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峰刑滿後遣送回國會怎麼樣?

參考閱讀:陳世峰出獄驅逐出境後中國法律有權追究嗎?

陳世峰刑滿後遣送回國會怎麼樣,會被中國在判一次嗎,還是說會繼續在日本


針對好多知友們的評論,我自己也產生了很多疑問,於是去問了一下老師,針對疑問很大的幾個問題回答一下。

1.追訴時效的問題。刑法第十條確實是受追訴時效的限制的,在這個案件中追訴時效是15年,就是說這個案件15年後就不再被起訴。

但是《刑法》18條規定了追訴時效的延長制度。若想要陳世峰在20年服刑完回國後依舊被審判,江歌的媽媽可以在回國後立即以被害人家屬的身份向警察局報案,警察局隨即將會進行立案偵查,但由於犯罪嫌疑人根本不在國內,無法偵查,導致追訴時效延長,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因此,在陳世峰服刑完遣送回國後,即可進行審判。

2.我國存在一事不再理原則,雖然我國有再審的審判監督程序,但那是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例外,在國外,例如德國,國際刑事法庭等,都存在審判監督程序的。

3關於第二種情況的具體程序。

第一步,判刑人向服刑國判刑國提供申請。

第二步,判刑國向移管國通告。

第三步,一般情況如下。

大陸法系,有兩種處理方式。1.條約義務,兩國之間存在移管公約。2.若沒有移管公約,則個案協商,按照雙方法律規定商定。

我國與日本則都屬於此種情況。所以,我原答中所說的一定會同意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在移管回國後,中國方面必須定期向日本報告服刑狀況,直至服刑完畢。

英美法系,條約前置主義,必須存在相關條約才可移管,但也有例外。

至於為什麼回國服刑,主要是因為更有利於犯罪人重返社會化,畢竟服刑的目的則在於改造和重返社會嘛。

以下是原答。

前幾天國際刑法老師提到這個問題,因此默默將偉大的國際刑法老師的分析轉述一波。

首先,他成功預測了陳世峰會被判刑20年。雖然20年是檢方公訴書中提出的,但他自信地預測法官的判決著實讓我吃驚了一波,看來牛人的想法都是相同的。

好啦,回歸正題。關於陳世峰迴國後會怎麼樣,我的老師給出了兩種情況的假設:

情況一 服刑完後繼續接受中國司法的再次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根據《刑法》第七條和第十條,再加上比案極大的社會影響力,並且,我的老師著力強調,這是一個向外(或許是日本吧)宣誓中國司法獨立的好機會(因為刑法條文在那兒擺著,再次審判也體現了中國司法的力量,誰會不利用這個機會呢?),所以,陳世峰在刑滿被遣送回國後極有可能再次接受中國司法的審判,到那時,他的刑期就是一個未知數了。那他有沒有可能逃避刑罰呢?唯一的方法就是他不回中國,在日受完20年刑罰後,日本方面當然不會接受一個在監獄裡關了20年,完全與社會脫節,沒有給日本做任何貢獻的中年人,所以日本方面會將其遣送,遣送即將其遣送回國籍所在地,但假如呢?陳世峰能獲得其它國家的通行證,那麼他就能逃避來自中國司法的懲罰了,那麼,這就看他自己的本領了。

情況二,服刑完後不必接受中國司法的再次判決。

在陳世峰在日服刑期間,他單方面提出,由於文化環境差異,特申請回國服刑(重點)。日本地小人多,陳世峰服刑20年後還是會被遣送的啦,所以對於這個申請,日本一定會欣然接受的,那中國方面呢?對於本國國民,申請也一定得接受呀。可是中國方面的接受可不是只是接受就好了,這意味著一個重大法律事實的變更-----中國方面承認日本對陳世峰案的判決效力,更通俗地來說,這個案子從日本挪到中國來啦。那麼,陳世峰申請回到中國後,服完20年的刑,他就可以刑滿釋放成為一個自由人。為什麼中國不能再判決呢?因為中國已經承認了日本的判決效力,根據著名的刑法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中國司法當然就無權判決啦。

當然,作為一名留學生,本應美好的未來就這樣浪費在了監獄裡,20年後就算出獄,無論哪種情況,和社會早已脫節的日子也應該不會好過吧。

我的老師最後總結----要是我是陳世峰,我一定會選擇第二種方案的

不過我想,雖然陳世峰最後依舊被判決為殺人罪,但他的律師的表現還是可圈可點的,他應該會和我的老師有一樣的想法吧


一般來說,在日本被判刑的外國人,只要表現較好,不犯大錯誤,都會被坐牢到三分之二左右的時候仮釈放,然後直接送回國,這輩子基本上再也來不了日本了。

回國以後再被中國判刑的例子我一直沒見過,應該他也不會。


不切題答案。

說句實際點的,有人在乎么?

