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因採伐承包地樹木獲刑3年,能否翻案?
遠房親戚是一名年過60的江蘇農民,沒什麼文化,幾十年間一直從事收購農民家屋前屋後的樹木的行當,身邊也有幾個合伙人。
2008年,他和6個合伙人突然因為收購了兩家農民的承包地樹木而被當地警察逮捕,法院判他們濫伐樹木罪,他被判3年有期徒刑、3年緩刑加罰款,因為沒什麼法律常識,所以他們當時就沒上訴。2011年緩刑期結束,沒再犯事。前幾天他看到內蒙古農民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判刑,經過媒體曝光,被最高法發回重審,前幾日被改判無罪。感覺跟他的案子有點相似,心中就燃起了翻案的衝動。今天,我查到,林木採伐許可證針對的是森林、防護林等公用範圍,不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後的零星樹木,而當時他們採伐的就是農民承包的自家房前屋後的楊樹。請問,他現在想要翻案,洗脫罪名,應該通過怎樣的渠道,翻案的可能性有多大?判決書: 森林法相關條例: 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改判無罪
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改判無罪,最高法:非法經營罪應慎用_網易新聞
不能。
玉米案無罪是因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非法經營玉米要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是「國家規定」玉米屬於專營專賣才行,而該案中規定玉米屬於專賣的只是一個地方性規章(我記錯了,@青山 指出,玉米案判有罪的依據是國務院條例),所以一開始就不構成犯罪。
順便一提,非法經營罪的範圍並不是指一切非法經營的行為,不然只要是沒拿到營業執照的經營行為都構成犯罪了。一般來說,允許普通主體進入市場經營,只是需要經過行政審批的,都不是非法經營罪的打擊範圍。這個罪它要打擊的僅僅是嚴格被限制准入、普通主體絕對不允許經營的行業,如食鹽、煙草、廣電方面的業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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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濫伐林木案中,首先它有法條明文規定砍樹不辦證要定罪。其次你說的那個法條,重點在於「零星林木」,它指的是田間地頭或者屋前屋後種的那麼一棵兩棵三棵四棵連成線的樹。你非要強行把重點劃在「自留地上」是不行的。
第一宗的19棵樹也就算了,第二宗的85棵樹還要強行說成「零星」,這比40歲的老太太還難以讓人接受。樹的分布零星跟樹的數量很零星這是兩碼事。
本罪入罪標準的10-20立方米,基本上就是對「零星」作了量化的限制。
順便說一下,濫伐林木罪的「數量巨大」(三年以上)的標準,按司法解釋的規定是50-100立方米,但是線到底是50還是100,各地把握是不一樣的。實踐中為了避免差距太大,對於50-100之間的,如果具備緩刑條件(有自首,或者砍自家的樹情節明顯很輕,等等),一般還是會給緩刑。
——————————3.1的補充
答案真是稍微水一點都不行,還是得詳細補充一下。
張召懷在他的回答農民因採伐承包地樹木獲刑3年,能否翻案? - 張召懷的回答 - 知乎中對這一法條提出新的理解,我研究了一下這個問題,結論如下:
1、非林地上的林木,也一樣需要辦理採伐許可證。
《森林法》裡面,「森林」、「林木」、「林地」三者是並列的關係,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不僅林地上可以種樹,耕地、草地、建設用地上都可以種樹。如果僅僅是對「林地上的樹」才需要審批,顯然有很大的空子可以鑽。而法律不會留下這樣的空子。
加上《森林法》第32條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除外」。顯然,林木的採伐是否需要審批,與林木長在什麼性質的地上沒有必然關係。
2、林木要不要辦證,與它長在自留地還是自留山上沒關係
結合森林法第32條的後面幾個條款來看會發現,後面幾款其實是對第一款中「許可證」的具體闡述,第一款說要有許可證,後面再詳細說明怎麼申請許可證,這樣通過後面幾款就可以知道哪些情形是被禁止的。我們可以直接看第五款「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這說明農民只有在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時,才需要申請許可證。
所以,零星林木除外並不是指成片林木不除外,核心是栽樹的地在哪裡,也即種樹的地的性質到底是不是林地或者自留山。作者:張召懷
鏈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6074806/answer/148173692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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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32條第一款已經規定了原則:採伐林木都必須辦證。
以及例外:自留地和屋前屋後的零星樹木。
後面的幾款,說的都是具體什麼樣的林木由誰審批,重點放在確定審批者的身份上,而不是對於具體的需要審批的林木範圍再進行規定。
此外,自留山或者自留地並不是規範的叫法,兩者之間也沒有絕對的區別,它都是指的集體所有、分給農民個人使用的土地,只不過是一種約定俗成的按地形來分別稱呼的叫法罷了。所以,如果農民的一塊地就在山上,那這叫自留地還是自留山呢?
