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強拆嗎?
最近河南夫妻半夜房子被強拆,網上一大波評論說美國怎麼樣。我沒去過美國,不知道西方世界到底是怎麼樣的。順便,大家怎麼看河南這事兒?
標 題: 美國的強拆年代 (轉載)
發信站: 北大未名站 (2011年06月08日15:58:25 星期三), 站內信件【 以下文字轉載自 Triangle 討論區 】
【 原文由 abitor 所發表 】最近一個月來一直在啃一本英文書,《Downtown, Inc. -How America Rebuilds Cities
》。是一本介紹美國城市重建的調查報告,之所以看它,是因為它裡面講到了美國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強拆,其慘烈程度不遜於我國目前。最近我對這類摸過石頭過過河的經歷都很感興趣,美國的、日本的、包括突尼西亞的,為的是想知道未來要經歷什麼,心裡好有點底。美國的城市復興運動開始於上世紀50年代,二戰結束後,當時城市中的中產階級紛紛
搬往郊區,購買獨門獨戶的大房子居住,傳統的城市成了低收入者和少數族裔(這二者往往重疊)的貧民窟,經濟衰退和城市破敗情況很嚴重,各大城市的市長因此考慮城市重建。與此同時,聯邦政府制定了一個州際高速公路的建設計劃送交國會審議,在政治角力過程中,市長們將他們的城市復興計劃也摻進州際高速公路的建設計劃中,以此獲得資金和
規划上的支持。兩個原因造成了此後的大規模強拆。一個就是聯邦政府的資金,這個項目化的資金是
有使用的期限的,且規定這筆資金不得用於清理工廠和商業區所在地,它使得城市管理者們要快速地推進項目的進行並集中在普通住宅上;第二個是制度造成城市管理者在獲取地塊、清理地塊時不能預先與開發商接觸,以免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結合,這使得城市管理者們一廂情願地設計前景,將「貧民窟整治」這類行動擴大化,大量正規的住宅區都被劃入其中。為城市重建的強拆與當時還比較盛行的種族主義結合在了一起,很多大城市在清理地
塊的過程中夾帶了私貨,將目標專門集中於有色種族。根據不完全統計,從1949年到1967年,城市重建與州際高速公路建設造成了對730,000個家庭的強拆,其中大部分都是黑人
或西班牙裔人,他們只獲得了極少的補償,甚至根本沒有得到補償。書中舉例巴爾的摩1951年-1964年拆除的10000個家庭中,90%是黑人家庭。在調查者收集到的材料中,從1949-1963隻有一半的被拆家庭得到了補償,平均的補償款是每個家庭69美元,每個個人45美元,每個小商業機構1405美元。這些受害者馬上就面臨了重新找房子的難題,離開原居住區,他們無法負擔其他地區
的房租,而在城市重建運動的最初6年,拆遷者們沒有提供任何安置房給這些受害者;在那之後,各城市提供的安置房也遠遠小於他們拆除的數量,調查顯示只有不到1%的被拆遷者得到了安置房。為了讓被拆遷人儘快搬走,強拆者們採取了和當下我國拆遷隊幾乎一樣的舉動:他們
在拆遷房附近縱火、在拆遷房中還有人住的時候就開始強拆、在拆遷房中放老鼠、恐嚇還沒搬走的「釘子戶」……即便在紐約這樣的城市,也發生著樓里還住著人,樓頂就被拆走
的情況。受訪的受害者在書中說:「那個冬天,我一下子變老了。」更糟的情況是,當有抗議者和民間調查者收集了足夠的相關情況,投訴到新聞媒體時
,幾乎沒有一家媒體願意刊登。在拆除行動進行幾年之後,反抗的力量慢慢變大。對於高速公路對社區的破壞、城市
