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的樂高式玩具是否屬於侵權產品?
01-08
我是做外貿玩具的。出口這邊好像國產的樂高式的玩具並不在侵權的範圍。
是否有人給我解釋下這裡面的關係。就好像現在的芭比,好像只要不印美泰的牌子也不算侵權。
如果只是生產類似於樂高的,上面有兩行、各有4個凸起圓點的顆粒積木,是不算侵權的。加拿大品牌美高於2006年成功向歐盟的商標局提出上訴,認為這種顆粒積木不應成為任意一間公司的專利產品。「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當時裁定,樂高顆粒積木表面凸起的圓點只是一種功能,並不是作為辨識商標的用途,因此判美高勝訴。樂高不服,向歐洲初審法院(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出上訴,但該法院周三維持OHIM的原裁決,不認同樂高積木的設計、形狀及型號令它擁有獨特的特徵。
LEGO只是同類玩具中最的最好最優秀的,甚至可以稱為該類的代名詞。但就像周星馳的《食神》里的一句台詞:「比賽就是這樣啦,就好像游泳跑步一般,不就是你做什麼他也做什麼」說的那樣。其他的品牌可以這樣分:
1.如果顏色、款式、數量很大比例上照搬的LEGO所出過的款式,這無疑是屬於山寨品。2.有自己獨有的款式和創意,只是用了顆粒積木這種表現形式,這絕對不是山寨,並且絕對是屬於自己的鮮明特點。你可以說是類LEGO積木,但這絕對不是山寨。這樣稱呼是對品牌和創造者的不尊重。不要寫「樂高",宣傳的時候也不要說」樂高式「或者」兼容樂高「,總之不要搭別人商標名聲的順風車,就不會侵犯商標權了。至於其他知識產權,如著作權或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再算~
別用「LEGO」或者「樂高」,就不算,不過一眼也可以看出是山寨的
是自己發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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