顯然,在法律意義上,自留山也是自留地,自留山上的樹要批、自留地上的樹不要批,這是很沒道理的。
綜上,我仍然堅持之前的理解,重點畫在「零星」上。
即,即使是長在自留地或者屋前屋後的樹,如果成片,砍的時候也要辦證審批。
————————————關於非法經營
既然寫了,就順便再說個玉米案的問題。
我一開始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是因為當時以為那個依據只是地方性規章,不屬於刑法225條要求的「國家規定」。但是有人提醒我,《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這確實屬於「國家規定」。但是修改回答的時候,我還是使用了「法無明文規定」這句話。
因為,非法經營罪的第一項規定的是「專營專賣或限制買賣」,第四項規定的是「其他」的兜底條款。專營專賣的物品,通常在相關的條例中都會專門說明,如食鹽、煙草等,並無爭議,非法經營這些有明文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顯然是可以用第一項來入罪的
但是對於「限制買賣」的物品,就比較有爭議。一種認為,在相關條例中可以看得出來它並不是對所有主體都開放經營權即可認為是限制買賣,而且相關條例的法律責任部分也都提出可追究刑事責任,故可直接定罪。
另一種認為,限制買賣與專營專賣不同,後者是對國家、社會有重大影響的物品,是永久性的,而前者僅是一定歷史時期或社會經濟背景下的規定,有時效性,所以必須要它在法條中有明確規定「限制買賣」的字眼,或者有其他法律文件確定該物品屬於限制買賣才可追究非法經營罪。
近年來的刑法實務中,都認為要加強對非法經營罪的限制,不能濫用為口袋罪,因此實務中的主流觀點是後者,而我也是基於這一觀點,才認為玉米案屬「法無明文規定的無罪」。包括對該案的再審,也是這一理念的體現(但是再審判決書中用的是13條的顯著輕微來判無罪)。因為按審判時的法律,如果持第一種觀點,那經營玉米就是非法經營罪,該案判緩刑也足以體現對這種情況情有可源而「從寬」處理,最高人民法院不會因為社會輿論而改變既有判決的認定。
看到高票回答下的評論里很多知友表示不服,憑啥自己種的樹自己還砍不得了,憑啥在房前屋後中了樹成蔭後就不能砍了。若論這背後的根據,玉米案和本案其實是有關聯的!(後文會提到)
要是法律推理得出的結論和樸素法感情相去太遠,那八成是把法律理解錯了,兩成是法感情出了問題。憑直覺,房前屋後的樹自己栽了自己砍,按理不應該有問題。於是,秉著樸素法感情至上的精神,認真地翻閱了一下森林法,發現了高票回答有一定的問題:本案的核心問題並非出在「零星林木」上,而是承包的林地上。
先上法條:
刑法第345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森林法第32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對於「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高票答案中認為本條的意思在於排除零星林木,因此如果房前屋後的樹成片了,那就不是零星林木,不被排除在外了。但這只是其中一種理解,是將「零星」理解為限制修飾林木的定語了。但是,這裡的「零星」完全可以理解為「自留地和房前屋後」的同位語,比方說,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句話里的「私有」顯然是「公民」的同位語,二者是同一意思,公民的財產就是私有財產,並不是說公民還有公有財產。同樣的,房前屋後的樹就是零星的樹,法條中除外的就是房前屋後的樹。
從文意上來講,這兩種理解都說得通。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尋找其他理由來選擇一種觀點了。