真實案例。

有個比陳世峰名氣更大,情節更嚴重的罪犯,判刑20年,判決生效後服刑15年釋放,姓姚名文元,浙江諸暨人。

我從小都以為這人是極惡非道禍亂人間的大魔王。

我媽向來認為美國人是一天不亂交就dick癢的畜牲,日本人是表面禮貌背後捅刀的賤貨。但小時候有一天,她告訴我有四個人比特么全世界美國人日本人加起來還要恐怖的多。

當然,他們已經遭到勇者討伐,不能興風作浪了。

但當我急於尋求心靈的慰籍,詢問他們是不是已經惡貫滿盈時,我媽遺憾地告訴我:他們非但都沒死(九十年代初),而且其中之一幾乎肯定會被放出來。

(雷擊)

我想像中,這人雖然是四天王中最弱的一個,但仍然比數以萬計的畜牲和賤貨加起來更危險。

這人成了我兒時的一個夢魘。

然後就是宿命的1996年某天,已經上初中的我從新聞里聽到了簡短的消息。

消息越短,事情越大。

他出來了。

我每天惶惶不可終日,彎腰縮頭,左顧右盼,自行車都不敢騎,抱著書包像抱著降落傘,滿腦子想像著故事會中看來的不可理喻的場面,等待著一切噩夢重現人間。

nothing。

從他被釋放,到他病死,到我寫這篇答案,我聽到別人提及他名字的次數:0。

同樣是二十年徒刑,陳世峰算哪根蔥?真有必要研究他刑滿釋放之後的事?

只有一件事篤定會發生,那就是「他就算個屁」。

這個答案是看到問題勾起兒時回憶,姑且寫下來的,我不懂半點涉外法,沒有幫助,深感慚愧,請權當調劑,謝謝謝謝。

還有點題外話的題外話……我從小就膽小如鼠,隨便什麼事都能唉聲嘆氣好幾年。類似的除了姚先生,還有四五歲時看新聞里說兩伊戰爭曠日持久,死傷慘重,導彈亂飛,婦女小孩被埋在瓦礫堆里。我極端恐懼戰火燒到我可愛的家鄉把我家變成導彈靶子,戰戰縮縮地問我媽倆伊在什麼地方,我媽說也在亞洲。

(五雷轟頂)

過了幾年又來了沙漠風暴行動,新聞里各種航母滿地晃悠,戰列艦揚起炮口,油田大火,導彈亂飛,弄死另一堆婦女小孩。伊拉克在哪?亞洲啊。

還讓不讓人活了!?


謝邀。大家都引用了刑法的規定,可是

1,他刑滿後有誰還記得?相信半年後就沒有人記得了,何況是10年20年。

2,現實中這樣的情況比較少,由哪裡管轄不明確,所以我覺得不好說耶。很大概率是沒有處罰了。


我不知道他會怎樣,但是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來司法獨立的重要性。現在很多案子的審判結果被輿論的力量左右,從老人摔倒扶不扶開始,網路呼聲漸漸的開始影響司法審判。在英美法系國家,大法官在審判前是不了解輿論的導向,沒有任何外界因素的影響下審判案件,對案件雙方當事人都是一個相對公正的結果。然而,當輿論壓力出現時,這種公正就有可能失衡。

我知道國情不同,絕對獨立目前在國不可行,但是我希望素質越來越高的年輕人們關注司法,但不要干涉司法,給司法一個獨立審判的機會。我們去關注案件本身,但不要因為自己的憤怒影響審判結果。

我始終相信,司法的出現是制定了人類世界的規矩,但這個規矩可以根據大多數人的意願變來變去,那麼規矩的意義又是什麼?

我想解釋一下上句話,我希望的是,某一特別案件出現後,引起的是反思,進而可以推進司法完善,而不是因為某一個案件量刑適當與否,而隨意而忽視法律規定,有輿論決定案件最終結果。舉個不太貼切的例子,假設某人在實施犯罪前,對自己將要承擔的責任已經清楚明白,卻因為輿論的力量而在審判時加重量刑,這對犯罪人來說,是一種不公平(這裡的例子不帶入任何人)

無論如何,每個人都希望生活在一個公正法治的社會,但這份公正需要相信法治,運用法治。觀點可以不同,但最終目標一定要一致,都希望是一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會。


社!會!影!響!力!

