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一笑事件中,是否有人涉嫌詐騙罪?如果是,誰有資格起訴?
#羅爾為女兒籌款事件#【針對羅某笑治療費用通報】通報稱:截至11月29日,三次住院總費用合計為204244.31元,其中醫保支付168050.98元,自付36193.33元,三次平均自付費用佔總治療費用比例為17.72%。(來源新華網官博)
深圳市兒童醫院已公布詳細費用清單:
得到一些新的消息,同時閱讀了大家的答案和評論後,對於一些問題,特別是羅先生的主觀故意,有一些不同看法,與大家討論。為了邏輯通順,更新放在最後。
刑法狗簡答一下,拋磚引玉。
結論放前面,若我是一個民警,面對已有證據,我會立案偵查;如果我是一個檢察官,面對當前證據,我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無法補得新的證據的情況下,我會提請檢委會作存疑不起訴。微信對我來說只是一個替代簡訊的工具,附帶轉賬功能,許久沒有的看過朋友圈。羅一笑的事情,還是在飯桌上聽別人說的。聽到這件事,我的第一反應就是「騙流量的」。不過,這個行為是否屬於詐騙呢,司考以後就沒有再做過案例分析的我不禁蠢蠢欲動。違法性和有責性阻卻事由不作贅述,以下僅討論該當性。詐騙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獲取財物。判斷主觀要件的時候,我們不僅要聽其言,而且要觀其行。就羅先生目前所表現出來的行為,因為缺少第一手資料,也沒有相關經濟賬目的支持,目前可以看到的是羅先生接受了大家的打賞,也享受了,微信文章引流帶來的利益,我只能給這個主觀方面掛一個存疑。主體,不多說,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這一點將結合客觀行為作具體分析。本罪的客觀方面,一是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二是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錢財。回到本案來看,首先,羅先生有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有的
在這段文字里,羅先生不僅虛構了事實(我們花不起這個錢),而且隱瞞了真相(笑笑的醫療費用大部分已經報銷,家屬承擔的僅僅2萬元),那麼是不是羅先生的所作所為就已經構成詐騙了呢。這就取決於,是否使得受害人,作出不合理的財產處分。微信引流帶來的收入,因為沒有使被害人處分錢財,不能認為是詐騙所得收益。其侵犯的客體,也不是公私財物,所以「騙流量」不能成立詐騙。下一步要分析的就是讀者對這篇文章的讚賞。1、主觀故意方面
之前我在主觀故意方面掛了一個存疑,經過一天的發酵,更多事實浮出水面,當事人也出來表達了觀點,結合這些新證據,目前我更傾向於羅先生具有主觀故意。在刑事案件中主觀故意的認定不能單單憑藉嫌疑人的自述,要結合其客觀行為判斷,如前幾天法制頻道的一期節目報道了一起以網戀形式進行詐騙的案件。犯罪行為人稱她向受害人要錢的原因是因為她覺得自己配不上受害人,想借著向其提出錢財要求,使得被害人主動和自己分手。如果據此認為行為人沒有主觀故意顯然是不對的。回到此次事件,羅先生作為一名受過良好教育,且有多年媒體從業經驗的成年人,應該說對於此次事件可能造成的後果是有清醒的認識的。羅先生自己也承認文章內容不屬實,那麼發表該文章的目的是什麼?開放讚賞的目的是什麼?最為重要的,微信轉賬是需要接收的,羅先生接受了網友的轉賬,說他沒有佔有財物的目的怕是說不過去吧。作為一個成年人,他應該能能意識到網友的轉賬是基於文章中的不實信息(期待更多轉賬附言以及對話信息),他有沒有就此作出說明?至於有答案說因為他沒有上輕鬆籌等平台,而是發了公眾號文章,沒有直接說要錢,而是求轉發。所以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我覺得這僅僅是一個手段問題,說得難聽點,是一個話術。要是不想要錢,可以不開放讚賞功能,最起碼,可以不接受轉賬。事實上,如果這篇文章發在了輕鬆籌,很可能不能引起如此大的反響,也無法籌到這麼多錢。2、客觀行為方面因為笑笑是真的生病了,所以有人認為這不是虛構事實。本案的核心事實不只是笑笑生病,而是在家裡有個白血病患兒的情況下,家庭無法負擔醫藥費用。事實上很大一部分成功的騙局都是半真半假,比如當年的萬畝大造林,也的確有林地,這就不是騙局了嗎?繼續更新3、羅先生聲稱將成立基金會,將錢用於白血病兒童治療。如果他真的這樣做了是不是就能證明他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呢?並不是,對於詐騙來說,財務一旦完成轉移,即為既遂,犯罪行為人如何處置錢款,不影響犯罪的成立。簡單說,劫富濟貧,也是搶劫,大義滅親,也是殺人。目的和動機只能作為酌定情節。(順便說一句,私人基金會那筆爛賬。。。呵呵)再寫下去,就太長了,關於一些評論區的個性問題,就留在評論區討論。下筆千言,不知所云,感謝每一位閱讀者的時間。手機打字,如有錯漏,請多包涵。一點拙見,歡迎各位同仁討論。
在知道他有三套房,有車的時候,我都不認為他是騙子,直到我看到對他的採訪,我才認定,這就是一個白眼狼
