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關村二小的第二次聲明?
先前問題:如何看待中關村二小對校園暴力事件的處理態度?
中關村第二小學關於「學生受傷害事件」的處理進展情況 2016-12-13 中關村二小近期我校發生的學生受傷害事件,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對該事件的發生,我們深深自責;對該事件給學生及家長帶來的傷害,我們深表歉意。經過學校認真核查,現將截至目前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事件發生的基本經過
學校在調查該事件的過程中,調取了事發前後樓道內監控錄像(廁所內沒有監控)。監控顯示:2016年11月24日上午10時03分10秒,明明(化名,即受到傷害的同學)從教室出來進入廁所。03分17秒至18秒,軍軍(化名)同學和亮亮(化名)同學從操場進樓後相繼進入廁所,03分47秒至48秒,軍軍和亮亮一前一後跑出了廁所回到教室。04分22秒,明明從廁所出來回到教室,在樓道裡邊走邊用袖子擦著額頭。整個過程,明明在廁所里的時間為1分12秒,亮亮和軍軍在廁所里待了30秒,明明是在其他兩人離開廁所後34秒走出廁所的。
明明在事後的11月25日至12月1日均按時到校上課,12月2日經明明父親請病假後未再到校。
學校在調查中,得到當事學生的如下描述:
明明說:當時他站在廁所的一個隔間裡面,亮亮進廁所後看見他,就從隔壁的隔間拿起垃圾筐扔了一下,正好扣在自己的頭上。之後,他在廁所的洗手池洗了洗,就出來了。
亮亮說:他和軍軍去廁所,看到明明在上廁所,就想逗逗他,把一個垃圾筐從隔壁扔進了明明所在的隔間裡面,看都沒看,就跑出去了。
軍軍說:自己只是開玩笑說要打開門看看,並沒有實際開門,也沒有參與扔垃圾筐的事,但是樂來著,自己事後也覺得亮亮做得有些過分。
二、事件發生後學校所做的工作
事件發生後,學校一直在做相關家長工作。調解過程中,明明的家長堅持要求學校認定亮亮、軍軍的行為是校園欺凌行為並記錄在案,且書面提出四項訴求(以下為原文):
1.將施暴者亮亮、軍軍的行為定性,通報批評並記錄在案,採取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
2.保護明明在校期間的身心安全,不因受害者身份遭到二度傷害。
3.要求亮亮、軍軍家長進行誠懇的書面道歉,在校領導面前、三個孩子均在場的情況下宣讀道歉書,保證這兩個孩子不再對我們進行霸凌侵害,拒絕口頭和敷衍的態度。
4.明明因此事已經造成心理創傷,需要進行專業的兒童心理干預,軍軍、亮亮家長需承擔此部分治療費用的權利。
為此,學校與三位同學的家長就上述訴求反覆進行溝通,亮亮和媽媽向明明及其父母當面致歉,軍軍的家長也對孩子的不當行為進行了教育,但亮亮和軍軍的家長不認可此事是校園欺凌行為,更不是施暴行為,故始終未能達成共識。
經學校多方調查、了解,明明和亮亮、軍軍屬於正常的同學關係,課上、課下互動交往正常,有互相起外號現象,但沒有明顯的矛盾衝突。我們認為,上述偶發事件尚不足以認定亮亮和軍軍的行為已經構成校園「欺凌」或「暴力」。
在明明請假期間,班主任老師每天詢問孩子情況,並告知學習進度及記事。老師和校領導多次提出到明明家看望孩子並與家長溝通,但均被家長以各種原由推託。
從事件發生至今,學校一直在積極努力做工作。相關負責人員和老師全程參與了調查、調解和學生教育引導等工作。
通過此事件,我們將汲取教訓,以此為鑒,本著認真理性、客觀公正的原則,妥善處理,同時嚴格學校日常安全管理,開展心理輔導,組織系列主題活動,通過師生互動、同伴交流等方式,引導學生建立平等友愛的同學關係,讓每一位孩子在我們的校園裡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中關村第二小學
2016年12月13日
這件事情就是個悲劇,對加害者受害者都是;其根源在於校園心理教育的缺乏,其中當然也包括「校園欺凌」相關常識的普及。所以我們會看到,在該所學校的聲明裡,校方、加害方、受害方對「霸凌」的定義完全不一致。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討論這個問題,那就是普通人一生中很可能多少都曾經經歷過霸凌或者被霸凌,只是大多數人都不知道那就是霸凌而已。從那篇文章下面的評論來看,的確有很多人是缺少這方面意識的。這些人裡面,也會有很多成為後來的老師和校長。(知乎專欄)
知乎上有一群朋友成立了一個組織,好像叫做「反校暴,再出發」。其實我覺得校園裡除了需要有人幫助那些正在受到校園暴力的人之外,更需要有人去普及什麼叫校園霸凌,哪些情況算是校園霸凌,校園霸凌可能會對加害者和受害者都造成哪些不好的後果。我的教學生涯也曾經遇到過性質類似的事情,我當時就把涉事學生全部叫到了辦公室。他們站得密密麻麻而且嘻嘻哈哈。但是當我很嚴肅地告訴他們這是一件不好的事情之後,班級再也沒有出過類似的狀況。有時候老師可能把事情想複雜了,以為這事兒一定要大動干戈,或者聲色俱厲,其實他們更需要的是科普。就本件事情而言,如果我們的教育知識體系里真正意義上地包含了關注學生心理成長這一塊兒的話,也許這件事情還會發生,但不會激化到這種程度,受害人的家長也不會如此憤怒;加害人的家長也不會覺得如此難以接受。其實為人父母,他們的心理感受都是可以理解的。孩子如果因為作弊被抓,或者其他眾所周知違背規則的事情被懲罰,學校的工作不會這麼難做。在很多知乎朋友的答案中都提到,老師明明知道自己在受欺負,但卻視而不見。我想我們必須明確一個事實,那就是:老師這個行業和其他任何行業一樣,聖母和人渣佔少數,大多數都是普通人。
所以,作為一個普通人,當他站在三尺講台上,對一個班級有相對較大的控制權時,他為什麼選擇了沉默?
因為他從來沒有承受過這些,他根本不覺得這是霸凌。他也認為:這不過是小孩子的一場玩笑而已,不過大概還是要在意一下班級的紀律吧?在上課的時候這麼玩鬧,有點過分呢。」
因為他曾經承受過這一切,他花了好多時間去忘記,結果還是記憶猶新。於是他得出了結論:「受到這樣的待遇,大概本人的確不是什麼好東西吧?」他的傷口沒有得到及時的救治,隨著時間的推移,變成了新的利刃。
因為他是個狹隘的人,他也和同學們心照不宣:「你看,作為一個老師我不好說你什麼,但是你自己在同學當中受不受歡迎你心裡有數。」
總之,他可能很遲鈍,很尖銳,很暴躁,很消極……但這些都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師範教育中,從來就沒有這一塊兒!教師的進修培訓中,也從來都沒有這一塊兒!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也更多地是從道德層面去批判這些事情,沒有相關的社會心理學科普!他們根本就不知道,這也是教育的一部分;就像同學們不知道,這也是學習的一部分一樣!
同時,那兩個加害者估計這輩子都不會忘記這件事情了,他們會在很長的時間內背著道德的枷鎖過日子。而如果校園霸凌相關的知識普及到位,他們原本不需要經受這種懲罰、甚至原本可能都不會犯這種錯誤的。
但願這次事件能夠引起足夠重視,但願心理老師在校園裡不再只是一個吉祥物,但願今後的教師培訓不要每次都找一些優秀教師來講自己如何優秀如何偉大,而結合時事多探討一下校園倫理和教育教學真正核心上的內容。校園、社會、家長都對這件事情有義務,但最好的平台,仍然是校園。(2016年12月14日第一次修改,使用Yiheyanyu給出的翻譯建議,將『可重複性』來替代『重複性。將『所以,由此我們可以確信,當這件事情能夠給軍軍和亮亮帶來樂趣時,他們肯定還會去做。』 修改為 『我們有理由相信,如果沒有第三方對亮亮和軍軍的行為進行干預,那麼他們在未來很有可能會繼續對明明做出一些具有傷害性的行為。那麼我們就可以說,他們的行為具有了『可重複性』。』)
如何看待中關村二小的第二次聲明?