結合森林法第32條的後面幾個條款來看會發現,後面幾款其實是對第一款中「許可證」的具體闡述,第一款說要有許可證,後面再詳細說明怎麼申請許可證,這樣通過後面幾款就可以知道哪些情形是被禁止的。我們可以直接看第五款「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這說明農民只有在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時,才需要申請許可證。
所以,零星林木除外並不是指成片林木不除外,核心是栽樹的地在哪裡,也即種樹的地的性質到底是不是林地或者自留山。(土地的用途屬性在土地規劃中是明文確定的)
題主貼上來的判決書里不僅有房前屋後的樹,還有承包地的樹。。。之所以自己承包種的樹砍不得,是因為林木不僅是私人財產,還涉及到公共利益(森林資源)。這就和玉米案產生了關聯,玉米案之所以無罪,是因為成立非法經營罪要求違反國家規定,而要求糧食收購必須有許可證的是部門規章而非國家規定。因此,收購糧食只是不構成犯罪,但依然是違法的。之所以這樣,是因為糧食涉及到了公共利益,避免囤糧居奇。在這一點上,玉米案和本案存在共同的聯繫。
不能翻案。
這和玉米案的共同點很少,差別挺大的。 玉米案是倒賣經營,金額較大才移送的。而這個案子是盜伐森林,連伐都不許伐,和非法經營不沾邊。 題主貼的圖也很明確,裡面只有多少樹和多少面積,沒有金額。 最高法說的慎用非法經營罪,和這個案子沒關係。
一個目前在基層分管林業苦逼娃來回答下,目前法律就是這樣。
基層其實很多時候誰也不想管,民不舉官不糾雖然大部分時間是真的,但是往往有上級檢查還有衛星也會監控,(神奇吧,當然也是有一定面積衛星才掃的到)
而且一旦違規採伐你沒有上報就會被追責,就算及時上報如果採伐數量到一定規模都會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一類的,影響考核晉陞等等。
我所了解的就是,砍伐就是需要辦理採伐證,採伐證需要有林權證才可以辦理。而且手續不是那麼好辦,每年都是有指標的。
上述我說的你們會覺得很不合理吧?但是如果沒有相關法律呢?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不是一句玩笑話,冬天燒煤幹嘛?砍樹吧,買傢具幹嘛?砍樹吧,沒錢怎麼辦?砍樹賣錢吧等等。你看國內還能有多少樹存活?
我自己包的地,種的樹,為什麼不可以砍?
我自己買的地,尚且需要申請後才能蓋房子,才能申請房產證。
國家就是這個規定,你可以不種樹啊,而且違法砍伐大部分是集體林地。
家裡有一片地。
地上有一大片樹林。
有一次,我爸砍了一些,被有過節的人舉報了。罰了很多錢。你問我氣不氣?
不氣,因為這是法律,遵守是應該的。所以下次再砍會小心點的。
這,就是現實。承包地不同於自留地,沒有參與承包而留給個人長期使用的地才叫自留地。
說點關係不大的事,我單位的同事修剪線下樹木,不是砍伐,只是修一下快挨到電線的樹(當然也可能修枝,修的有點狠)。因為沒有報批,被人舉報,然後被林業公安的抓了。主任找人搭話就是不放人,後來搞煩了,你不放人,我就不送電,當地政府沒辦法,只好出面協調把人放了,不過那幾個哥們也關了兩天一夜,當地也停電兩天一夜。
去年我家地里十幾顆楊樹由於太大了影響莊稼收成就想賣了,價格什麼的都說好了收樹還的讓我們直接聯繫鄉政府自行辦理了砍伐證(平時收樹的都是自己辦理砍伐證但是由於辦的太多怕人家刁難他所以讓我們自己辦),我覺得專業做這個生意的不知道需要辦砍伐證的可能性不大,可能是存在僥倖心理怕麻煩而又被人舉報了。
真想打官司,先花些錢去正經的法律事物所了解,諮詢下應該頂天也就幾千元,多問兩家,防止被坑,知乎不是萬能的,這樣回答多了自己也亂不知道信哪個
1.這件事和玉米案,八竿子打不著。
2.不是什麼民鬥不過官,別人照章辦事。有什麼可斗的。
3.無知不是違法的理由。
具體案件。
1.承包地,而非自留地。承包集體土地上的林木是有法律明確規定要辦理相關手續的。
2.不是零星。百餘棵樹,還是有蓄積量的。按照小一點2x2種植,也超過半畝。如果按照3X3已經超過一畝。砍一畝地的樹,零星是絕對不可能的。
3.樹木不能隨便買賣,要有檢疫證明,相關手續。這是必要的,否自帶病蟲害之類的,你負責?
