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殺死一隻知更鳥講述了什麼法律問題?

殺死一隻知更鳥主要涉及了什麼法律問題呢?只有黑人種族歧視嘛


這部電影真的很好,不僅好在本身所描述的故事以及電影所使用的技術。更好在他通過這隻「知更鳥」反映了民主制度可能存在的問題。從而引申出了兩種不同的民主形態。

人民民主與自由民主。

美國法院是採取陪審團制度的,陪審團判斷案件事實,法官給出法律意見以及適用。陪審團的決定雖然往往需要多數一致方才有效,但是在部分法域多數壓倒少數的意見也會被採用。

在當時種族歧視的背景之下,我們經過慘痛鬥爭確立下來的「多數民主」卻被時代眼光的局限所利用做了犯罪的手段。在當時大多數人仍舊站在「種族歧視」一邊的時候,我們所謂的正義實際上就出現了偏差,而此時的「多數民主」就成了吃人的惡魔了。

我們為什麼會害怕這樣的情況發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害怕自己有一天會成為這多數的惡魔包圍下的孤立無援的少數吧?更令人害怕的是,這惡魔卻披著上帝的外衣吧!

這不禁讓我們想到了同樣是「多數民主」下慘劇的「蘇格拉底之死」和「充滿血腥恐怖的「雅各賓專政」。讓我們想起了丹東與羅伯斯皮爾衝突。丹東在羅伯斯皮爾執政時看清了羅伯斯皮爾就是個現代的暴君,以人民道德法庭合法地殺人的現代獨裁者。借著看似合理合法的民主形式實行著血的獨裁,一旦共同體的公意道德的自由高於個體感覺偏好的自由,道德專制的暴政就不可避免。

你讓法律觸及到了他的禁區啊,法律無論如何不應該觸及的領域是什麼?法律只能用來調整人外部的行為吧!法律一旦涉及人的內心,就是專制,是暴政,甚至比那些赤裸的暴政更加恐怖!你怎麼能夠去窺探人內心的價值選擇、感覺偏好?這是你連想都不敢想的事吧?

你說的好聽,那是人民的公意。人民的公意怎麼體現?連盧梭自己都承認了多數人的意見並不完善,他也要把多數一致的原則說成是表明在某種情況下至少有一次是全體一致的。他也不認為公意是完全可以脫離個別一致而存在的。

現代啟蒙之後,我們確立了人義論,追求屬我的價值感受。我們開始有膽量去嘗試,去發問,「為什麼這樣非得是卑賤的,而那樣非得是高貴的?」這一問,太重要了。既然不同的身體感覺平等了,憑什麼你可以以公意的追求來逼我就範,把我同化?

丹東這樣說道:「難道只因為你自己永遠愛把衣服刷的乾乾淨淨,你就有權力拿斷頭台為別人的衣服做洗衣桶,你就有權力砍掉他們的腦袋給他們的衣服做胰子球?不錯,要是有人往你的衣服上吐唾沫,在你的衣服上撕洞,你自然可以起來自衛;但是如果別人不攪擾你,別人的所作所為又與你何干?人家穿的衣服臟,如果自己沒有不好意思,你有什麼權力一定要把他們埋在墳坑裡?難道你是上帝派來的憲兵?」

你用自由當成哄騙人民的籌碼,把他奪去之後變成你獨裁的有力武器。這就是我們要的民主?

不能聽見「自由」就興奮,最好先搞清楚,「自由」是什麼意思。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好比是違憲審查,這項制度就是人類看到了這種多數民主的可能弊端所做的給多數的緊箍。既然議會(立法機關)通過一項法律是依靠多數人的決策通過的,那剩下的少數人呢?他們的意見或權利呢?萬一多數人用此侵害少數人的權益呢?這時候,違憲審查就發揮他的作用了吧!

《知更鳥》中的多數人已然被「種族歧視」所控制了,那些可憐的佔少數的被歧視的人怎麼辦?芬奇律師偉大的地方就在於此吧,他清楚這公意出現了局限性,一定程度上成了惡魔。他站了出來,用自己單薄的身軀擁抱了整個少數。

在這裡並不是說民主(多數通過制)不好,相反,這是最好的制度(現在來看)。但最好並不是說「完美」,實際上不可能有什麼是完美的。我們要做的是發展他,努力不讓那種可怕的現象出現(因為他極有可能出現,並且一旦出現必然血流成河)。不得不說,這一點上,馬歇爾大法官真的做出了精妙絕倫的貢獻。

希望能幫助到你!


《殺死一隻知更鳥》作者哈珀·李辭世之際 對其作品的反思——

由電影的名字說起,在美國的南方,有一句俗語:殺死知更鳥是一種罪惡。俗語口耳相傳而來,細想其中道理:知更鳥是益鳥,為人類歌唱,那麼殺死這一種朋友,當然是一種罪惡。可是,當然嗎?貼上好人的標籤之後,就應該得到「好人」的光環嗎?好鳥不允許被殺死,好人不允許被定罪的道理是講不通的。第二點,人們往往認定弱者為善,弱者的對立面則為惡,所以自古以來出了不勝數的黃世仁,不勝數的龐太師,又是從何而來的這種規定?質疑並非否定,而是為了科學。還有一句話是「善為罪,惡為罪,弱小最為罪」,對,出自厚黑學,對錯也不能下定論。那麼定論在哪裡?

