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這種論述是否站得住腳,如何辯駁?

這幾天玩Fb,看了不少深綠的言論,其中一篇文章我認真拜讀了,具體內容如下:

1)呆灣地位:

文中說KMT依照波茨坦公告 開羅宣言正面對呆灣有主權是錯的,真正有效依據是1951年的舊金山條約,台灣從日本脫離出來,美帝是戰勝國,法理上應由美帝佔領,民國只不過是受盟軍委託託管。說呆灣等同於波多黎各,屬於美帝海外自治邦,正名後也不是獨立國家,也不能加入聯合國。

2)金馬地位:

文字明確表示金馬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應該歸還給天朝,或者將民國趕過去,天朝自己和民國協商,這屬於國共內戰遺留問題。

3)台海問題根源:

全都是民國這個傢伙,一頭站著中國的領土(金馬)把中國拉進來了,同時又占著美帝的屬地(台澎)。導致兩個巨人有借口進來角力

4)解決辦法

正名為台灣,金馬還給我朝或者將民國趕回金馬,切斷與中國聯繫;同時並非建國,而是通過正名成為波多黎各那樣的美帝海外屬地

-------------------------------------------------------------------------------------------

看完之後,趕緊和我們印象中的台獨不太一樣啊,請教這種說法怎麼反駁?


1)「美帝是戰勝國,法理上應由美帝佔領」 ---- 因為美國是戰勝國所以法理上應該由美國佔領?請問是哪一條法理?戰勝國就能佔領的話,那中國也是戰勝國。請問為什麼不是中國佔領而是美國佔領?

2)「KMT依照波茨坦公告 開羅宣言正面對呆灣有主權是錯的」 --- 公然否定二戰勝利成果啊,是日本遺種嗎?哪個國家的政府敢說波茨坦公告 開羅宣言是錯的?

3)舊金山條約----我擦啊,還要臉嗎?這個條約不管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簽、都沒有簽、都沒有簽!!!!這就好比,有一天你下班回家,突然發現你家的東西都被我和你的鄰居搬空了---因為我和你的鄰居簽訂了一個協議,根據這個協議,我們可以去你家搬東西。你是否知曉和簽訂這個協議不重要。這是八國聯軍進北京的節操嗎???

4)退一步講,即使依據舊金山條約,美國認為台灣的地位屬於「未定」。某些人到底是有多想叫美國人爹啊,可惜人家都不認你做兒子啊......還要臉嗎?

5)日本與中華民國雙方於1952年4月28日(台北時間下午三時,也就是《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七個小時)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日華和約》。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二條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日本國政府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於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第十條【中國相關權益】的規定。

曾經,我以為一個人會爆粗口就很可以了......

直到我發現了不講理的人......

曾經,我以為一個人不講理就很可以了......

直到我發現了不要臉的人......

曾經,我以為一個人不要臉就很可以了......

直到我發現了一個人家不認你做兒子而你卻積極地叫人家爹、可以肆意把國際條約捏造到別人頭上、可以肆意捏造法律的人......

其實我不想寫感情色彩的東西的因為這裡是知乎,但是我忍不住了,還是說一句吧:一國兩智!


舊金山公約第三條約定:日本同意美國統治,在信託統治方案通過聯合國同意之前。

國際條約也要尊重幾項原則,公平公正公開。涉及到中國權益的多邊條約中國沒參與,日本同意就OK了?

關我屁事。這不平等條約你們愛誰承認誰承認,你說啥大聲點,我沒聽見。

另外你台不台獨,我根本不care,大家好好過,都他媽都是SMAP一首歌里「大傢伙都是世界之花」。

就是別給臉不要臉,兩面三刀,把別人當傻逼,要撈錢就跪下,否則就滾蛋。


我們印象中的台獨是要加入日本,你從哪找的要加美國

居然還能找出理由加入米國。。。問問美帝要麼。美國是戰勝國,中華民國不是戰勝國?

耍嘴皮子有用,特么花那多錢養PLA疊被子玩啊


謝邀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one law to rule them all

至尊法馭眾妖

不服請燒自己的中華民國護照


連爹都可以亂認了,這種人你還跟他辯論什麼呢?

人家這跟本不是跟你辯論好嗎!!!這是表明立場,你無需駁倒他,你大聲的表明你的立場就行!

