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 Apple Store 的關於錄音和肖像的「告示」是否合法?
蘋果店默認使用進店顧客肖像請注意:
今天光臨 Apple Store 零售店的顧客,你的聲音和肖像可能會被攝錄。進入 Apple Store 零售店,即表示你接受並同意 Apple Inc. 及其合作夥伴在任何媒體上永久使用你的錄音和肖像。謝謝你的配合。這個告示是否合法呢?
這麼大一個公司請不起法律顧問嗎 怎麼犯這種低級錯誤 這句話和「本活動解釋權歸XXX所有」一樣是句廢話
其實我覺得是為了錄下來用做發布會的短片
我托我的朋友去幫我帶北京朝陽大悅城的Apple Store的紀念衫,他就被讓簽個字留一下電話上面 匿名用戶 有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那麼沒錯,如果蘋果是需要用來作為廣告片播出是會受到「書面」許可的限制而使這個聲明無效。
但是我們可以想像到的使用途徑肯定不會是常規的電視等媒體的廣告。可能是下次蘋果開發布會無意中就有你的臉,可能是哪個網站報道這個首發情況會拍到誰。蘋果這個聲明就是一個「防禦性」的責任聲明。因為在我國,有沒有這個聲明,對出現在公共場所的正常攝影都是合法的如果是在公共場所錄像的不侵權,不僅記者,公民都有權不經許可拍攝和傳播。如果是私人場所,記者和公民都無權未經許可的拍攝,他人在該場所的行為受該場所的權利人支配。
看拍攝地點的開放程度,公眾可以進入的地點不侵權,如果是不對外開放的場所,比如內部辦公室未經許可,拍攝不雅動作侵犯隱私權,但不侵犯肖像權,因為沒有營利目的或獲利事實。在公開場所拍攝到犯罪事實,不侵權。在私密場所拍攝到犯罪事實,如果該犯罪事實中還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有權舉報但無權公開。如果僅有犯罪事實,但進入該場所未經許可,可以舉報,但拍攝者也同時侵犯單位財產權。這些都只能大致的說,還要設想很多不同的環境和拍攝內容,很難一言以蔽之。實際上在公共場所拍照並公開也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如果拍攝的畫面可以推知他人不願意公開,公開沒有公益價值,也不允許公開。比如他人在公共場所不慎走光的照片,可以推知被拍攝人不願公開,也明顯沒有公共利益,公開則侵犯隱私權。
而且@Ratoo也有提到,這是普遍存在的行業習慣,為了避免糾紛附上這麼一條聲明。
以上:如果蘋果拿上述事實做廣告,宣傳則侵犯《廣告法》。如果只是報道此次活動「不小心」捎上來帶有你的畫面,不違法。如果你起訴則需要證明蘋果是在做廣告,或者有侵犯到你的隱私行為存在。而蘋果也受益於這條聲明而多了一些辯解的餘地。Photographs and/or video taken at Google I/O by Google, or others on behalf of Google, may include your image or likeness. You agree that Google may use such photographs and/or video for any purpose without compensation to you.
https://events.google.com/io2015/faq這似乎是這類活動不成文的習慣了.
我們(筑波大學系統信息工學研究科計算機科學專攻)上某些課都要簽允許使用肖像的協議,要簽字蓋章的。
這個其實等同於「本次活動解釋權歸屬於XX商家」,沒有什麼法律效力,但是商家總喜歡寫。作為首批「哎我去」的發行地,不知道多少媒體自媒體關注,就像前面某個回答中寫的,一頓猛拍,如此海量的攝影攝像素材,說不定哪天成為蘋果的廣告或商業活動素材,萬一某個消費者發現了自己的肖像成為商業活動材料又不爽,或者僅僅藉此炒作,起訴蘋果公司什麼的,這個就可以作為一個免責聲明。當然,這個聲明沒有什麼法律效力,不過寫了比不寫總算是吱了一聲的。
這個告示必須明顯到能足夠引起顧客注意,最好有店員提醒,
如果不夠引人注意,有可能會導致侵權。
不過貌似也沒人會太在意這些細節。。。
拍我!拍我!┏(^0^)┛┗(^0^)┓確認是涉嫌違法,涉嫌違法則告示無效。換回實名收贊。至此實名反對 @arju 的回答,長篇分析公共場所錄製,企圖轉移公眾注意力對任何媒體永久使用的關注。任何媒體的措辭就已經違反了廣告法。對於合不合法的認定是應當是基於這個措辭,並非需要用戶起訴才證明這個告示不合法。
店堂告示,涉嫌違法了
徐建民律師(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這塊牌子是一種店堂告示,我覺得有點店大欺客的感覺,涉嫌違法了。
2014年生效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這個告示對消費者是無效的,沒有任何約束力。經營場所如果進去就得肖像被永久使用,那這樣的商家不如關門算了,因為這是公共經營場地,不是私人住宅。
另一方面,如果蘋果公司確實在經營活動中對消費者進行攝像和錄音等,在使用過程中如果沒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話,那也完全可以的;但如果侵犯了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就有權追究。
想要憑這個告示免除法律責任,那是不可能的,告示不是法律。
不過換句話說,對消費者肖像,怎麼使用算是侵權?這比較難以界定。
商家拍到了店內人來人往的場景,僅僅是泛泛的場面,沒有特意使用你的肖像、語言等有明顯商業目的鏡頭,就不存在問題。
如果消費者的肖像被用於商業目的,理論上應當支付消費者相應的報酬。
Apple Watch首發現場,有個細節你注意到了沒?