重建對舊建築、街景以及低收入人群的損害,都開始有了反對行動。尤其是低收入者的反抗來得最為猛烈,1965年夏天,發生在洛杉磯的一場黑人騷亂導致了34人死亡、數百人受傷、4000人被捕,從1966年到1967年,黑人街區的暴力行動四處蔓延,造成多人死亡,調查發現針對黑人社區的強拆是造成其不滿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拆遷運動還造成了大量土地被廢棄。政府一廂情願的拆遷得來的土地並沒有獲得開發
商的青睞,很多地塊因為找不到買主而被撂荒。
反抗行動使這一階段的重建運動走到了終點,大量的騷亂使市長們重新考慮規劃,將
社會穩定放在了更重要的位置。反省之後的城市管理者改進了重建的思路,他們先行與開發商接觸,將商業利益與公眾利益結合,小心地處理與各利益相關方的關係。在六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的城市重建中,他們致力於公眾公認的城市眼中釘如色情街區、犯罪率較高的街區,在小面積的地塊上,興建可以作為公共活動區的商業中心。這本書花了很多章節,講城市管理者如何與開發商談判、互相妥協來滿足對方的需求,實現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的共贏。這種改變不僅因為前一階段的失敗,也與當時的經濟變化密切相關。上世紀六七十年
代,美國賴以發展的製造業逐漸衰落,市中心的製造工廠先是轉移到市郊,後來又轉向海外。製造業的搬離曾一度造成城市的破落以至於犯罪頻發,城市成了一個危險的所在。與
此同時法律、金融等信息服務業蓬勃發展,城市適時地轉向開發辦公樓、高檔住宅、文化體育設施,最後開發的商業中心正好可以將辦公設施整合併吸引外流的城市居民回來。這個策略在七八十年代取得了很大成功,使衰落的城市經濟重新復興。直至八十年代
末,經濟與社會狀況再度產生變化,新技術的產生使企業需要更少更優的員工,並願意遷至郊區建設可容納更大設備的企業基地,城市面臨再一次的轉型。以上基本是對這本書內容的概括。事實上,書中對於強拆部分著墨較少,連反抗在內
只有兩章內容,而關於商業中心等的建設花了十多章的篇幅——對於美國讀者來說,如何在現有制度上完成公共-私人利益的合作是一個值得詳述的課題,可惜這些內容對於中國的制度毫無借鑒意義。此外,美國城市的變遷有它特殊的背景,這在人多地少的中國幾乎無可能複製,中國恐怕永遠也不會經歷同樣的情況。
所以,儘管有過曾經類似的強拆表現,美國後來的路卻不是中國能走的——人家摸著石頭過的是另外一條河。這本書,也只有看看熱鬧的份了。如果把強拆定義為:政府主導的未能滿足原房主要求的拆遷。我的答案是:美國當然有。
如果必須得使用了暴力手段才算。我的答案是:還不少呢,少年。關於法律條文和案例的解釋@陳巍巍已經寫的很明確了,我再來舉幾個例子。
首先來個好玩的。ABC的報道,發生在去年震驚各大社交網路但被國內網站集體無視的拆錯房子案例Switched Address Numbers Leads to Neighbor"s Demolished Mich. Home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在密西根州一個叫龐蒂亞克的地方,一幢房子A的房主不希望自己的房子被拆掉,就把自家門牌和鄰居家的換了一下,接著拆遷隊來了二話不說把鄰居的房子B給拆了。這說明,在美國,即使在房主不願房子被拆的情況下,政府還是有辦法通過一系列法律途徑拆了你的房子的。同樣的事情發生在國內恐怕要被口誅筆伐冠以「官府欺壓百姓」和「踐踏無辜百姓產權」的惡名了吧?
