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於辛普森殺妻案的看法是什麼?你認為他有罪嗎?

上法基課老師講到這個經典案例,我從完全不相信他沒殺人到有點動搖了。。。。。


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的衝突下程序正義的勝利。

這道題想用我的兩個專業(法學、犯罪學)分不同的角度回答。法學角度part1解釋基本法律原則;part2聯繫辛普森案的證據做分析。犯罪學角度分析證據和從一些暫且還不可以作為呈堂證供的信息中得出的判斷。

因為現在寫的是法學院的報告,所以先從法律的角度說。

-----------------法律角度---------------------

上次有同學發私信給我,說我的回答太學術太干,希望我多舉一些大家都看過的影視作品的例子...

*例子不等於推薦:

韓劇《聽見你的聲音》- 謀殺男主父親、女主母親等人的犯人以M指代。

M在謀殺女主母親之前破壞了監控設備,在武裝襲擊了被害者後放了火,偽裝出了衝進火場救人的場面。但是M在這個案子里被被判了無罪。為什麼?因為警方覺得有別的疑點,e.g.: a. 被害者身上的傷口可能是因為她的自身疾病導致她站不穩、磕碰在案發現場的什麼地方而產生的;b. 監控設備的損壞可能只是巧合;c. 沒有目擊者證明任何公訴方提出的公訴事實。這些疑點在法律里叫做reasonable doubt。

M無罪釋放之後砍下了自己的右手,試圖嫁禍男主,偽裝出分屍的樣子。此時男主因為車禍已失憶。法庭上原本M的預謀即將要實現,所有人都覺得男主謀殺了M然後分屍拋屍。男主的辯護律師的辯護方向一直是找到公訴方證據的疑點,e.g. 他們提出了,除了男主以外其他人犯案可能性(雖然被駁回了)。最後男主被無罪釋放,原因是辯護律師找到了另一個疑點,也就是本案的事實 - 有可能是M自導自演為了嫁禍男主。

我記得這個劇是因為在M的判決書下發的時候,女主難以接受這個事實,「是法律輸了」。但是到了她為男主辯護的時候,她理解了M的判決的合理性。因為刑法的原則,白話說就是寧願放過一千,也不錯殺一個。

以下乾貨:

法庭對一個案子的判決,其需要的證據力(Onus of Proof)大致分為兩種:

1. 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即權衡可能性,是大於50%還是小於;通常用在民事案件中,衝突雙方自行舉證];

2.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通常用在刑事案件中,公訴人需要證明公訴事實,證明中不可產生會使一個理性的正常人懷疑公訴事實是否有誤的reasonable doubt]

由此可以很明顯地看出,後者(也可以說是刑事案件中)法律需要的證據力、舉證標準,要比民事衝突中要高許多。這樣的現象背後最大的原因其實是貫穿幾乎所有法治國家的一個原則 --無罪推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t。所有的被告都會先被當成是無罪的,直到有罪的判決書下發,無罪的這個推定才能被推翻,這個人才能legally地被認定有罪。而加上前面所說,刑事案件要求證據(幾乎)100%證明公訴事實成立,假設證據只能90%地證明公訴事實,那這剩下的10%就是reasonable doubt,而正因為這個reasonable doubt的成立,無罪推定無法被推翻。結果就是,就算所有人,包括陪審員、法官、被告的辯護律師,都心知肚明是被告犯罪了,法律都沒有辦法判他有罪。這就是我所指的「程序正義」;不同地,「壞人繩之以法、好人無罪釋放」這是「結果正義」。

-------------------本案相關證據----------------

證據要被採納需要具備兩個特徵:1. 和本案的聯繫使得其應當被採納(Relevance);2. 在獲取證據的過程中沒有一些影響到證據可信度的問題,即證據可被接受(Admissibility)。

我大致整理了一下各項證據、證詞,簡化成了一個表格來說明每項證據的證據力。(希望上傳之後還能看得清)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1. 決定性的證詞很多因為種種原因被否決了,即不滿足Admissibility的要求;

