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禮記》中「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哪種解釋是正確的?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 ——禮記·曲禮上

錢文忠教授在《百家講壇》中講「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意思是:士大夫也不會量刑上受到優待,老百姓不被排斥在禮儀之外。

《孔子家語》記載,孔子的學生冉有曾求教於孔子:先王規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用刑嗎?孔子作了這樣的解釋:對於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禮教駕御其內心,從而賦予其廉恥之節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不必直接定其罪名。因此,大夫犯了罪,令其自己請罪或跪拜自裁,以避諱不名之恥。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大夫也不會因有罪而逃避懲罰,即禮教在潛移默化地發揮作用。

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的意思理解為:一個枉法的士大夫是否應受到法律追究根本不成其為問題,重要的是不能用大堂之上動用肉刑這種野蠻的方式侮辱其人格。

可見孔子與司馬遷的想法相似,是對孔子的延伸。

馮友蘭先生認為:天子諸侯將管轄領地的事分給大夫,大夫以以上採用刑法以保證百姓服從。在我看來即刑罰是一種等級關係的產物,是貴族用於統治庶人的一種工具。等級高的人遵禮而行,等級低的人被用以強制性的方式。

綜上三種解讀,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哪一種對於它的產生而言是更加合適的呢?(尤其是後兩種)


問題補充中孔子和司馬遷的觀點是正確的,錢文忠老師的說法是錯誤的。這兩句話就是涉及到一種叫做「臉面」和「尊卑」的東西,說到底,是有人不太理解在中國古代,「禮法」這東西的重要性。如果非要用現代「人人平等」的觀點去套,解釋出來的內容,興許能讓人高興一下,但距離本意就十萬八千里了。

從各類歷史事件就可以看出來,所謂的「刑不上大夫」,並非「大夫犯罪不會受到懲罰」,而是「大夫犯罪會有個體面的死法」。

何謂「刑」?

這叫刑:

這也叫刑:

中國古代的重臣,通常死得會比庶民更有體面。庶民之死,其狀慘烈,而高官之死, 賜鴆、賜劍、賜綾、賜繩,除非決定你生死的那人恨你入骨,那就對你動刑,這就叫「辱」。

一個枉法的士大夫是否應受到法律追究根本不成其為問題,重要的是不能用大堂之上動用肉刑這種野蠻的方式侮辱其人格 」,這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真實含義,其他再怎麼解釋也與歷史事實不符。

至於「禮不下庶人」,古人也有相應的解釋:

禮不下庶人,欲勉民使至於士。鼓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也。

又曰:

禮不下庶人者,尊卑制度也。

意思很明顯了。

禮節上不可以對庶人還卑下。

當然這種制度已經不算太明顯了,只隱約存在於人們不自覺的行為當中。如果實在是好奇古人為何覺得「禮不下庶人」是對的,可以在酒席敬酒的時候感受一下。輩分和職位差距大的,會較為心安理得地讓對方碰低一些。如果是輩分職位差不多的情況,則彼此爭相壓低自己的杯子,這是抬舉。

「禮不下庶人」的對面,是「你比較受尊敬一些所以我對你有禮,比你卑下」。ta的杯子特意靠下,是為「敬」。


剛好在學《禮記》,我也強答一發:

這句話斷句我覺得是錯的,結合上下文,這是兩句話。

原文: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

沖遠先生的正義解釋是: 禮不下庶人者,謂庶人貧,無物為禮,又分地是務,不服燕飲,故此禮不下與庶人行也。 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

關於「刑不上大夫」的解釋,我贊同沖遠先生的觀點,但是關於「禮不下庶人」的解釋,我還有點自己的想法。

很明顯,禮不下庶人這句話的前面,一直在說的是撫式為禮的事情,那麼禮不下庶人應該也是在說撫式為禮這件事。從前面來看「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這是在乘車相遇時,如果爵位較高的人撫式為禮,則爵位較低的人應該下車答禮。但是庶人是不能以車代步的,這種情況下,如果士對庶人撫式行禮,庶人要怎麼還禮呢?《禮記》的時代是沒有單方面跪拜的禮節的,如果庶人跪而稽首,那麼士也要下車還禮,這樣 一來就無法體現出禮的等級。而如果不能下跪稽首,庶人不論躬身還是其他什麼都顯得不夠莊重。我覺得,這句「禮不下庶人」,其實在講的是「撫式之禮不下於庶人」,因為《禮記》上一段一段都是分明的,沖遠先生作正義的時候也在不同的段落首先會說「這段是說某某事」。非要把撫式為禮這件事擴展到所有事情上,我覺得是不對的。

