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亞龍遭到刑訊逼供如果屬實,能否判定證據無效,宣判無罪?是否會成為中國的「辛普森殺妻案」?
刑訊逼供查證屬實只是導致有關的言詞證據無效而已,刑訊獲得的其他證據依然有效。
第六十一條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
第二條 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提問者的本意真是非常好,說明你很篤信我們的法條而對實踐一無所知,而這也確實代表了絕大多數公民對刑法實踐的認知水平。
自 2010 年兩高三部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兩個規則出臺以來,就已經有律師利用這條來為當事人辯護,但效果微乎其微。前段時間被大肆報導的浙江寧波章國錫案,被稱為「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 通過查看看守所記錄和驗傷,證明存在刑訊逼供,最終從輕判決。
但據我所知,「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 應該是刑辯界一位大佬級的律師接手的一個案子,這個案子即便檢察院抗訴,最後仍然二審無罪釋放。很牛吧?但這位大佬對刑訴法修正案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上升到法律高度,是怎麼評價的呢?「根本沒法操作,完全掌握在法院手裡。」 律師有權到看守所調取記錄,但基本會遇到各種阻礙而不能進入(這也是你必須知道的法律常識),此時只能請求法院依職權調取,法院享有完全主動權,法院願不願意依律師申請調取,全看心情。能調取的,實踐中極其少見。而那位律師不願意宣傳自己這個成功脫罪的 案件,完全因為「成功只是偶然」,宣傳了也全無意義。
所以這個詭異的,被大肆報導的謝亞龍案,公眾被媒體忽悠到熱血沸騰,以為什麼什麼的春天要來了。其實完全是庭外因素在起作用,跟因刑訊逼供引起的非法證據排除一毛錢關係都沒有。要知道媒體上熱炒的案件,基本跟政治的關係遠大於法律。
這個與辛普森殺妻案沒法比較,前者非證排除的原因是可能存在刑訊逼供,後者是控方證據疑點過多,辛普森自始至終沒蹲過號子,律師全程陪同,何來刑訊逼供。
不潛入深海,你永遠不知道海底有多黑。
這個案子辛普森案有本質的區別,即使刑訊逼供成立,也只會使口供失去效力,其他證據仍然有效,依然可以定罪。由於美國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辛普森根本就沒有認罪,也就不存在什麼口供失去效力的問題。所以,兩案在這一點上沒有可比性。
另外我想談談受賄案件的特點,行賄人與受賄人往往都是私下達成的交易,沒有旁證,沒有書證,只有行賄人證言,和一些資金來源去向的間接證據。有些人行賄人手頭隨便幾萬、幾十萬現金,有些受賄人收錢就花掉或者藏起來了,不存銀行,所以連這個痕迹都沒有,要證明起來是非常難的。所以很多嫌疑人選擇在法庭上選擇翻供。
還有,賄賂犯罪的自由裁量權實在太大。恕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好,有罪推定也罷,我覺得當官到了一定大小,經濟問題肯定有,受賄只要5000元就可以坐牢了,5萬是數額巨大,10萬是數額特別巨大,而且是累計,現在哪個官你去認真的查不到10萬以上,刑罰可以從免刑、緩刑、實刑到死刑,全在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之中。所以在偵查階段,嫌疑人不知道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都會如實的供述,到了法院以後,嫌疑人可以會見律師,律師可以複製卷宗,知道了檢察機關掌握的哪些證據翻起來比較容易,哪些翻不掉,就會選擇性的翻。
而且翻供的時候講偵查人員刑訊逼供,也是非常常見的,因為要給自己台階下、要找翻供的理由等。更重要的是,嫌疑人出去後還要做人,還要在自己的行業裡面混下去,如果他很輕易的就招供了,他在自己的行業裡面名聲就壞了,他今後做事的時候別人都會提防他,覺得他不可信任,他今後做事會受很大的限制,所以在法庭上只有講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自己是被逼無奈才說的,自己才能繼續在本行業里混下去,這一點在賄賂犯罪里特別常見。當然也不排除部分真的刑訊逼供的,但就我的了解,檢察院的自偵案件里非常非常少見,公安辦的案子有一些。