答:自己公開打自己臉。
先說我的觀點,中關村二小發的聲明裡就有足夠的事實將這個事件定性為校園欺凌。(真想知道該聲明的作者在文章最後敲『認真理性、客觀公正』這八個字時是什麼感受)
我的結論,根據美國衛生部負責運行的網站http://StopBullying.gov中提供的對校園欺凌判斷的定義,以及校方給出的調查報告,軍軍和亮亮在2016年11月24日上午10時3分17秒至3分47秒內的可以被認定為校園欺凌。
在http://StopBullying.gov提供的校園欺凌的定義中,將富有攻擊性的(agreessive)、不想要的(unwanted)行為認定為欺凌時還需考慮:不平衡的權力和重複這兩個性質(2)。
重複性:儘管校方在報告中將這個事件描述為「偶發事件」(1),但卻並沒有排除該類事件在未來再次發生的可能性。而且在校方給出的報告中,亮亮和軍軍在做這些事情時也表達了他們當時體會到的樂趣。在報告中他們使用:「想逗逗他」(亮亮)、「只是開玩笑」「但是樂來著」(軍軍)這些語句來描繪他們當時的體會。我們不僅知道興趣是孩子最好的老師,而且也知道當做一件事情能給人帶來樂趣時,重複去做是不可避免的。除此之外,在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和美國司法統計局所發布的校園欺凌報告中,也將「being made fun of」也作為校園欺凌的行為之一進行了統計調查(3)。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如果沒有第三方對亮亮和軍軍的行為進行干預,那麼他們在未來很有可能會繼續對明明做一些具有傷害性的行為。那麼我們就可以說,他們的行為具有了『可重複性』。
不平衡的權力:不平衡的權力,指的是欺凌的一方通常會認為自己的力量更強大,所以欺凌者不會選擇卧推140KG的大漢去開玩笑或者去逗逗他(除非欺凌者卧推180KG)。軍軍和亮亮在實施行動前知曉他們和明明之間的力量對比。在校方的報告中,軍軍和亮亮在實施他們的行為之前明確知曉在廁所隔間里的人是明明(1)。而且明明的家長所寫的文章「每對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像校園霸凌說NO!」中也提到,在明明一個人去衛生間小便時「同班的兩個男生跟了進來。這都表明了軍軍和亮亮是知道衛生間隔間的人是明明,而且是一個人。那麼,因為亮亮和軍軍在實施他們的行為前是知曉他們和明明之間的力量對比的,即:他們強明明弱。所以這也符合判定校園欺凌的標準。
綜上所述,軍軍和明明的行為完全可以被判定為是校園欺凌。我不知道校方是本著什麼樣的『理性、客觀公正的原則』將這樣的行為認定是『偶發事件』且「不足以認定亮亮和軍軍的行為已經構成校園『欺凌』或『暴力』」。
Reference:
1.
中關村二小
2.
Bullying Definition
3.
http://nces.ed.gov/pubs2015/2015056.pdf
學校需要再解釋下面的幾件事情:
(1)是否在沒有爭取到孩子真正原諒的時候,讓明明和對方一起拍照和好?(2)能否向公眾說明媽媽所說的那兩個孩子向明明道歉時的真實的過程?
(3)能否協助調查就像有人說的要孩子抑鬱過程的時間線?
第二次聲明公布的這個廁所的時間線不足以說服群眾對這件事情的整體認知。一個孩子對另一個孩子的行為是否構成凌霸的標準是什麼?
不是廁所
不是屎尿
不是有沒有傷痕
不是平時關係好不好
不是爸爸媽媽覺得
不是老師覺得
不是大家覺得
而是受害孩子的感受
尊重每個幼小的脆弱的靈魂
這一點似乎學校還沒有認識到。
而保護孩子免受凌霸,重要的也是保護孩子的感受。
這一點似乎孩子父母也沒認識到。真的是聲明界的一股「清流」啊
通票總結下來就一句話
這是娃娃們鬧著玩,跟我學校沒關係。
著實的,長亭外古道邊,芳草天啊。。。
衛生間的垃圾筐扣頭上了,還只是個小玩笑。
來來來校長,我也有個小玩笑跟你開一下。大概在學校眼裡,只要沒造成肉眼可見的身體傷害、沒造成可用數字計量的財物損失,就都算不上欺凌吧。而精神損害、人格侮辱這種事,都是可以用惡作劇來解釋的。
畢竟在一部分教育工作者眼裡,小孩子哪兒來那麼多人格、精神之類的說法,老師們自己看誰不順眼都可以打著批評的旗號口不擇言,更別說小孩子互相之間了。
我的小學生活過得也不是很快樂,雖然我學習成績還算不錯,但是因為是二年級時轉校插班的學生,小時候又身體比較弱,不擅長體育運動和遊戲,同時還有點不會來事,不太善於討好老師和班裡的幾個明星同學,所以有整整四年半的時間,我在班裡一直處於被其他孩子尤其是女生冷落、嘲笑、排斥的境地。
說欺凌可能不至於,因為沒有確實發生過什麼嚴重的暴力傷害事件,類似本次事件中的情況也沒有過,但是被欺負的感覺卻也是實實在在的伴隨了我幾乎整個小學時光,以至於想到童年總覺得灰暗壓抑。
真的不是只有挨打挨罵才算被欺負,有些事情小孩子根本無從用嘴去說清楚,但造成的傷害卻是終身難忘的。
比如課間的時候會忽然有女生跑過來,故作親密地問你一個對女孩子來說有些羞羞的問題並且各種逼你回答,等你回答了之後,這個女生就會立刻大笑著跑開,把你剛才說的話大聲宣傳給所有人聽,然後你頓時就淪為全班的笑柄。
比如放學後你正要回家,某個班幹部求你留下來陪她一會兒,等她家長來接。你好心留下來了,然而她家長很久都沒出現,這時你不得不趕緊離開了,否則家裡的大人肯定會著急,而她卻突然變臉,威脅你如果敢走就向老師誣告你種種,作為小孩子真的會被嚇到,最終會在這種變向囚禁里嚇得大哭。
比如有人提議大家互相交換小畫片,你實心實意地從家裡拿來辛苦收集的一大疊,被同學們一搶而光,但當你向別人要的時候,人家會告訴你她已經沒有了,而扭臉你就會發現她正拿著好多畫片到處發,只是沒你的份而已。
比如班裡要辦新年聯歡會,大家可以按意願自由組成一桌。幾個女同學熱情地主動邀請你跟她們一桌,你當然受寵若驚地答應了,然而聯歡會馬上就到了的時候,這幾個女同學又突然告訴你她們不想再讓你加入了,你還是去跟別人坐一桌吧。而這時候其他人都已經組好隊了,你能去加入誰?
……
類似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肉體傷害沒有,但精神傷害真實存在,我現在之所以更喜歡獨處、對別人的態度異常敏感、有一定的社交障礙,大概都是拜小學這段時光所賜。雖然這些性格特質也給了我可以靜下心來閱讀寫作的好處,但童年的不快樂仍然是無法否認和無可補救的。
我轉去的那所小學也是類似於中關村二小這樣的重點小學,而之前我在一所非常普通的小學念了一年半,印象中同學之間非常平等友愛,從沒發生過後來這樣的事情。
上中學之後一切重新變得平和,但是類似的校園欺凌事件還是會時常在身邊上演。站在旁觀者的角度慢慢總結下來,我覺得有兩種孩子最容易成為校園欺凌事件的帶頭人,而其他孩子往往只是追隨者。
這兩種孩子就是被老師偏愛的和被老師徹底放棄的,而兩種孩子欺負人的表現形式又有所不同。
被老師徹底放棄的孩子更容易變成顯而易見的問題少年,容易成為校園裡的爛仔和暴力事件的發起者。他們更喜歡搶人財物、暴揍招惹到他們的男生、調戲長得漂亮的女生,他們欺負的對象通常是體力上明顯弱於他們的學生。
這類孩子學習成績不好、得不到老師和家長的欣賞,只能用暴力讓自己變成強者以獲得存在感。而他們所引起的校園欺凌事件往往會得到很嚴厲的懲戒,一方面因為傷害明顯證據確鑿,另一方面因為他們本就不被學校喜歡。
相比之下,另外一種被老師偏愛的孩子,欺負起人來更加隱蔽、更加容易被縱容,但實際上他們的欺負人往往基於更加扭曲的心靈。我在小學期間遭遇的欺負多是出於這類孩子之手,中關村二小事件想必也是如此。
這類孩子因為被捧得太高,從小就生出了與年齡不符的等級意識,他們的欺負人並不是為了博取存在感或獲得實際利益,而是認為被欺負的孩子天生低他們一等,他們只是為了從欺負人的行為中獲取更加優越的快感而已。
所以這類孩子欺負人的時候通常更偏向於人格侮辱,只要能讓他們產生自己高貴、對方低賤感覺的行為,他們都會樂此不疲。而他們欺負的對象,通常是外表弱小但性格相對獨立,不會去追捧他們圍著他們轉的那種孩子。
那麼大家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這種孩子的行為不容易受到懲戒了,一方面他們並不對被欺負的人造成顯而易見的傷害,惡意的行為完全可以解釋為開玩笑;另一方面他們本就是被大人偏愛的孩子,而越是成年人越不願意自己抽自己的耳光,所以他們寧願相信他們偏愛的那個孩子不會故意做出惡毒的事情,他們寧願相信是被欺負的那個孩子太敏感、太脆弱、太誇大其詞。
其實所有的小孩子都是一張白紙,他們所表現出來的心理狀態不過是大人心理狀態的投射。如果不是老師和家長心裡就存在著偏見、歧視、等級意識,小孩子心裡又怎麼會出現高貴和低賤的差別呢?
