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某浪將天津爆炸事故主要責任扯到環評上?
8月14號某浪的主頁頭條,四問天津爆炸事故,其中第一問就是:環評是否合格。
新聞地址:四問天津爆炸事故:涉事企業環評是否真的合格
剛在別的問題下提到一些,再補充點。
環評應該是項目起始階段進行,綜合論證,優化選址。但是在中國,只有拿到地之後才去進行各項手續,也就是說,項目選址確定、周邊情況確定、項目類型確定、生產(倉儲)規模確定,然後去評價項目選址是否可行……麻蛋!環評還能說啥!項目選址不合理???和企業溝通,那個,根據環評結論,咱做化學品倉儲不合適,咱還是囤水果吧;要不咱往南500米也行,啥?那邊不是你的地了?那咱這500米空出來,做隔離帶?啊?這塊地這麼貴啊,空著是挺可惜的。是啊是啊,還有土地投資強度……對了,環評費用是企業出。
現在什麼出事都往環評身上推,其實從名字上也能看出來,環評是幹嘛的,是評價項目建設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的啊,項目產生的廢水、廢氣、雜訊、固廢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但是不知道因為啥,什麼都往環評裡頭塞,風險!產業政策!公眾參與!社會穩定性評估!
那些媒體,你們知不知道有個東西叫安評啊,安全評價_百度百科
根據提出這幾個問題,一條一條說說個人看法。
1、由於沒看到環評報告,不知道風險評價等級定的幾級,如果是2級,是不需要進行定量計算的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然後看看環評報告提出的措施「該環評所給出的應對措施預案中只提到了「在危險品庫及堆場內設置可燃和有毒氣體報警裝置,在線攝錄裝置、火災報警系統,設置消防管網,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置事故廢水收集池,對雨水排放系統和污水排放系統設置切斷設施,並在總口設置截止措施」有預警、有設備、還有防止環保廢水污染的措施,對於一個企業來說,能做的不就是這些嗎。如果環評提了,企業沒做到,那是該怪企業,還是怪監管部門呢。環評單位是沒有監管權的。「如果有空氣污染的話,風往渤海吹或從渤海往裡吹,分別該怎麼辦」這是專家提出的要求,我也很想知道,該怎麼辦呢?太上老君,急急如律令,風啊,別颳了?環境保護部_項目受理情況 這是環保部受理的環評文件,可以說代表了中國環評的最高水平,大家看看裡頭的報告,有沒有能回答「如果有空氣污染的話,風往渤海吹或從渤海往裡吹,分別該怎麼辦」的。事後諸葛亮總是好當的,嚴格提要求誰不會。2、關於選址的問題,上頭說了。不是我不想選一塊遠離人群的,根本就沒有符合要求的地或者我根本拿不到。以前開評審會,和專家做一輛車去企業,聊天的時候,專家說了個事,我們這有個市,境內河流比較多,然後被划了很多保護區,還有些要求是河流兩岸多少米內不準新建企業。然後當地政府急了,全市選不出幾塊地能建廠,這城市還怎麼發展啊!
養殖業有個100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現在想找一塊地,距離周邊所有村莊都1000米以上,還得符合土地性質,還得有配套公建設施,正好這塊地人家還出讓,不好找吧。各個實權部門都要彰顯自己的地位,於是出台各種規定,結果就是神仙打架,凡人遭殃。很多土地本身就是有問題的,然後政府出讓,你是買還是不買,買了有隱患,不買沒法經營。對了,環評單位只是編織單位!然後還有專家審批!最後還有環保局的批複!環評寫再多P用沒有,值錢的就是環保局的幾頁批複。一個專家認可,環保局蓋章的東西,為什麼到最後全部責任都推到編織單位身上。3、這條和環評關係不大吧。4、這條也要怪在環評頭上嗎……說句不好聽的,企業手裡的環評報告,早就在柜子里躺了很久了,環評批複後,沒有人再去回頭看這東西的……還是剛才那句話,一個專家認可,環保局蓋章的東西,為什麼到最後全部責任都推到編織單位身上。因為專家、政府不好得罪,一個小小的評價單位還是好捏的吧~環評提出的要求企業不實施,監管單位也沒有強制實施,應急演練從沒進行過。管理髒亂差,各種不到位,出了事就怪環評,那是不是說,如果有一本高質量,高標準,高大全的環評,這個企業就完美了?如果這樣的話,那請給中國做一本環評吧~修改:之前不太懂,於是亂說話了。
對於某個答案不想表示什麼,只有門外漢和初出茅廬的新人才會覺得高尚有正義感紛紛點贊。
