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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政府和開發商勾結強拆居民房?

都說人多力量大,當方圓幾十里只剩下兩家住戶時,開發商拿著擬好的合同,指著那無影的樓盤,讓居民搬出去租房子住,合同每個月發幾百塊的生活費。然後兩家住戶成了人們口中的「釘子戶」!突然在某天的晚上,從天而降的幾十個蒙面人破門而出,用口袋蒙住熟睡中的看家老人帶上車,開著車圍著村子轉。幾小時後把老人從車上扔下來,開車呼嘯而去!然後……我不會寫感性的話……兩個只穿著睡衣的老人摸黑走了近兩個小時,好不容易回家眼前呈現的是一片廢墟,一片狼藉,幾十頭豬,幾十隻雞,還有陪伴著老人的大黃狗,全部都被壓在廢墟之下…… 兩個年近七十的老人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攤坐在地上直到天亮……十多天過去了,兩老人就住在廢墟旁臨時搭建的棚裡面。而政府和開發商,沒有一個人露面,沒有一個人來關心下這兩個一夜之間失去了家的老人!


前兩天看到這樣一則新聞。

說是一位81歲的老婦人拒絕開發公司收購自己的公寓。開發公司只能每天環繞著老婦人的公寓進行作業,甚至建立起一道施工柵欄保護公寓。但據老婦人的兒子宣稱,開發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撞到了公寓,破壞了房屋結構。政府在經過調查後,責令該公司立即停工兩周,並且吊銷了其施工許可。

是的,你沒有看錯,以上事實千真萬確。為了進一步讓讀者相信我沒有說謊,我有必要交代一下故事發生的背景。它當然不會發生在中國,它發生在美國佛羅里達州。老婦人是一個普通百姓,名字叫茱莉葉塔·科瑞多 (Julieta Corredor),而她面對的是美國最大的分時度假屋 (timeshare)企業「西門度假村」 (Westgate Resorts)公司。但結果是,過去十年,老婦人多次拒絕開發公司的收購請求,儘管後者所提供的收購款已大大超出了公寓價值。開發公司則一籌莫展,直至被責令停工。

不得不說,這在中國是無法想像的。強拆致死的悲劇不久前才在長沙上演。怎麼就能有這麼大的差距呢?我覺得有必要對中美兩國的拆遷模式進行一番比較、研討,看我們是不是能找到蛛絲馬跡,是不是能尋得一劑良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頒布後,我國的拆遷模式有了重大轉變。具體說來,政府直接參与到拆遷補償事宜中去,與被拆遷方直接談話。政府處理完拆遷補償事宜,完成土地儲備後,再向開發商進行招拍掛。

可以說,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典型的「土地經濟」,通過賣地來帶動地方經濟,增加政府收入。賣地是為了創收,既然是為了創收,就要壓低成本。儲存土地最大的成本就是對拆遷戶的安置補償費用。而正好,政府擁有強大而且幾乎不受約束的實力。於是,他們想盡方法剋扣拆遷戶,智取不行就用武攻,軟得不成就來硬的。

我們再來看看美國人的做法。美國的征地分為兩種,一種是私人開發商收購,如上述案例所述。開發商要開發土地、收購房屋,就要和屋主進行商談。這種商談很少發生摩擦,因為這純粹是一種市場買賣行為,講究公平交易、自願買賣。開發商所出價款一般都能反映房屋的市場價值。當然,也有那種死活都不願意出賣房屋的。此時開放商所能做的就是繞道而行。否則,政府會進行懲處。另外一種是國家徵用土地。國家徵用權的行使與我國一樣,必須基於公共利益。我所說的是真正的基於公共利益,以至於國家並不能多給予拆遷戶補償,因為支付的是納稅人的錢。當然,若民眾認為國家征地並不是基於公共利益,或者補償標準過低,可以請求司法裁決,並有權要求讓普通民眾組成陪審團作出裁判。

在美國,強拆是極其少見的。這與他們由歷史傳統和憲法制度交織培育的公民心理息息相關。他們將私人財產權放在至關重要的位置,而房產在私人財產領域又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封閉的房屋象徵著隱私、安全和自由,擅闖民宅是可能會被合法擊斃的。「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講了這麼多,讀者可能會質疑,這些都不適用於我國啊。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私人財產是要讓位於公共利益,或者直白說就是公權力的;我國也沒有建立起陪審團制度,無法真正發揮陪審的作用。但是,沒有這些文化、制度優勢,不恰恰說明了我們需要更加努力、更加警醒嗎。誠然,國情不同,有些東西不能簡單複製,但我們完全可以透過現象看本質。美式拆遷之所以矛盾較少,我認為關鍵原因就在於制約。私人開發由政府進行制約,國家徵收由法院進行制約。在三權分立的政治環境下,這種制約是真正的制約,是讓民眾信服的制約。

反觀我國,蠅營狗苟、狼狽為奸代替了監督與管理。《征補條例》頒布前,開發商作為拆遷主體,可以說是肆無忌憚。糾結社會力量對付被拆遷方也是家常便飯。但是,作為監管者的政府卻嚴重錯位。說它錯位,是因為該監管的它視而不見,不該出現的位置它卻出工出力。面對被拆遷戶的投訴、舉報,政府幹脆將兩隻眼全閉上;而對開發商,卻暗中配合,甚至動用消防、公安、城管等公權力力量幫助開發商實施強拆,儼然成為開發商身後最堅強的後盾。

不得不說,這一切都是土地經濟惹的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經濟發展也成為地方政府官員政績的主要考量因素。賣地對於經濟的「促進」作用顯而易見,更何況地方官員還能在錢地交易中大賺一筆,因此,何樂而不為呢?這也是為何《征補條例》將開發商踢出,將政府規定為拆遷主體後,情況沒有好轉,拆遷鬧劇反而愈演愈烈的原因所在。可以說,土地經濟發展模式一天得不到改革,拆遷現狀就很難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但是,我們又清醒地認識到,短時間內要想改變這種發展模式,太難。因此,引入一個監管機構就成為可以預期、並且極其重要的策略。這個監管機構必須保持一個中立態度,不偏不倚,用事實說話。很顯然,這個監管機構不能隸屬於政府系統。至於法院是否可以擔此大任,結合實踐情況,我認為夠嗆。畢竟法院受行政系統的影響,在當前中國還是很大的。至於日後,司法系統獨立性逐漸增強之後,法院當然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好久之前的邀請,原諒我沒有看到,現在補上。

強拆,在征補條例公布後,更名為強執,意為「強制執行」,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實施一些手續不齊項目的時候,稱之為「幫拆」。

題主所說的事情,我所見略多。還原一個場景。

劉主任慢悠悠說:法院那邊的文件出了嗎?

已經出了。法院小科員急忙回答到。

管片派出所下周能安排了幾個人?

五個!

城管呢?

我們來十個,另加二十個社會保安。

工商落實非法經營的事了嗎?

落實了,已經出了責令停業通知。

規劃、國土的認定出了嗎?

出了!通知他違法建築三天內自己拆完。

消防認定呢?

認定完了,堵塞消防線路,建築消防不合規,已下達停業整頓通知。

屬地街道辦還有什麼要補充的?

沒了,一切準備就緒,就等下周您下命令了。

其他部門還有什麼建議?

沒了散會!

題主認為,我應該怎樣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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