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高空拋物砸壞私車無人承認,26位業主共擔責任」?

市民齊先生的私家車,被一隻花盆砸中了,修車花費了一千七百多元,但是整棟樓的業主都不承認是自己扔的花盆,齊先生火大了,乾脆把26位業主一起告上了法庭。過去說,法不責眾,來看看這回法庭要怎麼判?

齊先生告訴記者,去年7月13日晚上十點左右,他到停車位準備開車,結果發現前擋風玻璃已經碎得不像樣子了。

齊先生:「一看像是被一盆花給砸了,然後馬上打電話報警。」

由於沒有業主站出來承認是自己扔的花盤,齊先生原想通過居委會、物業找到這棟樓的所有業主進行協商,共同來承擔修車費用,但是遭到了這些業主的拒絕,於是齊先生將整棟樓的業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自己的修車費用。

齊先生:「錢不是個大數,但人對法律的認識不夠,另外對這個扔東西的處理太簡單了,真要砸到個人怎麼辦,給一個警示和教育。」

法院經審理認為,除一樓以外的其他26位業主都應該承擔補償責任。

閔行區人民法院梅隴法庭法官夏萬宏:「基於這樣一種侵權人無法確定的事實,分散風險,由所有可能加害的業主,來承擔某種意義上類似於公平責任的這樣一個彌補機制,從而也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該判決是否合理?該怎麼看待法官的解釋?若作為被砸車主應如何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若作為未拋物的業主應如何看待這樣的判決結果?對如再發生此類事件是否有其它的合理的解決方案?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是法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該判決是否合理?該怎麼看待法官的解釋?若作為被砸車主應如何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若作為未拋物的業主應如何看待這樣的判決結果?對如再發生此類事件是否有其它的合理的解決方案?

1該判決合理,因為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

2法官的解釋也合理,這種賠償方式就是基於公平原則確定的。

3下次再出現這種事情就告樓上所有人就對了。。。

4應當「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比如二樓的可以說我這花盆下去沒那麼大力度,二十樓的可以說我這花盆下去就不是碎玻璃這麼簡單了。其他的也有比如有監控顯示該花盆是五樓住戶某年某月某日買的,那就可以鎖定是五樓的人。

5公平來講,這個挺合理的。平時多看看誰家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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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一下過錯推定,這也是很多人不理解的。

過錯推定簡單理解就是有跡象表明可能是A的過錯導致這種狀態,而A又無法證明不是他,這個時候說就是A的錯。

這個規則乍看起來挺不公平吧,有些人還會覺得,這不就是刑法禁止的「有罪推定」么?

你看這麼個例子:

一個衚衕里五戶人家,某天有人發現甲家門口有很多髒水,惡臭難聞,影響大家生活。甲宣稱不是自己倒的,其他四戶也宣稱不是自己乾的。現在,如果大家嚴格按照誰主張誰舉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過錯的歸責方式是不是很公平,很合理?思考五秒鐘。

1

2

3

4

5

別想了,這樣下去大家就臭死了。眼下這種情況,怎麼把髒水清理了才是主要問題。眼下人們堅持進行調查,造成的損失是五家都被噁心。而決定歸責某人,造成的損失是某人可能多負擔了一定的清理義務,為了社會向前發展,後者才是我們應當選擇的。所以,乙丙丁戊四家指著甲的鼻子說,這是你家門口,我們誰跑那麼遠上你家倒髒水啊,趕緊收拾了!

所以這個時候大家可以發現,過錯推定,包括侵權責任,不是真的為了爭執誰對誰錯,而是為了解決問題。「過錯責任」是以存在過錯為標準來尋找負責人的人,這是一個為大家所接受的標準,但目的是為了找到責任人。比如問題中的例子,車主自己賠償要花一千七,分攤給26戶每戶六十多塊錢。你讓他自己一個人掏,這是個負擔,100%的概率冤枉。讓住戶掏,那點錢也不叫事,96%的概率冤枉,哪個更好?