謝邀。詐騙是公訴罪,當然要由檢察機關公訴。但從現有的情況看來,暫時不能定為詐騙,因為無論小銅人還是羅爾,都沒有號召捐款的行為,只是一次炒作而已。而詐騙罪要求「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除非有證據顯示其公眾號發文和號召轉發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否則很難認定詐騙罪。 說著說著,突然發現好像get到了什麼邪惡的新技能……在互聯網消息真假難辨的情況下,請大家紮緊錢包,不要盲目獻愛心。有太多等著吃網民愛心生存的怪獸了,且目前還沒有一定能打死這些怪獸的法條。
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就是一個堆砌證據的過程,至於你構築的是銅牆鐵壁還是殘垣斷瓦,不取決於你熟知多少種刑法理論,也不取決你能背誦多少刑法法條,最終起決定性因素的還是這些證據磚瓦之間的粘合劑: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
羅一笑事件展現給我們的表面事實可能是這樣的:小女孩不幸患病,父親隱瞞了財力和真實開支,寫了一篇傳遍朋友圈的短文並且收穫了巨額經濟利益。看到這裡,很多人就十分草率的拎出了兩個關鍵詞「隱瞞財力「、」獲得利益」,同時先入為主的認為隱瞞財力是為了獲得利益,這樣就順理成章的套入刑法理論:羅父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構成詐騙罪。
在這裡我要說的是,事實可能並不像表面呈現的那麼簡單。仔細查閱了相關的媒體報道、微信資料,有兩個問題無法迴避:1、如果是為了騙錢,為什麼要靠打賞?為什麼不用眾籌平台?
微信打賞每天的限額是5萬元,很多網友都反映在給羅爾打賞的時候碰到限額問題,有些人為了打賞專門早起但都打賞不進。可見如果要騙錢,選擇一個每日有限額的收款渠道,顯然是在作繭自縛。相反一些網路眾籌平台,例如「輕鬆籌」、「騰訊公益」等,本身有一定的平台優勢同時籌資項目可以直接接入朋友圈進行微信轉發,更重要的是籌資的金額可以自行設定,按照羅一笑的情況(白血病)籌資金額動輒可以達到百萬級別。也就是說同樣百萬級別的金額,用微信打賞的方式騙錢可能需要長達20天以上(如果你認為20天很短,請參考「公共事件七天彌散定律」),而用眾籌加微信轉發模式,則會有無限可能。羅爾本人在文章下面評論「沒心情求助騰訊公益」,說明他是知道有眾籌這種求助方式的存在。而「沒心情」的可笑借口,顯然在文章描寫的「女兒瀕死、無力搭救」的情況下是說服不了任何人的。這一切只能說明一個問題:他關注的根本就不是錢。無法打賞的情況,如下圖:
其他眾籌平台,如下圖:
2、小銅人公司附條件捐款,醉翁之意不在酒?羅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明確表示其和小銅人公司進行過協商並達成協議:小銅人公司在其公眾號「P2P觀察」中推送羅爾的文章,每轉發一次,小銅人給羅一笑捐一塊錢。這裡面有兩個問題:一、小銅人公司願意幫助羅爾,但條件是文章大量轉發。二、羅爾想獲得小銅人的幫助,但前提也是文章大量轉發。暗含的邏輯就是:文章沒人轉發,一毛錢也拿不到,文章轉發越多,捐款也越多。一切的關鍵點毫無疑問就是文章的轉發量。在這裡我禁不住想問:「小銅人公司如果想捐款,直接捐不就行了?!羅爾想要獲得幫助自己直接發文籌款不就行了?!為什麼要搞這麼複雜呢?」如果你還認為羅爾這篇文章是為了騙錢,那這些矛盾都無法解釋。如果你把焦點放在公眾號的轉發量上,那麼羅爾放棄更為便利的眾籌渠道選擇收款有限額的微信渠道;小銅人公司不直接捐款而對羅爾的文章轉發量進行考核,這些矛盾就都順理成章了。這就是一場徹頭徹尾的微信號營銷。回到法律問題本身:詐騙罪,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要構成詐騙罪,不僅要考慮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行為,還要考慮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通過上面我們對羅爾主觀心態的分析,其撰寫部分內容不實的短文,雖然屬於隱瞞真相的行為,但其主觀上為的是博取大家同情,換取大家對文章的轉發,起到推廣公眾號的目的,那麼就無法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所以不能構成詐騙罪。雖然羅爾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在道德層面是極為令人不齒的。—————————分割線——————————哎,小孩可憐。來源:http://mp.weixin.qq.com/s/qMJIlCfvFYn-KuxAtzPaLw
首先說明,本篇可能會有點兒枯燥,但基本都是乾貨,歡迎理性討論。我將盡量避免涉及對人物的價值判斷和道德推理,不講反轉與反反轉、嘲笑與反嘲笑的故事(當然如果有人願意聽,等事情沉澱一下亭主可以談談)。
以下將主要討論這幾個方面:第零,羅一笑事件的基本事實,作為其他討論的前提;第一,非直接性的誘導分享和讚賞募捐,是否違反微信公眾平台規範;第二,個人求助或家屬扶助,是否觸及慈善法;第三,羅爾的行為是否構成民事欺詐,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第四,羅爾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詐騙,可能承擔何種後果。
0. 羅一笑事件基本事實
詳見鏈接。