另外還有一點:不論士大夫還是諸侯乃至天子這類貴族,畢竟是少數。少數貴族在街面上碰見了,不論撫式為禮還是下車行禮,都不算麻煩。但是如鎬京、雒邑乃至臨淄、郢都這樣的大城市,「摩肩接踵」的巨大人流中絕大多數都是庶人。要是挨個行禮,出門一趟脖子就會落枕,那樣也太麻煩了。


直接乾貨,不啰嗦:

——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製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汙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汙穢而退放,則曰簠簋不飭;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有坐干國之紀者,不謂之干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愧恥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則白冠釐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縳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冉有跪然免席曰:「言則美矣,求未之聞,退而記之.」

出自 孔子家語 五刑解

核心意思是,當官的犯了罪,不能跟老百姓一樣讓人給捆成粽子,大耳刮子招呼,割鼻子剁腳大卸八塊。應當麻溜兒的自首或者自裁,死也要死的有范兒。丟命事小,丟臉事大!

那麼禮不下庶人的意思相信題主有自己的理解了吧。

關於《家語》的爭論:

  對《孔子家語》,歷來頗多爭議。宋王柏《家語考》、清姚際恆《古今偽書考》、范家相《家語證偽》、孫志祖《家語疏證》均認為是偽書。宋朱熹《朱子語錄》、清陳士珂和錢馥的《孔子家語疏證》序跋,黃震《黃氏日抄》等則持有異議。然而一千多年來,該書廣為流傳,《四庫全書總目》曾精闢論述說:「其書流傳已久,且遺文軼事,往往多見於其中。故自唐以來,知其偽而不能廢也。」晚近以來,學界疑古之風盛行,《家語》乃王肅偽作的觀點幾成定論。

  1973年,河北定縣八角廊西漢墓出土的竹簡《儒家者言》,內容與今本《家語》相近。1977年,安徽阜陽雙古堆西漢墓也出土了篇題與《儒家者言》相應的簡牘,內容同樣和《家語》有關。這些考古發現說明,今本《孔子家語》是有來歷的,早在西漢即已有原型存在和流傳,並非偽書,更不能直接說成是王肅所撰著。它陸續成於孔安國以及與王肅同時的孔猛等孔氏學者之手,經歷了一個很長的編纂、改動、增補過程,是孔氏家學的產物。應當承認它在有關孔子和孔門弟子及古代儒家思想研究中的重要價值。

  王肅在《孔子家語》中,詳細記錄了孔子與其弟子門生的問對詰答和言談行事,生動塑造了孔子的人格形象,對研究儒家學派(主要是創始人孔子)的哲學思想、政治思想、倫理思想和教育思想,有巨大的理論價值。同時,由於該書保存了不少古書中的有關記載,這對考證上古遺文,校勘先秦典籍,有著巨大的文獻價值。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通俗的理解是,因為庶民沒有文化,不懂禮,也就不必苛責用繁瑣的禮儀去要求他們。刑法懲治犯罪,但是當時的刑罰多是肉刑,極度侮辱人格,所以最好的方式是讓犯罪的士大夫主動自裁。孔子的意思還是倡導禮,用道德去約束庶人和大夫。

這句話用了互文的修辭手法,禮和刑,互相照應,不可割裂。例如秦時明月漢時關,例如將軍百戰死,壯士十年歸。不能翻譯成秦朝的明月,漢朝的關隘。不能翻譯成,艱苦的戰鬥中將軍戰死,壯士們幾年以後平安歸來了。

禮和刑相輔相成,互相照應,不能用禮過分苛責平民百姓,也不能用刑罰過分加重平民百姓的罪責。不能因為士大夫懂禮,就不對其觸犯刑法的行為施以刑罰。但是處罰的時候,要照顧到貴族,官員以及讀書人的體面,不然如果都是黥、大辟之類的刑罰,成何體統?

但是到了後來,封建君主制逐漸加強,刑法的解釋權都在上層手裡,他們自然就把刑不上大夫翻譯為,不能對貴族或者官員施以刑罰。西周時候,有八辟制度,到了曹魏,開始了八議制度,這都是貴族的特權,而且一直延續到了清朝。

但是按照曲禮的說法,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實際上,還是對貴族有了刑事犯罪減免的特權。所以千百年來,這句話的解釋權多種多樣。


