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廣大受渣男渣女毒害的男/女性同胞?

該問題是受了,近期非常火熱的武大王敏學騙炮事件,引發的思考。

大家都在討論渣男是如何的渣,如何的人品低劣,卻沒有人關心女性當事人的權益問題。甚至有人說,女性當事人曝光渣男侵犯了其隱私(這個觀點同意),但是基於該種理論,女性如果連曝光都不能做,碰到渣男又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運用法律手段)

以下幾個場景供大家討論:

一、雙方皆為成年人,戀愛期間男/女方劈腿,另一方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發生關係與未發生關係情況下)

二、男女雙方有一方已婚,另一方並不知曉,與其戀愛(可分為發生關係與未發生關係兩方面來討論)。後分手(或被對方配偶揭穿)才知曉對方已婚,這時不知情的一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網戀(大概未來會是大趨勢?)一方已有男/女朋友,卻採取欺瞞方式告知另一方要與其發展戀情,後續不知情一方得知真相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發生關係以及未發生關係)

PS:

以上場景皆不涉及財產金錢的糾紛。那就有人要問了,那你問的是什麼權益?能有什麼權益受到了侵害?

題主也不知道是什麼權益受到了傷害,題主不是學法的。有學法的可以給題主科普一下。

但是情感的傷害,難道就微不足道嗎?難道就不值得被保護嗎?上述場景對於心靈心理的傷害,難道不會有深遠的影響嗎?談戀愛雖然你情我願,但是誰不是抱著一顆真心去的?

之所以分為發生關係和未發生關係來討論,也是因為發生關係以後,受到的情感傷害是成幾何倍數增加的,尤其是女性受害者(鑒於中國女性普遍還是蠻保守,以及大多數男性的處女情結。)再者,社會輿論的壓力,特別是場景二、三,對於女性受害者真的是一點都不寬容,甚至可以說是刻薄,還要面臨對方配偶(女朋友)的侮辱與傷害。

那接下來估計就有人要挑刺了。是不是蠢,對方有沒有配偶(伴侶)察覺不出來嗎?裝什麼無辜!

在不侵犯隱私的前提下(不翻手機電腦日記本等等),即使心中有疑惑有猜測,也會選擇相信對方吧,畢竟沒有證據,而且都是抱著真心去戀愛的,信任是戀愛的基礎不是嗎?

這個問題就是為了那些在戀愛中付出真心的傻瓜提的。上述三個場景在中國每天都在發生,題主本身經歷過,更是感同身受。

所以想要知道,在中國,受到如此的傷害,是否有法律可以保護自身的權益?如果沒有,那日後是否會有法可依?

謝謝!


謝邀。作為武大的校友,這個新聞真讓也震撼了一下。看新聞上說,這傢伙在社交軟體上勾搭了300個以上的異性,並成功和其中40個約炮。看到此處我想狠狠敲黑板,你們這些男生真應該記筆記了,別再問我什麼「我為什麼約不到」,你像人家學霸一樣契而不舍勾搭300個以上目標,並重點發展其中40個目標了嗎?人家不但勾搭了那麼多異性,而且還把學習搞得很好,我不禁佩服之至,真是勤能補拙是良訓,一分辛勞一分才,不愧學霸稱號。這一案例是武大校長在2016年畢業典禮上一句話的經典註腳:「人與人之間最小的差距是智力,最大的差距是專註」。不過這傢伙有點離譜了,搞不好是有「性癮」之類的心理問題,學校和父母應該帶他去看醫生。

回到正題,戀愛中的女孩子遇到了出軌渣男,感覺自己受到了損害,感情和自尊心的嚴重打擊,因此法律應當做點什麼保護女孩子的善良情感。其實,不妨再問一個問題,如果兩個人戀愛關係中一個人想分手,給另一方也會造成情感上的嚴重打擊,是不是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呢?對感情的背叛是出軌更嚴重,還是分手更嚴重?

法律沒有介入戀愛關係,確實沒有給善良的女孩子足夠保護,但是也讓善良的女孩子可以完全自由地選擇離開渣男。另外,提問者有個很明顯的情結,就是把發生了關係當作是否存在損害的重要構成要件。我覺得很沒有必要,這是一部分女孩子的情節,但是並非全部,畢竟在300個女性中還有40個是需要one night stand的。


法律不保護情感,大眾沒權利介入私人生活。


究竟戀愛過程中,雙方付出了什麼?另一方以什麼原因取得?