1. 非直接性的誘導分享和讚賞募捐,是否違反微信公眾平台規範
詳見鏈接。
2. 個人求助或家屬扶助,是否觸及慈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已於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
這裡不討論是否騙捐(參見下一部分),僅就能否適用上面這一條即羅爾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非法公開募捐進行討論。需要說明的是,慈善法沒有禁止個人求助或家屬扶助,但個人求助與公開募捐的界限,卻是相對模糊的(是否具有利他的公益性或許是判斷標準之一)。
僅就公開發布的文章來看,如上所述,「羅爾」和「P2P觀察」沒有明確要求募捐,無法被認定有募集目的,也無法被認定其讚賞是募捐行為。讚賞資金用於治病,完全可以看作「賣文」求助。而小銅人向羅爾捐款則只是二者之間的合同,雖然該合同的標的額與轉發數有關,但這顯然不是公開募捐。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獲得的資金客觀上已經遠遠超過了個人求助的範圍(即使按照羅爾誇大的說法),而羅爾表示的捐助其他患病兒童和超額資金成立基金會等,則顯然不屬於個人求助或家屬扶助的範圍。前一點涉及個人求助和公開募捐的界限是否可以通過客觀結果判斷,暫且不提(個人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要綜合主客觀判斷),後一點則確實有可能將羅爾的行為界定為非法公開募捐。
據稱民政部門已經介入調查,如果不考慮政府和政治因素,本案有可能成為我國慈善法第一案。
3. 羅爾的行為是否構成民事欺詐,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有媒體稱,羅爾沒有發布虛假信息,因此不構成欺詐,這種說法若不是刻意洗地,就是撰稿人主觀臆造。
來看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具有不正當性。
本案的關鍵是:是否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欺詐與錯誤認識是否有因果關係;錯誤認識和意思表示是否有因果關係。
首先,羅爾確實隱瞞了真實情況(甚至對一些事實進行了誇大),而且基本可以判斷這是故意為之而非過失。不過,這裡的問題在於,只有故意隱瞞有告知義務的真實情況,才可能構成欺詐。而求助或募捐時是否有義務告知諸如自身財產狀況、當前醫療花費等情況,比照相關法律規定(如,募捐須保證知情權),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一般社會觀點,可以說這樣這樣的告知說明義務是存在的。
其次,這樣的隱瞞是否造成了讚賞者或捐助人的錯誤認識。可以說,有相當大的一部分人因為羅爾的故意隱瞞和誇大,錯誤地以為羅爾和羅一笑的現狀非常危急,而這樣的認識程度超過了真實程度。或者說,如果羅爾沒有隱瞞和誇大,這些人對其現狀的認識會有顯著差異。
最後,這些人的讚賞或捐助與上述錯誤認識有無因果關係。可以說,很大一部分人如果沒有對羅爾現狀的錯誤認識,就不會作出捐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該因果關係也存在。
當然,很可能存在即使知道羅爾的真實情況並有正確認識但依然捐款的人,對這部分人來說羅爾當然不構成欺詐。但對於因羅爾的隱瞞和誇大才決定處分財產的人來說(這些人所佔比例應該很多),羅爾構成欺詐。
至於羅爾欺詐的後果,把讚賞和捐助視為贈與,民事上只是被欺詐人享有變更和撤銷權了,或者簡而言之,有權把錢要回來。(實際上,經民政、騰訊和羅爾、P2P觀察多方溝通,一致同意將260多萬讚賞退回。當然,私下轉賬捐助的,如果認為自己受到了欺詐,也有權要回來。)
4. 羅爾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詐騙,可能承擔何種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詐騙都是民事欺詐,但民事欺詐不一定是刑事詐騙,所以還要繼續分析。
不懂四要件,只學過兩階層,笑。
詐騙罪的客觀行為的結構是(和欺詐很像):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實施欺騙行為,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財產增加,被害人財產損失。前三點之前討論過不再重複,後兩點顯然符合。(注意,僅討論讚賞打款,受騙轉發不涉及財產增減,無關詐騙。)至於違法阻卻事由,沒有;責任,存在非難可能性。所以構成詐騙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羅爾獲得的資金數額已經達到數額特別巨大,則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且,根據上述《解釋》第二條第一項: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然而,也不能說羅爾就坐實了詐騙罪且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從嚴懲處。