然而這種心態對孩子真的有好處嗎?站在長期欺負別人的位置,就能保證一輩子是這樣嗎?
別人我不知道,反正當年欺負我最厲害的那個班裡最受寵的女生,上中學之後因為成績不好、和男生鬼混等等問題迅速淪為不受學校待見的問題學生,最終變成了小太妹式的人物,早早結束學業開始了混社會的生涯。
而那個欺負我的班幹部,和我一起被保送進了市重點中學,卻難以應付中學時期較為複雜的學業,並且在一群更加優秀的學生中間光環不再,三年後我考入這所重點中學的高中部,而她卻不知去向。
大人們應該好好想想,你給孩子製造了一時的優越感,而他們所漸漸面對的越來越複雜的社會和環境會不會一直將他們的這種優越感維繫下去?當他們突然有一天喪失了這種優越感的時候,他們尚不成熟的心智會將他們帶往何方?
從這個角度上說,這類欺負人的孩子也許比被欺負的孩子更可憐。作為曾經被欺負的孩子,我們還是可以帶著傷努力成長為心靈健全、自強自立、不懼風雨的大人;而那些從小就嚴重扭曲了心靈的孩子,我不知道也不敢想如果有一天失去了袒護他們的人和背景,他們的未來會是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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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阿巳(HelloA4A4)
無論是欺凌還是「打鬧」,家長只是希望 孩子在學校能平平安安上課學習成長。
發生事情,校方能教育好施暴者,使施暴者意識到自己行為是不正確 不好 保重以後不再犯。
向受害人道歉,取得原諒。如果校方能認真 負責 完全不用驚動雙方家長 甚至來學校「當堂對質」。
在學校範圍就可以解決。我只是複製粘貼一下贊數高的評論: 給你們翻譯一下*:我們這麼牛逼的學校,怎麼做都是對的。某些人給臉不要臉,滿世界說我們不對,這是找死,走著瞧。至於已經發生的事情,請吃瓜群眾都散了吧,我們可以自己解決,用不著你們嗶嗶。滾。
欺負人這種事情都是得寸進尺的,
古人說黔驢技窮,老虎看見驢想吃,會先試探一下,反覆確認驢的確沒啥本事反抗,才會吃掉,欺凌這種事情,今天罵你一句你沒還嘴,明天打你一下你不理我,後天摔了你的東西你忍了,孩子是絕對不敢一開始就干往人頭上扣屎盆子的事情的,
不敢,因為他們清楚的知道,如果這個人不好欺負,這個人肯定會狠狠的打他們,都往人身上扣屎盆子了還有恃無恐的說,我就是想開玩笑,逗逗他,這麼輕鬆,這明顯就是欺負包子欺負習慣了,對於學校的強行洗白,吃瓜群眾表示,呵呵
其實我從小學到高中被同學一路欺負到大,我最近看了這些事情情緒很激動,我特別想開一個live說說自己的經歷和想法,但是還沒有決定是不是要開,正在糾結中怎麼看聲明都覺得在欺負人啊!這不是霸凌么?
覺得不是的,去公廁拿個紙簍往頭上扣扣唄。。。啥感覺?說玩笑的,來!咱扣頭上再笑一個唄!這不明擺的欺負人嘛!為啥這麼多人非說不是呢?!小孩子就沒尊嚴了?不過,我慫!若遇見對方家長和學校這種態度和聲明,為了孩子的將來,或許就和解了,然後轉校。。。
所以,我佩服那位媽媽!死磕捍衛孩子的自尊和受教育權利!寧願把孩子推在風口浪尖也要個公平!或許因為她,以後孩子間的欺凌也會更少!別說那是孩子間玩笑打鬧(沒笑),一次兩次就成三次五次了,運氣好,加害者換人欺負了。。。運氣差的,有人又該說:為啥不欺負別人欺負你?!聽過那些欺負人孩子的對話么?對象隨機隨心。。。如果,這次,真的就這樣了。。。下次,那些孩子就更明白了!我把廁所的紙簍扣同學頭上一次!沒事的!!!毫無誠意,避重就輕,推脫責任,廢話連篇。
1、對事實的描繪避重就輕。
把帶著屎的廁所垃圾桶扣到別人腦袋上,叫做「互動交往正常」、「沒有明顯的矛盾衝突」。
我不知道是現在零零後戰鬥力太強了還是怎麼樣,往別人頭上扣屎叫做正常交往,沒有矛盾。反正我沒見過有誰這樣「正常交往」的,如果可以,我希望明明的家長,也可以與該校的校長,來一次「正常互動交往」以化解雙方「明顯的矛盾衝突」。
往同學頭上扣屎,言語羞辱,致同學嚴重抑鬱,竟然不構成暴力欺凌行為?大開眼界。
真可謂:中關村二小,帶你看更大的世界。
2、毫無誠意,推脫責任。
口口聲聲說你錯了,你錯哪了?我看你聲明裡面委屈得很啊,完全不像錯了呀。是現在小學生不寫檢討了?還是老師只會叫小學生寫檢討,自己完全不會啊?
「反正一邊說是欺凌,另一邊不承認,那也沒辦法咯,我們學校只是看看熱鬧嘛,還能真把人家怎麼樣啊,網友真素可怕,寶寶認錯了還不行嘛。」
他們家長說不是就不是了?那孔乙己說讀書人的事不算偷,是不是腿也不用被打折了?學校幹嘛吃的?只會收錢?出了事情就打哈哈?
對於自己的錯誤完全不提及。
為什麼學校一開始不重視?哪個主任責怪家長把事情鬧大了,把家長罵得狗血淋頭?哪個老師逼著明明去和欺凌者一起玩企圖粉飾醜惡?誰雇的水軍在朋友圈和貼吧里造謠中傷受害人?事件接下來怎麼處理?以後要做什麼才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沒有一點點誠意,你當是酒桌遲到了罰酒三杯嗎?當網友都是豬啊!都瞎啊!是不是教了小學生就以為所有人都是小學生,都好糊弄啊!