還是人分善惡,評判的標準從哪裡來?這不是俗語能確定的,也不是人們心中的道德感直接決定的,在於確定的全部人的行為規則——法律。

影片中格利高里·派克飾演的「正義」律師形象是影史上一大銀幕英雄,在人們眼中,他不顧個人的安危,為黑人伸張正義,這些也是事實,但為什麼這裡的正義要加雙引號,其中有一個出發點的問題。

黑人問題不用多說,黑人在歷史上一直出於弱勢,作為弱者,收到很多不公正的待遇,不乏血淚。而與之相對的,是一群「惡魔」。影片中有這麼一副場面「傑姆和斯考特在跟隨父親探訪湯姆?魯賓遜一家時,初次體會到了整件事情的可怖之處。傑姆在黑暗中獨自坐在車中等候父親,尤厄爾先生不知道從哪裡冒了出來,佝僂著身體,醉醺醺地撲向車窗,賊頭賊腦地窺視著熟睡中的斯考特,然後緊貼著玻璃惡狠狠地盯著傑姆,扭曲著五官,露出了嘴裡的假牙。傑姆有些被嚇壞了,在車子里狹小的空間中,他感受到真正的壓迫感,來自同類的威脅,這些不再是流言蜚語的空想,而是眼前的『惡魔』。幸好父親及時出現了,他像個不容置疑的守護神出在畫面的正中央,表情嚴肅,稍微皺起眉頭。尤厄爾先生已看到父親立刻矮了半截,從牙縫裡擠出了一句『黑人維護者』就溜走了。他每次出現都不懷好意,卻總是看到阿迪克斯就退縮了回去,似乎罵人只是用來掩飾他的心虛。哪怕在庭審結束後,他吐了阿迪克斯一臉的口水,阿迪克斯也只是不卑不亢地用手絹抹掉了。阿迪克斯越是平靜,越使得尤厄爾無地自容。」相信每個看過的人都希望尤厄爾先生馬上死亡,越慘越好。因為他太可怕了,還欺負弱小。印象中,文學作品的壞人總是很醜的,很兇的,很不討喜的。真是這樣,人人喊打。對於光榮的律師來說,他維護了正義,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是,他的出發點有兩個可能,一是為了正義,二是為了弱小,注意,正義不是弱小,弱小也不是正義。從第一種可能性出發,他是對的,可是若是從第二種可能性出發,他錯了,錯的很徹底。人們喜歡為了弱小的人去拼搏的人,但這並不是好現象,這是人性中的一部分,壞的一部分,與嫉妒、自私、好逸惡勞是一類。原因很簡單,不公平。

我曾經很喜歡嶽麓書院講堂中一副對聯:

是非審之於己,毀譽聽之於人,得失安之於數,陟嶽麓峰頭,朗月清風,太極悠然可會;

君親恩何以酬,民物命何以立,聖賢道何以傳,登赫曦台上,衡雲湘水,斯文定有攸歸。

不要汲汲於人際關係,也不要汲汲於世俗情理,是非審之於己,自己心中要有評判的標尺。而所有人心中的標尺匯總精鍊在一起,就是法律。法律基於人性制定,但對於人性而言,是更正確的。正如那次,送判決書,債務人一跑了之,老母親背對著我們流淚。我們怎麼辦,修改判決嗎,不能。公平不以強弱改變,標尺不以命運轉移。

一家之言,誠惶誠恐。


瀉藥。

看了一下其他的答案,基本是闡述涉及社會學和司法制度學的問題。

這部電影有兩個環境,經濟危機和種族歧視。

如果脫離背景只去談論法律問題會顯得有些單薄,也有些無趣。

另一個答案供參考。

小說《殺死一隻知更鳥》好在哪裡? - 石晗的回答 - 知乎

但既然題主這樣問了,那就說說狹義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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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是黑人湯姆被指控強姦了一名白人女性,芬奇作為湯姆的辯護律師出庭。

然後我們看到控訴方各種無力的指正,以及各樣的證據瑕疵,但被告依然被定罪。

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有,強姦罪的法定構成、證據制度、陪審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當然還有很多,但就從這幾個法律問題來說說吧。

強姦罪是刑法學研究的一個比較難的領域,一般指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提煉關鍵字,違背意志、強行、性行為。違背婦女意志,這個容易理解,但是結合舉證,什麼情況才能證明是違背意志的?人的意志可能是這世界上最複雜的東西了吧。按照現有的偵查手段,認定的依據基本是主觀陳述,影片發生的年代,更是如此。強行,這裡邊強行如何理解呢?強迫性的手段,可以是武力脅迫、暴力征服、脫離意識,很多方法,其中非暴力的脅迫、欺詐等行為都屬於強迫的手段,同樣難以證明。性行為,這個更複雜,由於人的創意非凡,並不一定是進入射精等留下明顯痕迹的行為才能稱為性行為,回到影片當時的時代,更加難以認定。

由此可以看到,認定強姦最主要的證據都是來自於主觀意識,客觀的證據只能作為主觀產生證據的佐證,被害人的意識直接就是罪與非罪的主因。

當主觀證據成為定罪主因的時候,更加考驗的是審判者的司法能力。

陪審團制度在某種程度而言,可以很好的防止審判者的主觀臆斷,減少錯判的發生。

但就如其他答案所指出的,司法很多時候並不是多數人的權力,而是少數人的保障,如果用少數服從多數這一簡單粗暴的方式解決司法問題,那麼這個國家的法治基礎將蕩然無存。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為了避免此類問題,把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了分離,為了防止陪審團專斷,還賦予了法官可以推翻並重新召集陪審團的權力。

但是,看似萬無一失,然而以上制度的出發點是基於所有司法參與的人員都是基於理性的,倘若是非理性的呢?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特別喜歡拍攝反舌鳥、綠里奇蹟此類法律影片的初衷了。

從現在來看,英美啟用陪審團的案件也在逐年減少,辯訴交易越來越多也很好的印證了證據問題、陪審團制度的後續解決。


一: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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