與此相比,刑事案件真的就是告訴被告人,你錯了。這個錯是說你幹了國家不讓你乾的事,性質很嚴重,所以不能輕易說你錯了。

大家有興趣還可以看一下「無過錯責任」,概念很簡單,就是你沒錯,但是你負責。過錯推定是你可能沒錯,但是要你負責,要是你證明了你還可以不負責。但是「無過錯」責任就是這麼強勢。最典型的是飼養烈性犬。你養只藏獒,寫上危險,寫上請勿靠近。我走過去,故意挑逗那條狗,給它惹急了,你趕緊過來拉狗,我趁機踢了狗一腳,狗把我給咬了。這個時候我肯定存在過錯,按照過錯責任我應當對我的傷負責,但你飼養烈性犬,不管盡沒盡到義務,都要對我承擔責任,只是根據我過錯所佔成分多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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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一下 羅凱先生,有點多就不寫評論了。

首先我認為這不是一個統計問題(我通過你使用「樣本」這一詞語以及超過100%的百分數判斷你在這個案件中運用了比我多的統計思維),百分百那個數就不和你糾結了,我說出一個百分比完全就是為了對比一下哪個更冤枉,我知道你想表達的其實是說對剩餘25人的冤枉感到很不公平。

我是這樣認為的,首先還是說「過錯責任」是指以尋找過錯方的方式來歸責,而「過錯推定」可以粗俗地表達為你有可能有錯,所以就當你錯了,這是一個前提,也就是「過錯推定」會有冤枉人的成分。

但是我們使用過錯推定的目的,是確定責任,而不是爭執事情的性質。比如這裡雖然冤枉了25個人,可是給他們帶來的不便是六十多塊錢的,而且同時能夠保證另有一個人很應該地掏出了六十多塊錢來。這樣看下來,是造成了一千六百多的冤案,而只讓車主掏,是一千七百塊錢的冤案,這個時候我們雖然通過冤枉25個人保護了一個人的利益,但是從結果上我們多出了六十多塊錢的正義。冤枉一個人,使其多付出一千七百塊和冤枉一個人使其多付出六十塊是完全不等值的,將二者同等比較也是不公平的。


添加:(1)是否是連坐?(2)判物業賠償是否合理

(1)這個高空拋物的推定過錯並且連帶的責任制度,在2009年侵權責任法年實施之前,1986年的民法通則就已經有了相似的規定。這個制度不是連坐,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責任人是否明確(當然一個是刑事一個是民事自不待言)。本人未犯罪,與本人有關的他人犯罪,且本人與犯罪無關,本人因他人犯罪而受到懲罰,此謂之連坐。而本題所說的這個制度意為,在無法找到真正的侵權人的情況下,分攤損失到可能成為侵權人的住戶身上,此外住戶可以通過自證免責。連坐肯定是錯誤的。而這個題中所述的制度到底對不對?這就要聯繫侵權責任法的目的與功能了。根據法條第1條,侵權民事責任至少具有兩大功能:填補損害、教育與懲罰。此外,理論上還認為侵權民事責任具有分攤損失和平衡社會利益的功能。與刑事司法不同,刑事司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所以無罪推定,具有謙抑性,但是民事制度的目的在於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諧。這個制度是推定過錯,並不是說你沒過錯我也要讓你承擔民事責任,而是出於保護弱者的目的,調整舉證責任的配置,具體而言,就是本來作為受害者的原告需要明確舉證被告存在過錯,但是因為上文所述的種種原因,法律讓他的舉證責任減輕至被告有可能是侵權人。然後被告可以自證免責。這是一種立法技術,侵權責任這根棍子打在誰的身上是立法者權衡利弊的結果。立法者不是神仙,他們只能讓損失盡量減少,讓社會盡量公平和諧,讓一個個法條具有價值引導作用。這個例子可能有點溫吞,我們換一個例子,就能看得很清楚。舉無過錯責任的例子。比如你在海南的商店買到黑龍江生產的熱水瓶,熱水瓶爆炸炸傷了你,店家說我沒過錯,我已經盡到適當的義務了(事實上也的確如此),那麼你就要和一個大廠商訴訟,你甚至連寫狀紙都不知道怎麼填寫被告信息,麻不麻煩?再比如說,你家鄉有個造紙廠,排放污水,然後很多人得了怪病,但是又檢查不出來和污水有直接關係,那你怎麼證明造紙廠有過錯?再有,兩家化工廠,一家排放廢氣,一家排放廢水,你又渾身難受,但是就是不知道是哪家的原因,也不知道兩家原因力的大小,那怎麼賠償,怎麼寫配索賠款比例?等等。侵權責任法在這時候就通過利弊權衡,考慮社會公平公正,把民事責任的棒子打在店家和造紙廠、兩家化工廠身上了,就是運用了無過錯責任。推定過錯也有相類似的作用。

