,現實中,男軍人因妻子出軌離婚的太多了,絕大多數不會訴諸法律,因為丟不起那個人,只草草離婚了事。
最後,吐槽一下軍隊的管理模式,讓正年青的夫妻倆常年分居兩地,既違背人情,也違背人性。
得改!瀉藥,破壞軍婚罪是相對於特殊主體與特殊對象的
咳,這麼多年學的法律知識都還給老師了..............@蘇濤破壞軍婚罪的特殊主體是一方為解放軍軍人的婚姻關係特殊對象是指軍人的配偶,和有不正常關係的第三人對於軍人不忠於婚姻的,可以在掌握足夠的證據的情況下(照片,證言,證人)找到軍人的上級領導進行申訴,或到地方法院提請離婚要求並說明原委,
對於雙方都是軍人的,比照一般婚姻處理,因為我當時不是研究婚姻法的,只能依稀記得老師說的似乎是雙方均為軍人,第三者非軍人,則第三者涉嫌破壞軍婚(@蘇濤麻煩你去問一下你婚姻法老師,幫我確定一下)注意,只有在滿足「軍人在婚姻中犯有重大過錯」以及「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和部隊才會准許離婚
另,寧拆十座廟,不破一門婚,也許只是他一時糊塗,給他一次改過的機會吧,婚姻是兩個人相互經營的,誰都有犯錯的時候,再給對方一次機會,也許以後的婚姻會更美好還有這種事發生,不像話。炮決!一定要用炮決!
破壞軍婚罪是只對平民有效的
到部隊找領導傾訴;到區里市裡找婦聯傾訴;到武裝部找領導會談;
當然,你得有證據,你得確認他真的出軌;另外,你得做好跟他徹底撕破臉的準備。
因為這幾招都是毀了他的最佳手段。
破壞軍婚罪雖然治不了他,部隊領導絕對治的了他。
小時候我就住在大院里,樓上是個剛畢業沒多久的軍校畢業的叔叔,我爸爸那時已經是營級幹部,叔叔經常教我做作業,媽媽也經常將做好的飯菜讓我端一份送去給叔叔;後來叔叔家裡來了個很漂亮的姐姐,青春洋溢,兩人愛意濃濃,媽媽和我都很喜歡這個姐姐,他們倆真是天造地設的一對;直到有一天,一個農婦來到了部隊,整個大院嘩然了,這個農婦才是原配!!!原來叔叔上大學的時候就結婚了,那個姐姐是小三!!!
農婦被安排進招待所,姐姐偶爾還會來樓上叔叔的地方
從那以後,我爸不准我去樓上,我媽見到姐姐也不再笑臉相迎,姐姐對我露出的笑容不再似以前幸福的青春洋溢。。。。
最後的最後,叔叔被轉業,轉業前不準離婚,姐姐不被允許再進部隊大院一步。
那個時候,幾乎所有的軍人都是農村出身,軍人的妻子也是農村隨軍,試想這樣的一件醜聞發生在部隊里,幾乎所有人都會站在原配的立場上去處理問題;我想,換到現在,部隊的領導也會同樣如此,這一級領導處理不滿意,就到更上一級,總有一級領導會讓這個出軌的軍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姑娘,別擔心,軍隊里其他不說,起碼的是非觀、正義感都還是有的,拿到證據,大膽去找他的領導談心吧!這是百度百科的答案。
個人理解為,國家用法律保護軍人利益。
但軍人之間有不正當關係,國家法律是放任的,但道德上依然被指責。去部隊鬧,去領導那裡鬧,斷了這種垃圾的前途,對了,還有去小三單位鬧,去小三領導那裡鬧,法律幫不了你,人情總是偏向正義的。
這隻能定性為作風問題吧!破壞軍婚罪本來就是用來保護軍人權益的,只適用於非軍人那一方,軍人那方出軌只能找領導了
找他的領導,領導不管找領導的領導,總之一句話斷了這種垃圾的前途
破壞軍婚罪(刑法第259條第1款),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只要滿足兩點第一明知對方是軍人配偶,第二與軍人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很犯罪者是軍人還是不是軍人都可以。而不是只有非軍人能犯此罪。雖然當年立法的時候主要考慮的是軍人配偶留在地方的問題。但是顯然雖然社會發展,夫妻雙方軍人的比例提高,對現役軍人適用此罪更利於保護軍隊的秩序和穩定軍心。你看一下司法解釋,這是一個很神奇的罪名,司法解釋把法律原文解釋的面目全非完全不是同一個意思了。 司法解釋上面的說法,一同出去旅遊一起住賓館一天就算「同居」(僅限於破壞軍婚罪當中,其他法律問題上不這麼認定)而且司法解釋中有個更奇葩的案例是根本沒一起過夜過,只是白天發生性關係,根本沒有任何常理認為的「同居」也被認定為「同居」(那個案例是法院判了無罪,後來司法解釋說這麼判不對,以後要改過來但這個案子既然判了就不要再追究了)
破壞軍婚罪是為了保護軍隊這台國家機器正常運行
首先,回答題主的第一個問題前,請問題主的未同居但是間歇性相處,間歇性相處具體是什麼意思?如果有證據證明兩人的確存在不正當關係,那第三者毫無疑問是破壞軍婚罪。其次,題主問怎麼判出軌方和第三者罪。前面已有同志講的比較清楚詳細。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出軌方無罪,只算是過錯方。最後,舉個身邊認識人的例子,一男軍人感覺妻子有狀況,借口回單位上班(不在本地),然後尾隨妻子到一賓館,他在車上等兩個多小時,其妻從賓館出來。他讓妻子上車和他回家,路途中妻子害怕開車門跳車,摔斷胳膊。後來倆人離婚,第三者被判破壞軍婚罪。P.S.關於軍人兩地分居問題,不是軍隊,更非國家要求分居,實在是軍人駐地一般較為偏遠,軍嫂隨軍很難找到合適工作,隨軍意味著放棄工作,家庭經濟負擔增加。---分居是軍人家庭對現實衡量後的不得已選擇。說實話,軍人不易,做軍人家屬更不易(沒做好充分準備,經受不住考驗,還是不要跨入這個行列的好)。歪個題,向軍人致敬,更像萬千默默奉獻的好軍嫂致敬。嫂子們辛苦了!
我匿名說一個我知道事情吧,男方是軍人,其實與妻子就在一個城市,但是總找工作忙的借口不回家,直至有一天洗澡的時候,微信一下子就暴露在手機主頁面上,才被發現,在自己單位與同專業女軍人搞曖昧,就是什麼想你了,吻你什麼的。這兩人曖昧了最起碼估計有2年,而且這男的還從家裡要東西,說單位里有人喜歡,本來就是個常見的,家裡人也沒在意,後來證明是給這個女的了,女的當時也知道這男人有妻子女兒,但是一直跟這男人保持曖昧,當時,很多人說,不如去單位鬧吧,這太噁心了,這男人還開著女方家裡給買的車各種顯唄。但是,後來所知,根本沒用,據說那種單位里十之八九都離婚了,然後有一個比較正直的領導做不住了,說我們都是幹部,不要動不動就離婚拋棄糟糠之妻,後來據說,去鬧也無濟於事,反而讓自己噁心,所以此時就這樣了。據我們知道,那種單位,可以這樣說吧,在部隊當幹部的,如果去了那種單位,如果不是有人,那就真是NB到一定程度了,但是這種事情,去鬧也沒有人管。就醬。
軍嫂來答一個,結婚前仔細研究過這個。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話,這條法律是不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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