這樣的事情很多,做環評的也是仰人鼻息。而且做久了就麻木了,只要文件齊全,手續齊全,只是時間問題而已。政府地皮都批了,環評能不通過嗎。這次事件只是數以萬計、大大小小的潛伏炸彈中的一枚罷了。謝邀,在知乎上第一被邀請,讓我受寵萬分呀。昨天一早就被知乎刷屏了,於是我就在某個群里說,肯定要扯環評了。今天早上一上班,看見做環評的朋友在QQ空間里發了一條心情。還不明白是什麼事,就收到邀請,於是點開鏈接,看了一下某媒體的報道。某媒體共提出四個問題,我只回答我涉及的前兩個。
一問:環評是否真的合格。
首先,從環評程序上來說,它是合格的,它進行了兩次公示,符合環保部印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其次,它也進行了驗收,並取得驗收批複,取得驗收批複後,按理說這個項目的環評手續已經完成了,至於後面的監管,應由環保局進行監管。由於本人並沒見到本項目的環評報告全本,也只能從網站上截個圖。至於報告里到底有沒有提出有效的措施,我不加評論,因為環評的簡本與全本還是有差距的,簡本我們看到的是只是對項目措施的一個簡單介紹,我相信全本里應該會有詳細的描述的,不知上訴指的環評是簡本還是全本?二問:危化品倉庫為何離居民區這麼近?對於以上觀點,我完全同意。
該項目是怎麼通過環評的,又是怎麼取得批複的,又是怎麼驗收的,又是怎麼拿到排污許可證的?這些都得深思。可是我想說,一個環評能夠通過,還要備案證、土地證、規劃證、安評等相關附件,不是環保局的一句話就能通過的,那其他相關部門如果意識到這個項目存在的危險性,卻發了相關文件,同意該項目的建設,那如今,項目出了問題,他們是不是應該也有責任呢?某些媒體就是斷章取義的,項目一出問題,先把環評找出來,其實環評只是一個提出可能會產生哪些環境影響,然後提出某些預防或減少的措施,環評並沒有監督、檢查權,環評可悲之處就在於此。==============================================================以下內容來自環評愛好者網站。謝 @袁霖 邀。我是新人,很籠統的說一下,有錯處希望大神指出。首先,爆炸事故屬於環評範圍,但更多的屬於安評範圍。環評範疇的風險論證具體是「起火爆炸的可能性,會不會對環境和周邊人員產生顯著影響」。側重點是對環境的影響,即半致死濃度和IDLH。通俗的說是爆炸引起的環境污染會不會造成人員中毒。安評是從環評中分割出去的,以前是環評的一個章節,現在意識到安全評價的重要性,需要單獨出報告。安評範疇中的風險論證具體是「起火爆炸引的可能性,會不會對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產生顯著影響」。側重點是對人身安全的影響,即爆炸半徑和爆炸影響。大家應該去查該項目的安評報告是否合適。其次,行業內的潛規則吧,尤其是政府引導的政績項目,即使環評中做的環境監測數據顯示該項目對環境影響超標,也可以通過,方法就是環評報告要求建設單位購買安裝一些減少污染的設施(除塵器、沉澱池等),上設施後的數據在標準範圍內,這樣環評報告就可以通過。至於建設單位是否安裝設施,是環保局去進行竣工驗收通過的。不是環評單位能夠決定的。最後,危險化學品加工廠從規劃選址上應該遠離居民區,有個範圍我忘了。個人認為該項目選址不合理,是根本不能立項的。
要怪只能怪環評太高調,又是全本公示,又是大張旗鼓地改革。。。作為媒體,為了製造話題,自然要拉一件事情來說,而環評的高調就自然而然成為很多事件的替罪羊。對於這次事件,大家靜觀其變吧,看最終會不會處理到此次環評單位。貼一篇論壇上的文章,有興趣的可以看看。http://www.eiafans.com/thread-851586-1-1.html
謝邀、很顯然把主要責任歸咎到環評上面是不合理的,這是安全事故並不是環境事故!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作為一個環評人,對該項目的兩點是有疑問的:1、項目選址問題。發生爆炸的事故地點距離居民區太近了,環評中的規劃選址可行性分析這塊內容存在問題。2、公眾參與問題。100%的贊成或者無所謂,我只能說這個數字有疑問,謹慎的疑問。
選址那不是規劃的事情,環評能改變選址,也就書上說說而已。環評大概就是走個流程,交份紙質文件。
你少扯,肯定有你環評責任,107頁報告,看看多少跟你環評有關,感覺愧疚你可以不用賺賣白面錢,操所謂白粉的心,拿錢就要幹事,一監管一評估,舉國唱雙簧呢?