(2)如果能證明物業有過錯當然能把他一起拉到被告席上啊。物業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有限的,他和業主同為平等主體。如果按照物業管理合同他有相關義務但卻沒有盡責,就可以根據一般的侵權規則方法判斷其應不應當承擔責任。物業沒有權利進入業主家裡巡視,也沒有義務一天到晚抬著頭轉悠看看誰家可能掉東西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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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的好處在於:

1.賠償了被侵權人的損害(分攤損失。下次有可能其他住戶也會碰到這種情況,也可適用這個制度來得到賠償。所以總得來說有助於社會和諧)

2.有助於找出真正的侵權人(如果有住戶知道誰是侵權人,那他為了不讓自己賠錢,就會說出來。不然就算知道,也可能出於種種原因不說,作壁上觀)

3.有助於促使防範工作的開展(這種事情多了,整幢樓的人必然會想辦法,比如說籌錢安裝監控設備,再發生此類事件,就調取錄像)(個人覺得侵權責任法的精髓之一在於,要是你不想花合理的錢,就讓你法定地花更多的錢)

4.此為推定責任,若有證據,則無責任。(並不是一棍子打死一船人,雙方都有進退餘地)

5.起碼真正侵權人多多少少承擔了部分責任,起到一定的賠償與預防作用(這次僥倖沒被發現沒賠償,那下次我接著扔或者我依舊不盡合理的注意義務!)


此判決依據的法條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所體現的是不幸損害的合理分擔上。

判決並沒有錯,法條我也覺得沒有問題(回應樓上認為該法條有問題的人),中國的法律除了保險金融證券等方面的小法專法制定比較混亂以外,民法和侵權法等都制定的非常完善。

題主請查閱《侵權責任法》中關於高空拋物責任承擔的法條(即一樓的回答),以及侵權責任法的總則及民法原則就能發現,這個法條除了要求該棟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責任,同時也規定了免責事由。樓上所說的「那些住一樓也要賠」的言論真的讓人想發笑。更何況小偷盜竊屬於刑法和民法定性不同,適用的法條所依據的原則也完全不同。

疑罪從無以及是刑法里的原則,侵權責任法屬於民法範疇,該案涉及財產關係同時也構不成犯罪,該案的情形也不屬於刑法的管轄範圍。

普法道路任重道遠,哎。


法條

  侵權責任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拋物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也就是說,只要被害人證明自己被砸到了,那麼剩下的問題就是這棟建築裡面的住戶來證明自己的清白了。不過有句話兒說得好,最難證明的不是做了什麼,而是沒有做什麼。尤其是在法庭上面,舉證標準高起來了,舉證過程莊嚴起來了,這個事情就更難搞了。一個案子少則牽連幾十戶,多則牽連上百戶。簡直是律師們和訴訟代理人的狂歡。

  換一個角度看因為自證清白很難,最後的結果往往是找不到具體肇事人,責任由大家分攤。正是這種「責任大鍋飯」才使得「高空拋物」者有恃無恐,不長記性,反正萬一出事,天塌下來有大伙兒頂著;也正是這種責任無意識,從而形成了惡性循環。

  當然這並不是立法的愚蠢,最多是法律的無奈。在侵權責任法出台之前,我們國家對於高空拋物這類案件有四種操作方式。分別是:

  第一,就是現在侵權責任法的解決方案。法官硬套了《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4項,判決建築物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如「重慶煙灰缸」案,法院判決20戶住戶均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4項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當時引來一片叫好。後來發現不行,咱們是成文法國家,不帶這麼玩的。據說後來執行的時候難度極大,反正很長時間都沒有執行下來,也不知道現在執行款到賬沒有。(適用這個規定是當時的無奈之舉,爭議挺大。法條的適用對象不對,但是生拉硬拽的還是按照這個判了。)