在現在來說這事兒鬧得全網沸沸揚揚的,現在回來99%死刑基本上沒跑。

但20年後呢?誰還記得這事兒?who care?

現在在網上義憤填膺的人,到那時候都成快退休的老頭老太太了。那時候網路輿論的主力軍,現在還不懂事兒呢。沒有社會壓力,公務員們才懶得走一大堆麻煩到死的程序去判一個人死刑呢。

就算到時候受害人的家屬再上網製造輿論也無濟於事,沒準兒還會被當時的人罵神經病。

要知道,時間這玩意很厲害的,它能抹平一切。


既然你把我拉黑啰那我更不能放過你啊hhhhh

@陳旭

首先,我國是二審終審制,再審是例外情形,哪個案子都能再審直接來個三審終審是不是更合你意。

其次,一事不再理在這裡用的確實不合理,那是因為一事不再理只能指國內的案子,檢察院不得濫用追訴權,陳世鋒這個案子不在適用範圍內。但是關於一事不再理是否是中國的刑訴原則,我真的建議你去看看刑訴的專業書籍,陳光中先生明確指出了一事不再理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應用。

第三,我不覺得一個人上來就對我說建議你去看看刑法書,我回答你是百度百科大學畢業的,這有什麼不對,我不客氣嗎?是只有您一個人接受的法學教育嗎?您的論述邏輯,包括非常好笑的,不申請假釋就當作逃避審判處理,以及那麼不切實的量刑觀點,實在是讓我不能理解這是一個接受過正統法學教育以及有過相關從業經驗的人。如果這程度都算是人身攻擊的話,我道歉。

另外,您的緊急立法權是我見過使用得最嫻熟的,鼓掌。


我覺得,即使陳世峰是在中國被審判,也並不適合用死刑。

因為全國人民群情激昂地希望一個人獲得死刑真的是很危險的一件事情。

當然,司法如果不顧及人民的情緒也是危險的。

我只想說,陳世峰活著會比死了更難受,會被日本遣送回國,而且有案底幾乎出不了國了。在中國找工作幾乎找不到,又結不了婚,親戚肯定大部分都是不認他的了。

等他刑滿被遣返回國,然後媒體再造勢,判他個二十年?這樣的話,我看不到司法的希望在哪裡。

前面有回答說,二十年後的網路主力軍是現在還在吃奶的人,我只想說,我確定自己二十年後還會使用網路,除非我死了,大部分人也會的吧!

這件事情難道不是已經變成了幾乎全國人民的殺人回憶了嗎?

到時只要媒體有這個心,江母也有這心,就很容易再造勢的。


謝邀。先說結論,法理上存在回國被判死刑的可能性。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陳回國後再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注意這裡在國外已經受過刑事處罰,免除或減輕的,用詞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法官有裁量權。也就是說可以不減輕或免除,所以陳回國後即使判死刑也是可能的。這條的立法原意是防止罪刑不適當,如一個罪國內應當被判五年,在國外被判了四年,回國再被判五年量刑上就與其罪行不適應了。但對於最頂格的刑罰為死刑的,個人認為不應當減輕的,否則與刑法的罪責相適應原則相悖。試想一個人在國外殺了100個中國人,然後被所在國判一年徒刑,如果回中國後就不能再適用死刑了,這是多麼荒謬。

看到前面有人說追溯期的問題,其實這不是問題。首先,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溯時效限制,陳被判二十年,一般情況下關不了20年,日本雖然沒有減刑,但通常會被提前假釋,外國人在刑滿之前假釋,通常會被強制遣返回國。回國即可抓,如果申請不回國即可認定為逃避偵查或審判,即不受追溯時效限制。其次,即使真過了追溯時效經最高檢批准也是可以追溯的。

看到有人說到一事不再理,首先,我國並未承認日本的刑事判決,對於我國來說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問題。其次,我國刑事法律也並沒有確立一事不再理為我國刑事法律的原則。實際上法院對於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如果量刑畸輕,是可以主動再審改判的。同時,哪怕是法院宣判無罪的嫌疑人,公安機關也可以再次將其列為嫌疑人。


