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果政府要收回土地,那麼會對該土地上的財產權所有者進行什麼樣的賠償?

根據房屋產權_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請問國家會以什麼標準對屋主進行賠償?

猜測1:購買財產時的價格(有購買合同作證)

猜測2:參考當時當地房屋交易的平均均價

猜測3:會參考該財產的「市場交易價」

猜測1: 。。。(呸呸呸,當我沒說)

猜測2:幾家歡喜幾家愁

猜測3:問題來了,是誰來進行財產估值?政府?還是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是否獨立?

越來越覺得,如果不幸被收回,簡直是一「拆」回到開放前「啊


基本上就是互相矛盾的法律結構,一方面有土地公有制這個意識大法在上面橫著,估計20年內沒有哪屆政府想修法,牽涉面太廣了,不多講這裡。 接著又有所謂的物權法,現在各地到期的土地證都很亂,大多數都是默認+實際失效續費狀態。1 國家層面的法律不清楚,收費標準沒有法定的標準。2 操作太難,比如說續費的評估基準,或者折舊的評估,工作量太大,且權利尋租空間無處不有。3 對於少部分只有一套房子的居民來說,地方政府都不想過多去徵收所謂土地證續費,因為徵收成本太高,且影響穩定,類似問題看下小區物業費徵收就知道要全面徵收,這一群體「抗稅」意識非常強,續費執行成本太高。 4 隨著業主維權意識越來越高,拆遷及收回土地都變得非常困難。對於中產及以上的居民,國家可以通過個人信用體系的徵信和交易設限來督促大部分居民在「適當」的時間點補交 土地續費,但是收多少,估計將是未來幾十年爭議不斷的話題


感覺樓上的諸位還是too young啊!畢竟沒有身經百戰,還要學習一個。

根據《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必須要登記才能產生效力,也就是說未能登記延期的土地使用權自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那麼國家作為土地所有人也就收回了土地使用權。同時根據《物權法》第146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0條,國家也就自動無償取得了附著於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之後國家只要再將其轉讓給另一個個體(第三人),那麼那個第三人就可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屆時,那個第三人就能到法院起訴要求排除妨害就能順理成章地讓「原房主們」搬走了,根本不費國家任何事。到時候別說要補償,如果能不用給第三人賠償就謝天謝地了。還要啥自行車!


您好,您這種情況是可以獲取補償的,獲取補償的多少是您自己去和政府協商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維護您的權益!


使用期限是70年,那就是住宅用地。我們國家住宅用地到期後沒有特殊情況的話就是自動續期的,和商業、工業用地不同,不用續交土地出讓金。

不過咱們國家的住宅房地產,除近10年新建的商品房外,大多不到70年政府就組織拆遷了。畢竟城市化進程的需要嘛~


不用急,等活到那時候自然有辦法解決,你不會睡大街的


我覺得根本就不會收回,除非房子舊了要改造,不然就是補地價維持現狀。

不管什麼價收都是燙手山芋。

低了業主鬧,高了,收了賺不到錢誰來填?


如果出現那種情況,你可以申請補償


城市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其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是自動續期的。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主要是針對房屋所有人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徵收補償的內容主要包括: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因此,即便是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徵收,補償也是針對房屋財產的補償,與土地補償無關,本來就是國有的土地。


房屋產權和土地產權的終止基本以土地為主,土地到期不續期的話房屋是算違章建築滴,補償什麼的還是別想了


放心吧,國家是不會拿錢給你的,所以別想了。


不能強行收,畢竟房子是有物權的,受法律保護,而且是沒有期限的。。。要收也應該是按征地的模式,協商賠償,賠償標準應該和拆遷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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