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梁之辯用邏輯學知識如何解讀?

求教濠梁之辯中惠子和莊子的邏輯推理形式及過程


庄:「儵魚出遊從容,是魚之樂也。」

惠:「子非魚,安知魚之樂?」

庄:「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魚之樂?」

惠:「我非子,固不知子矣;」

惠:「子固非魚也,子之不知魚之樂,全矣。」

庄:「請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魚樂"雲者,既已知吾知之而問我,我知之濠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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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這個論辯之前,先介紹一個「摩爾悖論」:某人斷言「p並且我不知道p」。這裡的悖謬之處是顯然的——一個人怎麼能同時說p並且又說他不知道p呢?

現在可以用知識邏輯對該論辯進行形式化:(p表示魚樂,z h y表示莊子 惠子 魚,K表示知道)

(1) z: p

(2) h: z
eq y 	herefore 
eg K_zp

(3) z: h
eq z	herefore 
eg K_h
eg K_zp

(4) h: h
eq z	herefore 
eg K_h
eg K_zp,quad z
eq y 	herefore
eg K_zp

(5) z: #%^ *.. ($.#

只分析1234.

如果把
eg K_zp看做一個整體記為phi,那麼惠子在(4)中實際上就已經同時斷言了phi
eg K_hphi,這裡其實就已經出現了摩爾悖論——惠子一邊說自己不知道莊子,一邊說莊子不知道魚樂,而後者其實已經蘊含了「惠子知道莊子不知道魚樂」,所以惠子的話產生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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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論辯還可以有更深入的分析,我們先看這條Unger-Williamson原則:某人斷言p意味著他知道p。(簡稱UW原則

UW原則似乎是可以接受的,並且在濠梁之辯中,莊子和惠子都是認同這條原則的,這從他們的辯論中可以體現出來——莊子說了p,結果惠子並不是攻擊p本身,而是攻擊K_zp,然後庄子也接著惠子的話接下去。這表明,他們都默認了這條原則的成立。

但UW原則似乎並沒有那麼可靠——某人斷言p可能僅僅意味著他相信p,而並不表明他絕對的知道p。因此,相比UW原則,這條原則其實才更為可靠:某人斷言p意味著他相信p。(簡稱B原則吧)

因此,如果惠子不承認UW原則而只承認B原則,那麼這個論辯根本不會發生——(2)根本不會被說出來。如果惠子承認UW原則但莊子不承認,那莊子在(3)中其實完全可以直說「我又沒說我知道魚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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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我們繼續順著他們的思路往下走,假設UW是對的,我們會發現(2)中通過z
eq y 來證明
eg K_zp似乎還少了個前提,這個前提就是——一個主體不可能知道另一個主體的心靈狀態。(簡稱P原則吧)惠子當然是默認P原則的,但是承認P原則將導致矛盾——「莊子知不知道魚樂」這是莊子的心靈狀態,既然惠子已經推理出「莊子不知魚樂」,那麼惠子就已經知道莊子不知魚樂了,換言之惠子已經知道了莊子的心靈狀態,這和P原則矛盾了。因此,惠子只能承認P原則是錯的,或自己的推理有問題。

不過,我們顯然可以發現,魚樂是魚的情感狀態,而莊子知不知是莊子的知覺狀態,這兩種雖然都是心靈狀態,但有其不同之處。因此P原則在這裡似乎太強了一些,惠子可以選擇相信更弱一些的P"原則:一個主體不可能知道另一個主體的情感狀態。這個原則的可接受性就強很多了——畢竟一個人再怎麼樣也想像不到一條魚的感覺。如果惠子利用了這條P"原則,那麼論辯的結果就應當是惠子勝利。

但是惠子沒有意識到這條P"原則,這從(4)可以看出——惠子承認了自己不知莊子。這麼一來就導致了摩爾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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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上面對該論辯的形式化翻譯其實並不準確,這體現在(4)中,把「固不知子矣」直接翻譯為
eg K_h
eg K_zp,也就是把「固不知子矣」理解為「固不知子之不知魚之樂」,但是這裡還可以有另一種理解方式:「固不知子之情感狀態也」...當然,根據上下文顯然應該採取前一種理解,但後一種理解至少在邏輯上也是可能的,說不定惠子就是那個意思呢...

參考文獻

文學鋒,何楊《濠梁之辯、摩爾悖論與唯我論》


這裡用邏輯學來形式化莊子和惠子在濠梁之辯里的對話,是很無趣的。我們應該採用比邏輯學更深入的哲學角度。

莊子與惠子游於濠梁之上。莊子曰:「魚出遊從容,是魚樂也。」惠子曰:「子非魚,安知魚之樂?」莊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魚之樂?」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魚也,子之不知魚之樂,全矣。」莊子曰:「請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魚樂雲者,既已知吾知之而問我,我知之濠上也。」

首先莊子說,魚在水裡從容地游著,魚好快樂啊。

這裡有兩種可能的解釋,一種是:魚出遊從容蘊含魚樂。

第二種是:魚出遊從容等值於魚樂。

這裡都還是外延語句

然後惠子說,子非魚,安知魚之樂?