  第二,搞一刀切,整棟樓的住戶一起賠。在高空拋物案件中,適用共同危險行為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在《侵權責任法》頒布前的意見認為,此類案件屬於非典型性的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情況,可參考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原理進行處理。共同危險行為制度是指當真正加害人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參與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其特點是:(1)不知道誰是真正的加害人;(2)參與人的範圍可以確定;(3)在因果關係以及舉證責任方面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這個解決方案,一度在司法界以及學術界中一統江湖。後來發現不行,沒扔東西的人太吃虧。

 第三,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部分責任。如「深圳好來居大廈案」,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其法律依據是《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分報告」。物業公司對於這種情況也很鬧心,這是無妄之災。在這麼整我難道天天用攝像頭排人家窗戶?

 第四,砸了白砸。以高空拋物案件中沒有具體的被告駁回受害人的立案請求。如「濟南菜板案」的初審法院認為,原告在起訴中無法確認誰是真正的加害人,缺乏明確的被告,法院從訴訟法角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個肯定超出咱們中國人的樸實價值觀了。要是砸人白砸,那殺手組織是不是天天爬人家窗戶外面練飛磚(煙灰缸、玻璃杯、啤酒桶.......)就解決問題了呢?

  大家以為高空拋物有沒有更有效的解決方案呢?


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法院判決沒問題。

但我覺得這條法律真他母親的扯淡。

拜託評論的朋友就別給我普法了,我知道法律怎麼規定,我只是說這個規定很不好

要是哪家沒養花(比如我家就不養花),因為沒住一樓,也得賠錢啊?

這是花盆砸車玻璃了,要是車主家被盜了,找不到小偷,是不是包括一樓在內的所有居民都要集體判刑啊?

我估計車主的車今後會多次被砸的。因為千把塊的事兒,要跟全樓的人為敵,給自己找不痛快呢。


原內容不友善,現改為。堅決支持法官決定,解決維護原告合法利益。堅決認同依法治國,堅決堅持科學發展觀,三個代表以人為本中國夢等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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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矯情了。對不起。下面認真答題。【剛剛看了知乎人的情懷是什麼? - 知乎

知乎人的情懷是什麼? - 人文情懷,還是認認真真答題,不然真對不起這情懷】

-------------------------------------------------------------------------------分割線【覺得分割線好時尚啊】

首先我的結論是判決不合理。但是判決並不是重點,重點是影響。就像彭宇案,不管我國是不是判例法,但彭宇案對中國的影響實在是不小。表面上看這個案子是誰來承擔齊先生的損失,實質上影響的卻是中國人與中國人之間的關係。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深,越來越多的陌生人湧入城市。那麼多的陌生人擠在一個城市,你不認識他,他不認識你。那麼你覺得這時候的環境,是和諧的嗎?是值得被信任的嗎?當你突然進入了你沒選擇不可控卻要為此承擔責任的風險之後,你怎麼想?本來住在樓上的人們的關係僅僅是相處無害,但突然要進入到一種要與陌生人共同承擔責任的義務層面。我不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但我肯定的是這樣的一種氛圍和環境,我反正不想呆了。

接下來談談這個案子本身。本來這就是一無法準確認定責任人的民事案件。金額方面也不大。齊先生大可通過保險或者與物業協商進行解決。又或者求助知乎看幾樓的高度才能造成如此的損傷。不過既然齊先生選擇了法律,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被告證據缺一不可。不能憑著推理就認定誰是被告吧。那你也可以推理出是汪老師用無人機拋下花盆給你砸的呀【舉例不特指某人,如覺不妥,私信,必改】,如果那天汪老師真的因為某事而去了那個小區,那不真是冤嗎?因此程序可能有不合理的地方【我不是學法律的,如果法律規定可以這樣做,還請朋友們指正,謝謝大家。】

