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公司倒閉了,遊戲里的虛擬財產應該是屬於誰?

用戶有權要求賠償么? 畢竟很多遊戲是收費的,包括裡面的道具什麼的。


另一匿名用戶答案中提到「咱們國家有虛擬財產保護法(或者條例)」,估計他公司法務部門的人是從未來穿越回來的,這麼有自信把自己的故事上升到法的高度。

以前寫過一篇關於網路虛擬財產權的論文。其實這法案八字剛起筆,還沒一撇。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議案審議結果報告中提到:

32.關於制定虛擬財產保護法的「議案」1件。虛擬財產包括很多方面,有些已經列入相關法律的財產保護。制定專門的虛擬財產保護法,國際國內都沒有成熟的模式,建議有關部門加強研究探索、積累經驗。目前國務院正在組織修改的電信法草案包括網路與信息安全及虛擬財產保護等內容,建議加快進度,爭取早日提請審議。http://www.npc.gov.cn/delegateCenter/proscenium/2012/2012-02/07/content_1692633.htm

----------------↓提供一下我論文中的信息↓--------------------

其中摘錄有台灣地區的做法:

  • 2001年11月23日,台灣「法務部」,做出(90)法檢決字第039030號函釋,認為:「線上遊戲之賬號角色及寶物資料,均系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賬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寶物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上述角色及寶物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通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寶物均可作為刑法之盜竊罪或詐詐欺罪的保護客體。」
  • 前述觀點將網路虛擬財產認定為了「物」,將網路虛擬財產權認定為物權的一種。

大陸地區較早也較有代表性的、同時也是發生在網路遊戲背景下的案件是「李宏晨與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其確定的案由是「服務合同糾紛」),遊戲公司的抗辯要點之一也是否認虛擬財產的物的屬性。此案也稱「紅月案」。相關案情判決摘要如下:

  • 2003年2月17日,李某發現自己在紅月優雅處女伺服器的ID「國家主席」內所有的虛擬裝備丟失,即與該遊戲的運營商、本案被告北極冰公司聯繫。經被告查詢,裝備的流向是:寄給玩家SHUILIU0011。原告索要該玩家的具體情況,被被告以「玩家資料屬個人隱私,不能提供」為由拒絕。原告認為被告的此種聲明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及人身、財產安全保障權的無效行為,故要求被告對其丟失的虛擬裝備予以回檔。如無法回檔,則進行賠償。此後遊戲公司又有基於管理規則刪除其賬號裝備的行為。
  • 被告公司認為:玩家對網路遊戲中的物是否具有所有權、虛擬物品的價值如何認定、虛擬物品的具體賠償標準是什麼等問題,目前均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虛擬裝備沒有價值,只是遊戲中的信息,實質上是電腦數據,不符合我國民法中「物」的概念。虛擬物品是無形的,對物品的支配也要依賴網路遊戲環境,是一種合同權利,與物權的絕對性衝突,因此也不具備有體的、獨佔的、特定的以及可支配的物的特徵。
  • 法院認定的爭議焦點是(部分摘錄):1、遊戲帳號註冊的姓名與原告的姓名不符,能否確認原告是帳號的所有者;2、原、被告雙方是否簽有娛樂服務合同,紅月法規能否確認為雙方簽定的合同;3、被告作為遊戲經營者對原告的遊戲裝備承擔的法定、約定責任應當是什麼;4、虛擬裝備丟失,能否歸責於被告;7、案件涉及的虛擬裝備的價值及原告損失的證據證明情況。
  • 法院的觀點:本院認為……關於丟失裝備的價值,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且存在於特殊的網路遊戲環境中,但並不影響虛擬物品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玩家參與遊戲需支付費用,可獲得遊戲時間和裝備的遊戲卡均需以貨幣購買,這些事實均反映出作為遊戲主要產品之一的虛擬裝備具有價值含量。但不宜將購買遊戲卡的費用直接確定為裝備的價值,遊戲網站上公布的產品售價與原告購買遊戲卡的實際花費不完全一致,而且虛擬裝備無法獲得現實生活中同類產品的價值參照,亦無法衡量不同裝備之間的價值差別,為避免不適當的價值確定可能對某一方造成有失公平,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丟失物品可由被告通過技術操作對已查實的物品進行回檔,亦與原告參與遊戲、享受遊戲樂趣的娛樂目的相一致。
  • 一審判決如下(二審維持了原判):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被告將原告李宏晨在紅月遊戲優雅處女伺服器內的ID國家主席內丟失的虛擬裝備生化盾牌一個……生命水二個恢復。(其他部分略去)