所以說道之不行久已。

如果識趣兒的自殺了事,大家都好辦。有些死扛著,既不認罪又不去死的,卡在那裡,惹很多麻煩。

比如某大師,所幸身體不好,免去一場風雨。

某雖然偷渡回國投案的愛國者,可惜不太懂禮,導致大家檯面上下不來,拖得一久,不好看了。

這叫刑不上大夫,按潛規則行事,馬糞外面光,庶人依然仰視。

至於禮不下庶人,忘記那誰誰誰說的了?法律不是擋箭牌。再說,中國人就是要管的。央視認罪了什麼的哪還講禮。


摘錄自北河:「刑不上大夫」正解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語出《禮記·曲禮上》。多年來被許多人誤解為「對庶民不必講究禮節,而大夫犯了罪則可以免予刑罰」。這顯然是與原意大相徑庭的。

在當今通行的各種註譯本中,有的仍然沿用類似的解釋。近讀楊天宇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7月新一版、2007年4月第5次印刷的《禮記譯註》一書,發現這部由出版社「邀請名家」所作(該「十三經譯註」系列叢書《出版說明》語)的專著中是這樣注釋的:

①禮不下庶人:謂不為庶人制禮。②刑不上大夫:謂不制大夫之刑,猶如不制庶人之禮。

譯文則為:

禮不為下面的庶人而制,刑不為上面的大夫而制。(頁27)

這樣的註譯與原意的差距仍然不可以道里計,亟須加以釐正。

造成這樣嚴重誤解的原因,固然可能因為《禮記》中對這兩句話沒有進行詳細闡述。但作為研究者,且是名家,卻不應以此作為可以望文生義的理由。其實,只要參閱一下《孔子家語》,原文的本義就豁然在目了。請看該書《五刑解第三十》:

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製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污穢而退放,則曰『簠簋不飭』;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有坐干國之紀者,不謂之干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愧恥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則白冠厘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

這裡講得再清楚不過,所謂「禮不下庶人」,是因為庶民們忙於做事不可能完全按禮數進退揖讓,所以應該對他們降低要求,而不必求全責備。所謂「刑不上大夫」,也不是不為大夫制定刑法,更不是大夫犯了罪可以免刑,而是為了保全他們的體面,讓他們主動認罪伏法,以避免被執法人員「執縛牽掣」或「捽引而刑殺」。這就叫「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

我們在歷代典籍中常見到的士大夫犯罪後引頸自裁的事例,就是在踐行這樣一條原則。如《漢書·李廣傳》記李廣因迷失道路貽誤軍機、導致單于逃走後,大將軍衛青本想上書為他陳述理由以求免罪,他卻沒有同意:

大將軍使長史持醪遺廣,因問廣、食其失道狀,曰:「青欲上書報天子失軍曲折。」廣未對。大將軍長史急責廣之莫府上簿。廣曰:「諸校尉亡罪,乃我自失道。吾今自上簿。」至莫府,謂其麾下曰:「廣結髮與匈奴大小七十餘戰,今幸從大將軍出接單于兵,而大將軍徙广部行回遠,又迷失道,豈非天哉!且廣年六十餘,終不能復對刀筆之吏矣!」遂引刀自剄。

不過並不是所有士大夫都能這樣知恥自愛而主動自裁伏法。與李廣同負其責的右將軍趙食其就甘願被刑吏執縛,判處死刑後又花錢贖罪(漢朝有以錢財贖罪的法律規定,贖罪收入充作軍費),免為庶人[①]。當然這樣的人是為士林所不齒的。

當然在不同的朝代,統治者對「刑不上大夫」的態度也是不一樣的。例如宋代自太祖趙匡胤起,就立下誓約「不殺大臣及言事者」[②],官員士大夫對朝政有不同意見甚至觸怒了皇帝,一般處以遷謫外放而已,歐陽修、蘇東坡就都不止一次受過這樣的處分[③](處理是否適當另當別論)。而在多數朝代,某些濫施淫威的皇帝,竟可以不經任何法律程序,因一言不合而對大臣施以「廷杖」之刑。這種惡劣的做法,始自唐玄宗,當時不過偶爾為之。至明朝則登峰造極,從明太祖朱元璋開始,重開「廷杖」之例,且由廠衛執行。首當其衝的是開國元勛永嘉侯朱亮祖,被鞭打至死[④]。成祖和仁宗、宣宗年間曾一度廢止,但到了英宗時再度恢復,且愈演愈烈。正德十四年(1519),明武宗朱厚照開創有107人同時受杖的紀錄[⑤]。而時隔不久,這個紀錄就被打破,嘉靖三年(1524),明世宗朱厚熜同時廷杖134人[⑥],其中16人當場死亡。上百人被扒下衣服,排在太和殿下,上百根棍子同時起落,一時間聲響震天,血肉橫飛,其慘烈之狀,絕無僅有。而廷杖的緣由也是無所不有。劾嚴嵩,論妖僧,諫萬貴妃干政,要廷杖;諫元夕觀燈,諫武宗南巡,諫嘉靖勿服金丹,也要廷杖。像這樣士大夫沒有任何尊嚴的年代,也恰恰是歷史上政治最黑暗的時期。就連著名哲學家王守仁(陽明,1472-1529),也在正德元年(1506)因反對宦官劉瑾製造冤獄被廷杖四十[⑦]。據此可知,儘管古聖先王最初提出所謂「刑不上大夫」時用心良苦,在許多情況下卻只是一句空話。