3、希望學校能認清情況,擺正態度。
接下來給出明確的處理辦法,不僅如何補償受害人,更要有如何懲罰加害人。包括欺凌者,無理取鬧的老師,發帖造謠的老師。而且做出承諾並提出改進方案,如何抑制校園暴力,如何處理暴力事件。希望學校停止放屁,什麼心理輔導,主題活動。你以為你答思想品德考試題呢?心理輔導,誰做,多長時間一次,預計起到什麼效果。主題活動什麼主題,如何開展,多長時間一次,活動形式是什麼。
中關村二小真是、不僅能扯,還會吹啊。這事到這了,圍觀的可以散了 。這事的焦點是一方讓另一方承認欺凌,我估計其他的都可以商量,道歉,賠償,都不是事。畢竟一方孩子確實有錯,但承認欺凌,從家長到學校都不同意。欺凌在咱這沒有明確表示,犯錯方家長說什麼也不能認,學校也不能讓他認。在揪出什麼來欺凌不認也沒轍,都未成年人,公檢法也不會介入。祝福被傷害的孩子早日走出來吧。說句題外話,還有人記得北京西城毒操場的事嗎?那可傷害的不是一個孩子,是若干孩子,那事都沒人提了,這事也熱不了幾天。
1.廁所里的垃圾桶扣頭本身就是有很嚴重侮辱意味,我覺得只要達到了入學年齡的小孩起碼都能知道這個道理的,部分匿名的朋友堅持認為這個不過是開玩笑,那我只能認為你們要麼就是達不到入學年齡的水平,要麼就是受教育水平不足。2.很多匿名朋友就說並不認為這是校園欺凌,這個我並不想在這兒吵什麼,以國際最常見的標準的確是重複性,傷害性,力量不均性。傷害性毋庸置疑,力量不均性這個點竟然沒有水軍水,真是萬萬沒想到。重複性這個我只能從個人經驗角度判斷,沒有多次的欺辱,一次傷害就能導致嚴重的心理疾病,我認為說不通。補充一點,雖然校園欺凌有這三點標準,但是很多國家對於是否發生校園欺凌的判斷依據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受害人的感受。3.麻煩眾多認為這不是校園欺凌的朋友說說你們認為這個事情應該怎麼處理嘛,受害者家長的要求你們覺得不合理,你們覺得怎麼樣才合理嘛。
一、事件發生的基本經過
學校在調查該事件的過程中,調取了事發前後樓道內監控錄像(廁所內沒有監控)。監控顯示:2016年11月24日上午10時03分10秒,明明(化名,即受到傷害的同學)從教室出來進入廁所。03分17秒至18秒,軍軍(化名)同學和亮亮(化名)同學從操場進樓後相繼進入廁所,03分47秒至48秒,軍軍和亮亮一前一後跑出了廁所回到教室。04分22秒,明明從廁所出來回到教室,在樓道裡邊走邊用袖子擦著額頭。整個過程,明明在廁所里的時間為1分12秒,亮亮和軍軍在廁所里待了30秒,明明是在其他兩人離開廁所後34秒走出廁所的。
明明在事後的11月25日至12月1日均按時到校上課,12月2日經明明父親請病假後未再到校。
學校在調查中,得到當事學生的如下描述:
明明說:當時他站在廁所的一個隔間裡面,亮亮進廁所後看見他,就從隔壁的隔間拿起垃圾筐扔了一下,正好扣在自己的頭上。之後,他在廁所的洗手池洗了洗,就出來了。
亮亮說:他和軍軍去廁所,看到明明在上廁所,就想逗逗他,把一個垃圾筐從隔壁扔進了明明所在的隔間裡面,看都沒看,就跑出去了。
軍軍說:自己只是開玩笑說要打開門看看,並沒有實際開門,也沒有參與扔垃圾筐的事,但是樂來著,自己事後也覺得亮亮做得有些過分。
一、亮亮和軍軍:我們看明明平時很老實,所以特別想捏一下他,反正他也不會怎麼反抗。
亮亮:沒錯,我這次就是想拿垃圾桶扣小明腦袋,他比較好欺負。軍軍:我和亮亮打算一起捉弄小明,我沒直接參与,但小明要是敢反抗,我就敢揍他。這件事是軍軍的鍋,他直接動手了。二、事件發生後學校所做的工作
事件發生後,學校一直在做相關家長工作。調解過程中,明明的家長堅持要求學校認定亮亮、軍軍的行為是校園欺凌行為並記錄在案,且書面提出四項訴求(以下為原文):
1.將施暴者亮亮、軍軍的行為定性,通報批評並記錄在案,採取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
2.保護明明在校期間的身心安全,不因受害者身份遭到二度傷害。
3.要求亮亮、軍軍家長進行誠懇的書面道歉,在校領導面前、三個孩子均在場的情況下宣讀道歉書,保證這兩個孩子不再對我們進行霸凌侵害,拒絕口頭和敷衍的態度。
4.明明因此事已經造成心理創傷,需要進行專業的兒童心理干預,軍軍、亮亮家長需承擔此部分治療費用的權利。
為此,學校與三位同學的家長就上述訴求反覆進行溝通,亮亮和媽媽向明明及其父母當面致歉,軍軍的家長也對孩子的不當行為進行了教育,但亮亮和軍軍的家長不認可此事是校園欺凌行為,更不是施暴行為,故始終未能達成共識。
經學校多方調查、了解,明明和亮亮、軍軍屬於正常的同學關係,課上、課下互動交往正常,有互相起外號現象,但沒有明顯的矛盾衝突。我們認為,上述偶發事件尚不足以認定亮亮和軍軍的行為已經構成校園「欺凌」或「暴力」。
在明明請假期間,班主任老師每天詢問孩子情況,並告知學習進度及記事。老師和校領導多次提出到明明家看望孩子並與家長溝通,但均被家長以各種原由推託。
從事件發生至今,學校一直在積極努力做工作。相關負責人員和老師全程參與了調查、調解和學生教育引導等工作。
通過此事件,我們將汲取教訓,以此為鑒,本著認真理性、客觀公正的原則,妥善處理,同時嚴格學校日常安全管理,開展心理輔導,組織系列主題活動,通過師生互動、同伴交流等方式,引導學生建立平等友愛的同學關係,讓每一位孩子在我們的校園裡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中關村第二小學
2016年12月13日
二、學校被你們這幫發大新聞的媒體搞怕了,所以不能像以往那樣簡單安撫(fuyan)了。表面工作該做還是得做的。
以下是我要展示給你們的姿態:1.通報批評沒什麼好說的。2.看住明明,別總讓他接受採訪。順便保證這期間誰別再別捅簍子了。3.要求施暴者家長書面道歉,受害者家屬要求的,我在這複述一下。4.要求施暴者家長賠償治療費用,受害者家屬要求的,我在這複述一下。為此,學校與三位同學的家長反覆斡旋,產生了顯著的效果--亮亮和媽媽向明明及其父母開口說了句不情願的對不起,軍軍的家長也簡單批評了孩子兩句。但亮亮和軍軍的家長不想賠償對方損失,所以先定一個調性,就是這只是開玩笑。我們其實也沒啥辦法,這學區入學的你也知道,非富即貴,我們也拿他兩家沒辦法。經學校調查,平時他們倆確實有欺負明明的事,不過那基本也都是小事,不足掛齒。老師和校領導想用一些心理學技巧,威逼利誘,趕緊將事件平息,可明明家不吃這一套。學校儘力了,學校很好,學校在這裡寫點套話湊字數。落款以上都是我腦補的,如有雷同純屬巧合。但你要問我對這個二次聲明怎麼看,我就這麼看。.麻痹這是欺負我等吃瓜群眾沒上過小學啊!
雖然我小學肄業,但是好歹上過兩年,根據我被欺負和欺負別人的長期歷史經驗,用現下的詞叫霸凌,拿裝廁紙的簍子扣別人腦袋上,這叫玩笑打鬧?!那我可以把校長家綁起來顏射一圈來表達友情咯?這件事裡面最噁心的是校方和霸凌者家長的表現,小孩子欺負人多大點兒屁事,人性本惡,你不能拿小孩都是天使來自欺欺人是吧。面對這種事情,把孩子叫一起罵一頓讓賠禮道歉不完了么,教養教養,教育你養的寶貝兒不就是教養。古代衙內二世祖出門惹禍,他爸還知道給人登門道歉回家教訓兒子呢,欲要誰滅亡先使其瘋狂的道理誰都懂,這麼縱容你家寶貝,撞死在帝都立交橋上的令狐公子和他全家不就是榜樣么。你們家長和學校老師這麼包膿養瘡,還有王法嗎?!還講不講法律!說王法,是因為天下百姓都還信天理公道,都還認可「路不平旁人鏟」這樣的共識。你家寶貝兒你不教育,自有別人替你教育。我從小在農村長大,校園裡面欺凌事件不見得少了,但是第一,你欺負別人,就得承擔被別人帶著大哥欺負回來叫爸爸的準備。第二,其他人跟老師和家長告密也是維持動態平衡的關鍵舉措。我小時候見過多次欺負了別的孩子,被別人父母揪著耳朵帶到自己父母面前,然後被自己爸媽花式吊打的案例。你家孩子在外欺負別人,你自己不先收拾不嫌丟人,還聯合學校霸凌別人家長,我就想問小時候你爹媽怎麼教育你的?!你這麼教育你家寶貝,你家先人們知道不?興家赤族也不費事兒啊。最傻逼的是學校和老師,這種事情你在那裝什麼啊!等人家長罵完了事完了不得了,你在那兒衝鋒陷陣掙著當炮灰,合著那家長真是你親爸爸呀?如今的世道,越來越是上位者的天下,凡有的,還要加倍給他叫他多餘;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過來。嗯,一無所有了我們就能開開心心格式化全世界啦,哈哈哈哈哈哈哈!(剛好七個字)耍得一手好無賴,學校怎麼可能把事情定性為霸凌,領導的業績學校的名聲怎麼辦?
重點是,學校清楚知道受欺負的小孩很難舉證。人證?誰去得罪學校。物證?又沒有24小時無死角監控。放心大膽咬死不是霸凌就對了,至於受害人的心理健康,表達一下歉意就可以了,其他的,你小孩自己堅強吧。
讓利益牽扯方出調查報告,還指望學校違背自身利益出一個自己打自己臉的調查報告嗎。
這個調查報告唯一的亮點是佐證了受害者媽媽在文中對事情過程的描述是正確的,那些網上造謠什麼尿尿不小心尿到別人身上所以被別人扔紙筐並非扣頭的都原地爆炸。
最讓我噁心的是,受害者小孩並沒有如學校所願的一笑泯恩仇,是誰無恥操控了受害者小孩跟欺負人的兩個小孩合影了。
最後,為什麼把三個小孩的名字都爆出來了,這是要幹什麼!(更正: 重新看了一遍聲明,校長用的是化名。)謝謝邀請只希望不是說的空頭支票希望每一位老師每一位同學都能給受害者最真誠的關心和愛護
回家把事件的經過(按學校通告)告訴了13歲的兒子並進行討論,然後問兒子你認為這是校園霸凌行為還是同學之間的玩笑?孩子沒有猶豫說:霸凌。理由?因為我情願被打一頓也不願被人這樣。被人這樣可能一輩子都忘不了,這是孩子的答案。(在問孩子意見前詳細地向他解釋了「霸凌」的意思)
不想選邊站隊,只想弄清真相,針對這個說幾個疑點吧。
事後學校多次要去明明家裡,結果都被拒絕了,那麼學校調查的明明說的話是什麼時候調查出來的呢?這個調查要是早就出來了,為什麼不一開始就公布出來呢?