2. 對於同一事件的描述,存在不同證人提出不同版本的情況。

3. 對於某一現象,辯護方提出了別的可能,而這一可能並沒有被其他相關證據推翻。也就是說,三聲響聲源於高爾夫球這種可能是完全合理的。

總結:證據多處存在合理的懷疑,檢察方無法100%證明本案是辛普森所為(cannot 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此根據前面介紹過的Onus of Proof原則,不能定辛普森的罪。

從犯罪學的角度來看:

以上證詞再明顯不過地證明了辛普森的罪。動機、時機、作案手法均滿足。

推薦一部科教性的電視劇: How to get away with murder

推薦理由是:1)其情節不像一般犯罪劇那麼誇張,是符合現實的;2)裡面的專業知識是有根據的,所以是可以當作科普性紀錄片看的。

第一集里教授回答了How to get away with murder 這個問題:

1. Discredit the witness 使證人不具備做證詞能力 (本案中辯護律師在這方面做得非常好,比如證明證據的提供者曾經說過謊因此證詞不可信,比如證明12兩項證據的提供者與本案有利益關係因此證詞不可信)

2. Introduce new suspect 提出新的嫌疑人(其目的是提出合理懷疑- create reasonable doubt)

3. Bury the evidence 藏匿證據/使得證據不具備證據力

總結:

一切最終都會歸結到判斷一個案子所需要的證據力,越大的罪名需要的證據力就越高。本案應該算是律師得意之作之一,因為從犯罪學的角度上答案非常明顯,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上,他們否決了證據/證明了證據存疑,使得這個案子確實又不能按照犯罪學證據來判。

人類是感性的,但是法律是絕對理性的。 這就是法治社會的必要性。

完畢。


我認為他有罪。

不過我也很慶幸他最後被判決無罪,這個案子之所以被奉為經典、圭臬,其最重要的一點就在於此案是人類經過幾萬年發展到現在祖先留給我們的最大的財富的最大的體現。

人性是有弱點的。

我們不過是愚蠢,感情用事,不斷犯錯的再渺小不過的生物而已。

——《李狗嗨》

沒有誰能百分之百認定一個"事實"是否真實客觀,即使你是親眼目擊的,所以祖先留給我們一個叫做"法律"的東西,告訴我們(強制性),怎麼認定一個"事實"(法律事實),這個事實該怎麼處理。當然這並不是說法律就不會出錯,這是另一個話題了。

說點兒乾貨吧。

證據有兩個屬性,一個是證據力,一個是證明力。證據力就是該"證據"是否有作為證據的資格,證明力就是該有資格的證據是否能夠證明事實。而證據力靠的就是程序是否合法來認定,辛普森案中,該證據的收集不符合程序,所以不具備證據力,連證據的資格都沒有,它就不是證據,更何況證明犯罪事實呢。

說白點兒,"毒樹之果"明白吧。


在當時,沒有更多有效證據證明他殺了人的情況下,他當然不成立謀殺罪。檢方太疏忽大意了,有瑕疵的證據太多,本來能夠定罪的證據都無法被採納。所以陪審團不能夠相信他犯了罪。 當然 民事的標準低很多, 所以他在隨後的民事訴訟中賠了很多。 全世界都知道他犯了罪,但是法律沒看見。

但是我相信 這樣的刑事標準也是一種保護 。沒有哪個公民願意在沒有更多證據的情況下 因為被大眾指責是犯罪 而面對強大的公權力的制裁吧? 所以 從法律上來說 依據當時的證據 不能認定辛普森有罪 是正確的。 我國現在就在從注重實體 到 程序實體並重 發展。 想想呼格案 想想 張高平叔侄案 你就知道了。


謝謝評論區小夥伴的提醒,一些文字錯誤已修改。

先說結論:從刑事案的角度來說,OJ無罪

原本我一直相信OJ有罪,但是看完William C. Dear的《追兇十八年》,被作者收集的證據以及對於真相不斷的探究打動,現在,我相信OJ的確是無罪的,相信警方從一開始就忽略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嫌犯。他的名字叫做Jason Simpson——OJ與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大兒子。