問題之一,詐騙罪雖未明確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理論和實務中一般需要滿足這一點。當然目的判斷不是看羅爾說了什麼,要看他客觀做了什麼。確實,他可能只以營銷為目的而不以佔有為目的,但兩者兼而有之似乎更有可能。僅憑其求轉發、資金已足和多餘資金捐贈的聲明,不能說其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當然,僅憑其開放讚賞接受轉賬也未必就能在刑法意義上認定其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一點需要更多證據來提供信息。
問題之二,微信方面之前暫時凍結了讚賞超額的200多萬,雖然不算這200多萬也已經達到數額特別巨大,但如果成立詐騙罪,這個「暫時凍結」對犯罪形態和量刑是否存在影響,也需要討論。當然,現在的情況是部分資金已經退回,且即使真構成犯罪也要考慮羅一笑的情況,量刑的事情還是交給法院裁量吧。
問題之三,政治考量和社會影響。這個不多說了。當前,政府和輿論不僅會影響法院判決,甚至會影響到檢察機關是否起訴,甚至會影響到公安機關如何偵查。當然,如果只談法律,那羅爾應該接受公安機關偵查,然後受檢察機關起訴,最後罪與非罪和如何量刑交給法院判決。
個人觀點:構成詐騙罪,但證據上問題很大,輿論上問題也不小。
其實,拋開法條樸素地看,羅爾的行為也應當受到法律制裁。不然,誰都可以做這麼一出,成功了有錢拿,不成功最不濟也只是退錢,幾乎穩賺不賠。也許這次因為立法和社會的種種原因,羅爾不會受到太多法律上的懲處,但我希望相關法律法規可以藉此更加完善。包括微信方面的規範,也可以更加完善。
最後,作為做了三年新媒體的偽新媒體喵,看到羅爾完美避開幾乎所有微信禁止性規範,我不得不說,這客觀上是一次太成功的營銷。然而,我更想說的是,雖然在道德的疆域里,底線低的人總可以問心無愧地做出底線高的人不會做的事情,甚至藉此滾雪球似的獲得有形或無形的利益;但是,無論如何還是要做一個自律的、非工具化的人。
首發:個人公眾號 - 雨心亭
很多網友對此事件感到非常憤怒,感覺自己的愛心受到了利用,甚至有人質疑羅爾的行為涉嫌詐騙犯罪。凱撒的歸凱撒,暫且拋開道德評價,筆者現基於新聞報道羅爾公開承認的事實進行分析,討論其是否真可能涉嫌詐騙犯罪。
一、醫保報銷大部分費用,宣稱每日治療花費上萬涉嫌虛構事實?
有網友認為,儘管女兒生病為真,但醫保已經覆蓋羅一笑的大部分醫藥費,但羅爾在文章中宣稱患兒治療「每天少則一萬出頭,多則三萬有餘的費用」,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既可以表現為虛構全部虛假的事實,也可以表現為虛構部分虛假的事實,故羅爾符合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行為要件。
筆者認為,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具有虛構事實的行為,並且受害者因為該虛構的事實陷入錯誤認識,並且基於該錯誤認識給付了財物。如果羅爾昨日回應「2萬元是9、10月份的自負費用,11月住進重症監護室後,各種費用激增,暫時不好統計」屬實,且真實花費與其宣稱基本吻合,則儘管其在文章中雖未準確說明花費激增的時間點,但其所宣稱的現每日治療費用上萬元符合真實情況,故難以評價為刑法上的虛構事實。那麼未主動披露這個時間節點,是否屬於故意隱瞞真相?下文一併討論。
二、文章中並未公開有三套房產等信息,是否為隱瞞真相?
還有網友質疑,羅爾文章中並未提及其在深圳和東莞共有三套房等信息,大多公眾如果知道其有三套房產這些情況,可能就不會對其進行捐贈,故其滿足詐騙罪中的隱瞞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給付財物的行為要件。
筆者認為,儘管刑法意義上的欺騙行為具有明示的舉動欺騙和默式的舉動欺騙兩種形式,但文章中並未提及三套房產等信息並不必然符合刑法意義上的隱瞞真相的要件,具體分析如下。
(一)募捐者需要履行何種程度的披露義務?
在募捐行為中,募捐者往往需要一定程度上披露個人信息,以取得公眾的信任和同情。然而需要披露哪些信息,需要披露到何種程度,並無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在新聞採訪中,還有記者問到,羅爾的月收入情況。但無論是房產信息、個人收入信息,羅爾在文章中均未提及。如果認為羅爾在文章中沒有披露這些信息,涉嫌隱瞞真相欺騙公眾,那麼所需披露信息的範圍和邊界又在哪裡?
(二)未披露的信息是否使捐贈者陷入錯誤認識?
也許有網友提出,儘管所需披露的信息並無明確規定,但如果他披露了這些信息,我就不會對其進行捐贈了,他未披露的信息使我陷入了錯誤認識。
這種觀點具有一定合理性,刑法意義上的欺騙行為是否使受害者陷入錯誤認識,是以具體對象的認識,而不是以一般公眾的認識為標準判斷的。若在其他問題上無爭議,該網友覺得自己針對本事件認識錯誤,並且基於該錯誤認識給付了財物,則羅爾就夠成對該網友的詐騙。
羅爾昨日採訪回答,其三套房產中有兩套尚未拿到房產證,且仍有貸款尚未付清,短時難以套現,而其女兒11月入住重症室後,治療花費激增,短時難以籌錢,感覺挺不下去了才選擇尋求公眾捐贈。如果羅爾的陳述真實,則其中既包括其負擔激增、難以承受的信息,又包括其具有部分財產的信息,倘若在文章中披露,可能會有部分網友如前所述,不再對其捐贈,但也有可能有部分網友認為其有擔當,選擇對其捐贈。
(三)羅爾是否具有隱瞞真相、騙取財物的故意?
