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停車,他人非故意造成違停車輛損壞如何定責?
01-08
這是從我在前些日子碰到一點小事而引發的疑問,事情發生經過寫起來太長就不提了(事實上超過字數一次,只好重寫),只說現場。
環境如下(圖片來自於百度實景):一輛轎車車主A如紅框所示在北京四環路輔路臨時停車,一半在非機動車道一半在人行道,一輛電動車主B將自己的電動車存放於圖上自行車存放處最左側,另一輛自行車車主C在取車時造成自行車連環傾倒,B的電動車由於比較沉在A的轎車上造成了損傷,B的電動車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傷。
且停車位置如下圖所示距離公交站5米不到,下圖紅框位置為上圖金色門帘,四條不鏽鋼欄杆則是限定乘客上下車排隊用,也就是車站的範圍。在我的認知中,按照交通法,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且需要距離公交站30米以上,個人認知中屬於違停(至少自己從沒敢這麼停過。)而交警事故科對我講解的是:1,B的電動車損失與他停車沒有任何因果關係,如果索賠,請找弄倒車的C。(這點很好理解,我表示認同。)
2,小轎車不屬於違停,A可以在那個位置臨時停車。隨後我追加諮詢交警:「假如排除B,在這種可以預判到在自行車存放處旁邊停車,有自行車傾倒的風險,因傾倒造成車輛損失的情況下,車真的倒了,這損失的責任算誰的?」交警回答「A應該向C索賠,因為1,此處可以臨時停車。2,C是車輛損壞的直接原因。」我當時表示明白交警的講解就離開了,但總覺得這個解釋十分彆扭,於是心裡一直裝著。直到剛才,我忽然想到一個可以類比的環境: 假如在一個工地上,民工C無意中失手將B的破收音機碰倒從高空墜落,砸到了沒戴安全帽進入工地的路人A造成了傷害,這將是誰的責任?
很顯然對於B破收音機的索賠,B一定會找C,(如上所述沒問題,C具有直接關係)但是A受傷的責任者有以下兩種情況,由於C沒有主觀故意:1.如果該區域有明確的警示,A無視警示,不佩戴安全帽進入,至少我的認知里A應該為自己受傷負責(至少是主要的)。2.如果該區域沒有明確的警示,A不佩戴安全帽,則工地管理負有責任。
如果在這裡警示代表著交通安全法,而A是那A車主的話。首先,我們都知道自行車停放處不會放到行車道上,基本都是在人行道上。則:1.如果A停車屬於違停,則車主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至少是主要責任)。2.如果這種停車如交警所說「可以臨時停車」,我覺得則是交通管理甚至交通法背這個鍋啊,因為自行車翻到這種事再常見不過了。(當然現實法律不會背這個鍋我也明白,同時在本人認知里總覺的應該是「這不可以臨時停車」。)畢竟本人先在交規較嚴且車輛秩序基本良好的某歐洲國家開過4年,回國一直小心駕駛國內的4年駕齡無事故無違章,所以對這種細緻情況的判定不甚了解。 而且我有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汽車,視情況選擇合適的交通工具都會用到,想了解一些判定責任思考方式,尤其是「如果可以臨時停車」是對的,依據是什麼?本問題不涉及個人索賠以及利益的諮詢,請客觀的講解責任判定即可。
交警不是給你解釋的挺清楚嗎?現在唯一的討論點是可不可以臨時停車。交法規定不能臨時停車的情形有:禁停標誌標線,路口,橋樑,隧道,公交站,施工路段等。這個位置明顯不屬於以上幾點。現在我唯一疑惑的地方就是這裡到底算停車場還是算人行道。因為我沒有看見盲道,所以可能交警沒有認定為人行道,那麼臨時停車甚至停放車輛都是允許的。
太長,看不完,所以無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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