1.在校期間有很多反社會的行為,JS被家人以及媒體認定為「問題孩子」、心理有問題的孩子,14歲時曾吸過毒品和大量飲酒,暴怒時,曾用棒球棒擊打他父親最為鍾愛的雕像,偷父親的車,他的母親也根本管不住他。他在南加州大學被診斷為間隙性暴怒障礙,後因成績差而被加州大學退學。而檢方律師後來也認為這個案子是「生手做的憤怒兇殺案」。同時,他在陸海軍寄宿學校不僅受過野外用刀訓練,還受過格鬥訓練。

2.他曾跟蹤Nicole Brown,跟Nicole一起出去跳舞,參加聚會。

3.他曾因與女朋友吵架,用拳頭直接擊碎女朋友身前的玻璃門,被玻璃割傷手腕。另外,與女朋友吵架時還用刀刺過自己企圖自殺。甚至把女朋友扔進空浴缸,用廚師刀攻擊女友,將女友頭髮幾乎割成光頭。兇殺案發生前兩個月,在自己的生日晚會上,他莫名其妙的發火攻擊他的女友,那天晚些時候,甚至企圖扼死她。

4.他曾至少3次企圖自殺,還用致命武器攻擊前任僱主,兇殺案發生時,JS仍在24個月的緩刑服刑期內。

5.他曾多次被警方警告不要在服用減輕他的精神病的處方葯雙丙戊酸鈉時吸毒和飲酒,因為那會加重他的精神病,但他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在兇殺案發生前兩個月,停用了處方葯,因為服用藥物讓他覺得頭疼。接著,他兇殺案發生前感覺要發怒,去醫院就診描述自己有幻聽的感覺。

6. JS是傑克遜餐館的副廚。兇殺案發生的那個晚上,Nicole原本安排要去傑克遜餐館用餐,JS當主廚,但Nicole卻沒有去,她可能改變了計劃卻沒有通知JS,JS對此很不滿。

7.JS所謂的無懈可擊的不在場證明:他的老闆作證他當時正在給200多人做飯。然而這個餐館頂多只能容下不超過80人,當晚的客人加起來總共不超過40人。另外他的老闆當晚根本沒有出現在飯館。他老闆原本已因債務累累而被凍結了房產,並且餐館也被留置,而在世紀審判之後,原本承擔的超過15萬美元的巨額債務卻消失了,老闆沒有提供任何線索說明錢的來源。同時,JS的同事和女友都證實他當晚9:45就離開了餐館,餐館距女朋友住的地方僅僅5分鐘的車程,送完女朋友之後他一直是一個人。

8.兇殺案後的凌晨,嫌犯住處的電話響個不停,裡面有來自他祖母、母親和姐姐的緊急留言,但他拒絕接聽,直到第二天早上6點才會電話。

9.他的DNA檢測與OJ的血液遺傳特徵相似。鞋碼的尺寸與不明腳印相符,且可以打開OJ的衣櫃,拿走他爸爸的東西。

10.在Dear向多名著名犯罪現場專家、心理學家等提供了他所收集的證據,他們均認為JS應當被認為嫌犯。但是,他卻從來沒有被洛杉磯警察局、檢察官辦公室問話,也沒有把他的指紋和腳印與犯罪現場發現的指紋和腳印進行比對。JS的精神病醫生在兇案發生後立刻把他的全部醫療記錄扔進了碎紙機。

11.兇殺案發生後的第二天,OJ請了洛杉磯最有名的刑事律師「保護JS的權益」。JS一直迴避別人關於兇殺案的談話。在Nicole的葬禮上,他突然從殯儀館裡衝出,很不安,不想看Nicole 的屍體。OJ被判無罪後全家人在法庭的合影中,所有人都興高采烈,只有JS沒有表情,沒有動作。

12.他熱愛廚師的工作,但是工作時間基本沒有超過6個月,不止一次被開除或離職,因為他無法與上司相處。他的前女友認為他是一個病態撒謊者,無法控制自己的怒氣,他無法接受女人對他撒謊。

13.當Dear第一次在《洛杉磯觀察報》發表文章認為JS應當被當作嫌犯,他突然搬出了他的公寓,搬到了佛羅里達,並且賣掉了他從1993年起就一直駕駛的那輛吉普車,而這輛吉普車後來經鑒定專家檢驗,發現有血跡的熱點。