詐騙罪構成需要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主客觀方面要一致。在刑法中,詐騙罪為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抱有隱瞞真相,使公眾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主觀故意。而本案中,羅爾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難以進行判斷和評價。如果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其具有隱瞞真相、騙取財物的故意,其後又將網友捐贈所得完全用於其女的治療支出,沒有對錢款予以揮霍或者挪作他用,則對其犯罪故意難以認定。
綜合上述分析可知,從目前可知的信息判斷,暫且難以認定羅爾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這是因為本案中的基本事實——羅爾女兒疾病需要大量錢款救助的確存在。且從羅爾發布的文章來看,其主要內容為對女兒生病前幸福生活的追憶,對親朋好友關愛的感恩,並未直接表明尋求公眾的捐贈。實質上,微信讚賞功能實質是對原創文章的付費閱讀,而非募捐工具,《微信公眾平台讚賞功能使用協議》4.3.8中明確規定,用戶不能用讚賞功能進行募捐等行為。打賞也並非公眾閱讀的必經程序,讀者有權決定賞還是不賞。
在何種情況下,個人可以向社會尋求幫助,這是一個道德評價問題;個人應該如何求助,應該披露哪些信息,這是一個社會規範問題,尤其是從羅爾事件中,我們發現,這其中有許多地方仍待完善。但是,孩子的病痛是真的,人們的善意也是真的。衷心祝願孩子早日康復。我們換個角度,站在捐款人的角度來看
我給你的錢的原因是同情你負擔不起藥費。如果你家裡明明有錢,又有醫保,我肯定就不一定會給你錢
簡單點說,對於某些捐款人來說
1,你騙了我
2,你拿走了我的錢
3,1,2行為有嚴重社會危害性
----------------------------------------------------------------------------------------------------------------如果這種行為居然沒有涉及任何違法犯罪?我覺得我的智商受到了侮辱
懇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最高法院及時做出司法解釋個人認為達到詐騙罪的標準。
但在證據方面,特別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個方面,很難認定。
基於此事惡劣的社會影響,即對公眾善意的惡性消費和慈善環境的破壞,我希望檢察機關能提起公訴。
但至少是民事欺詐行為。╮(-_-)╭
此外9月開始施行的《慈善法》也對這種行為予以相關規制。
(就不標重點了)…
總之,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總有一款套餐能用上。
另,誰要用 羅爾和廣大撒錢觀眾之間是贈與的法律關係 跟我爭…我 !就!跟!誰!急!從刑法的角度看。詐騙罪的客觀要件在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但,本案中實際上存在著兩個「事實」,即「女孩罹患白血病」和「羅某沒錢治病」。前一個已經得到證實,而後一個大概率是假(尚無直接證據證明為假)。典型的詐捐,如童瑤案,這兩部分「事實」都是虛構的。那麼就此就產生一個問題,在基礎事實不是虛構的情況下,開通公眾號,稱自己「沒錢治病」並開通打賞功能的行為是否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這是存在一定疑問的。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大致從裁判文書網上檢索了一下,還沒找到類似案件的判決文書。另外,就是否構成犯罪並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地步恐怕還有待進一步的觀察。但,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認為羅某的行為構成民事欺詐應是沒什麼大問題的,主張因欺詐撤銷合同,進而主張返還不當得利理論上也是可以的。
希望公訴機關有作為。
現在同情心這麼缺乏的時代,要保護好多珍惜 。不要搞的「不敢扶摔倒的老人」那樣的事情,社會已經承擔不起了。不要告訴我,通過黑醫院(「每天上萬塊」)博取同情心還不是騙? 一篇文章黑了醫院又黑政府,欺騙了一大幫吃瓜群眾,不是政府反饋及時,不知又要拉多少仇恨 。這樣的文章發酵 ,嚴重影響社會情緒,導致浪費大量的維穩資金。下面一段時引用。
----------------------------------------------------------------------------------------------------------------------------網民「劉俠風」在其微信發文《耶穌,請別讓我做你的敵人》稱參保人羅一笑患白血病在深圳市兒童醫院住院,文中提及每天醫療費用少則一萬出頭,多則三萬有餘的費用,一大半少兒醫保走不了。 假和尚,假軍警,假公務人員等這些身份假冒的敗壞行業名聲和特殊人群名聲的,也希望公訴機關有所作為。下面是前面知友發出來的。