蘋果之前在杭州零售店開業時的行為。
蘋果自己新品發布會都遵守了書面協議,因此如果本次發布會錄製並使用了用戶的特寫以及錄音等,是可以向其追究責任的。涉嫌違法那麼這個告示就是無效的。事實上,蘋果已經不是第一次涉嫌違法了。在法國的蘋果店因為安裝攝像頭拍攝行為就被法國監管部門警告過。==========@arju 說的並不合理,有沒有非法使用關鍵是看對於侵權的界定,而非行業習慣。單單分析公共場所錄製是轉移公眾注意力。公示中非法內容是後半句使用,而非前半句錄製。其實,在今年1月24日杭州西湖蘋果零售店開業時,蘋果公司請來的紀錄片攝影師和工作人員,在每拍完一個顧客的特寫鏡頭後,都要讓被攝入的消費者簽字同意肖像使用,也算是比較尊重消費者的意願。
那天開業的盛況,後來果然出現在了今年3月10日(美國當地時間3月9日)的蘋果春季新品發布會上,首席執行官庫克笑著說,這就是他想看到的效果。
如果發布會使用了公民肖像,需要對行為進行界定,是否屬於侵權即可,並非必須是廣告。並非說蘋果認定例如發布會上使用不是廣告便可以認定該行為合法。
蘋果店的公式內容為:用戶進入後,蘋果以及其合作夥伴便可在任何媒體永久使用被錄製的內容。這是不合法的。任何媒體包含了廣告媒體,即便不使用用戶肖像,也已經不合法了。除非蘋果聲明不在任何廣告行為上使用,否則這個公示就是無效的。侵犯肖像權界定是:未被用戶書面授權,使用用戶肖像獲利。只要蘋果使用公民肖像權獲利,便是侵權。介於蘋果告示中使用的是「任何媒體永久使用」,因此該公示內容已經就是無效內容。對於 @Ratoo 複製的谷歌 I/O 大會的條款只是一部分,而且這次 I/O 大會要事先申請,通過網站註冊一級郵件確認。而購票過程就已經明確告知此事,購買門票行為就已經是確認同意。不同意根本不能購票。把這個購票行為無視,說其是行業內常見的約定俗成可以無視通告是不合理的。而蘋果店的行為並沒有購票之類的行為確認,只是告示行為,不同意但是要去購買商品也會被錄製以及可能被使用。這在國內是不合廣告法的。在美國你可能不違法,在國內,這就是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vczh@可可蘇瑪 輪子哥、教主快來黑蘋果,機會來了。
先說我的觀點:該告示屬格式條款,如果蘋果未經顧客同意(承諾),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那麼該格式條款無效,蘋果就是違法的。
雖說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就沒有侵犯他人肖像權,但是蘋果此告示中的「在任何媒體永久使用」排除了不以營利為目的了嗎?在媒體上使用大多都為了營利吧?如果蘋果真排除以營利為目的,那還要多此一舉用告示「提醒」?
蘋果如果盡到足夠的提示說明義務並向顧客解釋該條款的含義,且顧客同意該條款,那麼這個條款就是合法的。現在看來,僅僅在一個不大的告示牌上提示說明,這算盡到提示說明解釋義務了嘛?雖然不同這方面的法律,但是我有個疑問CCAV平常在大街上拍路人什麼的之後放在電視上算侵權嗎?
4月10日早上九點第一批進入Apple store西湖店,試戴體驗Apple watch;被店員告知是全球第一批(按時差實為澳、日之後第三批)帶上Apple watch的顧客。因為站在最靠外,表示有非常多的記者和攝像對著我猛拍……答主要說的是…如果真有Apple官方的攝影師拍下來並放到WWDC2015的開場視頻上的話…答主求之不得哈哈!!!
這還給了個告示,有多少在不知情的時候被錄入的情況呢?
APPLE STORE開業的時候也會讓你簽一個關於使用肖像的協議還會拍一張你的照片,這個直接就在門口放個聲明感覺很無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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