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幼小兒童被困私家車時,私家車車主拒絕破窗救人!現役消防員強制破窗執行!此行為適用那些法律條款?

就我所知,緊急避險不適用於消防員等群體!


竊以為,如果強制破窗私家車車主遭受的是財產權利方面的損失,但如果不破窗,幼小兒童在生命健康權上可能會遭受損失,兩項權利的權衡,肯定是砸窗了。

基於上述的利弊權衡,消防砸窗就有了法律的依據(雖然沒有明示什麼情況下可以強制爆窗,但這是一個法律的價值判斷問題),那麼他就是在依法執行公務,車主阻礙,那麼就是妨礙執行公務。而且從道德方面來講車主是不應該阻礙的,至於給車主造成的損失,小孩的監護人後續再做賠償罷了。

但另一方面來說,小孩是怎麼進到車子里的?如果是車主帶進去的,那就涉及到非法拘禁、拐賣、拐騙等問題了,這個不需要再扯。如果是車主正準備鎖車的空當,而小孩子自己爬進去,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鎖了車,不巧,他又在外地回不來,車鑰匙也在車主自己身上(這個例子有點極端)。那還是回到上面的價值判斷的問題上。

至於題主說的緊急避險的問題,避險,是避免將要或者正在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危險而無奈之下對無辜的第三方的利益造成損失,危險行為指向的是第三方。如果為了保護自己或者他方的合法利益而向實施不法行為的人員進行防衛甚至是有限度的侵害行為才是正當防衛。

消防隊破窗,砸車,不是緊急避險,是執行公務,這是兩個概念,需要釐清。


消防員那不是避險,那是在完成工作。他們的職責就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小朋友生命安全比車主的財產安全更重要。當然如果有其他的辦法也是可以商量的,車主又沒辦法,還不捨棄財產權,消防隊只好幫你做決定了。


這事兒說簡單也簡單,說複雜也複雜。既然題主談到涉及哪些具體條款,我細細的梳理一下,不過看題主資料似乎是在台灣上班?我對台灣法律確實沒有研究,僅能依據大陸法律進行分析。

首先,題目中至少有以下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1)消防員為救幼兒破窗的行為;(2)私家車主因破窗損壞要求賠償的行為。

針對行為一,依據的法條應當是《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由本條可知,我國消防員的只能並非只是防火,而是對於危害人員生命的應急情況均有一定救援義務。那麼在面對幼兒被困車內,生命危急的情況下,消防員對此負有救援義務。

針對行為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我國保護的民事權益範圍可知,車輛是私有車主的合法財產,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其財產權益法定不受侵害。

這就裡就有一個問題,消防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的損害是否屬於《侵權責任法》中可以要求賠償的範圍——這就涉及到了題主提及的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侵權責任法中的法定免責事由,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題主所稱緊急避險不適用於消防員是指消防員不能以緊急避險為理由逃避執行自身的職務行為,比如,消防員不能因為火場危險太大,有可能危害自己生命為由要求緊急避險不去滅火。但這一限制只針對特殊主體執行職務期間針對自身的緊急避險,本題中的情況,實際是針對幼兒生命的緊急避險。如果消防員能夠確認幼兒生命危在旦夕,而除了破窗以外難以有效拯救幼兒生命,那麼消防員選擇破窗是執行職務行為構成的緊急避險,屬於法定免責事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緊急避險是存在邊界的,並非損害的利益比保護的利益小就一定構成緊急避險,例如本題目中如果存在安全打開車門同樣能夠拯救幼童生命的情況,消防員仍選擇破窗,就不構成緊急避險或構成避險過當,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緊急避險不適用於消防員指的是消防員不能以緊急避險為理由拒絕執行任務,也就是不能為了避自己的險拒絕進入火場,不是說他們不能為了避別人的險讓度其他更小的利益(比如為了救人破壞財物)。


問出這樣的問題 不僅是法盲 更是沒有常識

你連緊急避險的主體都搞錯了 你說的不適用緊急避險指的是消防人員面對危險時如果採取緊急避險措施與自己的職責衝突時不適用緊急避險

這個案例中 消防人員是在幫助車裡的幼兒進行緊急避險 而不是幫助自己 程序合法手段正當 用一個很小的損失(車窗的損壞)保護了遠遠大於它的利益(幼兒的生命)

至於車窗壞了 誰賠?由引起險情的人賠償唄

說你呢 那個車主

你還攔著消防員不讓砸車窗

要是暴力阻礙導致幼兒死亡

等著蹲大獄吧

呵呵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首先要確定的是生命權大於財產權;

其次司機阻止施救是否有妨害執行公務的嫌疑;

最後如果如果施救不成功小孩掛了,司機是否涉嫌故意殺人。

以上幾點屬於個人偏見


就想知道這樣奇葩的車主是咋想的


每天都有很多哲學問題拋出來啊。


知友經常要面對類似「我和你媽掉河裡」的坑爹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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