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檀弓》中「死而不弔者三:畏、厭、溺。」這句話何解?
畏,有說被刀兵殺死,有說畏罪死,有說冤死。
厭,至今找不到。溺,估計是淹死吧。而且為啥呢?
畏、厭、溺,厭同壓。
畏、壓、溺。方氏曰:戰陳無勇,非孝也,其有畏而死者乎?
君子不立岩牆之下,其有壓而死者乎?孝子舟而不游,其有溺死者乎?
翻譯成現代文是這樣的:
1.要上戰場了你嚇尿了,臨陣退縮,當了逃兵。當了逃兵也就罷了,你還因此死了,這樣的死者,不弔。如果覺得難以理解,可以想像一下一個你喜歡的球隊在決戰的時候沒一點拼勁兒,甚至直接放棄比賽帶給你的憤怒感吧。
故畏者不弔。2.閑的沒事兒,你非站危牆之下,結果被砸死了。世界上有那麼多值得嘗試的事情你不去做,非干這事兒,還覺得這叫勇敢。故壓死者不弔。3.
你不為自己著想,也該替關心自己的人著想。「壹舉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徑,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遺體行殆」,意思是說,逞能而死不值得同情。故飆車而死,醉駕而死,有船不坐非游過去……還因此淹死了,不弔。《禮記》這麼說,主要是勸誡人們要為正事而努力,不要因為不值得的事情而死。對於「非正命」,俗謂之死了活該的死法,《禮記》鼓勵對其進行精神上的藐視,並不是只要是這三種死法就不去弔喪。謝邀,按照約定,清明之前我把這題發出來。還有一題,爭取午前答完。不和大家一一問好了。請見諒哈,^_^
此為橫死不哭吊也。吊者,是六世以往之禮,免是五世以往之禮。出五服而吊,而演變到後來就是下面這些內容。問禮記讀到什麼程度的朋友,請以此為例做個參考。一般領會到這個地步,就足夠了。
首先,要知吊哭之禮,實為問終,斷別,助喪三事也。是死而未葬之禮。生死之別,陰陽殊途。就此斷見,以終其交。而助喪是在最開始的階段,提供一些平穩的保證,這反倒是出自最原始的吊禮。哭吊已畢,兩不相干,互不牽掛;而禮必有實,以為助喪也。
其次,輕身忘孝者不弔。
天地父母予爾之生,不能任爾糟蹋,輕賤己身者,禍害祖宗氣血延續,是為不孝,不守其本,不當其職,非禮也。所以儒家明確反對輕身自殺。但捨生取義又當別論。這裡只是講大原則。不要鑽牛角尖。而這三類都是算輕的,也算不上自殺,但儒家典籍有一個很常用的手法,就是以輕喻重,或者以重喻輕。連不小心致死都不得吊禮助其喪。何況自裁之人。
畏者,人或以非罪害己,畏而不得分說,而為之害者也。也就是日後獄師審案必有畫押之說,而訟師的來源也是此事。除非大罪已成,不然都要據理力爭,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先人氣血延續,這最起碼是最初儒家的認識。否則,仍是含冤。有凶氣。
厭者,也就是君子不立危牆之下。厭就是壓,這兩字古時通用。不小心被砸死的人。壓死之人,多有凶,不得吊。
溺者,就是自大逞能不坐船,不走橋,逢河入水潛泳而死者。水火之難者多有凶。
其次,橫死者不弔,不當死而死,怨凶之氣有一定幾率被放大,再去哭吊,會造成沒有必要的損失。而且這樣的死者,沒法按照常禮度之。一般不會停殯太久,即便今日,也不會大肆弔唁。
最後,以輕喻重,這三種代表輕身亡性之輩,泛指所有橫死有怨凶之人,以此輕事比喻自殺之人更加不妥。而皆不適合吊而助其喪。因為他們不是自然死亡啦。魂不歸處,問不得終,一味助喪,適得其反。再具體下去,得知道死後咋回事啦,但這不該非專業人士知道的。所以請記住結論,愛護自己的生命,不要自殺,慈悲請先從愛護自己生命開始,自己好,自己旁邊的人才能少受連累,進而才會得到助益,而努力活下去是人的本性,沒有必要為此羞恥。
而橫死自殺之人,不用弔唁。不是啥硬性的規矩,而是為了死者舒服,活人少些麻煩啦。
我們講的東西是有師說配上家法的。所以很多內容不會再任何註疏上找到。
這段就是我準備給作道士的學生講課用的大綱刪減兌出來的。^_^。大家體會下程度就好,現在基本用不上的。我們關鍵是傳承文明,而非實用主義的技工培訓啦。
大體就是作死而死不值得同情。
通俗的說,就是慫死的,作死的,裝逼死的,都是該!
把「吊」念成三聲就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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