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恐怖分子後能不能嚴刑逼供?

個人犯罪已經證據確鑿,但是為了揪出主使者,能不能用一些不人道的手法逼供。


原來本科時我們刑法老師和我們說過一部美國電影。就是說恐怖組織在一個城市安放了炸彈,FBI抓到了其中一個恐怖分子,但是卻不肯招供。這時一個FBI探員把自己的證件拿出來說,我辭職。然後一下就把恐怖分子的胳膊掰折了,也算是逼供出了炸彈的位置。仔細一想,我覺得美國人的法律意識真的要贊一個。在這種商業片里的小細節中還貫徹著正當程序原則,用這麼一個情節解釋了這個問題。緊急情況下可以犧牲一些程序正義,但是規定就是規定,你作為公權力機關就要遵守。


個人認為是可以的。

請參見《並非自殺契約》這本書,美國法學家波斯納的著作,裡面用了相當長的篇幅來論述對恐怖分子嚴刑逼供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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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隊友打完晉級賽好開五黑,現在手頭沒啥事情,就來把這個坑給填上。

讓我們來設想這麼一個場景:某個巨大的城市中被安放了一枚炸彈,如果炸彈爆炸,整個城市就將被夷為平地。現在炸彈沒多久就要爆炸了,你是警察,你的面前坐著一個恐怖分子,你知道炸彈就是他放的,但他現在就是死活不開口,那麼,你會不會採用一些「比較特殊"的措施來讓他開口呢?

我們之所以禁止刑訊,原因在於我們每個人都害怕自己成為刑訊的對象。想想某位國家主席,我們就不難得出結論: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就是保護每個守法公民。

但現在的問題是,恐怖犯罪有極強的組織性、計劃性、破壞性。他們可以以極低的代價給社會帶來極大的震動,幾枚廉價的炸彈就能夠奪走無數人的生命及財產,更重要的是恐懼、猜疑、不信任的氣氛將在社會中蔓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禁要問:恐怖分子所擁有的」憲法權利「難道不是懸在守法公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么?民眾們所簽署的憲法,會不會變成了全民的自殺契約?

個人認為,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恐怖分子以破壞社會公共安全為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無論是政治目的或是其他任何目的),這種行為本身就代表他撕毀了憲法這一紙契約,他已經不把自己視為這個社會的一份子,相反他現在的生存目的就是為了毀掉這個社會,那麼我們社會的規則顯然就不適用於他了。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恐怖分子就是真正的」自絕於人民「,他不再擁有人權,哪怕是基本人權,隨便是誰都可以侮辱他、踐踏他、殺死他,我們讓他活著的原因僅僅在於他或許還有一點用處。

很可憐對不對?但沒辦法,誰叫他要干這事兒呢……………………

但作為一個學法出身的,我還是要著重提示一下我的態度:

恐怖分子是沒有人權的,但任何一個人在被法院判處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公安機關決不能僅憑自己的判斷就將任何一個人當做罪犯來對待。即便是美國,警察在對普通公民採取監聽電話等技術偵查手段都是必須經過法院授權的,否則就是濫用職權。

以上。


能是能的,但問題是,怎麼判斷必須和怎麼掌握分寸?

比如,為了救多少人,可以逼供,不是恐怖分子,而是綁匪,是否可以逼供?

再比如,我們說一個極端的,比如,發生了某種傳染性疾病,比如禽流感,人們正在大規模死亡,而某個科學家研究出了疫苗,但他提出了某項政治要求,比如xx地區獨立,否則他不交出疫苗,那麼,這時是否可以刑訊逼供?


虐待恐怖分子才是真正的人權,套取情報可以制止恐怖襲擊,抓捕恐怖組織,拯救無辜的生命。

反對虐囚,意圖掩護恐怖襲擊,為恐怖分子的屠殺保駕護航,十分地下作和邪惡。

有效的反恐,就是要讓恐怖分子感覺不爽。事實上恐怖分子對於虐囚的恐懼遠甚於死刑,我們很少聽到恐怖分子抱怨死刑,他們還非常樂意炸碎自已。死刑還能落個全屍,這並不是懲罰,而是優待。但是它們對虐囚的抱怨鋪天蓋地,一些很輕微的懲處都能炒成嚴重的虐囚事件,由此可見,虐囚的殺傷力有多大。

虐囚既是精確武器,又是遠程武器。它的殺傷力有多遠程?跟洲際導彈一個級別。那些為虐囚事件感到痛苦哀號的,除了經歷者本人,更多的是遍布全世界的恐怖同夥及其後台組織,而廣大人民群眾必定拍手稱快。以前有公審大會震懾罪犯教育群眾,現在也可以開公虐大會嘛!震懾恐怖分子,還可以發動群眾參與,將反恐虐囚搞成群眾運動。既形象地教育人民,狀大聲勢,又迫使潛伏的恐怖分子以各種方式暴露自已,引蛇出洞,一網打盡。