不過這個案子的萌點在於整個社區的人都不喜歡被誤拆的那家,於是喜大普奔起來……
下面開始嚴肅,來看一看在美國如果真的拆錯了怎麼補償。還是ABC的報道:Fort Worth Couple』s Home Mistakenly Demolished
這起案件也是拆錯了,最後經過一系列程序,被拆的人家同意當地政府決定賠自己$62500,拆遷隊(美國拆遷隊是獨立於政府的私人公司)賠償$40000,總共102500美元。政府賠的6萬多是納稅人出的這點就不論了,關鍵是這套位於9716 Watercress Drive, Fort Worth的房子是一套湖景房,房屋直接出售的話價格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當然30萬美元的價格是包括土地價格6~7萬的,也就是說房主最終還是承擔了40%左右的損失。所以,在美國,政府誤拆了你的房子你自己有可能要承擔不小的一部分損失哦。
以上兩起是走完法律程序拆的,再來非法動手的。福克斯的報道Soldier』s Home In Miami-Dade Illegally Demolished While He Was On Active Duty, Judge Rules
當事人是維護世(mei)界(guo)和(li)平(yi)的伊拉克戰爭老兵,政府認為他住的房子不夠安全,要拆掉(話說國內要是也有相同法律的話很多鄉村可以直接推平了),並且由於房主認為政府取證過程有爭議,提出了複議正在等待法院的判決。然後勒……政府就雇拆遷隊在沒拿到判決的情況下把他的房子拆了。最終的裁決是政府按原價把被拆掉的房子買下,結局還算公正。
那麼在美國拆遷過程中有沒有暴力行為呢?答案還是有。參見http://www.policestateusa.com/2014/tent-city-nj/
這起事件中拆除的是新澤西州一片政府所有土地上違法搭建的簡易房屋,報道中提到了警方把一個70多歲的老人帶出了他的住所,並在他面前拆除了他住了8年的地方。更有甚者,一個住戶拿著一個枕頭和一面抗議拆遷的牌子去了市中心廣場,就以妨礙司法罪被逮捕,需要2500美元才能保釋。所以認為美國人有槍所以不敢拆的人最好清醒清醒,敢用槍抗拆的恐怕直接擊斃了。
當然這件事上我站在警方這邊,違法建築就是違法建築,該拆。像國內有些蓋了違章建築還放狗、打人的,就應該一是一二是二,該起訴起訴該判刑判刑。
所以我的結論是。第一,美國是有強拆的,而且考慮到美國並沒有像中國這麼大規模的城鎮化建設,拆遷走到強拆這一步的比例不比中國低多少。第二,在強制拆遷程序的執行上中國確實落後,強制拆遷最起碼要經過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拒不履行判決的要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就需要有執法權的警察而不是城管來做,發生暴力衝突還需要進一步的司法程序解決。但在中國往往雙方都不懂法,該走的程序壓根不知道要走就發生衝突了。這樣之後法院也沒法判,總不能雙方都算故意傷人都進去吧。說白了還是法律知識普及程度不夠啊。
還有一點,在國內關於拆遷的報道中,媒體的行為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國內的拆遷報道往往不論事實就將拆遷方置於錯誤的一方,並且常常出現「將人打傷」之類的字眼,深究起來打傷人是刑事案件,沒有判決之前都是嫌疑人,怎麼可以如此確定的就說XX把XX打傷?而對雙方到底進行了那些程序,有哪些程序上的錯誤卻很少提及。發生衝突時報道的重心往往又都放在暴力行為上,之後的司法解決又很少跟進報道。最終形成暴力抗強拆合情合理的輿論,以至於到處都有「美國人有槍所以沒有強拆」的二傻結論。
答案當然是:美國也有強拆
不過這其中要經過一系列法律流程,強拆民用土地和財產需要依據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來進行。
第一步叫 Procedural Due Process。就是一個驗證政府是否能剝奪公民固定資產的司法程序。要達成這個程序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政府是很需要(或者必要)拆除民用固定資產
2、政府必須付出合理及合法的賠償
在這個process的過程中,資產擁有者需要參加討論並且向政府提出各種要求,也可以向法院起訴政府,抗議政府的拆遷意向。只有通過這個process,日後政府的拆遷計劃才能合法。若此process被駁回,那當地政府無論如何都不能私自啟動拆遷計劃,否則就是違法犯罪。
第二步叫:徵用條款(Takings Clause)