另外關於前面的朋友提到的關於87條法,我對此感到無語。竟然有如此的法律存在,我也是醉了。

首先法律的存在是創造了某種規則並規定了違反此項規則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幾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是指人人都要平等的遵守法律而是人人都為其違反的法律而付出平等的代價。至於怎麼是平等就看各個國家的文化傳統。。。。。。。等等了。因此就算有如此的法律,恐怕也很難讓人遵守【執行】

最後談一談關於這個事情的看法,如果我是車主的話。我可能會包子的自己吃了這虧,因為我也不知道怎麼辦才最好。但自己吃了這虧也總比讓25個不想乾的人吃了這虧好啊。再說你怎麼知道那25個人中不是家裡正需要錢的時候?一分錢難倒英雄漢,我是從窮日子過來的,我明白這滋味有多堵得慌。PS;我娘親曾經開車的時候被熊孩子正面扔過來石頭,雖然踩了剎車但還是撞上了。擋風玻璃碎。【速度不快,農村水泥路,大概30-40KM/h,】後來那個孩子跑了,我媽下車追了,沒追到。不過路口有幾個老太太,,,,,這你要是叫警察來怎麼辦?我不知道。我媽也沒叫【估計叫了也不靠譜】,只好走了。當時覺得麻麻好可憐,不過幸好不是在高速。我說這個故事不是想說道德問題,而是想說這從來就不是一個完美的世界。有些時候有些啞巴虧我們沒有辦法只能硬著頭皮咽下去;雖然世界不完美,如果我們沒有能力讓它變得完美的話,那麼就請不要再造就更多的不完美去填補了。只有這樣,我們才有理由相信這個社會是不斷地向好的方向發展而不是拆東牆補西牆的完美。

矯情的內容我就是不刪,要不你過來打我啊嘻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官依法判決,合法無錯。但為什麼普通人都覺得這不合理?因為我啥事也沒幹,只是住在那就要賠錢,真是實實在在的「躺槍」。

這個案子其實不是司法的問題,而是立法的問題。這個案子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叫做「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問題」。

具體的來說,就是若干人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導致了某人遭受損失,但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損失實際是由哪一人的行為導致的,則所有實施可能導致該損失的危險行為的行為人要對此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子譬如,3個人在同一片林區內打獵,忽然看見遠處一個黑影,認為是野雞,不約而同地開槍。結果走進一看是附近人養的信鴿。那麼誰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呢?如果能夠辨別出導致信鴿死亡的人,則該人承擔賠償責任(如鴿子只有一槍中彈,三人子彈類型不同,能夠辨別的),其餘人無需擔責;但不能辨別的,則實施開槍行為的人都有擔責(如鴿子三槍中彈,且都在要害的)。

但本案中,同樓居民是並沒有實施共同危險行為的,他們只是共同居住在同一棟樓裡面。使用該棟建築物的行為怎麼能算「危險行為」呢?但侵權責任法第87條就是這麼規定和理解的。

事實上87條本身是存在很多不合理性的,例如怎麼確定建築物使用人?現在的做法就是把住客等同於建築物使用人,但事實上,外來人員也可能進行入該建築物丟擲或導致高層物品墜落。

說到這兒,大家可能會吐槽87條立法好爛啊,那些專家是「磚家」。但事實上,在這樣一個純民事領域的法律問題上,不存在監管部門權利爭奪的問題;立法專家是可以很中立地來起草法條的。

87條也並非很爛,當初出台時的確引發了一些法學界的爭議。但最後還是成為生效法律是因為87條可能已經是一個最好的選擇。

對於政府而言,法律是統治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當發生如本案的情況時,執政者考慮的是如何解決這一問題而不是維持正義和公平。遭損失的人必定要給他賠償,否則人家一定會鬧;但如果由政府買單,事情多了政府也吃不消;87條設計的原則就是把一個人的損失由多個人來分攤,這樣受害人得到了賠償,住客雖然要出錢,但平均下來每人金額也小了。不是刺頭或者較真的,也不會為此去大吵大鬧。從維穩的角度看,這個制度設計就是政府的最優選擇了。


其實更想看看判決結果出來後,如何具體落實執行。

一家家上門收錢?家裡沒人呢?拒不繳納呢?房屋空關呢?

此外,下次這個車主的車子被人划了呢?