虐囚還是一項測試。首先可以測定囚犯身份,虐待恐怖分子必定要招來其國際後台的外部壓力,由此便可確定囚犯身份。如果對方冷漠無比,倒要注意避免冤枉無辜。同樣,如果在反恐行動中這些勢力拚命譴責,那就可以放心地大開殺戒,不必擔心會誤傷了。其次,還可以探查自身的內鬼,挖出恐怖組織安插在反恐力量內部的卧底。以虐囚中的表現來考查反恐人員的忠誠度是一個古老而有效的方法。開展國際協作虐囚,提高虐囚的附加值。各國因文化背景不同而反恐風格差異,開展技術交流,取長補短,一來加強虐囚武器的殺傷力,二來可鎖定反恐盟友,相互納投名狀。

  在法律上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範,對虐囚運動進行法制化建設;也可以實行雙軌制,對恐怖囚犯特事特辦。反正恐怖分子本來就是挑戰法制,要摧毀秩序,所以也不必強人所難地讓其享受他們要毀滅的東西。


嚴禁刑訊逼供!這是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

美國電影,戰略特勤組,講的就是這樣一個糾結的情節設定。大家可以自行百度。

我說的是一個真實的案件。某省會城市,短期內注射同一種疫苗,導致6人死亡。引起高度重視,分局和市局刑偵隊組成專案組,把疫苗經銷商抓了。但這哥們嘴硬拒不交代,畢竟疫苗的銷售去向和庫存量關係到廣大群眾的生命,刑偵部門就刑訊逼供了,人死了。家屬告狀,涉案警察全部坐牢。

國家的法律規定了,這是底線,不能觸碰,不論是什麼理由什麼借口!

刑法和反恐法里,都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對恐怖分子刑訊逼供。


我覺得得說些什麼。

首先,任何刑訊逼供都是不允許的,很簡單,沒人敢,之前我已經回答過了為什麼了。

其次,任何暴恐案件的形式都是以刑事案件的形式發生,例如縱火,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決水,投毒,綁架,劫持等等。但針對暴恐分子還有煽顛,加入、組織團伙等罪名,現在更是有了《反恐法》的加持,法條如此詳細,你說還需要私刑嗎?

最後,為什麼對於暴恐分子還要堅持依法宣判,這個一兩句話說不完,請自行觀看《生死朗讀》,這是一個文明國家最基本的特徵。


私下裡覺得恐怖組織的成員沒有人權嘛,反人類的事情都干出來了………


法理上不能,這違反聯合國反酷刑公約。

實際操作上,有專門辦臟活的。CIA幹啥的,這就是其中一個職能啊。


俄式文明審訊:特警攤開豬皮對車臣恐怖分子說,配合的話,槍斃後就不包豬皮下葬。


在公民的權益保障上刑訊是對公民權利的嚴重侵害!在安全機構對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刑訊所獲得的其罪證(犯罪嫌疑人自己所犯的行為)在法律上講是不被採用的。國內多起冤案當中就有刑訊的背景,故在依法治國當下,對涉嫌犯罪的公民採取刑訊是需要並且是必須禁止的!

但是,對於威脅公共安全的分裂主義的恐怖分子列外!比起對待恐怖分子,美國的刑訊和俄羅斯的刑訊就是一門偵查的藝術,而在這個方面,不得不說中國太落後了。


對危害全人類的仁慈,是最大的犯罪


法理上不可以,法律保護「人」的權利,既包括受害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法律既要追求實體正義,也要追求程序正義。

好比說精神病人漠視他人生命,但是法律不能因此漠視精神病人的生命。

但是在實際的審問過程中,是一定會出現刑訊逼供的情況的。法律上不能這麼寫,但工作中會這樣做,而且絕大多數人都能理解。


完全可以 恐怖分子、僱傭兵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


我覺得可以立法對恐怖分子刑訊逼供,但是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此人是恐怖分子,並且上報省級公安部門,由省級公安部門批准後才行,不能讓基層的警察自作主張。


可以是可以,但是怎麼保證逼供就能逼出真話?恐怖分子基本都是組織嚴密並且將生死置之度外的,一個個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自以為是革命烈士,這種人往往都比較難搞。

所以最好的辦法不是烤打恐怖分子本人,最好是能把他的妻兒老小都抓來,一個個搞,當著他面,徹底折磨他的精神讓他徹底崩潰,精神崩潰的情況下他已經沒有閑工夫去思考撒謊的問題(除非他之前已經很努力的把謊話練習了N遍自以為都是真的了)。


同意高票答案,犯罪證據確鑿的恐怖分子應該與刑事罪犯區別對待。人權有的時候不是對人人都適用的。


必須的


人道看不到的地方就沒有人道。我上大學的地,有人入獄半月,就突然因病入院,病因是肛裂 肛裂 肛裂啊親!第一次可恥的膩了


原則上不能


算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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