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新百倫訴訟 NewBalance 侵權勝訴一案?

網易新聞


合情合理合法。

1、從知識產權的法理層面來說。知識產權完全由法律所創設,因而必須遵守一定的法定主義,國家授權是知識產權取得的必要前提,權利的獲得以及權利的內容等關鍵內容必須由法律統一確定。同時,私權保護是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原則的前提。商標權同著作權、專利權等其他知識產權一樣,源於知識產品的創造而獲得的利益,而由於商業標識的根本價值就在於它所具有的區別功能,以及因此在公眾的認知中與商品建立聯繫而產生的商譽,所以商標權與其他知識產權性質的權利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商標權的禁止權效力大於使用權效力,任何可能沖淡或者混淆商標與商標權人聯繫的行為,都是對商標權的侵犯。

2、從我國商標權的取得方式來說。我國商標權的取得方式采註冊原則,只有註冊商標才能產生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雖然與此同時,法律同樣規定了一系列例外製度來保護部分未註冊商標使用者的正當權益以防止惡意搶注帶來的不正當競爭亂象,但NB公司的侵權行為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任何一條抗辯事由(如在先使用等等),說白了就是赤裸裸的惡意侵犯商標權。

3、從「情理」層面來說。法律規則就是拿來用的。網易新聞熱評top3那幾位的邏輯和法盲程度真心讓人不能忍。我在這個case里看到的只是一個享有權利的人在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槽點在哪裡?使用在先註冊在先的商標怎麼好端端被說成了「山寨」和「盜版」?而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或者說是對我國商標制度的漠視)而為了侵權行為的NB公司,怎麼就被我國公民叫成了「原版」?況且,公眾的這種認知本身不就正好印證了NB公司侵犯商標權混淆淡化了新百倫商品與新百倫商標之間聯繫導致公眾產生誤認的事實么~呵呵噠~


等豬長大了再宰,這個新百倫也是挺有想法的。

不過,合情,合法,合理。

想必New Balance 進入中國的時候,肯定做了商標、品牌等調查,一個大公司進入新的市場後,應該都會做這些工作。

那麼我們假設New Balance當時肯定知道有新百倫的存在。

但是為什麼還要用新百倫呢?

我個人覺得,這是一種僥倖心理。

還有「萬惡的資本主義」特有的傲慢和輕視,認為這個新百倫不會怎麼樣。

罰一頓就好,罰它一頓就漲記性了,以後一些大公司進華的時候也不得不注意自己的姿態了。

對國內的品牌保護有著比較大的影響。


謝邀。沒什麼好說的,NB咎由自取、傲慢自大釀成的苦果。


不合情不合理,但合法。

New Balance可以叫新平衡、紐百倫……,但在明知中國有「新百倫」註冊商標的情況下使用新百倫,確實是侵權。

也算是對New Balance不早點重視中國市場的一個懲罰吧。


新百倫是先在中國註冊沒錯,雖然結果合法

但是新百倫仍都是做和New Balance幾乎一模一樣外觀的鞋子,擺明就是吃NB的創意在抄襲

雖然NB有不對,但新百倫的所作所為一樣可恥,這種公司竟然還可以生存


這個和唯冠告蘋果的官司一個性質,唯一的區別就是唯冠當初已經停產了。當年一堆人驚呼在這個盜版滿天飛的國度居然還有部知識產權保護法,違法終究是違法,該賠償還是要賠錢的。

我只是想,這次有木有可能為了一個商標去進行中文授權呢?其他關聯的名字要是已經被人註冊了就有意思了。


誰讓NewBalance沒有八億用戶呢,只能吃啞巴虧啦。一旦有了八億用戶,誰敢搶注那就是不良影響,瞬間否掉妥妥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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