惠子突然把畫風一轉,變成內涵語句了。

外延語句和內涵語句,這裡不解釋了。請大家自行查找資料。

惠子這裡是個反問句,意思是,你不是魚,你不能知道魚是否快樂。

我們要給這個結論找個大前提,那就是:對於任何x和任何y而言,只要x不等於y,那麼x不能知道y是否快樂。

這個大前提還需要一個大前提,那就是:對於任何x和任何y而言,只要x不等於y,那麼x不能知道y的情緒狀態。小前提就是「快樂是一種情緒狀態」。

莊子的回應很有意思,他的意思是,你不是我,你不能知道我是否知道魚快樂。

這句話的大前提是:對於任何x和任何y而言,只要x不等於y,那麼x不能知道y的命題態度。

命題態度這個詞有點專業,大家請自行查找資料。

現在惠子繼續回應:我不是你,所以我不知道你的(),那麼你也不是魚,你也不知道魚的()。

現在這個括弧里填什麼非常關鍵。究竟是應該都填「情緒狀態」,還是填「命題態度」?還是兩個空位填的詞不一樣?

莊子最後一句話的意思是,你知道我知道魚快樂,所以你才質疑我不知道魚快樂。(這裡毫無邏輯)

這個濠梁之辯的有趣之處不在於邏輯,而在於哲學。首先,莊子在說魚快樂時,莊子本身是沒有感受到魚的快樂的(莊子只能感受到自己的快樂,莊子永遠都感受不到除了他自己以外的任何東西的快樂)。

所以,把莊子說的話進行合理化的解釋 ,不是「我知道魚快樂」,而是說,「我認為魚快樂,理由之一就是這魚游得很從容。」

現在假定,如果那條魚正在被人捕捉,游得很急,莊子會說魚快樂嗎?肯定不會了。

所以莊子第一句話的意思是,我根據魚的游泳身體狀態,推定這個魚可能處於快樂狀態。

然後惠子說,對於任何x和任何y而言,只要x不等於y,那麼x不能知道y的情緒狀態。然而莊子本身並不反對這一點。莊子沒說自己知道魚的情緒狀態,莊子的意思是說他認為魚的情緒狀態更可能是「快樂」而不是「痛苦」。

但是,莊子沒有學過分析哲學,所以莊子沒法像我這樣分析。要是莊子像我這樣分析,那也就沒有這個濠梁之辯了。因為惠子沒法繼續往下接了。

莊子的策略是套用惠子的內涵邏輯,而這是一個失敗的策略。莊子說,對於任何x和任何y而言,只要x不等於y,那麼x不能知道y的命題態度。但是莊子的話,實際上只能說明惠子不知道莊子的命題態度,惠子不知道莊子是否知道魚快樂,但是惠子有權相信莊子不知道魚快樂,這一點都不矛盾。

這裡就是我一直強調的知道和相信的區別了。我也不過多解釋了。

惠子接下來的話最犀利,惠子就說,既然我不知道你莊子的命題態度,那麼你就不可能知道魚的命題態度。但是莊子說的其實不是命題態度。莊子剛開始說的就是自己認為魚很可能處於快樂的情緒狀態下。兩個空都填情緒狀態,那麼莊子說自己只是推定,而不是知道,就可以成立了。

莊子最後一句話沒什麼道理,不分析了。

現在我們有一個問題,為什麼莊子和惠子這兩個很聰明的人,會辯論一個這樣看起來不怎麼聰明的問題呢?

因為他們倆不懂分析哲學。

當然,這也不是他們的錯,畢竟分析哲學是在現代邏輯學的促進下才發展起來的。而現代邏輯學要等到弗雷格才發展起來,中間隔了2000多年。


惠子「我不是你,所以我不知道你。同理你不是魚,所以你不知道魚。」

莊子「『你怎麼知道魚?』這句話不就是說你已經知道我(知或不知)了嗎?同理,既然你知道我(知或不知),那麼我也可以知道魚(樂或不樂)。」

公式:【甲非乙,則甲不知乙,同,乙非丙,則乙不知丙】。

已知:甲知【乙非丙】

由【公式】得:甲知【乙不知丙】

得:甲知乙。

又:甲非乙

則:甲非乙,而甲知乙

得:乙非丙,而乙知丙

綜上可得公式錯。


我們就假定這件事發生在普通環境下。不普通的環境的話,能發生在他們身上的假定就太多了,比如他們都有超能力,雖然沒有記載,但是誰又能有定論呢。

從生物角度來說,我們對其他生物遭受的明顯傷害有感同身受的效果。但是快樂呢?很難,所以我們要從兩個角度來說,他們是否在表達快樂,與我們是否能正確識別他們發出來的表示快樂的信號。從這兩點可知,莊子和惠子誰知道魚表達出的信號,誰就知道真相。二者皆不知道,那就是他們在毫無意義的扯皮。

我看過一級恐懼,覺得美國法律太兒戲了(起碼是那時候的),倆個人基於自己的立場,說來說去,然後由一群不知情的人基於兩人得討論來站立場,這讓我有些無語。

不是說思想和立場不重要,而是要以思想和立場決定已經發生的事實,這太荒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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