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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眾籌和非法集資?


眾籌分為債權眾籌、股權眾籌、產品眾籌和公益眾籌四類。其中最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資的是股權眾籌。

  談到股權眾籌不得不先從天使投資談起。天使投資是指具有一定凈財富的個人或者機構,對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初創企業進行早期的直接投資。天使投資人獲得被投資企業一定比例的股權,待被投資企業上市、掛牌或被併購後,天使投資人將持有的股權進行轉讓以獲得利潤。由於被投資企業處於初創階段,企業能否持續經營並獲得利潤還處於非常不確定的狀態,因此天使投資的風險非常高。部分天使投資人會聯合對某個企業進行投資以分散風險,當把這種理念帶到互聯網平台上就形成了我們說的股權眾籌。人人皆可成為天使投資人,這就是眾籌的核心理念。

  一般來講股權眾籌從發布需求到投資人退出需要經歷以下幾個步驟:

  1、項目人選定適合的眾籌平台,將項目情況、擬融資金額、擬出讓股份等信息提交給眾籌平台;

  2、眾籌平台對項目人提交的項目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眾籌平台要求的,由眾籌平台對外發布;

  3、投資人在眾籌平台上選擇項目,並確定投資金額;

  4、如果投資人的投資在規定時間內達到了項目人預先設定的金額,則由眾籌平台協調項目人與投資人簽訂相關的文件;

  5、在文件簽署完畢後,眾籌平台按照預先規定好的方式將投資款發放給項目人;

  6、如果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項目人的項目達到了上市、掛牌的條件或有企業願意收購該項目,則投資人可將自己持有的該項目的股份變現以獲得投資收益。

  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三方:項目人、投資人、眾籌平台。

  項目人是項目的策劃者、執行者和資金使用者,掌握了項目最核心的信息,是整個項目的價值能否實現的核心因素。項目人存在著商業風險和道德風險兩重風險,商業風險是指項目的運作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遭遇失敗的風險,道德風險是指項目人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於他人特別是投資人的行為的風險。

  投資人是實際投入資金的人,投資人根據自己對項目的判斷進行投資,一旦項目獲得成功將會收到相應的彙報,如果項目失敗可能根本無法收回自己的投資。

  眾籌平台是項目信息和投資信息的集散地,是撮合項目人與投資人的中介,也是調和項目人與投資人信息不對稱矛盾的中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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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就以國內第一家股權眾籌平台——大家投為例介紹股權眾籌平台的運作方式。

  首先項目人將項目提交給大家投網站,大家投網站經過審核後認為項目符合條件的將項目發布在網站平台上。大家投網站將投資人分為領投人與跟投人兩類,領投人的最低門檻為項目融資額的5%,跟投的最低門檻為項目融資額的2.5%。當項目得到足夠多的投資人關注,融資額達到項目人預定的額度後項目人融資成功。項目人融資成功後並不能馬上拿到融資款,所有投資人的投資會進入到一個叫做「投付寶」的資金託管賬戶當中。此時所有投資人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成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領投人擔任普通合伙人,跟投人擔任有限合伙人。然後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義將資金投入到項目人的企業中。「投付寶」內的資金可以用作有限合夥企業驗資使用,同時也可以按照約定分期分批將資金投入給項目人。大家投網站在此過程中收取投資金額一定比例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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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眾籌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地方就在於股權眾籌是否屬於非法集資。下面就以大家投網站的運作方式為例分析一下股權眾籌網站究竟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所謂非法集資在刑法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通常說的非法集資實際上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下面法律極客就以大家投網站為例分析一下股權眾籌究竟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目前政府部門未確定股權眾籌網站的設立門檻,也未設立對應的行政審批事項,因此到目前為止設立股權眾籌網站並不需要經過政府部門的批准。因此,第一點並不滿足。