最後回到原問題:1.遊戲公司倒閉了,遊戲里的虛擬財產應該是屬於誰?2.賠償問題。

  • 無論是否承認虛擬物品的物權屬性,其存在的前提均是遊戲繼續運營,伺服器正常工作,此處提到的「公司倒閉」應當同時包括「遊戲停止運營」(若是換一家公司接手運營遊戲,則對玩家來說沒什麼區別)。在現有的技術水平下,虛擬物品是難以從遊戲環境中進行剝離、轉移的,所以在遊戲停止運營時討論「屬於誰」的意義並不大,暗含著的本質問題其實是「賠不賠,怎麼賠」。(順便說一下,遊戲公司「倒閉」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玩家這點債權只是無擔保的普通債權,排在職工債權和稅款及破產費用之後,沒多大的清償希望。)

  • 賠償問題就要憑藉服務合同條款來判定了,但多數服務商的合同還是寫的比較自利的,以《魔獸世界》為例(http://battlenet.com.cn 的頁面):

3.所有權。

A.暴雪擁有《魔獸世界?》遊戲及其副本(包括但不僅限於遊戲名稱、計算機代碼、主題、物品、角色、角色名、故事、對話、流行語、場景、概念、美術作品、動畫、聲音、音樂、音效效果、故事情節、人物造型、運行方式、相關文檔、向運營方或暴雪所提供的個人信息數據(包括但不僅限於賬號數據、客戶服務歷史、聊天室腳本、角色信息、遊戲內的遊戲記錄,以及包括您賬號內的遊戲角色與物品在內的其他全部相關信息)的全部權利、所有權以及知識產權。……

8.遊戲服務的持續性。

《魔獸世界?》遊戲是一個在線遊戲,用戶必須在互聯網上通過運營方提供的服務在區域內運行該遊戲。您理解並同意,運營方有權自行決定其提供的服務,並且可以根據《使用條款》部分或者全部終止或中斷該服務。您理解並同意,在前述情況下,運營方將根據當時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採取處理措施。您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運營方繼續提供該服務,也不會因終止或者中斷該服務而要求運營方承擔法律規定之外的賠償或者補償

10.責任限制和賠償限制

您在此確認和同意,運營方和暴雪及其各自的母公司、子公司和/或關聯公司對於運營方和/或暴雪控制之外的原因(比如:地震、火災、水災、突發停電、政府命令,ISP中斷、軟體或硬體故障,等)所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僅限於數據損失、名譽損失、誤工損失、電腦故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損失、以及任何遊戲角色、虛擬物品(例如盔甲、藥劑、武器、材料等)或遊戲內貨幣、賬號、統計、用戶戰績、排名或註冊信息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為了本遊戲網站和伺服器的正常運行,運營方保留定期對遊戲網站和伺服器進行停機維護或針對突發事件進行緊急停機維護的權利;因上述情況而造成的正常服務中斷、中止,用戶應該予以理解,運營方有義務儘力避免服務中斷並將中斷時間限制在最短時間內。在適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運營方和暴雪不會對您因使用遊戲和/或服務所引起的或者在任何方面與遊戲或者服務相關的間接的、附帶性的、特殊的、懲罰性的或後果性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您在此同意,對於任何由第三方提出的因您使用遊戲或者服務、違反本協議而引起的任何權利主張、損失、成本、損壞、支出(包括律師費)及其他責任,您同意全力為運營方和暴雪進行辯護,給予賠償並確保運營方和暴雪的利益免遭傷害。


真有人以為你購買的虛擬物品可以理解為虛擬財產。

大家都知道,所有在遊戲裡面購買虛擬物品的現金,轉賬到遊戲公司後你是作為公司的利潤記賬的。

你所購買的不過是虛擬物品的使用權。而使用期限所指的永遠,當然是指自購買日起到伺服器閉的這段時間。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理解你買的絕逼不是物品的所有權,因為所有權是沒辦法轉移的,難道還給你代碼片段不成?

