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坐」這種懲罰方式效果究竟如何?怎麼解釋它的正面/負面效果呢?

株連:因一人有罪而牽連他人。

唔,這裡說的也未必是「有罪」,最簡單的,小學的時候分成小組,組裡一個同學沒交作業就全組陪著受罰,這種也算。

見過因為這樣的制度而「先進帶動後進」真的全體進步了的,也見過一群人欺負拉後腿的那個欺負到極難看的地步的,還有戰國時秦國那種「連坐」而集權的。

於是,這樣的懲罰制度,究竟是有利於還是不利於一個團體的凝聚力呢?對於團體中的「個人」的影響呢?以及,可以用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理論解釋嗎?


謝邀。問題中要問的實際不是株連。株連是古代一種一人犯罪(通常是犯上的大罪),株滅全家乃至親屬,甚至牽涉到其他有一定關係人員,鏟草除根,趕盡殺絕的一項嚴刑峻法。問題延伸到後面,真正要問的是團體與個體的關係,即個體做出了有利於或不利於團體的事時,應當如何處置為好?下面就此談點看法:

一、團體以保證每一個個體獲利,為一切制度建設和行為規範的正當性理由。團體成員承諾服從相關規定。

二、團體成員以資金、資源、工作能力大小等作為獲取不同利益的依據。

三、不能執行團體規定的,不能履行職責的,將損害團體利益,損害團體的利益,則意味著損害個體的利益,必為團體所不容。貢獻大者獲獎。

四、社會同時存在眾多團體,個體如不滿於這個團體,可以選擇另外的團體。

這和株連完全是兩回事,起於皇權制度下的株連,被株連的對象,要麼有本事逃亡,逃不掉,只有死路一條。而團體中的成員是離開,別處再尋生計。

團體的情況和提問中所說的小學學習組的情況,也有所不同。小學生還處於學習和培養能力階段,一個學生沒交作業,了不起是全組受批評或不被評先進,教師的初衷,無非是想培養一種集體榮譽感和互相幫助的精神,初衷沒錯,如果未達到目的,可以換更恰當的方式。

團體中有些崗位,也特別需要協作,呈現為一種集體貢獻,如果因為你的「短板」而讓集體貢獻受損,而你又無法改變「短板狀況,團體可以調離或辭退,你也可以選擇離開。

團體也會有些讓人尷尬的法則:

比如兩軍對壘,戰鬥正酣,有人臨陣脫逃,連長一槍把他斃了,穩住了陣腳,打了個勝仗。這叫不叫軍法從事,軍法是個什麼法,我不懂軍事,不清楚該怎麼看,反正事情就這麼發生了。

再比如,有一個引起人們討論的假設,一條大海風浪中的船隻,船上有5個人,丟下一個人,船可能衝出去,否則5個人都會完蛋,怎麼辦,丟掉誰?

這些屬於特殊情況下的特例,發生的概率很低,應當與通例相區別。

株連是從最有利於皇帝老兒的統治地位去考慮的,手法極端,臣民不過是他手上可以隨意宰割的一塊肉,難逃一死。而團體的規則,是從團體以及團體成員的利益上去考慮的,這是一個自由人的聯合體,對各種趨利避害行為下,可能對個體構成的這樣或那樣的傷害,會依據規則,以多種不同方式,作出不傷害被傷害者合法權益部分的處理。

無論從社會學和心理學上看,普通人或者一個群體,都是趨利避害的,都講究最小代價原則,同時也講究代價的警示意義。在這個範圍內,形成的獲得大家認同的規則,是合理的、必要的。將這種情形和株連攪在一起,就成了一個無法說清的問題了。


凝聚個屁,株連是凝聚的反義詞好不好!連坐其實就是逼著人互相猜忌,分散他們的力量,有利於統治者的統治,是利用人性最陰暗自私一面的卑劣手段,沒有正面效果,負面效果是讓每個人都認為除我之外皆是魔鬼。


基本上,株連和酷刑都是示弱的表現,政權不穩固,沒有足夠強大的行政體系和經濟力量來維繫政權,只能用這種殺一敬百的威懾來鎮住人。結果就是惡性循環,就打成一死結了。


只要有集體,就有連坐制度。連坐是客觀存在的,是一種工具,本身並不帶有價值取向。

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美國人民選舉了特朗普做美國總統。那麼哪怕對於希拉里,除非她放棄美國國籍,特朗普也是她的總統。


我覺得用同學沒交作業這個事例來反駁連坐不應該存在,是不合理的,同學之間不存在血液親情關係,沒有約束力,連坐對於預防家族式腐敗是有很好效果的,我想沒有多少人寧願去貪污腐敗而牽連到自己的父母,老婆孩子的吧,現在的那些貪官貪那麼錢,家人全部送出國,貪污的錢幾輩子都用不完,犧牲我一個,幸福我一家,即使最後被抓,也只罰我一個人,而且還不是死刑,換做是我,我也願意!要是換個角度思考,如果官員貪污腐敗,家人一併受罰,相信絕大多數都不會冒這個險還去貪吧,所以家人必須要盡到相互監督的責任!