我支持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所規定之中國作為戰勝國之權益。中國未參與舊金山和約之簽署,不承認其有效性。台澎金馬為我中國固有之領土,主權在我,任何國家不得干涉我國內政。


以上


台灣屬於中國的法律基礎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北)》。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承認前三個,從國際社會的角度看,再加上後2個。以下是本人文章的摘要和目錄。全文請看本人博客:依國際法全面駁斥「台灣地位未定論」——析《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北)》

【子喬按:本系列文字表述均為筆者原創(引文除外),所涉及的觀點,有些屬於常識,有些是採納他人的觀點(有注釋),有些是筆者原創的觀點。對於原創內容,包括文字和觀點,筆者保留一切權利。本系列內容可以引用、轉帖,但請註明出自本人、本系列。】

國際法視角下的台灣主權歸屬之四——《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北)》

作者:子喬

【子喬按:本篇只是這一系列的第四部分,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專門討論《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北)》。關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伏文書》的國際法效力,以及「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產生經過,本系列的前幾篇已經做了討論,除非有必要,本篇不再贅述。本篇的有些內容需要與前面這幾篇結合起來看。本系列行文中的「中國」,除另有說明外,均指國家,也即「九二共識」里的「中國」,而不是具體的政府。本系列行文中的「台灣」均是「台灣地區」的簡稱(引文不一定),其範圍包括台灣島及其附屬島嶼以及澎湖列島,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屬於中國福建省的島嶼。本系列行文中的「台灣主權」均是「對台灣的主權」的簡稱,台灣為從屬地位,不是主體地位,不是「台灣擁有的主權」。】

*************************************************************************

【摘要】

主權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台灣的主權歸屬要麼懸而未決,要麼只能屬於中國。台灣問題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最終要看大國博弈的結果,但是各方對法律問題也都非常重視。由於問題的複雜性和國際法的自身特點,實際上並不存在完全無懈可擊的理論和觀點。本篇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其它國際習慣法原則為基礎,對《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北)》里有關台灣主權歸屬的規定進行詳細解釋,並全面、系統、深入地批駁台獨人士的觀點,結論是:「台灣地位(主權)未定論」的法律依據不足,而「中國已經收回台灣主權論」的法律依據更加充分。基於現實,本篇分為兩個角度:一是國際社會的角度,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角度。

從國際社會的角度考察:《馬關條約》在簽訂當時是合法條約,主張中國從未失去台灣主權的理由並不充分。《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北)》也均為合法條約(此角度僅限本篇研究,別無他意)。在這兩個條約中,主導者美國出於將台灣問題國際化,鞏固「西太平洋反共防線」的需要——筆者個人承認,這在客觀上維護了台灣人民此後幾十年內的利益——對台灣的主權歸屬做了含糊其辭的表述,但卻不敢公開否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伏文書》。這給了「台灣地位未定論」一定的解釋空間,但同時也給了「中國已經收回台灣主權論」解釋空間。這兩個條約實際上並不能支持「台灣地位未定論」,反而能夠支持「中國已經收回台灣主權論」——前者規定了日本承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伏文書》的完全效力,後者規定了日本承認《馬關條約》無效。因此,最遲(注意是最遲)在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台北)》生效之時,中國已經正式收回台灣主權。主權的所有者是國家,政府只是代表國家處理有關主權的事宜。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收回台灣主權後,台灣主權即歸中國這個國家所有,並不隨著政府更替和國際代表資格的變化而改變。最遲(注意是最遲)在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通過《2758號決議》之時,中華人共和國政府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所認可的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所以,台灣主權現在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持有的,而治權則在中國台灣當局(「中華民國政府」)手中。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角度考察:中華民國政府在1945年10月25日已經「恢復行使」對台灣的主權,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取代中華民國政府而成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從那時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已經代表中國持有台灣主權了。對於《舊金山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簽署、不承認,因此不受其約束。但是在理論上(僅僅是理論上),中國能夠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伏文書》當事國的身份,向國際法院控告美、英、日等《舊金山和約》的主要當事國,針對和約中對台灣地位含糊其辭的表述,追究這些國家違背《開羅宣言》等前述約定的國際法責任。要求它們倍償第三國中國的損失,並修改《舊金山和約》,使之與《開羅宣言》等沒有任何衝突;或者將《舊金山和約》歸於無效,並重新簽訂有中國參與的「多邊對日和約」。