家長提出來的四點要求多半不是家長最初的訴求,應該是談崩後的結果,那麼前幾次談崩的點在哪裡?作為家長其實我最關心的是還會不會再次受到這樣的傷害,那麼學校是怎麼處理的呢?
學校要想避免事情枝節太多,應該儘早的詳實的公布所掌握的事實,像擠牙膏似的發文,只會讓人有更多的疑問。
新增的內容:
第一,二次聲明中明明對事情的描述是何時得到的,這個算是可以有疑問的點。從事發到明明不上課,中間有一周時間,估計在這周里,家長找了老師,老師也問了明明,但是當時事態沒有現在這麼嚴重,老師也只是當成學生打鬧處理,這種情況下,老師多半不會留下文字記錄在案,現在拿出來這些對話,不說有多少可信性,至少可以認為不是當事人一字不差的描述吧。第二,從學校的調查和家長的描述上看,過程基本一致,但是顯然孩子對父母說的和對學校說的是有出入的。就像您說的,學校聲明中明明說是正好扣在頭上,顯然不是故意的,但是家長卻認為是故意的,難道是明明從中挑事兒?知道對方不是故意的,卻告訴家長對方是故意的?這是第二個疑點。第三,明明先進廁所,兩個小孩後進廁所,聲明說明明是從教室進入,兩個小孩是從操場進入,顯然充滿了隨機性,不像是故意的。那麼問題來了,兩個小孩去廁所的目的是什麼,小便么?好,兩個小孩去小便,看到了明明,也不小便了,拿著紙簍扔過去就跑了,用時30秒,然後回教室憋著上了一節課。我會認為這是個疑點。上面三點可以算是我吹毛求疵的疑點,也許並不能算是疑點吧,但是對於我來說,既然學校發了聲明,我希望學校能夠查的更清楚一些。我們不能武斷的說兩個孩子霸凌了,同樣也不能武斷的說明明沒有收到內心的傷害,面對孩子們,面對國家的未來,不僅是這三個孩子,更是全國所有的孩子可能會面對的問題,我們不該多一些吹毛求疵的較真么?長文預警「我不是洗地」預警我不是洗地、我不是洗地、我不是洗地重要的事情說三遍——還不一定夠事實證明,果然不夠,可能是我沒說清楚,「我不是洗地」的完整含義是「我不認可中關村二小作為該事件中的利益攸關方處理此事時的公正性,也基於同樣的原因無法承認其官方出具的所謂『該事件不是校園欺凌』的不專業、不客觀結果。但是我不否認其結論本身存在著正確的可能性,尤其是在至今仍沒有專業的第三方個人和機構對此事件出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的調查結論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該事件究竟是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校園欺凌」無疑存在著至少兩種可能)」==============================================================此分割線的內容表示:現在看到的這篇回答是經過了兩次更改和補充後的第三稿感謝 @ 九七 對本回答所表示的疑慮和建議,我在此次更改中將著重刪去或者更改一些「我個人認為」在措詞上具有攻擊性甚至文學性的內容。並對某些並不重要的內容進行刪改。感謝 @VitaminVccc的客觀、理性和寬容,我認真閱讀了他的評論和回答,他的回答令我受益匪淺,發現了一些在之前被我忽略的重要內容感謝所有閱讀、讚賞、評論或者支持本回答的知友們並且我需要再次澄清的是,這篇回答的目的完全不是定性該事件是否是一個校園欺凌行為(如果一定也必須要我說的話,我會傾向於認為,這是校園欺凌的可能性比較高),並且因此我不會、不能、不鼓勵也不支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經合理且必要的程序的情況下就定性此為校園欺凌,並將當事人定性為「受欺凌者」或「施暴者」由於事態的發展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普通的校園欺凌事件,其至今已經變成一個非常大的輿論熱點,因此我更想借這篇回答於眾位知友討論的問題是,從輿論後續的反響和影響來看,輿論的爆發有無其合理/不妥之處;以及在這種事件中,輿論應當或者至少說怎樣扮演更好的角色。對輿論本身的反思將在原回答「願沒有暴力,願沒有欺凌」後再單開一分隔線,如有興趣可自行觀看,如無興趣或者較為敏感,則可直接於「願沒有暴力,願沒有欺凌」的祈願後直接退出,或直接開罵。==================================我應當假定所有關注和回答這個問題的人都真正至少全文看了一遍這篇中關村二小的第二次聲明,以下簡稱「聲明」,這個假定無疑是不成立的,因為時至今日,全網、全知乎甚至這個問題本身下面的許多答案依然在此這個詳細闡述了事發過程的聲明的基礎之上,幾乎毫無遲疑的對這個事件本身和事件中的兩個10歲的孩子做了宣判——校園霸凌。正因為此,我才妄圖請大家跟我一起回顧和還原一下事件是如何發生的,以及究竟發生了什麼樣的事情,我相信,在還原事件的過程中,大家至少會有哪怕一點新的想法和合理的懷疑。並基於此重新反思這樣一個事件,以及由此事件衍生的後續事件。在討論這些問題之前,我本著對北京一所名校和社會關注的信任,假定聲明所闡述的內容完全或至少大部分屬實。第一個問題:事件發生在什麼時候?「學校在調查該事件的過程中,調取了事發前後樓道內監控錄像(廁所內沒有監控)。監控顯示:2016年11月24日上午10時03分10秒,明明(化名,即受到傷害的同學)從教室出來進入廁所。03分17秒至18秒,軍軍(化名)同學和亮亮(化名)同學從操場進樓後相繼進入廁所,03分47秒至48秒,軍軍和亮亮一前一後跑出了廁所回到教室。04分22秒,明明從廁所出來回到教室,在樓道裡邊走邊用袖子擦著額頭。整個過程,明明在廁所里的時間為1分12秒,亮亮和軍軍在廁所里待了30秒,明明是在其他兩人離開廁所後34秒走出廁所的。」——摘自聲明原文值得關注的問題是,由聲明可見,此事件發生和持續的時間並不長,從頭至尾只有不到1分鐘左右。第二個問題:事件究竟是怎樣的?「學校在調查中,得到當事學生的如下描述:
明明說:當時他站在廁所的一個隔間裡面,亮亮進廁所後看見他,就從隔壁的隔間拿起垃圾筐扔了一下,正好扣在自己的頭上。之後,他在廁所的洗手池洗了洗,就出來了。
亮亮說:他和軍軍去廁所,看到明明在上廁所,就想逗逗他,把一個垃圾筐從隔壁扔進了明明所在的隔間裡面,看都沒看,就跑出去了。
軍軍說:自己只是開玩笑說要打開門看看,並沒有實際開門,也沒有參與扔垃圾筐的事,但是樂來著,自己事後也覺得亮亮做得有些過分。」——摘自聲明原文,三名當事人的陳述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我想說的是,所有這些受到我下劃線、加粗標示的內容恰恰是本次事件發生過程中最最重要、也最容易受到忽略的內容,開一句不恰當的玩笑,如果這是一個刑事案件,而且雙方並非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話。所有的這些內容都是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由陳述顯見的是,亮亮作為扔垃圾桶者,其(據其所陳述的)初衷是為了「逗逗他」,而其行為既非「當面將垃圾桶扣在明明頭上」或「直接將垃圾桶扣在明明頭上」,與這兩種行為不同的是,事件發生時,從空間位置而言,亮亮和明明處在衛生間不同的隔間;從行為動作而言,亮亮沒有選擇「扣」而是「扔」到目前為止,我們依然只能依據該份聲明判斷當時的基本情形,但是可以確定的兩點是:其一,該事件發生和持續的時間都非常非常有限;其二,當事人通過「隔著隔板扔」的行為動作,其主觀惡性與「當面扣」或者「直接扣」是有著明顯的區別的,而顯然,「隔著隔板扔」這種動作並不完全符合力量高度不對等的條件下的行為特徵。的確,從概率上而言,這麼好的「運氣」(或者說「灌籃技術」)實在難能可見,這種難能可見能否證明該事件是個偶發性事件呢?在我看來是不足以的,但是卻至少可以證明,這種扔垃圾筐的行為,其主觀惡性和客觀傷害性低於我之前所描述的「扣垃圾桶」主觀惡性和客觀傷害性相對較低不意味著沒有,從後續來看,這種行為對明明心理帶來的傷害仍然不應該被刻意地低估。但是問題又來了,10歲的明明受到的傷害不應該被刻意的低估,就一定意味著10歲的亮亮和軍軍的主觀惡性就應該被刻意的高估嗎?「逗逗他」「開玩笑說」「看都沒看」「事後也覺得亮亮做得有些過分」……二評插樓:感謝評論中有人指出據中關村二小最新的訪談表明,事發廁所的隔板非常低矮,因而由此可見,亮亮完全能夠預料到自己「扔垃圾筐」的行為會導致「垃圾筐倒扣在明明頭上」的結果,因此其偶然性相對更低,故意性和主觀惡性相對更強。非常感謝大家對於事發經過和真相的關心,但由於我沒有找到這個訪談的出處,所以暫無法粘貼到這裡,也同樣由於該問題評論的對象是第中關村二小的第二次聲明。故暫不列入正文。就像我之前說的,如果這是一個刑事案件,所有的這些內容都是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更不要說,事件的當事人都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可惜的是,這不是個刑事案件三評插樓:我需要再次明確的是,這些辯白絕無意聲張或者證明亮亮(和軍軍)的行為是無過錯的。或者是可以被完全寬恕和原諒的我真正想要表達的最核心的意思是:1.是不是校園欺凌,校園欺凌的嚴重程度如何,是一個專業的、甚至含有法律和司法技術的問題,這是由於在幾乎任何案件和事件中,對主觀惡性的判斷都是一個萬分重要、嚴肅,卻時常非常複雜和困難的任務。