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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徒步被營救,政府應該收費嗎?


戶外環境對於一般人來說是高危環境,存在很多風險。從個人作為能夠理智思考和自主選擇的行為主體來看,應當認識到戶外活動中潛在的危險,出行時做好儘可能完整的準備,並且願意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並且為此支付成本(代價),正如一個人不論是經商還是炒股,都要面對各種虧盈的可能性,虧盈都是自己的,總不能賺錢是就自己爽、虧本就要其它方承擔。

從政府作為承擔公共職能的機構來看,其運營成本和項目經費都是來自納稅人的錢,是為了謀取公眾的正常利益,保護納稅人的正常利益不受損害,比方說政府可以為了維持和發展農業向農民派發農業補貼,但是不能因為某個農民沒種好莊稼或經濟作物虧損了,而給予個人資助。同樣,政府有責任提供地理環境測繪結果、氣象預報、險情通報,並在發生事故時予以協助,但是不能等於把納稅人的錢無償營救這些主動置身於高風險環境的戶外人員。

政府的過失在於管得太寬,使得商業救援的市場機制缺失,對民間義務救援的機制也缺少支持和引導,因此在害怕承擔相應輿論責任的情況下,有時候政府只好自己組織進行救援,這不是一種高效率、可持續的做法,但是既然只有這個途徑,那需要收費。


「為儘快救下被困驢友,當地緊急出動100多名民警、消防員,派出200多名幹部群眾、40多名醫生護士以及300多名後勤增援人員,出動80多台次各種車輛、衝鋒舟,直接經濟支出10萬多元,這還不包括後續工作相關費用。

12日,記者了解到,大瑤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對17名「任性」驢友進行了處罰。該局工作人員介紹,42名驢友冒險進入長灘河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探險,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的規定。據此,該局決定對來自柳州、河池等地的17名驢友每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於來自南寧的25名驢友,他們正在進一步研究處罰方案。」

堅決收費 對於蠢貨造成的損失憑什麼要我出


那是罰款,不是營救費用。


收費顯然不是好方法嘛……

罰做一定小時量的義工嘛……

如果不想做的話,拿錢贖就是了……


我覺得救助是應該的,罰款也是必要的。

誰讓他們作死。。。

腦洞向:如果沒有那個禁止進入的牌子的話。。。不知道會不會有人被救了反而反過來投訴政府不作為不知道立個牌子禁止人進入這麼危險的地方。。。。


感覺這個和一身裝備上萬騎行在路邊要錢的一樣一樣的。你可以熱愛,但不代表你熱愛有夢想別人就得幫助你。


應該要罰款,畢竟浪費的是公共資源,而且有些人都是需要冒生命危險救的。


我來答個政治不正確的……

說去戶外作死的,都不應該救得,你來說說什麼情況下可以動用政府資源,自駕游途中遇到事故了,該不該救。

在進行了良好的前期準備,做好了風險控制,在戶外出現了意外,政府不營救,要政府幹嘛

另外,收的那錢不是營救費,是罰款,罰你進了被禁止進入的地方


這個份情況,有些地區是被禁止進入的,非去作死那就只能罰款或者做義工。有些還是該救的。


只能說大家都不懂法

旅遊法第82條看清楚不謝

自己作死憑什麼要國家和當地人買單,當年「窮(zuo)游(si)女王」(自行百度「許鑫燕」)許鑫燕和田作祥逃票作死在墨脫失蹤,墨脫,米林兩縣發動警察和當地無數人找了那麼多次,搜救途中摔斷腿的當地藏族同胞不懂法也沒麻煩國家,最後自認倒霉,這tm誰來買單??


別人救了你的命,你覺得該不該給錢?你感冒看個病也得花錢好吧~


各種災難頻發,需要救援和重建的人很多,無辜的無過失的政府掏錢,自己做死的憑什麼要錢,給做死的掏錢,對得起認真負責好好生活的普通人嗎


我覺得你在經過允許出入和禁止出入的場合遭受危險,警察都是有義務營救你且不收取任何費用的,但是,如若你在禁止出入的地方遇難,警察也應該有權利向你進行罰款


不是收費,是罰款。收費我們可以商量,罰款具有強制性。

我本可以不救你,罰款不是目的,目的是希望警醒他人不要再這樣做了。


在有管理規定的保護區,景區,國家公園等,違反管理規定的應該給予處罰。真正的荒郊野外不接受處罰,發無禁止即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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