最後,感覺這個車主挺傻逼的。

什麼是都講「法律」,但法律並不完善(永遠也不會完善),在生活中,人情世故才更重要(永遠最重要)。


1.判決是合法的,其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我認為判決是合理的。它是基於公平原則分攤了受害人的損失,對於受害人來說,他的利益平白無故得受到損害,如果還要苛求他找出真正的侵權人,他可能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金錢。從總體上來看,他的損失是繼續擴大的,而將他的損失分攤到可能侵權人上,整體上來看是經濟的。或許只從這一個案例看不出什麼,但是當今社會高樓林立,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層出不窮,如果所有此類案件都已要求找出具體侵權人,背後的成本是巨大的,而且還不一定能夠找出。

另外,我們生活在一個風險社會,即使我們在生活中足夠小心謹慎,也有許多危險無法預知,無法躲避。如同這高空墜物,誰能料到?還好本案中只是砸在車上,但是高空墜物傷人,致人死亡的新聞也不少見。一旦這類事故發生,對於個體來說將是毀滅性的,會導致人們注意成本的增加,雖然不至於杞人憂天,但吃個火鍋唱著歌,突然就被花盆砸死了,全家支柱倒下,因為找不到真正侵權人,連一分錢都撈不到,一個家庭就此毀掉,心底怎麼也缺乏一點安全感吧。但是法律將風險分攤,能夠使我們的行為相對自由。我覺得這種機制和保險類似吧,保險的本質就是風險分攤。

並不是法律規定就一定合理。也有相反觀點認為侵權法第八十七是不合理的,兼聽則明:

高空墜物「連坐」擔責不合理

專家論案--專家訪談

知網上也有許多關於論證高空墜物責任分配的文章。

3.另外注意無論是法官還是發條中提到的都是補償,而不是賠償。只有當你侵害別人的權益的時候才需要賠償。因此法律 中用到的補償是準確而且合理的,也說明了為什麼其他住戶需要出錢以及他們出錢的性質。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撞死行人,即使是行人全責(客觀上機動車侵害了行人的生命權,但由於不具有過錯沒有責任),但是往往在衡量兩者損失時,以及考慮到中國傳統觀念中的「死者為大」,機動車駕駛人要進行人道主義的補償。這筆錢就不是賠償,而是補償,司機也並沒有錯,但是他也應當出錢。可能在這件案子中不明顯,但如果不是砸壞車而是砸死人呢?

4.執行確實難,特別是對象有這麼多人的時候。


新聞就像輪迴池,總有些內容來回翻滾,更多時候更應該被稱之為「舊聞」。今天看到一則「老人墜樓砸中孩子,無效身亡」的新聞,然而可能更早的新聞是「某小區飛來磚頭、花盆、菜板、菜刀···」。「飛來橫禍」也不過如此。

雖然這則有老人也有孩子的「雙亡」新聞並不適合來被作為題材來寫,但我是余華迷,所以沒什麼好忌諱。該事中,且不論老人是失足還是自殺,孩子都是最終受害方。

此類事件一般被統稱為「高空拋物」,此中的「物」可能是死物,也可能是活物。僅對於法律而言,「高空拋物」可能會觸犯刑事或者民事。

根據主觀惡意程度,高空拋物行為很可能構成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故意傷害、過失致人重傷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這是刑事責任,但往往因過於荒謬或者可能性過低而被忽略。但嚴格法律意義來說,刑事責任的結論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特別是針對某些主觀因素較為惡劣的情況。但似乎我國的執法機關不太敢按刑事來處理,跟古代「刑民不分」恰恰相反。

民事責任中的「高空拋物」分為有明確侵權人及無明確侵權人兩種情況。

有明確侵權人的情況,應當由侵權人負責賠償,這毋庸置疑。《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以上總結一句:如你家的東西落下砸著別人,除非你能證明你沒錯(不可抗力),否則你就需要賠償。

無明確侵權人的情況。其實法律已有規定,即「全樓連帶」,但至今仍理論和實務中仍有不同聲音。《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項規定明顯側重保護受害人,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讓受害人舉證,那麼受害人只能看看天空,捂著血黯然回家。