14.犯罪現場的帽子與他之前與狗玩耍時戴著的帽子極為相似,同時犯罪現場的帽子中也檢查出有狗毛以及非裔美國人的毛髮。而且,兇案之後他還戴著同類型的帽子,卻再沒有出現那頂深色的帽子。

15 .他放在倉儲室里的兇器與殺人兇器經專家鑒定相符,刀柄也與Nicole頭上遭受打擊的傷口吻合。刀鞘上還刻著JS的字樣。而且,兇案後不久,JS的手上被發現有割傷的口子。


當時檢方給出了很多有問題的證據,而這些有問題的證據是由於收集不符合程序而被排除的(不是說造假什麼的),這是程序正義。所以直接導致檢方沒有勝訴。而且根據國外司法一事不再理原則,即使後來能夠找到甚至已經找到更有說服力的證據也不能再起訴。

(我覺得李昌鈺本人都覺得辛普森殺妻了,但是根據遊戲規則,他不能說出這種話。根據遺留的一點印象寫就的答案)


唯一看法:金錢萬能!

什麼程序正義的論點純屬聖母婊瞎扯淡,且聽我慢慢講清楚理由:從最基本的邏輯來講,世界上沒有絕對嚴密的推論,任何看似確鑿的證據,都有極為微小的另外一種可能。比如說某屍體身上發現某嫌疑人的指紋,只能說很大一部分可能是該嫌疑人行兇時候留下的,剩下很小一部分可能就有無數種解釋了,雖然每一種解釋出現的概率都微乎其微。

這個時候,就是看對方經濟實力的時候了,如果嫌疑人財力不濟,律師就算水平再高,自然是各種證據鏈坐實了犯罪事實,也沒有人關心這種基本上不可能出現的無罪解釋。但是如果對方是一個有錢人,那麼就可以用金錢的力量把這種微小的可能性無限放大,直至堂而皇之的進入法庭,擺到桌面上說事。最後便是自己依靠這種近乎無賴的邏輯脫罪,而法庭也贏得了所謂的程序正義的名聲,豈不兩全其美?

至於所謂的程序正義,程序可以講適用不適用,無所謂正義或者不正義,主要是在效率和公平之間取捨而已。而且程序都得人來操作,都有可操作空間,關鍵看你的能量了不是?別拿程序正義忽悠人!

具體到辛普森殺妻案,樓上已經有仁兄把其中的證據是否採信以及原因列出表格,有興趣的可以自己看看,我不好意思盜圖。從其中可以發現,幾乎所有的有力證據都以各種原因棄用,但是有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導致這些證據棄用的事件單個發生的概率有多大?同時發生在一件案件上發生的概率又有多大?

二分之一的的十次方是一千零二十四分之一,已經近乎不可能發生了,更何況這些事件單個發生的概率遠小於二分之一呢。可是這些幾乎不可能的事卻都神奇的發生在了辛普森這個大名鼎鼎的人物身上,這種概率又有多大呢?

與無文字處讀書,這句話不光中國人懂,外國人也懂啊。

--------------------------------------------------------分割線---------------------------------------------------------

答案放上來倆月多了竟然沒有人反駁,但是也才一個贊,我也是日了哈士奇了。

補充三點:一,程序正義和事實正義的衝突無處不在,美國人大多數時候在堅持程序正義?如果是普通人攤上辛普森的案件,被判有罪的可能性都是極大的,無論是在美國還是中國,甚至很多證據鏈遠遠不如辛普森殺妻案的案件都判了有罪。

二、如果類似於辛普森這樣的案件發生在中國,自然也是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當然走得是另外一種途徑。

三、電影可以美化戰爭,媒體自然可以美化法律。這一點中國還太嫩,每當堅持程序正義的時候,可是總有一幫人義憤填膺的罵政府的(比如最近發生的辱母殺人案、之前的小攤販捅死城管案)。

最後一句,人云亦云的是傻,別有用心的是壞!


It was a victory for a rich guy named O.J.Simpson, and I was troubled by it.