(北河,山東寧陽人,文史研究者,現供職於濟南某高校。)


可參考百度百科,對於《禮記》這種經典,其解釋應當多參考古人的注釋,而不是只依我們現代人的眼光來看,畢竟其成書距我們現在已經很遠了,而且很多思想觀念以及制度都不相同了,《十三經註疏》裡面的《禮記正義》很值得參考。

孔子與司馬遷的解釋都挺對的。

東漢鄭玄注云:禮不下庶人,為其遽於事,且不能備物。刑不上大夫,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

鄭玄認為「禮不下庶人」是因為庶人有很多繁瑣的勞動等事物,沒有充足的時間來學習以及實施禮,並且按他們的經濟狀況,也不能完備禮應當具備的一些事物。「刑不上大夫」是指大夫及其以上的人犯法之後,不直接定罪,「在八議輕重」。

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定罪後,不使用殘害肢體的刑法,而是首先選擇或勸其自裁,以礪臣節;其次「戮於朝」(殺死在朝廷)。同姓貴族有罪,則由甸師執行,秘密暗殺於郊野(參見《周禮·甸師》)。——(百度百科的解釋挺對的)

唐孔穎達正義云:禮不下庶人者,謂庶人貧,無物為禮,又分地是務,不服燕飲,故此禮不下與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禮謂酬酢之禮,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見禮云:庶人見於君,不為容進退,走。張逸云:非是都不行禮也,但以其遽務,不能備之,故不著於經文三百威儀三千耳,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

孔穎達認為「禮不下庶人」是因為庶人貧窮,沒有實行禮應當具備的很多事物,又必須要勞作,所以禮並不要求庶人也必須嚴格遵從,庶人只需要安於自己的本分,在土地上耕作就行了。他還引用了漢代的《白虎通》裡面的觀點,還有張逸等人的看法,來證明此觀點。

可見,對於「禮不下庶人」,鄭玄、孔穎達等人都認為是庶人並沒有實施禮的相關能力,因此不強求他們也必須按照禮的要求來行事,只需要做好自己的本分就好了。


刑不上大夫_百度百科

禮記(儒家經典書籍)_百度百科

為什麼提問之前不問一下百度。= =

唐孔穎達正義云:禮不下庶人者,謂庶人貧,無物為禮,又分地是務,不服燕飲,故此禮不下與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禮謂酬酢之禮,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見禮云:庶人見於君,不為容進退,走。張逸云:非是都不行禮也,但以其遽務,不能備之,故不著於經文三百威儀三千耳,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

唐孔穎達正義云: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張逸云:謂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賢者犯法也,非謂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則以八議,議其輕重耳。

禮記 曲禮上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

撫式:乘車時,身子前俯,兩手倚憑車前橫木


《漢書 賈誼傳》里講過這個

廉恥節禮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亡戮辱。是以黥劓之辠不及大夫,以其離主上不遠也。

。。。

故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厲寵臣之節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不廉,曰「簠簋不飾」; 坐污穢淫亂男女亡別者,不曰污穢,曰「帷薄不脩」;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罷軟,曰「下官不職」。

。。。

是時丞相絳侯周勃免就國,人有告勃謀反,逮系長安獄治,卒亡事,復爵邑,故賈誼以此譏上。上深納其言,養臣下有節。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至武帝時,稍復入獄,自寧成始。


禮賢下士 對有身份的人的讚美?