二十年後媒體會寫一篇報道說明當年的案情,然後老了二十歲的我們再捶他一次


二十年後,中日關係絕對不是這種狀態。


首先他一定會被遣送回國,這是日本司法機關一貫作風。

他回國後,隱姓埋名過一輩子可能性很大,原因有二:

第一,十幾二十年後幾乎不會有人記得這事,現在這批網民二十年後是中年人了,那時新的網民都不大可能知道這事情,他回來估計也沒啥人惦記,除了江歌的母親,當然這麼說不大好,但那時江歌的母親是否在人世也很難說。

第二,雖然這事很熱,但畢竟只是普通的刑事案件,本朝如果再審他,輕判的話沒啥意義;重判的話其實會影響本朝的司法聲譽,畢竟世界主流國家的司法實踐都是一罪不兩罰,再判陳個無期的話,會讓其他國家覺得本朝的司法制度過於嚴苛,這樣的話,把貪污犯或者毒販這種比較罪大惡極的引渡回國就可能比較麻煩了


比陳世峰罪大惡極的殺人犯海了去了,難道本著殺人償命的原則,個個都應該拉出來槍斃掉?

每一樁死亡案件都是沉重的,陳的案件在每年數以萬計的卷宗中只是平平無奇的一個。針對一個人的酷刑是對司法的踐踏。

法律是適用於每一個人的,不會因為公眾沒有關注到一起案件而去輕判它,不會因為公眾氣勢洶洶地要求死刑而去加重審判。

假以時日,圍觀的義士們散去了,留下的是陳的屍體和被強姦的司法。這就有意義了嗎?

——以下是後來增加的

(ー`′ー)

服了,我的意思是案件的性質真沒要麼嚴重,社會的聲討很多原因在劉的身上,由此引發的民意和案件本身關係不大了。想想吧,如果沒有劉忘恩負義的行為,這個作為新聞標題不過是「男子誤殺女友室友」。

沒有不敬的意思,為所有不幸的死者默哀。

但是法律是適用於每一個人的,對兇手的審判超出他的罪行,對其他的受害者公平嗎?

而且,是不是存在這樣的可能,大家因為無法在法律上制裁劉,所以把怒火轉到陳身上,想通過更加嚴厲地處罰陳達到平息怒火的目的。即便陳罪大惡極,大家也沒有權利這麼做吧。劃重點:以德報德,以直報怨。

我的期盼是,1既然判決下來了,大家就尊重這個結果。2死者已矣,大家可以花精力來安撫、照顧江媽的情緒。3並且因為分手就選擇殺掉前女友這樣的案件在我國層出不窮,希望社會可以關注這個問題,分析原因,致力於改善這種情況。

(評論統一不再回復了,感謝認真看我的回答的人。本人是幼稚的大學生,看問題肯定有不成熟的地方,但也不接受沒仔細看答案就質疑我。)


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似乎是否判刑都合理,其實不是。

現在判刑和以往不同,口供重要性下降,證據是第一位的。那把殺人兇器,中國的法院是沒有能力向日本要回證據的。不可以的說連人證都湊不齊。

再看流程,立案-江歌的媽媽如果去法院立案,這個刑事案件,法院一般要找兩方面的人1.警察。案發地不在中國,警察是不會簽字的。2.檢察院。案卷在日本。審問記錄也在日本,檢察院作為公訴方。他要搜集證據 也在日本。所以立案都立不了。

在實際的判例當中,案發地不在中國的案卷,被拉回來判的也有,一般都牽扯到政治和主權。這個時候。比如的湄公河案,是外交部,公安部,連當時的總理都要參與


如果在國外服完刑後,回國還要繼續接受刑罰,甚至是死刑。那麼這個國家的司法機器就是被民意裹挾的殺人工具而已


陳世峰被遣送回國第二天,機場所在地地方報道標題

一男子在機場遇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擊斃。


但願20年後,我四十多歲還記得,大家二十年後還記得,國家20年後還記得,江歌媽媽還能夠戰鬥!二十年,是一代人呀!


20年後,你還會記得這件事?陳世峰出獄會到處宣傳?


講句實話,歸根結底只是普通的一樁殺人案而已,在國內現在都未必會判死刑,更不用說是在日本蹲過20年大獄的了,就現在的左傾趨勢來看,未來大概率不會再追加刑期了。


那就來一道送分題吧, 挑一件20年前的事, 挑一個遠超陳世峰的來問問各位:

不上網不搜索, 全憑記憶的話, 在座有幾位還記得白寶山? 以及他幹了什麼事?

不能搜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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