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一樓到底該不該交電梯費?
我是真的很矛盾,糾結這個問題!我住一樓,從來不使用電梯,但是物業還是讓我交電梯費,難道以後電梯壞了我也要跟著交修理費?這樣對於住一樓的住戶來說是不是太不公平了?希望在知乎得到一個滿意的答覆。
為什麼一樓業主也要交電梯費(電梯使用、維護等費用)?很多人在困惑這個或類似問題。那麼一樓業主該不該交電梯費?如果該,法律依據何在,其合理性又何在?
一、該不該交
首先,根據《物權法》第70條規定,應當明確電梯是建築物的附屬設施,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雖然屬於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物權,是一種權利人對標的物可以直接全面排他性支配特定物的物權,比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其他物權的許可權範圍都大,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權的行使不受約束。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的,包括業主對包括電梯在內共有部分要想享有權利,必然要承擔義務。為此《物權法》第72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對於一樓業主該不該交電梯費,《物權法》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物權法》第80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該規定對這個問題至少說明了兩點信息:1.包括一樓業主在內的全體業主都屬於電梯費的分攤主體;2.意思自治優先,只要業主們依法達成了一樓業主不需繳納電梯費的協議,一樓業主才可以不繳納電梯費。
我們可以把《物權法》第80條看成是72條的一個分則。同時,為了防止業主不履行義務,《物權法》第83條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另外,《物業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了業主在物業管理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據此,同樣可見繳納電梯費是一樓業主的義務。二、為何該交
可能很多人,尤其是一樓業主雖然知道了法律的規定但還是口服心不服。法律規定一樓業主也該繳納電梯費的原因或者說合理性何在?怎樣才能證明如此規定是良法而非惡法呢?我想一樓業主應該交電梯費的合理性至少有如下三點:1.正確理解共有部分的潛在作用 可能業主從不使用某一共有部分,這並不能否認該共有部分可能為業主實現潛在和無形的作用。就拿電梯來說,雖然一樓業主實際從未使用電梯,但這並不能代表業主可能因為電梯的正常使用而獲得利益。如樓頂平台作用的實現,一樓業主可能將來會需要電梯;又如建築物外牆是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外牆懸掛廣告牌能夠給業主們帶來租金收益。廣告主為了擴大廣告輻射視野,增強廣告效果,喜歡往最高層外牆懸掛廣告牌。而廣告牌一般是通過電梯搬運的,一樓業主雖然自己沒有直接使用電梯,而租金的獲得卻是通過電梯獲得的,如此便通過間接使用電梯獲得了收益,實現了權利。諸如此類。此時可以將一樓業主交的電梯費理解為購買期權所支付的費用。這便是一樓業主應該交電梯費的理由之一。2. 交費是業主對專有部分獲得所有權的對價之一 即便一樓業主承諾放棄因為電梯可能獲得的權利,但其仍然應該交電梯費,因為交費是業主對專有部分獲得所有權所應支付的對價之一。為何這樣說?我們都知道建築物的價格及其變動所包含的不只是蓋這個建築物所需的磚瓦錢,還包括土地使用費、容積率、區位環境等多種因素。在同樣的位置蓋一個樓,低層、多層及中高層建築物的價格必然不會相同。因為樓層不同會對居住行為、居住心理、整體環境、建築結構等造成不同的影響。這也正是同一樓盤不同樓層價格也不盡相同的原因,不同的價格是對不同的樓層所付出的對價。購買該層房屋所支付的實際價格並不是所應支付的全部價格,所支付電梯費等是購買該層住宅尚未支付的對價。 簡單說,低層和多層建築物或許根本就不需要電梯,更無論電梯費,而至少中高層建築物的價格中也就包含了配備電梯的成本。也就是說,假如不安裝電梯,那麼該樓盤低層的價格可能會比安裝時高很多,因為誰都不願意天天爬樓梯上高層。這也正是你能以現在的價格獲得一樓房屋的原因,不然,你可能根本住不起一樓。雖然你買的是一樓,或許你真不需要上樓,至該樓滅失也從未上樓,但是一樓的樓價中只包含了安裝電梯的成本等部分價格。而對於電梯的損害折舊等所需費用尚未包括在樓價之中,故仍需繼續支付尚未支付的對價。3.從整體角度對待特定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建築物共有部分不只電梯一個,還包括外牆、樓頂平台、走廊、地下空間等許多部位。就特定業主而言,對於有的共有部分所獲得的收益要大於所支付的成本,但對於有的共有部分所支付的成本大於所獲得收益。由於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很多,就特定業主而言,不可能完全量化對每一部分所獲得的收益和所支付的成本,更多情況下只能將全部或大部的共有部分所能獲得的收益和所需支付的成本分攤,才能實現整體的公平。
