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以及國際層面的契約靠什麼來維護?
我們知道契約的本質是將無外部約束條件下不能達成的帕累托改進(非納什均衡)在外力的約束下將其達成(納什均衡)。
然而在國際層面上國家應當(?)被視為理性人,可這樣的話就不存在能過作為約束條件的變數,依此考慮國家層面也不應當有契約達成。問題在哪裡?
對合約最高程度的保障是立法,比如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對外)和《退伍軍人權利法》(對內)。
當然,即便成功立法,也不代表著合約的履行就萬無一失了。首先,立法和釋法未必全然一致,有不少通過釋(曲)法(解)來間接修改法律的案例。立法者還可以在法律條文中留出一些模糊地帶,以給未來騰出操作的餘地。比如美國就沒有明確交待,台海危機一旦發生,自己是否一定要出兵干預,這給日後的相機行動提供了空間。其次,法律通過了還可以修改。再次,如果違法成本過低,也難以起到約束作用。即使法律中有追究責任人員的條款,聰明的政治家也有很多自保的方法。
在國際交往中,我們經常看到違約行為,比如歐洲的主權債務危機,比如蔡英文上台以後拒不承認九二共識等等。既然連最高層級的法律都無法完全保障合約的履行,當然也就無法寄希望於層級更低的協定、共識、聯合聲明了。畢竟國際關係還是要服從於國家利益嘛。有鑒於此,很多債權國知道債務國還不了錢,只要自己不算太窮,且數額也不是過大,都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有的還大筆一揮,乾脆給你把債務免掉。當然,這是有條件的,比如對我在聯合國發起的議案,你要來投贊成票,或者把你的礦山鐵路碼頭的開發或營造項目低價承包給我等等。這樣做可能比死磕債務更有利。當然,由於一國違約造成的兩國交惡也很普遍。經濟制裁、兩國斷交直至爆發戰爭等都是對違約行為的報復手段。
對內,國家和個人之間的合約也充斥著程度不同的違約風險。因為國家本身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無法直接跟公民互動,有賴於政府官員去做出具體的締約行為。但官員是有任期的,下一任不一定會認前任的賬。或隨著形勢的改變,作出承諾的官員自己也可能翻臉不認人。一個著名的例子是漢景帝和晁錯。漢景帝任用御史大夫晁錯推行削藩政策,相當於是這對君臣簽訂了一個僱傭關係的合約。但後來七國之亂爆發,漢景帝卻立刻處死晁錯,顯然是違背了當初的合約。做朝廷鷹犬,一旦有變即被丟車保帥的事例在歷朝歷代比比皆是,而大部分時候,當事人根本無力反抗。(其實個人放組織鴿子的事也不少,如何讓個人對國家保持忠誠也是一個有意思的話題。)
總體來說,由於缺乏一個明晰的追責主體,國家在履行合約上確實激勵不足。但這不一定是完全不利的。有時候,政府偏好更大的自由度,不被合約限定住,可以掌握住隨機應變的主動權;有時候,政府偏好更小的自由度,以避免因決策失誤受到民眾的指責。(特別是對於那些一開始就知道事後鐵定會違約的事,最好的辦法是取消自己的相機決策權。)
當然,每件事都是有代價的。因為經濟不景氣,某些國家可能會突然削減國際學生的獎學金或助學貸款,以緩解本國的財政壓力,但這種違約行為給那些學業進行到一半的留學生造成了很大的打擊。這麼做也許節省一些開支,但這個國家因此失去了美譽,從長遠來看,恐怕代價更大。
在規則和變通之間遊走,這大概就是政治吧。先說國家對個人,國家對個人的承諾是有信用約束的。因為個人的生命是短暫的,國家的生命很長。類似於一個長期的個體v.s.很多個沿著時間線分布的短期的個體下的聲譽問題,國家希望履行自己的承諾回報某個人的動機來自於,在未來遇到類似場景的時候,同樣會有某些人來做類似的事情。
這裡有個前提,就是「未來很可能會遇到類似的場景」。比如對軍屬的優待,就屬於這種,雖然軍人去世了,國家還是會給撫恤金,還是會贍養軍屬,這樣的話才會有人繼續願意參軍,為國打仗。
但是如果這個人後來儘管貢獻很大,但是這種貢獻極少有概率發生的,那麼國家就很可能反悔。因為這個時候維持信用對國家並沒有多少好處:
投降曹操的張綉,後來在滅袁之後,朝不保夕,被迫自殺,兒子捲入魏諷案被處死,這是曹操在官渡之戰前「約為婚姻」的張綉啊。
三藩之亂的時候,康熙招降耿精忠的詔書寫的可謂是掏心挖肺,感人至深。康熙帝不止一次地表示:「朕決不食言,可昭之日月。」後來吳三桂死,雲南平,耿精忠被迫入覲,被下獄後凌遲處死。
同時期被招降的王輔臣,後來也是害怕下獄而自殺身亡。
因為三藩之亂這種事情,不可能多次發生,三藩平了就是平了,所以繼續優待叛臣並沒有任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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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家層面的互動中,小國往往傾向於加入各種合約並遵守之,因為事實上維持世界秩序的是少數的幾個大國,所以對小國而言,是有「第三方強制力量的」,比如說加入TPP,就意味著大家都在美國的領導下做生意,雖然擔心美國會反悔(事實上就是反悔了!)但是至少不用擔心其他的同伴耍花槍,因為「美國會教訓他們的」。而大國博弈更像博弈論裡面的動態非合作博弈,因為:- 現實中,總是有第三方的力量強制合同執行,比如執法機關,仲裁機構,而國家之間,並沒有超越於國家的機構來對大國強制執行,比如第二次伊拉克戰爭,英美繞過聯合國開戰,也沒受到什麼制裁。