沒有看該項目的環評全本,暫時不好下結論。單以題主給的新聞鏈接討論下。
1、「2013年5月24日公布的該企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第二次公示稱,將對現有堆場進行重新規劃,新建兩個危險品庫,改造現有中轉倉庫、綜合樓、消防設施等。項目改造後作為海關進出口貨物暫存區,主要經營危險貨物的拆、裝箱業務及危險貨物的儲存,改造後用於危險化學品儲運的設施為3個危險品庫和露天集裝箱堆場。項目設計存貨體積不大於1000立方米,年周轉量1.5萬噸左右。」
2013年的那次環評公示稱,「擬建項目涉及的物料大多為危險、易燃物料,在物料運輸、貯存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環境風險」,但是,「在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的前提下,事故風險在可接受範圍內」。
環評報告第二次公示應當是在報告初步完成,徵詢公眾意見的時候。從新聞中報告內容看,評價時該項目沒有(易)爆炸物,僅易燃物料。
該環評所給出的應對措施預案中只提到了「在危險品庫及堆場內設置可燃和有毒氣體報警裝置,在線攝錄裝置、火災報警系統,設置消防管網,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置事故廢水收集池,對雨水排放系統和污水排放系統設置切斷設施,並在總口設置截止措施」
環評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風險中也僅針對可燃和有毒物料。
從以上內容來看,環評是沒多大問題的。2、到了2014年,瑞海公司的危險品年周轉量信息發生了變化。天津濱海新區行政審批服務網上辦事大廳官網2014年9月10日公布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躍進路堆場改造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擬批複公示》中,設計危險品年周轉量5萬噸左右,普通貨物年周轉量兩萬噸左右。
上文提到環評報告初步完成是在2013年5月,到審批完成,一般在3個月內,也就是2013年9月。而2014年,工程內容發生了變更,這種情況是應當重新環評的,但是沒有看到相關內容,這不合法。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要對照工程內容和環保措施與環評報告是否一致,但是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竟然就批複了!3、據2001年國家安監局頒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規定,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幹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米。
據公開資料,瑞海公司這塊堆場佔地面積46226.8平方米,在國家安監局上述規定中,9000平方米即屬於大型倉庫範圍,由此建築距離應按照1000米紅線規定執行。
據報道,萬科海港城小區三期離爆炸中心不到600米,在爆炸點周圍1000米內,有3個大型社區合計入住數超過5600戶居民。
從選址來看,是不合理的,環評報告如果沒有提出相應搬遷或者限制經營類別,那麼也是不合格的。
「怎麼看待某浪將天津爆炸事故主要責任扯到環評上?」 針對這個提問的話,最簡單的回答就如王袁所說,環評太高調。 無論全本公示與否,環評的公示(特指環評報告書的公眾參與章節的第一第二次公示,區別於環保審批部門的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決定公示)多數都是要到當地環保部門或政府網站等當地影響力較大的網站上公示,這就導致了基本上所有的公示文件在公示期過後依然存在,隨便百度就能找到。但你試試搜索規劃部門的公示?就我日常工作中接觸的廣州市各區規劃部門,絕大多數公示文件都是過了公示期就刪掉,無論是單個項目的規劃條件公示還是地區性的用地性質規劃公示,而且即使還在也不容易搜索到。 至於「事故主要責任扯到環評上」對不對的事情就不必多說,很多回答都提到了安全責任部門(安監局)和規劃部門(規劃局),以及環保技術審查單位(專家)和審批單位(環保局)。要追根溯源的話,我的理解是政府和規劃局首先在用地塊性質的規劃方面是不是有問題,消防安全部門為什麼可以通過其前期報建手續,以及最後是怎樣通過消防安全方面的驗收的。 個人疑惑:事故責任是一個分量很重詞,涉及的個人和單位很多,要對責任進行主次排列的話,在事故原因未完全調查清楚之前,會不會言之尚早?
理論上跟環評有關係,實際上跟環評沒關係。
文章來源是中國青年報。你這樣黑某浪真的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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