徵用條款禁止州政府在沒有合理合法的補償的前提下徵用民用固定資產。政府必須通過徵用權(eminent domaim)來徵用私人土地。政府必須提前通知土地擁有者並保留擁有者起訴和反駁政府計劃的機會。另外,在對整個社會有利的前提下,當地政府部門有權強行徵用私人土地用於商業開發。在2005年,康涅狄格州的New London市政府就通過法庭勝訴強行徵用了土地用於規劃商業區。原因是這個小鎮原本的經濟水平已經下滑到歷史最低點,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政府的拆遷計劃是有利於整座城市的,此拆遷計劃不違法徵用條款,因此即使有些釘子戶不同遷走也要強拆。
第三步叫Substantive due process
指的是在政府拆遷計劃和拆遷中仍然需要保留被拆遷者的合理合法訴求。比如拆遷一片街區的時候,原居民表示噪音太大了,或者因為政府先拆了食品店導致社區居民很難方便的買東西等等。被拆遷者依舊有權再次起訴政府甚至反駁拆遷計劃。前兩天看到這樣一則新聞。
說是一位81歲的老婦人拒絕開發公司收購自己的公寓。開發公司只能每天環繞著老婦人的公寓進行作業,甚至建立起一道施工柵欄保護公寓。但據老婦人的兒子宣稱,開發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撞到了公寓,破壞了房屋結構。政府在經過調查後,責令該公司立即停工兩周,並且吊銷了其施工許可。
是的,你沒有看錯,以上事實千真萬確。為了進一步讓讀者相信我沒有說謊,我有必要交代一下故事發生的背景。它當然不會發生在中國,它發生在美國佛羅里達州。老婦人是一個普通百姓,名字叫茱莉葉塔·科瑞多 (Julieta Corredor),而她面對的是美國最大的分時度假屋 (timeshare)企業「西門度假村」 (Westgate Resorts)公司。但結果是,過去十年,老婦人多次拒絕開發公司的收購請求,儘管後者所提供的收購款已大大超出了公寓價值。開發公司則一籌莫展,直至被責令停工。
不得不說,這在中國是無法想像的。強拆致死的悲劇不久前才在長沙上演。怎麼就能有這麼大的差距呢?我覺得有必要對中美兩國的拆遷模式進行一番比較、研討,看我們是不是能找到蛛絲馬跡,是不是能尋得一劑良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頒布後,我國的拆遷模式有了重大轉變。具體說來,政府直接參与到拆遷補償事宜中去,與被拆遷方直接談話。政府處理完拆遷補償事宜,完成土地儲備後,再向開發商進行招拍掛。
可以說,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典型的「土地經濟」,通過賣地來帶動地方經濟,增加政府收入。賣地是為了創收,既然是為了創收,就要壓低成本。儲存土地最大的成本就是對拆遷戶的安置補償費用。而正好,政府擁有強大而且幾乎不受約束的實力。於是,他們想盡方法剋扣拆遷戶,智取不行就用武攻,軟得不成就來硬的。
我們再來看看美國人的做法。美國的征地分為兩種,一種是私人開發商收購,如上述案例所述。開發商要開發土地、收購房屋,就要和屋主進行商談。這種商談很少發生摩擦,因為這純粹是一種市場買賣行為,講究公平交易、自願買賣。開發商所出價款一般都能反映房屋的市場價值。當然,也有那種死活都不願意出賣房屋的。此時開放商所能做的就是繞道而行。否則,政府會進行懲處。另外一種是國家徵用土地。國家徵用權的行使與我國一樣,必須基於公共利益。我所說的是真正的基於公共利益,以至於國家並不能多給予拆遷戶補償,因為支付的是納稅人的錢。當然,若民眾認為國家征地並不是基於公共利益,或者補償標準過低,可以請求司法裁決,並有權要求讓普通民眾組成陪審團作出裁判。
在美國,強拆是極其少見的。這與他們由歷史傳統和憲法制度交織培育的公民心理息息相關。他們將私人財產權放在至關重要的位置,而房產在私人財產領域又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封閉的房屋象徵著隱私、安全和自由,擅闖民宅是可能會被合法擊斃的。「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講了這麼多,讀者可能會質疑,這些都不適用於我國啊。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私人財產是要讓位於公共利益,或者直白說就是公權力的;我國也沒有建立起陪審團制度,無法真正發揮陪審的作用。但是,沒有這些文化、制度優勢,不恰恰說明了我們需要更加努力、更加警醒嗎。誠然,國情不同,有些東西不能簡單複製,但我們完全可以透過現象看本質。美式拆遷之所以矛盾較少,我認為關鍵原因就在於制約。私人開發由政府進行制約,國家徵收由法院進行制約。在三權分立的政治環境下,這種制約是真正的制約,是讓民眾信服的制約。