其實就一點,如果可以基於購買的虛擬物品有賠償義務。那麼你所在遊戲中支付的現金對遊戲公司就不是利潤而是負債,換了是你開這遊戲公司你樂意?

而且最重要的是這種賠償根本無法執行。第一都利潤和現金流都負數了,如何賠償?第二,遊戲公司也沒有能抵押的實業,抵押虛擬物品嗎?還是這個都要倒閉的公司的股份?第三,即使sony賣大樓,用戶也不是第一第二債權人。


停過一款遊戲的說一下吧。當然我們的公司還在的。

首先回答問題:

有權要求賠償嗎?有權。而且遊戲運營商也有這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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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得知自己的遊戲要被斃掉之後,每個人感觸都很多。

因為同時也意味著項目組被解散,辦公室里有女生都哭了。

但一些後事,該做還是要做的。

我不是法律方向的,不過也從法務部門了解到,咱們國家有虛擬財產保護法(或者條例),所以,剛剛搜了一下,主要就是「遊戲運營商要賠償」。

第五章 遊戲運行商終止遊戲運行時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六條 網路遊戲是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合同,在合同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運營商一旦決定終止遊戲的運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要對用戶盡提前的告知義務,否則運營商要對用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在上述情況下,運營商應當賠償玩家因合同終止而導致的直接債權利益的喪失,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衡量以用戶利益被侵害時的虛擬財產數量為標準進行計算,以此來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網路運行商必須對遊戲終止的原因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釋,信息產業部門也應根據具體情況介入調查。

第十九條 遊戲運行商可以開發其它遊戲,對其即將終止之遊戲的玩家的所有資料,在自願、公平的原則下進行平移。

這裡有一個運營商「主動」或「非主動」的賠償,由於關係到自身利益,相信絕大多數都是非主動的。

而且遊戲關停前,我們也鼓勵玩家盡量多消耗掉自身的道具,以減少預期的賠償數額。

我們在遊戲伺服器關閉後,拉取備份了遊戲中每一位玩家身上、背包里的各種道具明細數據。

同時也準備了一份賠償細則公告,也就是道具的賠償價格如何換算的問題。

如果有「多數」玩家聯繫客服提出索賠,客服可以先跟玩家說相關規則正在協定中。

我們再「馬後炮」的把賠償細則發到官網上去。

如果只有一兩位玩家,就不需要發公告了。私下裡操作一下即可。

不過中國玩家很少有懂法律的,到最後我們都沒有收到一條要求賠償的玩家致電。


以下是不太成熟,沒有深入思考過的看法。

其實網遊里沒有什麼虛擬財產,就算收費的也不屬於虛擬財產。

換成現實生活里的例子大概就像這樣,有一家氣槍店,提供模擬野戰遊戲,加入會員之後每小時收費 1.5 元/包月收費一個月 69 元。店家會為每個入會參加遊戲的玩家提供最基本的防護服與彩彈槍,還會定期給會員搞一些活動,讓會員可以通過活動積分來兌換限量提供的彩彈槍增強工具(激光瞄準工具之類的)/增強防護服。如果玩家不想花時間參加店家的活動,也可以當人民幣玩家,直接付錢給店家來獲得這些進階工具的使用權。

大型多人在線角色扮演遊戲的經營模式我認為跟這家氣槍店沒太大分別。運營商提供伺服器與對應軟體,玩家在遊戲里其實是「租用了營運商的伺服器資源,藉此進行角色扮演遊戲」,玩家在這場虛擬遊戲里無論獲得了什麼,就算是付費獲得的也好,本質上都是租用運營商的伺服器資源來進行娛樂。

氣槍店模擬野戰遊戲里的彩彈槍與防護服顯然是不屬於任何個別玩家的。我認為同理,MMORPG 也不存在什麼虛擬財產,裡面的數據也不屬於玩家。


99%的玩家,絕對都沒仔細看過遊戲註冊的時候,那個註冊協議。

甚至很多人,都沒注意過。為什麼WOW每次更新補丁,你從新登錄遊戲的時候,那個協議你都得從新確認一次,事實上,這個協議,幾乎每次更新都會有小小的變動。

也是因為有好事的,當年真的就揪住了網易的小辮子,還做了點文章出來。

現在遊戲的商城,為什麼道具都以「博彩」性質的居多。比如增加強化幾率的道具,抽卡片類的道具。為什麼像當年石器時代那種,一個寵物直接標價XX元的都沒了。就是關門的時候,直接你剩下多少點券,給你補多少。齊活兒。道具什麼的,價格浮動太大。不算了。

現在運營商都狡猾了。經常有活動。商城裡所有東西都有價,但是年年都有促銷。正常1000的道具,促銷的時候,你運氣好,100就拿下。那你說這個道具關門大吉的時候,是給你按1000算。還是按100算?