  關於股權眾籌是否屬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法律極客認為作為投資的一種,股權眾籌的參與者必定期望獲得回報,但這種回報只是雙方的一種預期,項目人或眾籌平台並沒有承諾一定會取得回報。相反,前文中提到作為天使投資的一種,股權眾籌的風險非常大,預期的回報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難以實現。其次,即便有回報這種回報的實現期限也不是固定的,股權眾籌的回報一般需要等到被投資公司上市、掛牌或者被收購後才能實現(關於投資協議中對賭的問題也不屬於承諾回報,關於對賭協議的性質法律極客將在《私募那點事兒》系列中詳述),這種回報實現的時間是不確定的,回報的金額也是不確定的,因此並不屬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關於眾籌是否屬於向不特定的對象吸收資金,法律極客認為答案也是否定的。從前文所述的股權眾籌網站的運作模式中可以看出項目人在眾籌網站上發布項目信息及融資需求後,有意向的投資人將資金託管至眾籌平台,此時項目人並未拿到資金,因此談不上吸收資金。投資人的投資達到項目預定的金額後,投資人需要成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人託管至眾籌平台的資金轉為投資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有限合夥企業再與項目人簽訂投資協議,並按照約定將投資款支付給項目人。在此過程中,項目人獲得資金的唯一途徑是有限合夥企業這一特定的主體,而非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眾籌平台獲得資金僅僅起一個保證和代管的功能,並沒有實際取得這些資金也也不屬於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權眾籌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眾籌平台還是項目人都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故意,因此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那股權眾籌的行為是否屬於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呢?法律極客認為答案也是否定的。如前所述,項目人的融資對象只有一個特定的有限合夥企業,並未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或變相發行股票,人數上也未超過法律規定的200人的上限,因此也不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綜上所述,法律極客認為以大家投網站的這種方式運作的股權眾籌並不屬於非法集資,而是一種天使投資行為。當然如果股權眾籌網站在此過程中操作不當,極有可能觸碰到非法集資的紅線。關於這一點法律極客將在以後的文章中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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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做個廣告,本人在知乎開了一個專欄名叫「法律極客」,主要發布一些與互聯網和法律相關的文章,文章以原創為主。歡迎關注。


請參考最高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眾籌」(Crowd Funding)翻譯得很傳神。「眾」和不特定公眾或特定基數巨大公眾(200人)相關,「籌」和錢財物相關。最高院司法解釋簡單點說,就是眾籌要避免(1)虛構項目集資(集資詐騙罪);(2)承諾利息回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公開叫賣股票(非法發行公司證券罪)。

對於股權類眾籌,我的一些觀察思考股權眾籌,在喪事與喜事的十字路口 - 車庫創業客 - 知乎專欄供大家參考。


完全解讀【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wMTA1Mw==mid=2666023395idx=2sn=254bd3bcc00dcdfd72df95ace814e075scene=0#wechat_redirect


 集資詐騙罪,是以騙取他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因此,分析行為人有沒有騙取的目的,是一個關鍵。近年相類案件的審判中,往往以後果定性,負責維穩的黨政官員、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越來越忽略這個犯罪的主觀方面,而只從損失有沒有造成、群眾財產能不能恢復來確定他是不是騙。潛意識中,忽略了主觀初衷,你欠債還不了,就拿命來。用刑法後果來追究民事責任。即這個人一開始是為了什麼借錢,是否準備歸還,是故意不還還是客觀原因還不了。是借錢用於經營,還是借錢個人揮霍潛逃,都一概不管。或者以偏概全,枝節開支代表全局來定性,硬按上「一開始就是騙錢」的罪名。

——陳有西《曾成傑——國進民退祭壇上的羔羊》


關於網路眾籌和p2p借貸管理辦法現在具體的一個解釋彷彿還沒出來,但是在實際法律操作中已經有很多案子了。

在我接觸的幾個p2p案子中,基本都是還不出錢的情況,最後都被定性為非法集資報送檢察院了。

按照現在的情況就是兩種會被認定非法集資,一是還不出錢有人報警,二是群眾舉報。

關於認定非法集資,基本只要你向超過50以上非特定對象籌錢,並且還不出的話一抓一個準,還有還得出得都被認定得情況,有點口袋罪的味道。

不過非法集資並不是重罪,集資詐騙才是,那要錢被藏匿,或者跑路,或者證明其未投入生產經營才行。

說得比較亂,就遇到的情況說一下,抱歉。


什麼是眾籌樓上已經說的很清楚。眾籌平台的運營模式與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相吻合。

但是,除了要考慮眾籌平台是否符合「非法集資」的形式要件,還要深入考察眾籌平台是否符合對「非法集資」犯罪定性的實質要件。

豁免規則。

  《解釋》秉承刑法寬嚴相濟的原則,在明確非法集資定罪量刑標準的同時,也給出了一些類似「安全港」的豁免規則,明確某些情況不屬於非法集資活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包括: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可見,該司法解釋的出台是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是為了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反觀眾籌平台,其運營目的包括鼓勵支持創新、發展公益事業及盈利。良性發展的眾籌平台並不會對我國市場經濟產生負面影響,不符合非法集資犯罪的實質要件。但我們也要嚴防不法分子以眾籌平台或者眾籌項目騙取項目支持者和出資人資金的行為。

不久前 為規避非法集資可能性《股權眾籌徵集意見稿》中提高了投資門檻,投資人不再是不定向投資人。眾籌的發展可以有效促進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和發展,可以預見對國家經濟發展起到健康的推動作用。但是眾籌暴露出來的弊端也是不容置疑的。同時股權眾籌還處在法律的夾層地帶。因此在這種形式下加快了證監會加快政策的落地,相信不久將會給行業或社會一個滿意的答卷。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但是非法集資很容易轉變成集資詐騙


怎樣辨別是否是非法集資。金博地是不是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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