為什麼讚美?因為是少數


大禮不下庶人,肉刑不上大夫。


說點個人理解

對於「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把其中的上和下翻譯成要求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白話就是:不要求庶人行禮,不要求大夫行刑。

這其中「刑」與「禮」是相對的。「禮」針對的是貴族,「刑」針對的是被統治者。

先秦的貴族可以分為「天子」、「諸侯」、「卿大夫」、「士」這四大階層,他們也主要是「禮」所約束的對象。他們之下的庶民和奴隸是不被要求用禮的,因為禮很繁複,需要專門的學習,一般平民既無必要,也無條件。

四等貴族中的「天子」、「諸侯」、「卿大夫」都是有封地,都是擁有行政權,都是統治者,並且還有軍隊。

諸侯是天子的封臣,卿大夫是諸侯的封臣。天子有「天下」,諸侯有「國」,卿大夫有「家」,這就是天下國家。
「士」作為貴族的最低一級是沒有固定封地,而且「士」也不能再向下分封。當士人不再為「天子」、「諸侯」、「卿大夫」做事的時候,原來給他們的土地是可能被收回的。

所以士人雖然也是貴族,但他們也是可以被用刑的,因為他們並不是強大的統治者。

刑是為了服務統治者的統治而產生的,統治者之間實行禮。想對「天子」、「諸侯」、「卿大夫」用刑,那結果很可能就是戰爭了。

比如,春秋時晉國有六卿,其中三個就是後來分晉的韓趙魏三家,他們的勢力比一般的諸侯國還要強大,晉國的國君想對他們用刑也要非常謹慎。一旦決定對付他們可能,打仗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對卿大夫用刑是顧慮重重的,能不用就不用。

同時還可以比較一下「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句話。

法家治理秦國,廢除封建制,實行郡縣制,把土地的行政權從諸侯與卿大夫的手中收回,天子成為唯一的統治者。

諸侯與卿大夫一旦失去了統治權,變成被統治者,那成為被法辦的對象也就是理所當然了。這種情況下,即使你是天子的親兒子,將來還可能當皇帝,只要犯了法,只要還沒繼位,也可以依法辦理你。

法家的法,主要就是刑法,古代的刑法往往都是殘害身體和有侮辱性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說的不是之前王子違背禮或規定就不受處罰,而且說王子違法後要和庶民一起接受刑法。

比如,商鞅要對秦國王子駟實行的是劓刑,也就是割掉鼻子。當然最後是他的老師受的刑。在這之前他們可是罰款就可以免刑了。

總結,先秦的大夫不同於後世的大夫。先秦的大夫有領地,有行政權,有家臣,有領民,有軍隊,事實上可以把卿大夫看成是一個國王。想對一個國王用刑是非常困難的事。

相比之下,「禮不下庶人」理解起來就簡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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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看《禮記》中的翻譯如何:

找的三個版本翻譯與咱們普遍理解的差不多,怎麼理解?以上解釋很清楚。

但有些人就不願意了,咱儒家怎麼能說出這種尊權貴賤百姓的話呢。這不,有人代我們問了。

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製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

好問題,孔子這樣回答: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所坐不廉污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污穢而退放,則曰「簠(fu)簋(gui)不飭」;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帷幕不修" 也;有坐罔上不忠 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 ;有坐罷軟不勝 者,不謂之罷軟不勝,則曰"下官不職" 有坐干國之紀 者,不謂之干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凡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不責之以備禮也。----------《孔子家語·五邢解》

我們來看孔子這番解釋,表面上他說的頭頭是道,條理清晰,冉有聽完說「言則美矣」,但仔細一看,孔子這個回答實際上承認了「就是不對庶人以禮相待,就是不對大夫以邢相加,就算是死也讓他體面的死」這個解釋。還有最後一句,「不責之以備禮也」在我看來很搞笑,只因為百姓忙於生計不能學完備的禮,就不對他以禮相待?這跟「何不食肉糜?」何其相似。

以上應該解決了題主的疑問,畢竟孔子自己都這樣說。

在封建早期社會,以禮治貴族,以刑治平民。後期,儒家要求不僅治貴族以禮,而且治平民以禮而不以刑,這實際上是要求以更高的行為標準用之於平民。在這個意義上,儒家是革命的,時代在發展,早期儒家的階級觀念也漸漸淡化。以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日後大概也會帶有進步性吧。

另外,錢文忠的解釋我不認同。

以上


禮不下庶人,是因為當時禮教尚嚴而禮文繁瑣,越禮等同越法,分分鐘賠上性命。庶人沒有修習過這些禮文禮法,禮若要下庶人,豈非置他們於險境!?!

刑不上大夫,那是因為大夫是官階名稱,不能污辱。真要上刑,必先奪其官階,廢為庶民或官奴,方可受刑。

------

Joseph Needham則有下面看法,聊備一說:

他認為禮是統治階層遵守的自然法,而法則是他們頒布出來,用以管治他們轄下的老百姓的成文法,而他們自己卻不用遵守,所以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然而,這個說法,顯然不是春秋以至整個社會對這句話的理解。當時社會禮、法並舉,「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大戴禮記.禮察》,並提倡「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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