2.更重要的一點是,在事件的全貌和權威調查結果出具前,亮亮和軍軍只應當被視為「欺凌嫌疑人」,而我們也應當本著法治的基本原則(無論最後這這種關係是不是由現行法調整),在充分了解證據和陳述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為每一方當事人辯白,因為只有這種辯駁會促成還原真相的動力,並嚴肅地看待事件本身,審慎地對待事件中的三個未成年人。可惜的不在於當事人不能被刑法懲處,恰恰相反,可惜的是,當事人——無論受到傷害的明明,哪怕是施加傷害的亮亮和軍軍,他們都沒有得到《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和《憲法》的保護。沒有專業的法律工作者代理他們去面對來自對方和全社會的壓力;沒有一個公正的法庭組建起來審理它們之間的衝突矛盾;沒有一家媒體克盡「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的責任和義務;甚至有的人並不在意事情究竟是怎樣發生、事情究竟造成了多大的傷害和影響,這其中難免與校園中不和諧的現象太過普遍以至於大家深有同感,以及同情弱者和受害者的初衷有關。==============================================================我不是洗地,我不是洗地,我不是——洗地(這是第六遍)其實我對這個事件真正想說的——就是不要再說這個事件本身。但是我倒挺想和大家聊聊後續事件的。明明的母親不滿學校將該事件定義成玩笑,遂自行發文《每對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園霸凌說NO!》。我非常讚賞這位母親的勇氣,但可惜的是,從第二份聲明可以看出,這個事件並非她在文章中描述和定義的「孩子被同學長期欺凌,被堵在廁所被裝滿廁紙的垃圾簍砸在頭上」。甚至於,該事件應不應該被定性為校園欺凌——是有爭議的(或者說至今是不能被定性的)。(這句話會被噴的最多,我已經預見到了並且我標註好等著大家來噴)二評插樓:沒爭議嗎?好那我要提出異議。1.既然幾乎所有專家和學者,包括比較法中都有共識的一點是「受害者的感受」,那麼問題就在於該事件中的當事人明明是否真正感受到受到欺凌或者傷害呢?這是直接關係到該將此事件定性為「玩笑」還是「欺凌」的重要客觀要件。起碼從當時來看,是不能確定的,尤其是在事件發生後的一個星期(直到12月1日)仍正常到校上課,並且沒有被同學和老師發現異常。——其他報道和證據顯示,醫院已將明明所受的傷害診斷為「急性應激障礙」,但是這種癥狀的嚴重程度依然是有待探討和研究的。2.即使各種證據都可以表明明明確實收到了嚴重的心理創傷,在我國現行法對欺凌行為的定義仍較不完善的情況下,唯一可供參考的便是今年4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該通知中認定了「『校園欺凌』即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行為」,該通知中相對十分明確地規定了認定校園欺凌行為的主觀要件,即實施欺凌一方,必須基於「蓄意或惡意造成傷害」的初衷。然而從現有證據和事實來看,亮亮和軍軍的主觀惡性是相對較低的。」大家可以噴,但是這不是我說的,是今天上午被中國青年報寫在標題上的,是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都這樣認為的。可是這位母親依然用一篇長文給另外兩個10歲的孩子定了性,並將自己的孩子,別人的孩子,孩子們的學校和校園霸凌這個話題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接下來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這篇朋友圈的推文引爆了輿論。但是我不禁想問的是,學校由於作為利益攸關方沒有權利和公信力去定義這件事情是否是校園欺凌事件,那麼甚至作為當事人一方的明明家長就可以做這樣的定性嗎?微博和知乎上億的用戶就有權利、能力和資格去做這樣的定性嗎?無論做這個定性的初衷是正義感、同情心還是別的。結果就是,3個10歲的孩子承受了他們本不該承受的,來自全社會的壓力,其中的亮亮和軍軍甚至在沒有立法、沒有法庭、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被幾乎全社會宣判為校園欺凌的施暴者,這就是近半個月來我們所有人追求的結果和正義嗎?於是乎,各種各樣或真、或假、或出於好意、或只為博人眼球的消息鋪天蓋地,作為2016年可能是最後的大新聞,當事人究竟為此承擔了多大的壓力、受到了多大的傷害呢?不要忘了,他們跟我們生活在同樣的時代、同樣的國家,他們也能接觸到報紙、電視、互聯網,他們也會被身邊的人對號入座,他們的學校、老師甚至事件前後所有的細節都被放在聚光燈下被全社會審視和批評,這樣的壓力你我承受得起嗎?更何況是三個只有10歲的未成年人。當我們在社交媒體、微博、知乎甚至傳統媒體上宣洩我們的「正義感」和對受害者的「同情心」要求嚴懲「施暴者」的時候,有沒有哪怕一分一秒想過,另外兩個孩子也依然是受憲法保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也仍然是受《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未成年人。當一篇當事者的朋友圈推文就可以推他們作出宣判的時候,當這種宣判成為全社會關注、質疑甚至攻擊的基礎的時候,我不禁想問:憲法何在?法律何在?我不是洗地,我不是洗地,我不是洗地****如果有任何中立的、專業的第三方機構真實還原了事件發生的過程,並且充分了解並評估了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惡性和受傷害程度,並經過雙方的充分闡述和辯解的情況下,由有公信力的單位和個人給出「這就是校園欺凌」的定義,並對當事雙方做了妥善的調解和處理。我絕對雙手雙腳贊成並感嘆和讚揚應對校園欺凌的制度和機制有了極大進步。然而事情是這樣發展的嗎??因此,我還偏就「洗地」了不是洗當事人之間沒發生過這樣的事情,而是洗,作為3個未成年人,他們不應當受到這樣的關注、質疑和攻擊。無論是受傷害的明明,還是造成傷害的亮亮,還是袖手旁觀的軍軍。==============================================================校園欺凌是一個嚴峻、重要卻太過複雜的問題,我在國內還可以的法學院學了憲法、民法、刑法,但是在遇到這個事件時我仍然感覺到手足無措,更關鍵的是,不只是我,任何一個理性的,真正想要改善和杜絕校園欺凌的人都應該會是這樣想的。尤其在該事件中,這種複雜性體現地淋漓盡致。問題歸根結底在於究竟由誰來定義、怎樣定義以及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定義校園欺凌?中國青年報今天發了一篇文章,題目直指本事件《不是所有的校園衝突都是欺凌》(鏈接:中國青年報:不是所有的校園衝突都是欺凌_教育_騰訊網)直接指出定義、定性校園衝突和校園欺凌事件的複雜性以及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所應當保有的最大的敬畏和審慎。法制日報同樣在今天發表題為《校園欺凌行為該由誰認定》的文章(鏈接:法制日報探討校園欺凌行為誰來認定:預警和防治也是國際難題)兩家重量級的媒體分別在點名和不點名的情況下表達了對該事件和該類事件複雜程度和處理技術的關切,法制日報更是明白點出了「法治」的主題。是「法治」,不是人治,不是朋友圈治、不是微博治、不是知乎最高票治。法治和法定是一種大家都不真正相信的所謂共識可惜的是,立法至今仍是空白。當然,立法空白的原因一方面當然要怪學校、家長、教育主管部門甚至是立法機關的不關注、不重視和不作為,但同時,不可忽略的一點是,校園欺凌行為,尤其是發生在未成年人之間的校園欺凌行為,其定性和處理本身就極為複雜。以美國為例,這個到現在都沒能禁私槍的國家從建國到通過第一份《學校安全法案》(Safe Schools Act of 1994)和《學校禁槍法案》(Gun-Free Schools Act of 1994)花了整整218年,而截止至2011年,50個州中也「只有」46個州制定了反校園欺凌相關法律,36個州通過教育令的方式要求禁止網路欺凌。聯邦級別的反校園欺凌法案則更是難產。作為立法技術世界領先的美國尚且如此,我們不得不承認的是,從立法上定義和處理校園欺凌行為本身就是一件非常複雜和困難的事情。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學校、不同文化背景下不同的行為目的、不同的行為類型、不同的行為後果不同的當事人年齡、不同的當事人當事人主觀看法、不同的當事人受傷害程度不同的身體傷害、不同的心理傷害、不同的財產損失等等等等等等立法就意味著應當也必須用法律語言對校園欺凌行為給出一種簡明扼要卻準確、規範,更重要的是具有可操作性(或可訴性)的描述和定義,以概括我在上面提出的所有「不同情況」(為代表卻遠非全部)可能嗎?可能,但是難度極大。