那麼責任主體在該八十七條中已明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即該棟樓所有業主(具體案例中可能排除一二樓或者側面或背面住戶)。由於該規定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該事件中首先便假定你具有過錯,如你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你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那麼如不想承擔補償責任,則你需證明你在該此「高空拋物」中無侵權的可能性,即掉落的東西不可能是屬於你家或你家東西不可能掉落下去。在個案中,有律師會提出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侵權人只應承擔其自身過錯相應比例的責任。該觀點具有合理性,但基本無可能性。

其實八十七條爭議在哪?在於,讓社會部分成員承擔某一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是否合適?法律傾向於保護一個無辜的受害者,讓他不至於感受到社會的冷漠,所以要犧牲部分人的利益來幫助他。

如果你是自願幫助無辜人,你可能願意。但如果你是被迫的,你是否還願意?

當然,新聞中的孩子是無辜的,責任也明確,賠償可明確。但如果這個孩子是被某不明來物砸中,你被迫犧牲部分利益來幫助他,你是否願意?可能會有多數人願意。如果不是孩子,是個青壯年呢?如果是個富人呢?如果是個地痞流氓呢?如果是個乞丐呢?

你的意願能否真的不因人群的變換而變化?


這次也就1700還好,後面砸個蘭博基尼,瑪莎拉蒂怎麼辦?反正讓我攤,我不會攤。不能因為警察找不到兇手,就用他人的錯誤來懲罰別人,這個是不公平的。我覺得這種事情,一個是通過監控,車輛損壞程度是可以從專業角度上判斷大概幾樓扔的,找出兇手。另一個是可以讓車輛購買類似的保險,有保險公司賠償。



應該,誰不服可以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否則就陪著中槍吧。


對於經常高空拋物的人太高興不過了,反正以後都大家一起陪,更可以有恃無恐了~


法律規定如此,被害人損失以一定方式進行分擔。


剛看到一則類似的新聞。為死者深以為憾!可是,暫時拋開道德,我們來談法律,我就覺得深以為疑。我覺得有個道理是普世的和毋容置疑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所謂事實是有因果聯繫的事實,是搭建在違法和犯罪,違法和受懲罰之間的事實。縱然有時候法律所依據的不是事實而是「事實」,但這個「事實」也是我們盡最大努力還原的事實。而不應該是懶政。例如,在一個教室如果誰的錢包丟了那?這個還好說,如果誰被殺了那?!!!不要過於複述法律,我不是一點不懂。但是法歷來有善法和惡法之分。其實,還有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你要懲罰我,請出示我的過錯事實!


這次砸壞的是一輛普通的車,如果砸壞的是一輛幾千萬的豪車呢,如果車內有個價值幾億的古董花瓶呢?這個判決是不是要讓整棟樓的業主賠個傾家蕩產呢?


第八十七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主體: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法律依據)

注釋:這個案子裡面,物業不屬於使用人。(如果物業也住裡頭屬於小區佔用房的住戶,那物業才真正需要擔責,因為他雖然不用看著業主,但是它自身就是業主一部分,屬於使用人,在管理人這個層面懲罰業主是不合理的)

歸責方式:過錯推定。本案屬於共同一般侵權,數個行為分別按照各自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可能性承擔按份責任,歸責意義在於,增加侵權責任主體數量,加強對受害人請求權的保護。

賠償方式:補償,由於未發現真正侵權人。不能相互追償。但是發現真正加害人可以向其追償。

八十七條規定的是一般的按份責任。

《侵權法》在第七十四專門規定了,使用人和管理人的連帶責任,因為拋擲的是花盆而不是放射源,爆炸物;


這樣判確是有法可依。

私以為這樣的法律規定,某種程度上是在緩和社會福利制度的不健全╮(╯_╰)╭


判決當然合理 因為法律就是這麼寫的 法官只能這麼判

但是這條法律就像是立法者用來諷刺中國刑偵水平的笑話 這種「寧可錯殺一千 不可放過一個」的法律邏輯和白色恐怖沒有任何區別

按照這個邏輯 如果長江上漂來一具雙手被綁的屍體 是不是可以起訴長江沿岸的所有人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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