反觀我國,蠅營狗苟、狼狽為奸代替了監督與管理。《征補條例》頒布前,開發商作為拆遷主體,可以說是肆無忌憚。糾結社會力量對付被拆遷方也是家常便飯。但是,作為監管者的政府卻嚴重錯位。說它錯位,是因為該監管的它視而不見,不該出現的位置它卻出工出力。面對被拆遷戶的投訴、舉報,政府幹脆將兩隻眼全閉上;而對開發商,卻暗中配合,甚至動用消防、公安、城管等公權力力量幫助開發商實施強拆,儼然成為開發商身後最堅強的後盾。
不得不說,這一切都是土地經濟惹的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經濟發展也成為地方政府官員政績的主要考量因素。賣地對於經濟的「促進」作用顯而易見,更何況地方官員還能在錢地交易中大賺一筆,因此,何樂而不為呢?這也是為何《征補條例》將開發商踢出,將政府規定為拆遷主體後,情況沒有好轉,拆遷鬧劇反而愈演愈烈的原因所在。可以說,土地經濟發展模式一天得不到改革,拆遷現狀就很難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但是,我們又清醒地認識到,短時間內要想改變這種發展模式,太難。因此,引入一個監管機構就成為可以預期、並且極其重要的策略。這個監管機構必須保持一個中立態度,不偏不倚,用事實說話。很顯然,這個監管機構不能隸屬於政府系統。至於法院是否可以擔此大任,結合實踐情況,我認為夠嗆。畢竟法院受行政系統的影響,在當前中國還是很大的。至於日後,司法系統獨立性逐漸增強之後,法院當然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那麼,當前怎樣進行制度設計呢?個人覺得,設立行業組織或事業單位充當監管機構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當然,具體怎樣進行制度設計,這就需要集思廣益,全方位分析利弊了。論者能力有限,就不在這貽笑大方了。
既然萬惡的資本主義可以做到文明拆遷,作為禮儀之邦的華夏為什麼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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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據說都是小事,不信你看: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g5MzYyMA==mid=200259249idx=2sn=8ed88001a46f547fc1647e5b9e18d20b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少。或者說方法不同。中國很多不安法律走,當然現在越來越規範了。美國是完全的法制國家,如果法院判定你合法,奧巴馬也不能叫你走。但如果不幸法院判定你要搬,上裝甲車都可能
飛屋環遊的老頭家不是要被強拆了嗎
有一樓已經說的很全了,補個類似視頻英國流浪漢木屋遭強拆 悲傷眼神不忍直視視頻
有。美國有徵用法,但是判定是歸州政府。案例不要太多。但是別人有不代表我們這種事情是合理的。基層與black社會勾結是個很麻煩的事情。之前山東的事件還在耳邊。
胡說,美國那麼自由,民主,法治,怎麼會有強拆!這些都是五毛為了辯護編造出來的!
印第安那麼落後,被拿著獵槍的白人強拆了吧
強拆我孤陋寡聞還沒聽過,但是經常搞死人是真的。比如什麼酒駕打警察啊,對警察吆五喝六啊,在美國都是尋死的節奏,不當場擊斃也是當場電擊暈倒。
你們忘了42麽?
有一本著名的科幻小說,叫《銀河系漫遊指南》,也有電影,開篇就是講強拆的。主角在家,就來拆了,主角躺在挖掘機前不讓拆,拆遷隊說拆遷通知早就公布了,房主當時沒抗議就當認同了,後來主角發現通知是公布在拆遷辦公室的抽屜里好像。不過這是個英國小說,不是美國的
你不能因為狗吃屎所以你也得吃一口
美國叫Eminent Domain
看到某些評論我就想笑。就你有槍?要來強拆你的人槍多的能把你打成篩子。
在大規模工業化城市化建設過程中,美國政府比中國政府可是激進的多了
建議看看床破大統領的自傳,他賺錢的生意之一就是承包政府工程搞拆遷
喜劇中心搞的吐槽大會就直接諷刺過此事
如果床破進入白宮,也不是第一次把黑人家庭(奧黑)趕出家門了 ------ snoop dogg
那為什麼中國會有後3種,既然都是一夥的,法院怎麼不全部發文件強拆?