實際上,根本就不給你算。只給你折算最直接的那部分。比如點券,比如某些計時收費類的遊戲,點卡給你退成遊戲商城的抵扣卷,你可以繼續玩我旗下別的遊戲。但是退錢這個事。難如登天。其他道具之類的。商城的都不算數,別說你刷出來的那些了。

再說現在遊戲,都是萬年測試。首測。公測,內測。壓力測。知道為什麼嗎。。。。多少遊戲到關門那時候,還是測試階段呢。這個所謂的測試,也是有貓膩的。

所以倒閉了,財產歸誰這個問題,沒什麼必要關心了。最後不管怎麼折騰,能折現的,絕對是那麼一丁點。就這還得是有良心的。


要看最開始的購買協議了! 如果能夠確權虛擬財產的話! 應該是可以申訴的!


我記得初中的時候,和宿舍里同學玩口頭遊戲,純靠一個同學幻想,我們宿舍的幾個玩家口頭毆打主機同學即興想出來的怪,然後獲得各種主機同學即興幻想出來的裝備,只要回宿舍就會開始玩。為了得到更好的裝備我們也會請主機同學喝飲料什麼的,後來我們畢業了,也並沒有找那個同學索要我們的裝備以及遊戲里被幻想出來的那些女旁友。


戰地風雲ol,停運後返還全部充值。

我衝過錢的遊戲就這一個停運了,其他遊戲還在。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看過你們玩過的遊戲里的用戶協議

就是你進入遊戲前要點我同意的那個協議

這個協議應該絕大多數遊戲都會有,相信各位也是會看都不看點同意

有一天我就是很無聊的情況下,看了一下用戶協議。

裡面有一條大概的意思就是:你只擁有你帳號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運營公司有權力隨時停止你的使用權,就是封號。

那麼在現在這樣虛擬財產保護沒有寫進法律的情況下,答案已經不言而喻了。


木唐先生的回復大讚。以前也寫過有關虛擬財產的不成器的論文,觀點與木唐先生前面的一致,但這部分


在現有的技術水平下,虛擬物品是難以從遊戲環境中進行剝離、轉移的,所以在遊戲停止運營時討論「屬於誰」的意義並不大,暗含著的本質問題其實是「賠不賠,怎麼賠」

當時根本沒有想到這一層,僅僅是迂腐死板地分析,深以為慚。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明確用戶和遊戲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在註冊一項遊戲之時,遊戲運營商會要求用戶簽訂網路服務協議,一般來講,只要協議內容沒有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沒有違背善良風俗,或者出現其他致使合同無效的條款,協議對於雙方而言,都具有約束力。用戶對於虛擬財產的有關權利,當然會寫進協議之中。正如前面幾位答主所講,遊戲公司都會把協議內容規定得對自己有利,所以一般而言,在遊戲公司倒閉之後,往往是無法獲得賠償的。

關於遊戲中虛擬財產屬於誰的問題,如果遊戲公司倒閉,遊戲不再繼續運營,討論它屬於誰是沒有什麼意義的,因為遊戲中的虛擬財產是無法脫離遊戲而單獨存在的。如果遊戲還在繼續運營,那麼虛擬財產應該為用戶所有更為合理(對於這一點在學說上是存在爭議的)。但現實情況下,網路服務協議將虛擬財產限制得很死,它會規定虛擬財產為遊戲公司所有,對於這一點實在是無可奈何。國外有遊戲公司明確在協議中規定,用戶對於部分道具、裝備有所有權。

第一次回答問題,就先匿著吧。


個人以前認為虛擬財產屬於玩家本人,但是在看了前面幾個答案之後覺得網遊公司提供的是一種平台,包括滿足付費者視覺/聽覺/社交等需要。付費購買道具只是為了提高自己在遊戲運營期間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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