舉例而言,樓頂平台能放置太陽能熱水器、晾曬物件、運動等諸多作用。假設,最高層的業主認為樓頂只屬於最高層業主,於其他層無關,將樓頂平台所獲得的收益全部歸自己所有,那麼最感到不公平的必然是一樓業主。因為只要樓層大於兩層,一樓業主就永遠不可能享有樓頂平台的權益。而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案件的解釋》(法釋[2009]7號)第3條第1款第1項規定建築物的屋頂為共有部分,從而保障了一樓業主的權益。這樣,一樓業主雖然繳納了電梯費,卻也獲得屋頂帶來的好處,從整體上實現了公平。而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 故,建築物共有部分之間、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間是相互關聯、密不可分的,權利和義務的享有和承擔需進行全方位的衡量,而不應完全的就事論事,將其割裂開來。當然,為了減少糾紛,提高交易效率,我們應該支持盡量按照比例原則來使業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從而實現最大限度的公平。既然交了錢了,沒事多坐著玩玩回本吧。233333
買房子的時候一樓比較便宜,越高房價最貴,說不定電梯這事兒已經包括在裡面了...
高層偷盜安全風險和你比小很多,然而他們還是和你交一樣的安保費,為你共同承擔了這個費用。凡事多想想其他方面,在一個點上的爭辯永遠都是毫無意義的。
認為一樓不該交,其他樓層遞增。
你好。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權,我們知道,有權力那必然有義務。雖然我們國家是以全力為本位的法律制定規則。但是一定的義務是必須要履行的。那麼我們對於這個電梯的使用權就應該對其負有繳費的義務。雖然我知道你的痛點所在,家住一樓從來不使用電梯,但是我個人覺得一個人的格局不應這麼小,既然有緣互為鄰居,那麼分攤一些電梯維護費用也不是什麼大事情。在這裡我覺得地方應該出台相關規章來盡量避免這種實際不太公平的公平原則。
來自法學院學生
那些認為一樓該交電梯費的人,我問你們1個問題啊
尤其是那個說「一個人的格局不應這麼小。。。」的人電梯費本身沒多少,但是首先要搞清楚,現在是說該不該交,而不是要不要去計較我也不講大道理,就舉個例子好了你住1樓,房子有100樓,電梯費1個月1000,你覺得你該交嗎?房子很大,所以有10隻電梯,電梯費1個月10000,你覺得你該交嗎?一樓不應該交電梯費,維修費,一樓價格低不是因為不用電梯,而是又臟又亂夏天潮濕不好賣。因而開發商捂住好層不賣說只剩一樓了。先買一樓。一樓是個弱勢群體,一棟樓能有幾戶?大家都在住樓,不要忽略了一樓的感受。一個小區,樓棟不一樣,他們的維修費是不一樣的,為什麼,因為都是各算各的,哪些是大家公有的,哪些是棟樓公有的,分得一清二楚,比如1號樓的電梯費和維修費不會讓3、2樓的住戶分攤,雖然該電梯是公共財產,但其他樓不用它。同樣道理,電梯與一層住戶無關,現在財產也要分清楚,是大家在使用還是不分住戶在使用,使用的必須分攤,沒使用的憑什麼應公攤。我們已經公攤了很多,樓梯,電梯都是為他們樓上準備的,這樣的我們不提。還要再拿冤枉錢嗎?樓上的說高層的把錢拿出來了,你們這樣說沒道理。價格是考慮樓層的好孬定的。買房也是考慮樓層好孬。開發商也是因為不好賣而捂房欺騙購房者。希望制定物業法的及不住一樓的也考慮一樓的感受,制定一個公平的物業法。
我們這邊的小區一樓是不交的(●—●)
任何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來討論此問題的都不值得一看。
仔細查閱了國家相關法規,開頭給大家開頭點明:電梯費屬於重複收費。
某些人和物業不停的強調物權法,這是偷換概念。物權法是定義產權關係,但是,物權法並不定義收費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網站的公示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而對於物業,具有處罰的部門是當地的物價局,而物價局也都是基於這個國家規定給出收費標準。
對於大多數住戶,只需要按房屋面積計算繳納物業費,其他以外的公共設施費用另外收取都屬於重複收費(有些牽涉商業用途的樓宇收費不同)。
譬如對於每平方物管費,高層都比多層收費多?那麼依據是什麼,簡單想想就是電梯水箱一類的,既然如此為何還要另外收費?合理否?