- 國家的決策一般都會有很多人參與,相對個人而言更不容易作出感情化的決策。
- 減少溝通成本,因為如果大家總是達成口頭協議,不立文字,傳來傳去就不知道協議到底是什麼了;
- 促進合作。因為國家永續存在,所以達成合作博弈的傾向相對高一些;
- 人為的創造一點違約成本,現在有了文本,相當於一個commitment device(承諾工具);
- 大國也在一定程度需要創造聲譽,因為大國也有同等級或者等級相近的對手。所以大國同樣需要拉攏小國合作,如果大國一直出爾反爾,視合同如無物,那麼跟隨大國的小國就可能被另外的大國爭取過去,比如97年金融風暴,中國就是不貶值人民幣,這讓周邊的一些小國對人民幣的看法很有改觀。
而用來「維持」合約的,是雙方「非均衡路徑」上的行為,也就是毀約之後的後果,以及其他方的制裁效果如何。
比如說,如果A和B簽署條約,三年之內A元不升值,B元不貶值,那只是說明經過討價還價和利益交換之後,雙方在當時都認為在目前的信息集的情況下,保持這個條約是對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中最好的。一旦有一方想破壞,另外一方則會採取相應的反制措施讓違約方損失更多。
如果情形發生了變化,比如A國因為自身原因,喪失了制裁B國的能力,B國顯然會毫不猶豫的撕毀條約。這就是古語「能戰方能和」在國際政治中的體現。
這事兒,搞納什均衡論博弈勝率,毫無用處,除了表演打嘴皮子仗,以示世界大同地球治理已籠罩民主光輝下。
真正有效的,是如東風、民兵、白楊等各系真理定義工具,在該工具的有效標定範圍內,又以工具包內所含工具、量具、載具的種類,及其數量多寡,決定著誰的真理最最真。
這張牌桌上的大賭徒,沒有一個不是袖裡乾坤玩的溜溜轉的大人物。看著台上的傀儡們人模狗樣吵得熱鬧,沒有人在意桌下的黑暗對抗,早已伏屍千里。
上了這桌子,哪有什麼不對等博弈存在的空間,這是誘餌,專門欺騙爾等空間不足、資源匱乏、人力缺缺、技術不彰、鈔票夠多卻心中不滿、蠢蠢欲動的吃瓜小國暴露野心。拎不清形勢的,露頭即殺,或雙殺。也有被五轟成渣的,卡大校殷鑒不遠。
大佬們關門講數彼此唇槍舌劍,那是大佬間彼此探討近期健身成果,比比誰肌肉群更健壯而已,也有爾等在旁煽風點火叨逼叨這博弈那均衡的份兒?正好趁手,抓你當籌碼。
以上觀點僅適用於當前國際政治現實搏鬥(格鬥、對抗)背景下。信用啊!
所以嘛
台灣一邊看著香港社運一邊在空心菜就職大典上揮舞著的各種綠色建國旗幟
一邊看你的諾言執行情況,一邊做好你不講信用我自己開桌搞了....
當然在大陸看來 這都是港獨,台獨行為。
我們呢,最好也不要一直沉浸在經濟騰飛,慈母待兒歸的大國心態里了,分離主義和本土化思潮已經在台灣和香港的年輕人生根發芽了,假以時日,恐怕只會更糟糕。
想辦法怎麼去讓這群年輕人相信所有的承諾都會堅定不移,不摻水分的兌現,恩,就是個建立政治信任的過程。@蛋大爺 最後的兩幅圖都轉自這位的某個答案。各種條約法律,無論是宏觀上國與國之間的,還是微觀上人與人之間的,都需要某種強制力執行。這是高中的某個課本明確說了的。蘇聯和納粹德國的和平協定,希特勒認他便認了,不認那就是張上廁所用的草紙。斯大林也知道這一點,波蘭半壁江山不是在他手上做緩衝區嘛?燈塔國這麼多年做的不民主不人道的事情多了,國際組織人道評價美國排名很靠後,那又怎麼樣?不是還有一群美分小白蓮時刻準備著為實現美帝主義而奮鬥?出來混的,有錯不必認,挨打不必站定,當然前提是你比所有人甚至他們加起來都強。人類所有的文明,都只是擺在檯面上粉飾自己的野蠻。扯了這麼多,其實兩張圖就可以解決問題。
三十年戰爭造就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確立了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規則。和約第123條中規定:「參加協議的所有各方應有義務保衛和保護本和約的每一項條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這也是近代國際法的源頭。
大國對小國無非是武力威懾和經濟制裁;小國對大國就是求助於國際機構讓對方在國際上下不來台 名聲搞臭;大國與大國之間就是你玩我一次下回你就別想好過,你有求得著我的時候。
利益!
條約約束力來自於對對方大棒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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