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訴訟解決代表人註冊商標的問題怎樣解決?

甲地XX公司經營皮具皮包,乙在18類上註冊了A商標,甲乙協商後乙將A商標轉讓給了甲,並任職甲地XX公司公司設計部主管,任職期間將A商標相同的標誌在25類進行申請。後該公司主要人員新成立了丙地XX公司並將甲地XX公司註銷。註銷前將18類A商標轉讓給丙地XX公司。

1、在沒有具體法條支持的情況下,僅憑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乙轉讓25類商標申請,可行性多高?

2、甲地XX公司已註銷的情況下,丙地XX公司能否享有訴權?


這個問題好像沒交待清楚,分析這個問題,至少需要了解:1.受讓商標的甲和甲地XX公司是什麼關係?2.乙在甲地XX公司任職期間申請25類商標申請到什麼階段了?是在初審後公告階段?還是已經完成了註冊? 3.A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或者是否可能認定為馳名商標?4.乙與甲地XX公司是否簽署過員工的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對乙註冊A商標的限制性協議?5.A商標中是否包含有其他人的在先權利,比如企業的商號、圖像的著作權、個人的姓名或肖像等? 6.甲地XX企業和丙地XX企業是否將A商標在25類商品領域實際使用了,並取得了一定的影響力?

如果只是針對所提的兩個問題回答,那麼:1.乙的誠信程度,只有神和乙自己知道,呵呵。如果我是丙地XX公司,就會看看有沒有什麼利益與乙做交換,或者有什麼能牽制住乙,然後再考慮乙的誠信問題了。解決問題的方式不會只有一種,不同的談判策略,就會有不同的結果。2.從問題描述看,甲地XX公司與丙地XX公司應該沒有法律上主體的承繼關係。所以,甲地XX公司是否註銷與丙地XX公司的權利沒多大關係。至於丙地XX公司有沒有權利對乙註冊商標的行為提異議,就得看上述6個方面是什麼情況了——

假設:1.「甲」就是指「甲地XX公司」;2.乙註冊25類A商標已通過初審,正在公告。3.A商標不可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4.乙沒有簽署過對其任職期間申請A商標有限制的協議;5.A商標中不包含其他人的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在先權利;6.A商標從未被用於25類商品。

那麼:丙地XX公司可以嘗試在公告期提異議,主張乙註冊的25類A商標與18類A商標衝突,侵犯了丙地XX公司的在先權利。但18類商品定義範圍是明確不包含25類的,異議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如果乙註冊的A商標已經完成註冊了,那就說明商標局的審核員認為註冊在25類的A商標與註冊在18類的A商標並不衝突,那通過商標異議解決問題就更沒希望了。考慮下其他方法吧。

當然,如果A商標可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者乙簽署關於其對A商標權利限制的協議,或者A商標中包含了其他人的在先權利,或者丙地XX公司已將A商標用於25類商品並有了一定的影響力,那翻盤的機會就大多了。


訴訟解決比較困難,如果以商標侵權為訴由,那麼首先要得到乙註冊這些商標的違法性,但是乙是在其他類別上註冊,商標保護實行的是分類保護,沒有註冊的類別他人是可以使用的,而且他是註冊這個商標,還沒有使用,應當通過商標爭議仲裁解決,看是否存在以欺騙等手段取得,這個應當以商標局的認定為準,因此我認為提出異議是一個可以實施的解決方法。

其他還需要注意乙任職甲公司時有沒有相應的合同約定,特別是關於轉讓商標的,如果有可以要求違約賠償;


問題1:難度頗大,未嘗不可一試,策略而言,1) 舉證證明18類皮具產品和25類服裝產品在營銷,銷售,使用方面構成近似; 2)指控控乙違反民法上的代理人義務,乙作為甲公司負責設計的僱員,是甲的代理人,侵犯委託人的利益, 3)可以以威脅申請撤銷25類A商標,如果乙拒絕就解決方案進行協商, 4)如已發生甲方利益受損或乙方獲取侵權利益的情況,可考慮對乙方採取財產保全。

問題2:A註冊商標已被轉讓給丙公司應該甲公司註銷清算的一部分, 丙公司承繼和A商標有關的民事權利及其醫務,應該享有和A商標權利有關的訴權。


異國企業代表處註冊登記費

  異國企業代表處註冊登記費  申請註冊公司證實是會計拜某人做師傅務所還是審計事務所及其它具備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實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中外方執照拷貝件  *資產證實書  *外銷協議書  *合資企業設施詳細登記單  *董事、監事單子、任用書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用書  *申請註冊公司外方拜託書  *高級擔任職務的人簡歷、照片兒  第1章外商投資公司登記手續  一、名字登記手續  1、外商投資公司應該在項目提議書和行得通性研討報告陳述准許後,合約、章則准許之前,預先單獨提出請求公司名字登記申請註冊公司。  啥子是中外合資打理公司?  申請註冊公司中外合資打理公司是由異國的企業、公司和其它生產合作社或天然人,依照平等互相有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准許,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企業、公司或其它生產合作社並肩投資舉行的公司。  初次審查後,如材料應有盡有,程序完善,合乎規定,接受並審理擔任職務的人予以接受並審理並趁早通告提出請求人。  異國企業代表處註冊登記費的一定的數目由塔經貿部會同財政部並肩表決。  外資公司在打理期內不能減損其註冊資本。是董事會原則。為合適當地政府防備開曼企業被用來在當地洗錢等不合法行徑,自1996年十一月起,成立開曼企業需供給會計師、律師的紹介信。就是說從如今起,新建公司(涵蓋外資公司)全部牽涉到申請註冊公司的問題均由俄羅斯聯邦稅收工作部解決是稅前回收投資原則。  以上文章版權屬於上海工商註冊指南服務網轉載請注名版權:上海工商註冊版權所有。轉載時必須以鏈接形式註明作者和原始出處及本聲明。了解如何註冊公司或需要在上海註冊公司請聯繫我們的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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