4.林木性質和是否拿過補貼還不清楚,如果拿過補貼,或者屬於村集體,更要處罰。但上面幾點,已經是板上釘釘了。
問問題的時候明顯有歪曲事實的情況,我姑且認為您只是無知造成的。
多學習相關知識,遵紀守法。
判緩刑不錯了,罰得到也不多。
別瞎想了,確實犯罪了。
盜砍了100多棵,在我省里非常多了,你親戚這種不辦手續砍100多棵樹在我這簡直不能想像。
按照我國森林法和實施條例里規定,所有的砍伐林木的數量都需要按照事先在林業局申請的砍伐指標量相匹配,超過數量太多的或者砍伐前壓根沒申請的話,達到相關數量就涉嫌構成了濫伐林木罪。中國的法律規定,即便是自家的林地,砍伐前也需要在當地林業局申請砍伐指標,國家會根據可持續發展的方針適量審批。得到指標後方能砍伐,砍伐下來的木材憑藉之前的審批文書再去申請相同數量的准許運輸審批文書。同理,如果是濫伐或者盜伐的林木壓根就申請不到運輸證,如果運上路被查到的話將會被罰款(力度很大),正規的木材加工廠也不會收沒有證的木材,否則被查到的話罰款也很厲害。
利益相關:家父做收購木材的生意。坐標山東,我們那邊,買樹的人跟賣樹的人談好價錢,付完定金之後,要去林業局備案才能伐樹,而且要按成交額交一定比例的費用。一般交易額四五千以上必須備案。一兩千的不備案林業局也基本不管,但是如果同行使壞舉報林業就會管(非同行一般不知道林業局相關人的電話,也不知道這事能向林業局舉報)。超過一萬的如果不備案,基本上必然被罰,沒人舉報也會被發現。林業一般會跟執法局一起出動,但是最多也就是鬧到拘留罰款加沒收油鋸,沒聽說過判刑的。不知道題主那邊楊樹的價格,按我們那邊的價格算,45方樹的價格差不多值三四萬。
林木屬於資源類的植物,尤其是以前盜伐挺嚴重的,而且涉及到綠化率、環境保護,嚴格一點從立法原則來看沒什麼大問題,不過宣傳力度不夠,因為無知和首次盜伐的,不應判實刑,除非數目特別巨大!
院子前面有兩棵小樹,年頭其實不少了,因為土質不好外加長在大樹底下。一直半死不活,天天出門看著礙眼,趁天黑斧頭砍翻剁成幾段丟牆角,買了些花苗栽到原地。周圍鄰居拍手稱快,說這破樹早該砍掉了,因為在你家門前不好動手。。。
如果沒記錯的話,以前人們說到保護森林就會提起日本,說是砍伐自家的樹也需要審批,原來中國也是一樣的哇!
記錯就刪!砍伐 竹林 需要辦砍伐證嗎? 我們這邊一大片都沒人辦理這個證。也沒聽說誰被抓啊。而且竹子一年長一批,每年都要砍。
誰砍的樹?農民自己砍的還是買樹的人砍的?這人怎麼就抓的出去呢?好好奇呀!我們那邊買樹的都知道要賣樹的人砍好才去買,直接拿車拖走就好了,寧可多給錢也不會自己上山砍樹!
我來說說為什麼採伐自家的承包地上的樹木也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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