*************************************************************************

【目錄】

一、題解

二、從國際社會的角度考察《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北)》

(一)、條約解釋應遵循「文本優先」、「通常意義」和「善意解釋」的原則。

(二)、條約解釋的三大學說均不能支持「台灣地位未定論」。

(三)、《開羅宣言》等的國際法效力使美國無法將「台灣地位未定論」明確化,中國由此獲得解釋空間。

(四)、《舊金山和約》第2條b款並不能支持「台灣地位未定論」,而依第8條a款,日本必須將台灣主權歸還中國。

 1、《舊金山和約》第2條b款本身並不能支持「台灣地位未定論」。

 2、《舊金山和約》第8條a款可以直接解釋並補充第2條b款,日本確認執行《開羅宣言》等的規定。

 3、台灣不是「託管地」,《舊金山和約》中有關「託管」的條款均與台灣無涉。

 4、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開羅宣言》中「台灣及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的規定,要麼因《舊金山和約》已經將其履行而終止,要麼仍然具有國際法約束力。

 5、「台灣地位未定論」與《舊金山和約》的目的和宗旨背道而馳。

 6、「台灣地位未定論」並非美、英、中、日的「合意」,而只是美、英、日的「私貨」,不能據以解釋條約。

(五)、《中日和約(台北)》與《舊金山和約》是一體的,再次確認了中國已經收回台灣主權。

 1、《中日和約(台北)》第2條:日本對中華民國承認放棄台灣,表明日本承認已經將台灣主權歸還中國。

 2、《中日和約(台北)》第4條:中日雙方均承認《馬關條約》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所以台灣應恢復其中國領土的地位。

 3、《中日和約(台北)》第10條承認台灣居民屬於中華民國國民,擬制用語「被視為(be deemed to)」沒有實際意義。

 4、《中日和約(台北)》第3條中有不利於中國的用語,但是中國仍有解釋空間。

 5、《中日和約(台北)》有關台灣的規定並不會隨著《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的生效而失去意義。

 6、《中日和約(台北)》使日本法院在1959年、1960年的兩次判決中,均判定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7、「台灣地位未定論」與《中日和約(台北)》的目的和宗旨背道而馳。

 8、日本1972年單方面宣布終止《中日和約(台北)》,但此舉並不溯及既往,不影響前文的結論。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最遲在1971年10月25日,已經從中華民國政府手中繼承了台灣主權的代理權。

三、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角度考察《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承認《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北)》。

(二)、中國在1945年「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1949年10月1日起代表中國持有台灣主權。

 1、中國政府認為,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中國政府認為,《馬關條約》為不平等條約,中國人民不予承認,中國從未失去台灣主權。

 3、中國政府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伏文書》的國際法效力不容置疑,並已經得到實施。

 4、中國政府認為,從1949年10月1日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持有台灣主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就《舊金山和約》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追究其主要當事國美國、英國和日本的法律責任。

四、總結

*************************************************************************

【正文】

【正文太長,從略……】


首先,為什麼要台獨?

我想有兩個原因。第一是權利誘惑。如果作為一個政客,你上台,你是願意當「省長」呢,還是「國家元首」呢?這個非常好判斷。

然後就是,他們現在台獨是延續其政治統治的合理性。就好比你作為黨派頭領,你起家是靠著台獨起家的,你到後面能隨便放棄嗎?一旦放棄,搞不好就意味著自己政治生涯的終結。

並且我上面說的這點是對雙方說的。毛50年就想收復台灣,可惜當時開打抗美援朝。所以有一種說法是抗美援朝最大的贏家其實是台灣而非中美中任何一方。而後我們把反台獨寫到了憲法裡面。所謂的反分裂法不反台獨就是違法的。

當然我們還有非常簡單的政治考量不接受其獨立。試想,如果你門口有這麼一個大的島,而且和你是敵對關係,你能放下心嗎?肯定要收回來。

但是台灣的政治考量,說實話,我就不太明白了。台灣就算「獨立」也是屈居人下。台灣若想獨立,勢必要完全依附美國,這樣相當於就會完全成為美國的一顆棋子。我不認為這叫獨立,這頂多叫換了個主子。現在大陸雖然嘴上對台灣不友好,但是在經濟上對台灣讓利很多。每年大陸和台灣的貿易逆差是很大的。但是美國現在是明確表態了,不但不會給你經濟讓利,還要你出錢來買他軍火給他送錢。所以從道理上來說,考慮最實際的問題,就是經濟利益,台灣選擇和大陸做生意,和大陸搞好關係,絕對比和美國搞好關係然後被剪羊毛要靠譜很多。

所以我只能說,台灣的政客還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政客」。因此不用辯駁,政客最厲害的本領就是胡攪蠻纏,顛倒黑白。辯不過他的。政客壓根就不在乎國家如何,他只在乎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國家只是他手中的一顆棋子罷了。