==============================================================正如我們在前文中所提出的爭議一樣,依據什麼樣的標準和怎樣界定「玩笑」——「校園欺凌」是一個非常敏感和複雜的問題,目前國內外的主要爭議有「三要素說」、「感受說」「兩要素說」和「行為說」1.「三要素說」(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認為欺凌具備三個基本特徵「即重複發生性、傷害性和力量不均衡性」2.質疑三要素者認為,欺凌的本質並非發生的頻次,而且以發生的頻次作為必要前提進行立法的話,不利於充分保護受害的未成年人和預防欺凌行為的再次發生,因此提出了以受害者是否在感情和心理上接受這種行為為最根本判斷依據的「感受說」(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3.但是在日常實踐中,由於當事人的感受往往是不確定和不穩定的,尤其是對於未成年人而言,感覺的變化和波動會相對更大、更快,比如在一個事件發生當時,當事人感覺受到侵犯和傷害,很有可能過一小時、過一天這種感覺就快速消退,並自己也認可了對方是在開一個玩笑;另一個困境在於,在現有的條件下,大部分校園中,著實缺乏隨時追蹤和快速準確評估當事人感受的資源和機制。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提出了以《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為代表的「兩要素說」,即明確了構成校園欺凌的客觀和主觀要件,即客觀上,在特定形式下的某一行為要確實對當事人造成了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主觀上,作出傷害的一方是以蓄意和故意進行傷害為前提的,即在充分衡量當事人主觀惡性的基礎上作出定性。值得關注的是,部分美國的州反欺凌法,尤其是1999年第一個通過州反欺凌法案的並在「bullypolice」網站獲得A++評價的喬治亞州(GA)也在法案中明確強調了wilful(蓄意)和intentional(有意)。這種兼顧欺凌行為中主客觀要件的劃分標準雖然相對完善,但是在司法實踐和司法技術中遇到的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如何界定當事人是在蓄意或有意地進行傷害,對於司法制度和反欺凌法相對完善的美國而言,界定和劃分的任務可以交給專門的機構,並可以通過聽證會甚至法庭作出裁決。4.即便如此,在我國由於相關法律和制度不完善,一旦對當事人主觀惡性(蓄意和有意傷害的初衷)界定有誤,就會導致裁判不公,在美國有些州,這種情況同樣存在,因此,以新澤西州(NJ)為例,就於2010年通過被稱作「美國最為嚴厲的校園反欺凌法案」,就是以「行為說」為指導思想,即無論施行傷害行為一方的當事人人數、力量和主觀意願如何,只要行為本身構成了對另一方當時人身體、精神上的損害或財產上的損失,都可以被視為欺凌行為。為什麼要花這麼大的篇幅介紹這些「校園欺凌」行為的不同判斷標準?正是想要論證我早就說明的一點——「定義、定性校園衝突和校園欺凌事件巨大的複雜性,並因此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所應當保有最大的敬畏和審慎。」==============================================================話說至此,我想說的大概也就這些,我真正的想法並不是以我微薄之力妄圖去定性這個事件是不是校園欺凌,我沒有這個能力、沒有這個資格,中關村二小也沒有,明明的媽媽,亮亮和軍軍的家長也沒有,事實上,我恰恰想要說明的是,在我國校園欺凌現象相當普遍、複雜和嚴峻的情形下,我們大多數人都沒有能力和資格對任何一個個案妄下論斷,否則,這種源自正義感的善意有時會在複雜的形勢之中悄然走樣,從而對當事人造成更為嚴重的二次傷害。當我們同情10歲的明明被扣垃圾筐同時,有沒有想過,此時的軍軍和亮亮同樣只有10歲,可能只是因為當時的一念之差,可能只是因為當初想開一個玩笑,或者可能真的正如不少人所推斷的那樣,是一個「有著中央辦公廳的關係的小霸王」。但是那又如何?那就意味著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利在社交媒體上毫無顧忌地對他們大肆指責甚至惡意攻擊嗎?那就意味著我們一下子就有能力給一個極其複雜而極其有爭議的事件定了性嗎?即便我說這些,我依然不是洗地,我依然認為亮亮和軍軍的行為是惡劣的,至少是不當的,無論他們的初衷是玩笑還是欺凌,這無法改變他們已經做出了一個對明明造成傷害的行為,這種傷害可能很重、也可能很輕,我們現在都不得而知。但是,究竟應不應當受到懲罰,受到怎樣的懲罰,我依然不認為輿論有最終的決定權。因為我們知道的是,爆發的輿論是任何一個當事人甚至我們自己都始料未及的,而這種輿論和批評對三個孩子和他們的家庭帶來的壓力和影響是我們無法想像的,而我可以確定的認為,他們不應當受到這樣重的懲罰。全校師生會怎樣看待漩渦中的孩子,這樣灼人的目光會為三個10歲的孩子的一生帶來什麼樣的影響?這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我不相信這個問題不會有更好的解決方案,比如《法制日報》就給出了他們的建議,讓雙方當事人通過律師開展私密的、有成效的對話;或者通過教委、心理諮詢中心等相對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和調解;再不行,就提起訴訟咯;再之後,即便亮亮和軍軍的行為依據相關標準通過相關程序被定性為校園欺凌,那麼罰他們和監護人承擔明明心理治療的費用、在學校公開賠禮道歉(做檢查)甚至是強制性的公共和社會服務,再不行留校察看、勸退,都是懲罰的措施不是嗎?難道就因為在該事件中當事人、監護人和學校沒有運用這些合理合法、妥善高效的解決途徑,就要認定社會和法治淪喪到對校園欺凌無能為力了嗎?並且因此就要否定法律存在的價值,甚至要把他們捅到無法被任何人控制的輿論漩渦中,然後被全社會帶上「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帽子遊街示眾才夠嗎?憲法和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是擴大保護,即在(與成年人相比)相同的情形下,未成年人往往承擔更少的過錯責任、往往享受受到更少限制的權利,他們的名譽權、隱私權、自衛權時常也因此受到更嚴格、更擴大化的保護。而其中最難的就是,噹噹事人雙方都是未成年人時,我們都清楚地明白該如何保護受欺凌一方的權利,卻往往忽略了實施欺凌的一方也是各項權利依然受到法律保護的未成年人。欺凌者可恨、可惡也不值得同情,但這是不是就意味著他們的權利可以被肆意踐踏?還有一點更為值得關注的是,青少年犯罪、未成年校園欺凌等等事件與其他惡性的刑事事件有所區別的是,在以青少年甚至未成年為當事人的犯罪和欺凌中,最最重要的不再是懲罰,而是通過懲戒預防並制止犯罪和欺凌的再次發生。最後,我真的希望校園欺凌可以不再發生,或者至少,教育、防範和矯正校園欺凌的體制可以更加完善。但是,毫無疑問,這需要太多太多的共識和共力,學校和家長要直面校園欺凌的嚴峻性和普遍性;學者和理論界要重視校園欺凌問題的複雜性;行政機關和管理部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來改善整體的校園環境;立法機關要在立法技術上作出重大進步以完善校園欺凌的立法……這是全社會的共同目標。如果說這整個事件帶來的唯一好處就是,起碼我們都知道了大家都在意和關注校園欺凌的嚴峻現實,並且,我們每一個人都願意做出進步和改變來改善這一情況。願沒有暴力,願沒有欺凌。==============================================================在最後這個分節中,我將主要跟大家探討的是,在此事件中輿論的爆發有無其合理/不妥之處;以及在這種事件中,輿論應當或者至少說怎樣扮演更好的角色。我在前文中已經將大部分我認為可能引起某些人不悅的內容大部分進行了刪改,但是如果這一部分,我們不得不集中涉及、討論關於輿論的問題時,「言論自由」和更敏感的「輿論暴力」都不得不被涉及到,請不願意接受和不喜歡這些內容的——千萬勿入。我們先從一個在2011年在美國產生巨大反響的判例說起,案情並不複雜(以下對案情的描述直接摘自林達:《一票反對的意義》鏈接:林達:一票反對的意義 (第2頁)_愛思想):2006年3月3日,海軍陸戰隊上等兵,馬修·A. 斯奈德(Matthew A. Snyder)在伊拉克因事故犧牲。3月10日,斯奈德家族在天主教堂舉行葬禮。WBC(一個由菲爾普斯領導,極端反同的qinli)在教堂附近針對葬禮抗議,舉出標牌「為9·11感謝上帝」、「為死了士兵而感謝上帝」,「同性戀毀國」,「你下地獄」,「上帝恨你」,等等。以刺激甚至辱罵的語言表達其一貫訴求:反同性戀;認為美國、美軍因容忍同性戀受詛咒;反天主教,抗議天主教教士性侵男童等等,裡面顯然包含辱罵犧牲士兵馬修的內容。馬修的父親阿爾伯特·斯奈德(Albert Snyder)在出席葬禮時並不知情,當晚看到新聞播放,深受傷害,於是將參與抗議的菲爾普斯及其兩個女兒、WBC,一起告上馬里蘭聯邦地區法院。依據馬里蘭州法,控罪是「故意製造精神傷害、侵犯隱私和民事共謀」,所謂民事共謀,指的是「兩人或兩人以上,採取一致行動以謀求達到非法目的,或者以非法手段達到合法目的」。這是一個民事索賠案件。