---------------------------------------------------------------------------------------------------------------------------- 在這段文字里,羅先生不僅虛構了事實(我們花不起這個錢),而且隱瞞了真相(笑笑的醫療費用大部分已經報銷,主要交情承擔的僅僅2萬元),那麼是不是羅先生的所作所為就已經構成詐騙了呢。這就取決於,是否使得受害人,作出不合理的財產處分。澎湃新聞就網傳清單信息向深圳市衛計委、深圳市人社局、深圳市兒童醫院進行核實。深圳市衛計委、兒童醫院均表示,清單中數據不實,醫院正在查病情和費用,屆時將及時向社會公布。深圳社保部門回應:參保人羅一笑,女,5 歲,2010年12月開始參保,至今參保為71個月。截至2016年11月底,共住院兩次,住院總費用合計為80336.72元,費用明細如下(兩次合併計算):
1、總費用:80336.72元;2、目錄外自費:11633.66元,自費比例為14.48%;3、目錄內費用:68703.06元;4、目錄內費用醫保記賬:61718.18元,占目錄內支付比例為89.8%,佔總費用支付比例為76.8%;5、目錄內現金支付:6984.88元;6、現金支付合計(自費+目錄內現金支付):18618.54元,佔總費用的23.18%。深圳市兒童醫院已準備好相關單據以備應對輿論發酵。羅爾的行為涉嫌詐騙。
主體:合格。客體:侵犯了打賞網友的財產權。
客觀方面:首先他做出了欺詐行為。即「重症室的費用,每天上萬塊,她悲痛我們花不起這個錢,更悲痛我們花了這個錢也可能救不了笑笑的命」的這樣一個事實是虛構的。羅某參保,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為2萬元。羅爾有不動產三套,深圳房產均價每平米4.6萬,東莞1.8萬。如果每套100平方米,則他擁有的不動產就價值800萬以上。雖然沒有調查他擁有的動產,但有理由相信該家庭財產超過1000萬。兩萬元對他來說是支付的起的。
其次,這個虛構事實的行為讓打賞的人產生了羅爾支付不起醫療費,或支付了也會使家庭陷入困難的錯誤認識。再次打賞人打賞了超過200萬人民幣,這些錢現在歸屬於羅爾。所以,客觀上羅爾實施了詐騙的行為。主觀方面:
羅爾在文章中虛構了事實,客觀上開通了打賞功能,可以推定他主觀上有騙取他人信任,從而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 即,開通打賞功能表明他具有獲取財產的故意。且其虛構事實的詐騙行為是非法的。羅一笑,與另外一個法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官方消息稱自費3.6萬,不影響結論。占同 @可可蘇瑪答案,這個事情發酵
我說下我情況,類似於這次微信事件,只不過,我沒有去做捐款,雖然有想。以下內容是我在 @可可蘇瑪答案下評論的,各位看官可以任意理解。我算是夾心層,我的情況是和老婆收入一萬出頭每個月,老婆在外省打工,我在成都打工,孩子老婆爸媽在老家帶,留守兒童。3年前娃娃3歲多,老婆爸爸查出食道癌,做了手術加化療用了20多萬,報銷不到三萬。14年底我在成都按揭了一套小戶型房子為了兒子未來可以來成都讀書生活,花了十幾萬,貸款30多萬,結果15年7月老婆爸食道癌複發。只能保守治療,過年前老婆爸去世,花了十來萬,這個些錢我到處去借,老家原來有廉租房,但因為我在成都買的房子所以廉租房資格過年前也說取消。沒辦法,在老家娃娃要讀書買了老家的房子,首付也是十多萬,到處借債,銀行貸款20多萬。16年5月,老婆媽突然身體不好,開始縣醫院醫,沒結果,去了市醫院,檢查丙肝引起的肝硬化晚期,住院醫療,然後老婆回來陪媽媽兩個月去華西醫,現在老婆去外省打工,老媽請人照顧,順帶照顧娃娃,娃娃已經讀一年級。在老家,老媽到現在已經花了快十萬,每個月華西的葯錢,加買進口葯,加請人照顧和娃娃的生活費,每個月已經過萬。加上兩套房子要還一個月接近4000元,還有簡裝的房子裝修款4萬多沒還債。我已經不知道怎麼辦。怎麼熬下去,背著幾十萬的債,媽媽有什麼三長兩短老婆得回來帶娃,經濟就靠我一個月7000多工資怎麼抗得下來?
看到各個募捐平台各種慘,我這種兩套房。又怎麼辦? 迷茫。暫時來看,不能,因為沒有叫群眾捐錢,只是點贊加轉發,打賞文章的也是針對「文章」本身。實際上現在懂營銷的人都明白,關注與轉發量就是赤裸裸的金錢。
劉俠風在我微信上,他發了個澄清的文。
這篇文按照他的描述,出籠的過程是這樣。
羅的女兒病了,第二次進去重症監護室後費用大增。
羅有房有車是真的,雖然東莞的房子沒法短期變現。二手車也不值很多錢。
羅每天負擔的醫藥費數字確實不小。羅的收入不穩定。
這個文出籠是劉俠風寫,小銅人出錢,等於定向利用劉俠風的文,和羅一笑的事情發自媒體,然後廣告費捐給羅一笑治病。
劉俠風的材料依據是羅以前寫的文,求點擊量的自媒體寫文方式你懂的。最後通過一個大號出來,在愛心下被迅速傳播。
不來打賞模式的話,就是傳播越多廣告費越多,給羅的錢越多。
而以後就是瘋狂的打賞和轉賬。收到的的錢轉眼成了大數字。打賞有上限,而羅收到了大量轉賬。然後羅的信息和治療費用曝光。
公眾轉而憤怒。
羅自己的文有一定不實,劉整理後更加煽情,而引發的後果很嚴重。如何處理後續很重要。
希望處理好。
嗯,雖然有人感覺被騙捐,肯捐款甚至在打賞封頂後主動找羅的微信轉賬,說明我們的社會還是肯為素不相識的付出。
但是互聯網的真實性還是很成問題。如果沒有人有病,寫這樣一篇文傳播會如何呢?媒體平台如何知道真假?如何剔除假消息避免真騙子?剛剛王志安王局發了一篇訂閱號文章,羅爾事件前傳 其中指出,羅爾目前仍有大量隱瞞的捐款。2016年12月1日16:55:52 王局的調查能力,另我拜服。通過公布出來的資料,分析當事人的心理歷程,並最終指出仍有許多隱瞞捐款。令人信服。
關於羅爾事件,王志安王局剛剛發表文章,羅爾,你到底募捐了多少錢?