有形的物質,一般是構成贈與關係。基於欺詐的方式取得贈與,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應該物歸原主。這一點,即使是正常的戀愛關係結束,其中一方也可以主張這個權利。

至於性行為的問題,不存在性行為導致誰損失(道義上,不對,應該是在目前的大眾存在一定畸形的認識中,被騙奸是一種損失,但這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損失)的問題,不受法律的保護或調整。可以類比刑法中「騙奸不構成強姦」的法理。

至於無形的思想情感投入、時間投入,暫時沒有法律條文的依據,在法律方面沒有救濟途徑,但如果構成一定的後果的(例如迷得不要不要的,帶來精神損害的,或者致使名譽權受損的)可以就此索賠。

至於戀愛過程中權益保護的問題,個人覺得,還是可以通過簽署一定的協議來保障權益的。有點類似於婚姻過程中籤署「空床費」協議,但是個人認為法院的支持程度會降低。

此外,合同不得與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相悖也是在「戀愛協議」中有效的,例如不得約定每周ML次數(可能侵犯性自由權),不得約定不準與他人結婚(侵犯婚姻自主權),但應該可以就一方在戀愛中的過錯予以賠償進行約定的,但是這個主要是靠自覺履行,由法院判定的話可能因賠償額過高而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不保護情感,這個近乎熟語。但是需要仔細明辨,法律還是保護情感的「後果」,戀愛行為也是要合法(或者說不違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保護情感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之間的其他民事法律關係的。

以上,是一枚單身狗的回答。

嘛,系統好久沒有推薦我回答問題了吧……


這有什麼錯?願打願挨的


韓國有戀愛法


這個問題其實很好回答。

不知道題主想要的是不是這樣一種法律

「在戀愛關係中,首先出軌或者以其他形式做出背叛另一方行為的人,需要對另一方給予一定數量的金錢或物質補償」

這種法律的很大問題在於,怎麼確認你們發生了戀愛關係

發過朋友圈?一起進過晚餐?牽過手?吻過?還是啪過?

到底什麼程度才算戀愛,人人心中都有一把標尺,這個是無法定論的。

如果要每件事情都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那麼誰來判斷?如何判斷?

要麼我們讓所有的情侶都去登記一下,確定這兩人戀愛/分手了?那和婚姻制度有什麼區別?

當你的身邊的人逼你結婚生子的時候你不爽了,說自己的私事不想被干預。現在你被劈腿了,你受委屈了,你的私事可以被干預了?

我們近代一百年來爭取的,不就是自由戀愛,自由婚姻的權力么?我們做夢都想打破的,不就是那個早戀都要被BB很久的傳統桎梏么?我們把婚姻和戀愛區分開,不就是因為戀愛的驅動力是愛情,我沒愛了,分手了,不是很正常的事情么?為什麼我不喜歡你了還得給你賠償呢?我欠你的啊。

而現在,題主所追求的法律,到底是追求什麼樣的一種戀愛觀呢?還是僅僅是被所愛的人所拋棄了之後的抱怨呢。

以上。


凡是戀愛中的渣男渣女各種亂的,沒有法律上權益一說;凡是有一方已婚的,已婚方的女性才有法律上的權益一說。很多人所說的權益,不過是道德上的權益,甚至都不能完全說是道德上的權益,因為戀愛還不能完全放到道德層面去評判,只能說是人品好不好。人品不能完全等同於道德


還用法律手段。。。。請問如果女生出軌是不是也可以用法律手段懲罰之。。。

就像你去買東西,進貨價1塊的東西,對方出價10元,你願意買就買,然後你發現你做了冤大頭,還想懲罰對方,也是醉了。


還算是2016年了,換1986,1996保不住就公審槍斃了。小夥子運氣還行。


未來如果能推出對人格權的保護的相關規定,也許你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精神賠償吧……不過我個人認為人格權不是設置出來給你們這些痴男怨女濫用的………

雖然這個問題目前沒什麼要討論的,但是我就是樂於回答技術難度很低的問題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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