株連適合集權統治,尤其是在入侵它國時。當人們涉及到自身甚至是家人安危的時候,一般不會做出頭鳥。當年日本人在東三省不就是這麼乾的么?個人覺得這個很有震懾力。當然,放在古代,對於統治階級來說,他們需要的是平民的臣服,是否能按時交糧,戰時能不能拉幾個壯丁出來,我覺得是考慮這些問題,而平民百姓是否樂意是否自願就不在考慮範圍內了。

但是對於一個團隊來說,我覺得是多了一份煩惱和焦慮,凝聚力肯定會有所減弱,一個人做不好害其他人都受處罰,每個人心裡都有了一個擔驚受怕的念頭

如果說心無雜念的去專攻一件事,自然順水推舟。

但是,如果說團隊領導者有好的口才,應該也能讓整個團隊拼搏一下。個人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例子,有的話還請分享。

心理學不懂,坐等高人並學習。

以上就是個人的一點點看法了。請指正


群眾是愚蠢的!

在連坐之下有的更多是欺凌與暴力,首先團隊會對犯錯之人進行一次凈化,因為這讓他們的利益受損了。

但是,規則制定者確沒多少人在意,也就是真正欺凌他們的人反而行為正當化了。

簡單粗暴有效,對於教育者來說這種方法非常失敗,它肯定了人性中的惡(自私)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這種心理真是太好用了。。。。。


於是,這樣的懲罰制度,究竟是有利於還是不利於一個團體的凝聚力呢?對於團體中的「個人」的影響呢?以及,可以用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理論解釋嗎?

能夠達到連坐的效果,那麼必然是建立在一個集權的組織和文化里。

話題於是轉換為:集權的利弊討論。連坐制在集權制度下的使用場景有哪些。

對於教育來說,連坐制肯定不是一個好的方式。老師的身份就是極權的代表。

教育應該給予學生自由的思想。而不是老師利用權力而人為創建出來的本來不存在的集體利益。

如果老師能夠利用自己的權利,創建幾個培養集體感的合理的場景來利用連坐制也未嘗不可。

例如:夏令營搭帳篷等集體活動。懲罰輸掉的團隊去找乾燥的木條來生火。

如果把個人從集體剝離出來,個體永遠是弱者。

教育應該給予學生個體自由的思想。


連坐,起源於周朝。商鞅變法建立了「連坐制」內容包括: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勞力以上的都必須分居,獨立編戶,同時按軍事組織把全國吏民編製起來,五家為伍,十家為什,不準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 這種嚴苛的法律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國家直接控制了全國的勞動力,保證了賦稅收入。統一後秦國將此推廣至全國。這種制度是封建制度。

連坐制度所打擊的是與犯罪有一定社會關係的人,是定罪而不是刑罰,因此可稱此項法律制度為「關係法」歷史中注重親疏,嫡庶關係的宗法制是封建法制所要維護的主要社會關係,連坐制度與宗法制度相伴整個封建文明始終,共同調整維護了幾千年的社會秩序。社會總是在不斷的淘汰中進步,而專懲人情罰關係的連坐制度具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這本身說明其具有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進步合理的一面,那麼這些是如何體現的呢? 戰國時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曾有過一段精闢的論述《制分》「是故夫治之國,善以止奸為務,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關乎治理也,則使相窺奈何?日:蓋里相坐而已,禁尚有連於已者,理不得不相窺,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志,窺者多矣。如此,則慎已窺彼,發奸之密,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奸者必株連刑,如此則奸類發矣,奸不容細,私告任坐使然也。」

這段闡釋將「人人自危,戶戶自保」彼此監督的連坐制度的分化瓦解作用揭露無遺。連坐制度的產生有其必然性,華夏民族單一的農業生產資料的經濟特點決定了其安土重遷,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的依賴血緣維繫的封閉生存方式,其教育環境也相對獨立封閉。

這從許多邊遠鄉村十里不同音,隔村不同俗,一村一姓的遺風中尚可見的一斑,而連坐實際上是對這一封閉教育形式的批判和瓦解,是基於帝王統治利益而對宗法制社會關係所作的調整和規範,使宗族社會統一於王法之下,用禁尚有連,造成宗族社會中人人自危自保,人人執法的法治形勢,客觀上起到促進普法,統一法制的作用。


對於不要命的犯罪者,很有用,類似於目標隨機的連環殺人案。

其它不適用。


我認為連坐本身的出發點是好的,只是後人濫用而已

我理解的連坐的本意是:你們都別犯法啊,也別讓身邊的人犯法,如果身邊的人犯法了你們就要舉報,否則你也要跟著倒霉,如果你想犯法,請想清楚,你一旦犯法,你的家人,你身邊的人都有可能跟著遭殃

並且秦律也有很多的細化規則,比如不知情者不會被連坐(應該僅限輕罪吧)

還有如果有人遭劫,周圍多少多少範圍內的人如果不施救,也要被連坐

這已經不是鼓勵見義勇為了,這是逼著見義勇為,但見義勇為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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