在法庭上,不僅斯奈德對自己受到的嚴重精神創傷作證:他想到葬禮必聯想到WBC的抗議,他會哭泣、感覺憤怒、病倒。專家也證實斯奈德所受精神傷害導致抑鬱症,並致使身體狀況惡化。WBC沒有否認製造傷害,只是辯稱自己是自由言論,受憲法保護。陪審團合議之前,聯邦法官本耐特(Richard D. Bennet)對陪審團作出法律指導,指出: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是有限的,限制粗暴冒犯和令人震驚的表達,陪審員必須判斷「被告行為是不是對一個正常人的嚴重侵犯,是否極其粗暴,其侵犯性和震驚程度是否達到第一修正案不能保護的地步」。2007年10月31日,陪審團判定被告罪名成立,要求被告支付一千零九十萬美元的賠償。2008年2月4日,本耐特法官裁定為五百萬美元的賠償(其中兩百九十萬為精神傷害補償,兩百一十萬美元為懲罰性賠款)。WBC隨即上訴到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
上訴法院在2009年9月24日聽證,隨後,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上訴法院認為,本耐特法官給陪審團的指導有誤:陪審團判斷應為事實判斷(例如判斷行為是否粗暴),而本耐特法官給陪審團的指導,更像是要求他們作出法律判斷(判斷言論是否被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涵蓋)。上訴法院裁定,這些標語牌是修辭的比喻和誇張,不是對事實的論斷,因此,不論這些言論受到怎樣的質疑,都在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之下。2010年3月30日,上訴法院進一步要求,原告必須支付WBC一萬六千五百一十美元的法庭費用。
這是一個即使在我們的文化環境下看都駭人聽聞的案件,如此惡意的中傷、侮辱同性戀群體和軍人群體,甚至直接傷害到了陣亡士兵家屬的行為竟然在州上訴法院的裁決中受到保護。
毫無疑問的,作為原告的斯奈德將這個關乎言論自由的案件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這個案件的判決吸引了全社會的關注,並且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社會輿論的大撕裂:支持原告斯奈德的,是全美46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司法總長(Attorney General)和40位聯邦參議員以及他們所代表的大部分民眾;而包括《紐約時報》、美聯社在內的21家主流媒體則直接表達了對WBC所享有的言論自由的尊重和保護。
更「駭人聽聞」的是,這一次,美國最高法院幾乎是「冒天下之大不韙」於2011年3月2日以8:1之差做出了作出裁決,裁定在「斯奈德訴菲爾普斯」(Snyder v. Phelps)一案中,維持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即菲爾普斯領導的宗教小教派(WBC)對一個士兵葬禮的抗議合法,裁定他們的行為屬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的範疇。不知道聽到這裡,諸位有沒有感到可怕和恐慌,這就是「美式言論自由」。更可怕的是,眾所周知,美國最高法院不止作為聯邦的終審法院,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擁有者通過判例來解釋憲法的權利。從1798年美國的《反煽動叛亂法》通過以來,一直到今天,圍繞「言論自由」這一基本價值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關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判決也成為了美國最高法院誕生以來「最常見的面孔」之一。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誕生解決了最根本的問題,即再也沒有人懷疑「言論自由」的價值與正當性,可是新的問題卻由此產生——言論自由的邊界在哪裡?1907年,霍姆斯法官主審的「帕特森訴科羅拉多州案」(Patterson v. Colorado)確立了言論自由條款防範「事前限制」而「並不禁止對那些危害社會安全的言論進行時候懲戒」的原則;而到30年的時間裡,在1931年最高法院審理「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Near v. Minnesota) 中,言論自由條款保護的對象就已經被進一步擴大;其後的30餘年時間內,美國政治哲學和法理學界的傑出代表亞歷山大 米克爾約翰更是將言論區分為「私人言論」和「公共性言論」,並通過1964年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 v. Sullivan)中將憲法第一修正案對媒體「公共性言論」的保護以判例的形式確立下來。20世紀以來,從美國最高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和憲法解釋機關對憲法第一修正案不斷的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發現,言論自由條款得到了不斷的擴大和鞏固,當公權力因此如坐針氈,而輿論也憑藉憲法第一修正案躍升為美國國體中除立法、司法和行政以外的「第四權」時(源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 斯圖爾特)時,在前文提到的「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中,有關言論自由邊界的爭議卻凸顯出來。包括在本案中唯一投下反對票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里托(Samuel Anthony Alito, Jr.)就在他的反對判決書中,阿里託大法官表達了這樣三點核心意見(在此處只做節略,對本案感興趣的只有可以點擊鏈接閱讀林達:一票反對的意義 (第2頁)_愛思想)1.菲爾普斯的言論明顯是帶有攻擊性的可訴性言論,為什麼只因為這些言論附帶有關聯公共性事物的「保護性言論」就可以被免於處罰?2.多數法庭意見認為,菲爾普斯與斯奈德一家並沒有個人恩怨和直接關聯,他們甚至並不相識,在排除了個人恩怨的情況下,應該也只能推定其言論是針對公共性事物而非個人。阿里托法官對此提出了強烈的反駁,在他認為,菲爾普斯這種行為即便雖然出於個人恩怨,確實出於「吸引公眾」的目的,並為此不擇手段甚至傷及無辜。3.法庭多數意見還認為,由於菲爾普斯發表言論是在「公共空間」,因此不應當受到責罰。阿里託大法官則指出,言論是否應當受到保護,其所發表的空間並不是最根本的判斷因素,而是言論本身的形式和性質,即「抗議性質」話直說到這裡,我不對號入座,只是請大家哪怕花一點點時間想一下,我們當下正面臨的校園欺凌事件跟這個案子有沒有一點點相似之處? 我們對校園欺凌的熱情和關注是不是可以成為哪怕有極少的一部分言論,確實在行傷害當事人之實的正當理由?以及,我們再反思一點,言論自由的邊界,究竟在哪裡?==============================================================寫在最後我每天下午都會查閱一遍現有的答案和評論,而其中絕大多數都讓我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思考和反思。我感謝所有善意的、並且跟我一樣希望世界變得更好的知友,無論我們的意見相同或向左,請不要忘記,我們的言論本身就在構建一個良好的、或不好的言論環境。接下來我不會再對回答進行大的增添和刪改,因為每次想要解決和回應一些問題的時候,往往會湧現出更沒有營養的問題。所以接下來的互動和完善我更傾向於通過和評論互動來完成,還是那句話,無論我們的意見相同或相左,只要我們都使我們共同的初衷以一種相對善意的形式表達出來,我都熱烈歡迎並由衷感謝。註:一.不回應的問題:1.對抗和意圖違背現行法(《憲法》《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等)2.共時性和常識性的錯誤(「輿論暴力光榮」「人身攻擊無罪」等)3.惡意中傷4.我個人認為已在回答中闡述清楚卻依然追問的(我承諾,我個人不會舉報任何我回答下的評論,但我不放棄刪除之的特權)二.刪除的評論1.有意、蓄意或惡意的曲解我的意思,並且我認為可能對其他知友的閱讀理解造成負面影響的(「洗地說」包含其中)2.不遵守基本法的……That"s all.Thank you all.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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