很多人在評價羅爾事件時說,一個父親在為自己孩子治療的焦慮過程中,難免會做錯事。我同意。但是,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羅爾事件給公眾都造成了莫大的傷害,不管他們是否有捐過款。也許當初是無心之錯,但面對這種傷害如何補救,就取決於人品了。在我看來,完整仔細地公布自己一共獲取了多少捐款,並交代這些捐款未來的使用途徑,是最起碼的要求。
2016年12月3日14:10:55
我說怎麼老想著之前有個類似的事件:
利用天津港爆炸事故騙取微博「打賞」案宣判-新華網19歲女子利用天津港爆炸詐騙10萬元 庭審現場曝光當時的情況應該類似,同樣是虛構事實,未主動要求打賞,通過微博發文被動打賞的方式進行欺詐。
然而沒有搜到具體文書...僅供參考吧。補充:如果按照一種說法,人只是寫了篇日誌,並未明確提及要求捐款,也未預料到會有人捐款,其他人是自願打賞,那麼缺乏詐騙的故意,難以構成詐騙罪,但後續得到大額捐助卻依然放任大家捐款,可能就有故意了,不過刑法定罪遵從罪刑法定,後面放任狀態很難認定為故意,所以整體上定詐騙罪是困難的。
原答:詐騙應該夠不上,因為說的基本是事實,並沒有欺騙,只不過是隱瞞了有三套房有車的事實而已。當然這種隱瞞重要事實也是欺騙,誤導了大家,但要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是有困難的,個人是希望能有司法部門介入的,實在是太惡劣了,影響很不好,今後社會只會更加冷漠。從民事上講,捐款人捐款屬於贈與,可以撤銷贈與要求還錢。但是捐款人眾多,每個人數額不大,估計沒人願意訴訟,如果有人願意起訴,我想大家估計不介意眾籌訴訟費律師費之類的吧,而且訴訟費等最終會由敗訴方承擔,我不介意出一份力。自從知道很多這種詐騙後,我在網上從沒捐過錢,除非是自己能查實的。所以大家紮緊自己的錢包吧!!!事實上善良有羞恥心的人大多不會採用網上募捐的形式尋求幫助,但騙子可是無所不用其極的。我們不妨舉個例子,
社會的信任值是100,羅一笑事件用去50,還剩餘50,然後第二個李一笑再用去30,還剩餘20,劉一笑用去20,社會信任值剩餘為零,等到下一次王某某,張某某,趙某某這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向社會尋求幫助的時候,就已經無人相信了,這人是騙子吧,看,又想騙錢,上一次那個誰,羅某某不就是這樣子騙錢的嘛,家裡面有錢還向別人尋求幫助,哎, 當這個社會的信任值透支的時候,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真正的為了自己的家人傾家蕩產看病的人,又該怎麼辦? 想哭,從專業刑法的角度來看估計絕大部分人都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但換到商業買賣誠信問題的角度來看也許能更好理解。
這次事件中販賣的東西表面上是文章,本質上是一個讓你舒緩自己的情感、證明自己是好人、提升自我認同感的機會。嚴格來說,賣的東西並不算假貨,文中描述的小女孩確實生病了,這個事件作為一個善心承載物就是有效的。但關於女孩父親是否有錢治病存在了爭議,又沒有看到相關方面出來澄清這個事實,這就導致販賣的「商品」出現了瑕疵。畢竟幫助一個山窮水盡的患者和幫助一個完全有能力自救,帶給人的感受是不一樣的。而在鑒定是否詐騙的關鍵點上,你找不到任何「詐」的痕迹——人家就是賣文救女,沒有提自己窮得不行這些啊?只不過一般人看到需要賣文了,或多或少會腦補父親已經窮途陌路了,再加上文案的真情實意,忍不住慷慨解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所以在我看來,這個事情嚴格來說算不上詐騙,頂多就是誇大「產品功效」和誤導銷售,要定罪還挺難的。
而從當事方直到數天以後都沒有出來澄清關鍵信息,基本可以確認這是一次炒作了。只是不知道到底是一次有預謀的行為,還是事情發展中才臨時覺得這事有二次發酵的價值。
其實這個事件最大的意義也是給微信提了一個醒,像讚賞這種功能,是否要像保險一樣設置一個10天左右的「猶豫期」?因為保險也是一個誤導銷售特別多的行業,留出10天來讓客戶有個冷靜的機會,正好退保挽回損失。
而對於保險行業中的銷售員誤導,一般是有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客戶損失,監管機構保監會直接處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再內部處理違規銷售人員。按這個邏輯推導,第一個要挨罰的鐵定是微信,而且是要重罰,如果有捐贈者要起訴,可以直接告微信。至於微信怎麼去處理這些違規公眾號,那是他們自己的事。借用美國大法官斯圖爾特評判什麼是淫穢的一句名言,"我說不清什麼是淫穢,但是當我看到它時,我就知道它是淫穢。"(i know it when i see it)。