有人說現在台灣民眾都支持台獨。沒用的。台灣民眾就算都支持台獨,你也沒法獨。因為你一旦宣布獨立,根據我們的憲法我們就必須出兵把你打下來。哪怕最後台灣是個爛攤子,這也是兩岸唯一的選擇。台灣民眾的下場我是不知道的,但是領導人,比如現在的蔡英文,我是很清楚的。她自己我相信也很清楚。現在的蔡英文可以說是在玩火。她自己很清楚,一旦大陸來打台灣,把她抓住,她是肯定難逃一死的。當然我們可能不會真的殺了她,或許會把她就這麼關起來到永遠了,找個理由,比如分裂國家。所以說之前不是有個新聞說台灣演練大陸對台灣斬首嘛?這說明什麼,就是蔡已經提前準備逃跑做流亡政府了。這還說明什麼,說明她就是個徹頭徹尾的政客,國家是她利用的工具,她根本就沒有對國家有過負責任之類的想法,她更在乎的是她自己罷了。只是一介貪生怕死之輩而已。正因為她貪生怕死,所以她萬不敢自己先越雷池一步,因為越過去了,萬一她逃跑失敗,那就必然是死路一條了。

其實對付台獨現在中國的方法就是最好的。俗話說你能騙得過初一你騙不過十五。人民群眾其實對政治並不是多關心。他們更在乎的是自己的日子過的好起來。你媒體整天宣傳大陸茶葉蛋都吃不起,這樣的宣傳持續1年2年或許有點用,他還能持續30年,50年?等大陸經濟強大起來,時間長了,再怎麼宣傳也是沒用的。就好比當年我們宣傳美帝蘇修,現在看來是什麼?就是笑話。當年那批人,誰還相信美帝和蘇修了?所以說,自己強才是真的強。台灣的領導人皆是貪生怕死之輩,這對我們是好事。一個甘願做美國的孺子牛,另外一個帶領國家人民步入發達行列,孰優孰劣,有腦子的都清楚。現在網路這麼發達,騙,也沒那麼好騙的。


【同時並非建國,而是通過正名成為波多黎各那樣的美帝海外屬地】

話說這也叫台獨?

看來最極端的台獨份子也知道真正獨立是不可行的啊


跟施明德,林義雄這樣的前dpp可以講得清道理,哪怕不接受,不代表跟某些深綠講得通,你看新黨侯漢廷那期(貌似正晶限時批)跟那個深綠辯論就知道,這樣三觀都已經確定,洗腦完成,學識不夠,水平不行的人,怎麼辯論都沒用的。ps美屬比日屬還是讓我心裡舒坦點


根據國際法的實際控制原則反駁。國際法上條約的效力(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確實大於宣言和公告(開羅宣言和波茲坦公告),但是實際控制的效力是大於條約的。1945年中國二戰勝利就依據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日本降服文書的精神對台灣恢復行使主權,具體措施就是建台灣省和台灣發中國身份證,就是主權行為不是軍事佔領,且這一行為相關各方(日美英蘇台灣居民)均沒有正式表示反對。所以在國際法上台灣從1945年開始就是中國的一部分。


沒必要辯駁他們,對待他們的只有拳頭和槍炮。


民進黨真是一代不如一代啊


舊金山和約是為了結束對日本的軍事佔領,而且中國又沒簽。

其次,波茨坦公告說的很清楚了,日本無條件投降,都無條件投降了,怎麼處理你侵佔的領土,就沒有日本說話的分了。

如果強辯波茨坦公告的效力,直接問他日本投降沒。


他就這麼想叫爸爸,這是有多饑渴。


辯駁的方式就是讓飛機坦克戰艦導彈去說話吧


在大陸是找不到關於台獨的書籍的

絕大部分人只知道台獨是分裂國家,是不好的,所以反台獨

但不了解台獨是什麼,台獨的思想理論是什麼,台獨的政治基礎是什麼

除了偶爾能在新聞看到的一些人的言論之外,對台獨並沒有其他的了解

說白了,大部分人在反台獨的時候,其實並不知道自己反的是什麼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一艘中國漁船涉嫌在厄瓜多的加拉帕戈斯群島捕獵鯊魚而被扣押?
為什麼在我國判刑時候要剝奪被判刑人的政治權利?這種附加刑在別的國家或歷史上有什麼先例?
B國公民在A國做了違反B國法律的事情,會在B國被指控嗎?
戰爭時期一國士兵入侵他國,為何不需要護照?
黃維使用毒氣彈進攻共軍,為什麼還顧慮違反日內瓦公約?

TAG:中華民國 | 台灣人 | 國際法 | 台灣分裂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