沒看到過美國關於強拆的新聞,估計是因為他們都有槍……
強拆到底對不對?美國有沒有強拆?先看一則真實的報道:
看美國牛仔如何面對強拆這場與中國式「強拆」有幾分類似的美國聯邦騎警圍捕,最後卻以和中國式強拆完全不同的結局收場……………………………………………………分割線…………………………………………………… 這是一場已經持續了二十多年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之爭。衝突的一方是美國土地管理局,持有維京河谷(Bunkervill)這片土地的擁有權。另一方是內華達的摩門教徒牧場主邦迪一家,他們聲稱自己家族自140年以前就在此定居和放牧,那時還沒有聯邦土管局存在,而且內華達州有「逆權侵佔法」(adverse possession,NRS?11.123),所以他們一直有這片土地的使用權。 雙方的衝突始於1993年,起因是擔憂一種瀕臨滅絕的沙漠烏龜的草葉都被牲口吃光了,聯邦政府於是將邦迪家可以在維京河谷地區放牧的牲口數目限制到了150頭。邦迪對這項限制很不滿,於是開始拒付「放牧費」,並繼續闖入這個地區放牧。1994年,因欠費聯邦政府取消了邦迪在維京河谷地區的放牧許可,1999年聯邦政府正式關閉了這片土地,不許任何人來放牧。隨後的幾年裡,邦迪連續輸掉了兩個聯邦法庭的裁決,其中包括去年10月聯邦法庭禁止他以任何方式干擾圍捕牲口的決定。迄今,包括放牧費和罰金邦迪共欠美國納稅人一百多萬美元,但他拒絕支付,而是在這裡繼續放牧。 導致事件極速升級的是聯邦土管局最近的圍圈行動。聯邦當局調動了一隊騎警來圍捕聯邦土地上的牲畜,圈禁了近400頭邦迪家的奶牛,並用警棍電擊了抵抗的一個邦迪的兒子。邦迪到網上尋求幫助,並把騎警們手持防暴電擊槍、牽著警犬的照片發到了網上,於是反政府組織、右翼政客和擁槍活動家的支持者們紛紛來到邦迪的牧場周圍宿營,甚至還有加州和愛達荷的民兵們前來加入,他們身穿迷彩服,帶著步槍和隨身武器。雙方的矛盾迅速升級到了武裝對峙,支持邦迪的抗議者們與聯邦騎警爆發衝突,並一度導致周圍的15號洲際高速公路關閉。為了確保聯邦騎警和大眾的生命安全,避免可能的流血事件,聯邦土地管理局被迫做出了停止圍捕行動的決定,並歸還了已圍捕的牲口。也許我們有很多疑問:1.邦迪家族和支持者的武裝對峙行動不犯法嗎?答案是在內華達州很大的可能這是不犯法的。其一,內華達是美國擁有不久前引起爭議的「齊默曼」案里的「不退讓法」(stand your ground)的州之一,即邦迪和其支持者們只要覺得自己的生命和財產受到威脅了,便有權武裝自衛。其二是因為美國的物權法,聯邦騎警圍捕的奶牛是邦迪家的財產,在美國任何人不能不經正式的法律程序就將其奪走,哪怕是聯邦政府也不行。其三則來自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它賦予了公民持槍進行武裝演練、保衛自己和家人的權力,美國人一直堅信「政府」不是「國家」,對於「政府」這樣一個人類所創造的「怪獸」須時刻隄防,尤其要警惕的是「政府」利用「國家」 機器來暴戾人民,這一次騎警的圍捕就讓很多反政府組織覺得有這樣的性質。2.邦迪欠納稅人的費用是否就可以用這種武力的方式抵賴掉呢?理論上講是不能的,因為不管邦迪有何種理由抗繳,這畢竟是他在法庭上已輸掉的案子,聯邦法官已做出了最後的判決。但在實際執行起來卻常常是有難度的,因為依美國憲法各州擁有自己的主權,聯邦土管局也得遵守內華達州的法律,也就是說必須通過內華達州執法部門的幫助來索回牧民欠下的債務,即使如此,到了最後也常會遇到類似邦迪這樣的拚死抵抗,一百多年以前弗吉尼亞就發生過一起,最後以抵抗方全家被擊斃告終,而現代社會要走到這一步的話政府肯定要三思。邦迪和聯邦政府之間的這次衝突,實質上是州土地所有權和聯邦使用權之間由來已久矛盾的一種激化。美國西部人對聯邦政府擁有大片西部土地這件事一直非常不滿,1976年通過的《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使聯邦政府擁有了落基山及以西各州平均60%的土地,西部各州居民對此強烈反對,認為這不僅會對本州的經濟帶來負面影響,而且也觸犯了各州的權利,一些西部人因此發起了聯邦土地私有化的運動,要求聯邦政府把對土地的控制和管理權交回給各州。所以從這一點上看,內華達州長在對峙事件上批評聯邦政府「恐嚇」本州居民的行動便很容易理解了。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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