電梯費是很典型重複收費,另外還會收取公共設施費,包括了公共照明,綠化用水,消防,水泵,地下室的照明等等等等。這些重複收費甚至讓收費翻倍。
我這裡三線城市很多居民抵制物業費,有部分的確是不想交,有部分的確是不滿物業服務,當然物業公司很少去法院申述,其中很大原因是什麼?是原本的收費和國家收費法規(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相悖,因此物業寧可找流氓騷擾也不肯去法院,當前法院也不願接受此類牛毛申訴。
各地的收費管理應該都和政府公示的物管辦法一致
連雲港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連價規[2014]1號)
第十四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的計費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尚未登記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十五條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可以採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十一)法定稅費以及合理利潤。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複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物業服務成本。
這裡物管大量的重複收費名目都是違反法規的,什麼電梯維護,什麼小區照明維護統統都是流氓條款。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用;
(四)綠化養護費用;
(五)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管理費分攤;
(十)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十一)法定稅費以及合理利潤。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消防設施、樓道照明、路燈、道路、綠地、水泵、非經營性車場車庫、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良心道德什麼的不想說,沒意思,至於為何法律法規有了,還能有人違反,我也不想多說,只能說,你不同意多交,合理合法。
5lemon
設計師
首先說結論:該交。
原因如下:
1、一樓有可能上樓找其他住戶辦事,如借東西、鄰居間來往等,會用到電梯;
2、如果不使用就可以不交費的話,那麼二樓、三樓、四樓直至五樓等都可以有理由說:「我走樓梯,不乘電梯,我也不需要交電梯費。」
============ 上面部分,是那個層主的回答 ===========
很佩服這個層主的邏輯。我就想問問他,既然二樓三樓四樓說可以走樓梯。那一樓就更不用坐電梯了。既然是偶爾去下樓上。那非得坐電梯幹什麼呢????否則的話,一樓為了一個沒必要非得日常使用的電梯,繳納電梯費用。然後為了不日常使用的樓梯,進行面積公攤。為啥?拜託樓上的答主......
首先反對用安保費舉例的那個答案,這兩件事沒有可比性,首先安全風險是潛在的,其次安保除了室內還有別的範圍,如園區內等,可是1樓的住戶不用電梯是清晰的事實,怎麼能混為一談呢?對一樓住戶收取電梯費本身確實存在不合理性,我有兩個觀點:
1.一切按合同辦事,如果合同未規定完全可以和物業商量,甚至是維權;2.開發商或物業應該考慮低層住戶電梯費問題,如階梯性收費。放你娘的狗屁,電梯費用已經包含在房價中,這比費用是分攤的已經交給房產公司,而物業費是後期服務是針對的物業的服務,人的服務,我沒享受到你服務為什麼要交錢?這是有區別的。照你這麼說我沒上高速公路,還得交過路費?高速公路是國家造給大家,是公民共同財產,每個月共同分擔嘍?
順著題主的問題 想到公攤面積=按套內面積*公攤係數 那不是也不合理 套內面積大 佔用的公用面積就更大 使用人口就多?不見得吧 但是人家就是這麼規定的
我也覺得電梯這個應該根據樓層區別收費才算是合理。
個人認為應該交,一棟單元就是一個小社會,要是不用交,以後什麼事兒都有碎嘴的...不過計算公式真應該改改,對一樓太貴了...
瀉藥,個人理解這部分費用不是使用費用,而是電梯的維護費用。假設電梯因為沒有掉落的話,肯定會給一樓住戶造成損失。不知道這個回答能不讓題主的滿意。
首先說結論:該交。原因如下:1、一樓有可能上樓找其他住戶辦事,如借東西、鄰居間來往等,會用到電梯;2、如果不使用就可以不交費的話,那麼二樓、三樓、四樓直至五樓等都可以有理由說:「我走樓梯,不乘電梯,我也不需要交電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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