當我看了羅一笑事件的簡介,我的第一反應就是––詐騙。分析犯罪構成的標準和流派很多,但是有一些犯罪的,其實並不需要去過多解釋。比如什麼是殺人,需要解釋成用各種手段剝奪他人生命,包括但不限於刀砍,電鋸,槍子兒等手段嗎?顯然是不需要的。殺人兩字本身就是對罪名最好的解釋。而詐騙,作為一種古老的犯罪,和殺人,強姦,盜竊,搶劫等一樣,從人類有文明史以來就存在著,真的不需要去過多的解釋。
"我說不清什麼是詐騙,但當我看到它時,我就知道它是詐騙"﹉﹉﹉﹉更新一下,很多朋友並沒有看白我的意思。先說說我國的刑法典對詐騙罪的規定吧。刑法第366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刑法原文,對詐騙罪的描述只提到了兩個字"詐騙",沒有去擴展開講到底什麼是詐騙,而像這樣類似的罪名還有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等,為什麼立法者立法時會如此簡單?因為這類罪是不言自喻的,一般人一看就明白,不會產生誤解的,所以這也是我為什麼說不需要過多的解釋,按照一般人理解的詐騙已經足夠。我很反感把簡單的問題複雜化,討論一大堆細枝末節的東西,卻忽略了事物的本質。然而今天我自己卻絮絮叨叨寫了這麼一堆,把問題複雜了,自己做了一回反感之人,罪過。
最後說一點,關於這件事我覺得判斷詐騙的核心問題就兩個:(1)如果你是一個捐款者,你會不會覺得自己被騙了?(2)捐的錢最後到了誰的手裡? 能回答這兩個問題,對是不是詐騙就有個大概判斷了,剩下的可以自由發揮、自圓其說,畢竟立法者對詐騙罪也只用了詐騙兩字來形容。﹉﹉﹉﹉﹉﹉答主看了回復,想到一個成語,賊喊捉賊,有那麼一些朋友高喊著罪刑法定,答主無權解釋法律,卻在回復里自行隨意解釋答主的答案,雙標也是玩的6,答主何時提到過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答主何時提到過人民民主專政?答主自認才疏學淺,沒能力討論這麼大的問題,答主就是小小的探討一下到底什麼是詐騙,卻有朋友自動幫答主腦補,把答主塑造成某一意識形態代言人,答主怕了,答主只要再引用一句孔子的話就證明答主是封建糟粕,答主引用一句委員長的話就代表反黨反社會。不過答主還是要說的,理不辯不明,至於你們願意替答主腦補,那是你們的言論自由。回歸到問題的本質探討,到底什麼是詐騙?立法者在法典里里只用兩個字回答"詐騙",沒有進一步展開敘述。為何不展開?因為一般人的認知能力足以判斷,沒有必要展開描述。就像答主問題的評論回復里一樣,哪些人是來討論問題的,哪些人的是來抬杠的,哪些人是來扣帽子的,需要答主展開嗎?不需要,大家一看就明白。有些人,學了點法學,就覺得自己比別人高一等,只有自己對法律才有判斷力,普通人不懂法,對法律沒有判斷力。你們是不是太低估普通人的智力了,你們是不是太高估自己了?
﹉﹉﹉﹉﹉﹉﹉﹉第三次更新,真不好意思,答主不湊巧也是法學專業的,讓某些誤認為答主不懂法,以法律人身份教育答主的人失望了。想反答主真的懷疑有些人的法學是怎麼學的,一方面說答主自己分析犯罪就是違反罪刑法定,一方面又說答主不講犯罪構成。答主也是好奇,既然講罪刑法定,那一切只以法律條文為準,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律不看。如此你們又為什麼又拿著犯罪構成理論和答主談?要知道所有的這些犯罪構成理論什麼兩階層,三階層,四要件理論,統統都不是法,它們只是法學教材中的學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你們和答主談這個,不都是違反你們所謂的罪刑法定嗎?所以說千萬別學了幾個法學術語就往答主頭上扣,真搞清楚了再來和答主討論吧。有些朋友愛分析一堆,雖然我很反感把簡單問題複雜化,但也不妨聊一聊。&<讓子彈飛&>里有一段經典的案例:「得先讓豪紳出錢,帶著百姓捐錢。豪紳捐了,百姓才跟著捐。錢到手後,豪紳的錢,如數奉還,百姓的錢,三七分賬。」 表面上沒人逼百姓捐錢,都是自願的,那問題來了,姜文到底是不是詐騙?暗示,煽動行為怎麼評價?這個案子和羅爾案可是有幾分相似的哦。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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