@呼格吉勒圖、@念斌、@佘祥林、@趙作海、@聶樹斌、@徐計斌、@孫萬剛、@胥敬祥、@李久明、@張紹友

題主,我只能幫你到這裡了……


今年10月,OJ將獲得假釋權,最近一直在看辛普森案相關影視作品和文章。粗略表達一下我的觀點。

對本案的部分疑問:

1、時間線。本案庭審的錄像沒有全部看完,不確定庭審中對整個案件的時間線是怎麼樣確定的,至少看到各種文章、書籍、影像中對於OJ當晚10-11點的行蹤說法很多,連李昌鈺博士多次說法都不一。

2、手套。案發現場一隻手套,OJ家一隻手套。這是什麼梗?兇手先脫一隻,回家後再脫一隻?不理解。再者,手套是OJ買的(庭審時有人證人說明是他買的,而且有發票),但是他戴不上?你們去看看試手套時的錄像,反正我不覺得那個手套size不對,你們可以自己試試,要裝作戴不上一個手套非常容易,而且,他還帶著塑膠手套試戴…

3、那兩滴乾濕不一的血跡。

4、腳印。假設由現場第四人的較小的腳印推斷可能是OJ的兒子,那麼事發當時OJ兒子在哪裡?為什麼沒有比對兒子的腳印?假設後來民事法庭中認定大腳印是OJ的,那麼事發當時OJ一定在場,那麼,假設killer為多人,且OJ頂包,以OJ這種利己主義者的風格,恐怕一般人他不會頂包的吧,難道只有他的兒子了?可是又想到,如果OJ當晚在場,前妻和RON死後他丟下樓上睡覺的孩子逃逸,這種沒有父愛的行經…他會為另外一個兒子頂包?

OJ為什麼被無罪釋放。這是一個複雜的案例,大家應該都能認同不能用任何一個簡單的理由來總結這個案子,答案一定是綜合的。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1、警方在事發後種種的違反工作流程、違反常規的行為導致很多現場證據無法被採用,或是有被污染的可能性,或是偽造。很多人在爭論程序正義是否合理,個人覺得這個答案是很顯而易見的,程序不對,得到的結果至少是存疑的。我看過審判過程的部分錄像,辯方律師問當時的警方刑偵人員馮,大概表述是:你在現場提取證物—信封的時候是否有戴手套,馮說戴了,然而辯方律師調出一段錄像,錄像中馮確實用手從同事手中接過一個物品,雖然視頻中無法看清是不是信封,至少,至少他的操作是存疑的,那麼對經他手的所有物證都存疑也是合理的。辯方揪住警方這一點我覺得是完全沒有問題的,警方確實在工作中漏洞百出。

2、辯方律師夢之隊實在厲害。大家可以去看看當時審判錄像,辯方律師的技巧實在令人嘆服,尤其是最後結辯成詞,雙方對比立見高下。這時候又有人說了…OJ用金錢買自由。是不是也太偏頗了呢,他花錢買好的服務有什麼錯?難道一個人可能面臨死刑的時候還不能傾其所有找人洗脫罪名?

3、陪審團。這個部分我確實無法下結論,網上各種版本的說辭很多。陪審團黑人居多,女性居多,審判時間過長導致他們迫切想結束此案…等等。網上有一種觀點我很認同,你是否認為OJ有罪?大部分人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麼,如果你是陪審團一員,你會怎麼判。這時候很多人都會猶豫的。此案確實沒有鐵證不是嗎?

4、種族衝突大背景。連李昌鈺都說,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是一個關於種族的案子。我的理解是,即使拋開種族因素,警方的操作失當,辯方律師的高水平,沒有鐵證如山、板上釘釘,你如何評判他就是真的killer?