所以,對於賄賂犯罪的翻供現象,我見得比較多,也就見怪不怪了,謝亞龍的被曝翻供以後我也覺得沒有什麼奇怪的,但是看了@柳如嫿的答案,我真心感覺,大家過分解讀了。第一,這個案子被爆出來是政治鬥爭的結果。第二,不會。中國的證據規則和美國相比是雲泥之別。第三,中國司法審判不尊重程序規則,而且對於「毒樹之果」並不排斥。第四,這個案子的最終結果,要看政法委的定論。
不知道這個案子有什麼好吐槽的,怎麼我感覺看很多人的答案,是希望謝亞龍無罪獲釋一樣。如果查明存在刑訊逼供,因此而取得的口供當然應被認定無效,但這和被判無罪之間有N遠距離好不好。這個案子和辛普森殺妻案也幾乎毫無共同點可言,無論是法律上、政治上還是影響力上。另,其實中國一直不重口供,認不認罪並不重要,但受賄案的突破口往往需要受賄人主動交待出來,否則沒有查的方向。反正大部分人都有問題,抓起來後七問八問的就越交待越多,可能交待了100萬的事情,最後才知道是因為一個5萬的舉報找的自己。這類案子採用這種方式偵破,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國的現金使用太頻繁、太大量和太容易。而在西方發達國家,大量現金是很難獲得的。可參考希區柯克上世紀50年代的《電話謀殺案》。
辛普森案首先沒有刑訊逼供,關鍵證詞的無效是因為那個到達現場的警官的種族歧視污點被暴露,以及後來當庭試戴血手套等一系列舉動讓證據的有效性受到了懷疑,此外陪審團也沒認為辛普森是無罪的,檢察官在辛普森案案里的起訴策略是兩個一級謀殺,如果她肯弄成一個一級謀殺+一個二級謀殺都有可能成功,這兩個一級謀殺在陪審團認定不成立後,由於美國法律規定不能就同一罪行兩次起訴被告,所以才說辛普森「逃過了」審判。
中國一是沒有陪審團,二是在起訴上沒有這種規定,三是法律實踐的現狀...謝亞龍沒被逼供你說你信嗎,但就算知道這一點也是沒什麼用的有些危言聳聽了,當年辛普森殺妻案在美國社會影響巨大,宣判當天,連美國總統都停下手裡的工作收看電視直播,雖然最後辛普森逃脫了法律的懲罰,但美國司法系統吸取了該事件的教訓,取證工作更加專業,從長遠來看,對美國的司法進程起到了積極的影響。謝案的影響力遠遠不及。。
@張三,你所說的基本上就是在顛倒是非黑白。我不知道你在哪個檢察院或者在檢察院哪個部門工作,但是你所說的基本就是瞎說的。你說量刑全在司法機關,你把高法的量刑指導意見放在哪裡,10萬你能判死刑嗎,能判15年嗎?人家有退贓你能判13年嗎?100萬才夠無期啊,親,你說這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司法機關掌握多少證據,他們就會全部都說,你說可能嗎?如果你自己被關,你會全部都說嗎?你不會有僥倖心理嗎?你根本就是一派胡言。還說公安會有刑訊逼供,公安有檢察院監督,我想問檢察院有誰監督,公安現在都很正規了,而且公安一般不會辦賄賂案件。
我可以說賄賂案件百分之99都有刑訊逼供,而且有大部分都不是實事求是的辦案,好大喜功。什麼全程錄音錄像都是假的,都是在紀委的地下室先屈服了再到攝像頭表演。
反貪局辦案才叫無法無天啊。親,你這樣為了檢察院辯護,為了啥啊,你對得起你的良心嗎?刑訊逼供只能導致刑訊逼供的證據無效。而其他證據充分依舊可以定罪。不過刑訊逼供本來也難坐實。辛普森是由於關鍵證據無效,與此不同。
以前足球界有個人說過一句話,中國足球的黑夜比中國司法界的白天還要明亮(大意如此),謝亞龍案無論金額還是過程,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可以被批評被監督的足球,再黑也比中國司法和政界的白天要明亮,一個憲法都是廢紙的國家,談法律不如談女人。
美國的土壤上會出現「辛普森殺妻案」,非法證據排除,毒樹之果,但在中國,出現的確實「佘祥林案」
希望如此。中國真正推動法制進步的往往是個案的產生和發展。
這兩個案子不是一回事吧。你說的是非法證據排除,而辛普森案是疑罪從無。至於謝亞龍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的是供詞,而刑訊逼供而得來的物證比如說巨額現金之類的,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手段不嚴重違法是有效的可以採用的。
毒樹之果在中國有著「本土特色 」,可預見期間內是不會被排除的
China in lawlaw in China 的區別?我不懂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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