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收藏化石是否合法?

親戚是地質工作者,退休前業餘挖掘了許多化石,有的還發表了論文。想問問現在退休了個人手裡持有化石是否合法?


現行的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對於個人和私人團體在山裡零星採集古生物化石根本不存在任何具有操作性的約束力,基本就是拍腦袋想出來的。甚至對奇石店、首飾店、網店上的古生物化石銷售也沒有做出任何規範。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全文)

第十三條 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內發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區域發掘古生物化石涉及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並取得批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取得批准。

第十九條 依據《條例》的規定零星採集古生物化石標本的,不需要申請批准。零星採集活動的負責人應當在採集活動開始前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零星採集古生物化石告知書。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專業人士工作之外自己爬個山敲個化石還要先報備?反正我是懶得去,神經了。

組織大規模集體採集活動的時候,比如夏令營、野外拓展之類的,為了免責還是報備的好。

第二十三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合法收藏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一)依法發掘;

  (二)依法轉讓、交換、贈與;

  (三)接受委託保管、展示;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收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古生物化石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條例》施行前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登記結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資料庫。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單位或個人將其合法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委託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代為保管或者展示。

第四十條 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可以依法流通。國有收藏單位不再收藏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古生物化石處置方案,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收藏單位收藏,或者依法流通。

基本調子就是不讓挖、不讓藏、不讓賣、凡事皆要申請報批。

對於普通群眾,尤其是具有專業知識的群眾之個人行為,基本沒有什麼約束力,完全靠自覺。

個人的建議是,對照首批公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看看,如果確有名錄之內的重點保護化石,還是聯繫當地國土部門上交,使之妥善保管為宜。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家古生物化石分級標準(試行)》和《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首批)》的通知_百度文庫


一想到可能違法,趕緊把收藏的幾塊煤藏起來了


老鄉你好,這是500塊和錦旗,你收好


我個人覺得不能算違法的,我是遼寧人,遼寧凌源就盛產化石,而且那裡的尤其是恐龍化石價值特別高,好像是在古生物學上填補了一個階段的空白,就是恐龍到鳥類之間的過渡。我曾經在瀋陽看見過一個私人辦的展覽,裡頭都是個人的藏品,有龍有鳥有魚,最震撼的一塊化石是一個池塘的狼鰭魚,很大得一塊石頭,上面有上百條狼鰭魚,真的是一個池塘。有回答說收藏恐龍化石違法,可是展覽裡頭我可不止見過一件恐龍化石,我記得有叫小盜龍,凌源潛龍,其他的記不太清楚了。我記得其中小盜龍這種東西算是凌源特有的化石,好像還是凌源地區恐龍最有代表性的物種,講道理還是有一定科研價值的,我看到的也是私人的藏品啊,而且還是公開的展覽出來。至於個人收藏的話,我爸爸還買了一塊化石,就是兩條狼鰭魚,好像還買過三葉蟲的。在凌源那邊化石收藏也算是一個小產業了,如果真的違法的話,也不可能有人去公開展示收藏。

補充下,我們那邊普通人家收藏化石的也不少,我家裡有不止一塊,除了上面說的狼鰭魚和三葉蟲,還有一個大傢伙叫硅化木,那個東西在別的地方我幾乎沒聽說過,但是我們那邊挺常見的,本溪水洞還有個專門的硅化木博物館。這些東西其實說白了性質和古玩也差不多,也不是說這些古玩化石什麼的發現了都要上交國家,這樣的話哪還有古玩市場,哪還有那麼多玩收藏品的。化石的價值除了收藏價值之外就是科研價值,能成為國寶級的化石太少了,我孤陋寡聞,只知道北京猿人頭蓋骨,就好比瓷器裡頭國寶級別的也真的不多,大部分都是流通在收藏品市場的。


只要不是恐龍化石都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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