最後,OJ被釋放並不是說明他是清白的,只是說明沒有鐵證證明他有罪。這個結果並不單純是辯方的成功或檢方的失敗,這是無罪推定的勝利,司法無法伸張所有的正義,至少希望能不枉殺一人。PS,以上所有觀點,不接受那些死者很可憐、死者的正義無法伸張的反駁,理性討論,就事論事,世上沒有完美的制度,請勿道德綁架。


記得再看李狗嗨第二季里安藤貴和到底有沒有殺人,我感覺這就類似辛普森殺妻案。程序合法很重要。全世界人都看見他殺了人,但是法律沒有看見


jayz 在新《4:44》專輯中 很好得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the story of o.j》


我覺得殺沒殺人和能不能定罪是兩個概念 他殺人也許是事實 而定不了罪也是事實 這並不衝突


好像聽我老師說過,他在後來自己的自傳里承認殺了人。


沒親眼見,至少從網上看到的片面信息覺得他是無罪的,而且很明顯是被陷害,沒看到任何證明他有罪的信息,而且還被判民事賠償,感覺很不理解。看到回答中有很多提到程序正義和事實正義的,感覺很扯,我認為這件事反而能說明程序正義往往能達到事實正義


關於這個案件的新聞報道中我看到一句非常有趣的話 --「幾乎所有的美國人都看見兇手是辛普森,但是美國法律沒看見」,於是有人將這個案件歸咎於「程序正義」的勝利。

但是我覺得美國人之所以認定辛普森是兇手,也只是從現場有採集到辛普森本人相關的證據但他們並沒有從這些證據本身是否能夠還原辛普森作案過程來考慮的。一句話就是說,現場和你家都有你的痕迹,而且你還有家暴的歷史,所以你就是兇手。這個所謂的「血證如山」如果放在一般的任何一個普通人身上,恐怕你都吃不消。但是辛普森很幸運的是這些證據是存疑的,當然不排除他有一幫神級的辯護團隊幫他找到了這些疑點。

但拋開這個所謂的法律程序,僅從辛普森的作案動機來看,現場證據並不能表明他殺人了。而且後來「華裔神探」李昌鈺從現場證據和辛普森作案時機上推理出的結論來看,其實辛普森是直接兇手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我個人也傾向認為辛普森可能和這個案件有關聯,但是不一定是兇手。

所以審判一個人是否犯罪,如果單純的通過搜集證據和法律程序來定罪的話,肯定是不嚴謹的。如果拋開重要的刑偵過程,那麼只會造成更多的冤假錯案。

以上僅是個人觀點,不涉及專業評論,大家看看就好!


OJ有罪

從案件的幾個疑點上說吧。。

EDTA存在於襪子、後院圍牆上的血跡中,那麼手套上、野馬車和小道上的血跡化驗結果都有EDTA嗎?OJ的不在場證明有誰可以證明?如果OJ不是兇手,那麼OJ手上傷口流出的血液怎麼分布到案發現場的?或者血跡是被有心人從哪裡獲得的?為什麼手套裡面沒有血跡就能證明OJ的傷口與本案無直接關係?為什麼很難帶上手套就能表示手套不是OJ的?

都有很大的bug呀。。。


就算我看著他殺人,他也承認自己殺人,那也不一定就是事實。

更何況我沒有看到他殺人,他也不承認殺人,那就更不知道事實如何了,一切只能看證據。

有人說耳聽為虛,眼見為實,其實眼見都不一定是真實的,更何況是連耳聽都達不到的事情呢!

就像你看到一個人笑,就能說這人是高興嗎?說不定那個人只是掩飾自己的痛苦而已。

此案的判斷是,辛普森可能殺妻,但證據不充分。


是程序正義對實體正義的勝利,也是效益主義即功利主義哲學的一個體現。


程序正義的勝利,

之前在知乎有看過很精彩的回答可惜我找不到了啊啊啊啊啊啊啊!!!快來大神解答一下!!我真的是如饑似渴想要學習啊啊啊!!!


沒有殺人,他大兒子殺的。李昌鈺說的……


首先得知道他是否真的有殺人才能討論這個問題吧


推薦閱讀:

夫妻如何相處?
結婚後被以性作為懲罰,我該不該出軌?
互聯網公司長期加班到半夜正常嗎?
丈母娘扇女婿一巴掌,女婿抓著丈母娘頭髮打,我該怎麼辦?我媽這邊生氣,老公這邊也堅決不道歉!(網上看到)
你心目中理想的伴侶是什麼樣子?現實中的伴侶又是什麼樣子?如有差距,你是如何看待的?

TAG:法律 | 美國 | 殺人 | 夫妻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