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給老同事群發郵件,歷陳昔日上司(同事)處事不公,並要求道歉、補發勞動報酬。這樣的行為違法嗎?


一看到這個問題,就覺得提問者應該是站在了公司管理者的角度,HR或者CEO什麼的。

忍不住要吐槽一下,遇到這種事你首先想到的是離職員工違不違法,而沒有想到他為什麼這樣做。如果他郵件群發的都屬事實,公司管理者是不是應該做反思呢,而且這行為也看不出違了什麼法;如果是這個離職員工個人問題,所說的事子虛烏有,完全就是打擊報復,這種行為確實屬於誹謗。但我覺得如果是這種情況,耐心與公司員工溝通解釋情況,遠比用法律手段懲戒這位離職員工效果要好很多。


謝邀。

類似問題的解決不僅僅要依靠法律,但既然問的「是否違法」,還是從法律上分析一下。這種行為可以從「合同」和「侵權」兩個角度討論:

(1)員工在離職後,根據之前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保密合同,對公司仍然負有保密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針對公司以外的人員,對於公司其他員工同樣有可能適用(要看條款的約定)。假如群發的信件中有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內容,則可能構成違約責任,如果還發給了公司以外的人,則問題更為嚴重。

(2)一般情況下,這種在公司內部群發郵件的行為(且還有討薪的背景)還不至於構成侵犯名譽權。但如果信中有明顯過激的言辭,或嚴重捏造事實,敗壞當事人的名譽,則可能因為侮辱、誹謗而構成民事侵權。需要具體分析。

從一般的經驗看,問題所述的行為構成違約或侵權的可能性都很低,用人單位也不大可能採取法律行動。但還是要提醒寫信的離職員工注意言辭、就事論事,其實也沒有必要群發給所有人。


如果所群發郵件沒有涉及名譽權、隱私權的侵權問題,則很難說這樣的行為違法,不構成侵權。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禁止相關行為的內容,很難說這種行為違法。

不過,還要看更具體的東西。比如 email 地址和郵件內容是否涉及泄漏個人及其公司保密情報等。

另外,拖欠勞動報酬倒是會違法。


如果並無揭人隱私,捏造事實,損害他人名譽,和/或侮辱他人人格,或泄露商業秘密的情況,也算不上違法。

一般情況下,除非抓到實實在在的把柄,殺雞儆猴,公司也不會計較,這種事情,要麼把對方打趴下,要麼不予理睬,不然,就是一身騷。

也不能排除,極少情況下,公司認為自己確有不足的,給予妥協補償,但條件是該當事人承諾就此保持緘默。

大多數的情況是,石沉大海,渺無蹤跡了。 在職的老同事,還要幹活掙工資,都知道跟著起鬨,對自己沒有半毛錢好處,最多以後對相關的情境多長個心眼。

該離職員工,如果還想在這個行業里混,還是三思為好。 公司的圈子,高管的圈子,仰仗公司利益的相關者的圈子,水總是很深,感覺受得罪的人的記憶,通常更長久一些。


要求道歉、補發勞動報酬。這一點參考以下條文:

勞動法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參考上面幾條,發生勞動爭議要在本單位解決的正常程序是這樣。但是群發郵件這種行為沒有定義,根據中國現在實行的「法律沒定義的行為不屬於違法犯罪」,故此行為不適用《勞動法》。

歷陳昔日上司(同事)處事不公,這一條可能涉及民法和刑法關於公民名譽權的侵害問題,可以參考以下條文: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名譽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要適用刑法關於誹謗罪的定義,那麼需要舉證這次群發郵件的行為散步的是虛構事實,並且對他人造成名譽損失情節嚴重,這個光看題目的描述估計很難這麼做。除非他後來還一直堅持以這種形式去爭取經濟利益。

而如要按民法指控其侵害名譽權,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百四十條的補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場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也得對郵件內容進行裁決,判斷是否屬於他人隱私,或捏造事實,是否籌劃他人人格和損害他人名譽。光看題目,這個估計也沒到那種程度。。。

所以很可能就不屬於違法,還是私下解決或者好好搞個勞動仲裁吧~


沒看出違法,倒是看到了維權。

「列陳上司(同事)處事不公"如果不是群發老同事,而是發論壇,這算不算是大家常說的」吐糟「?這位同事」吐槽「的對象指向了同事。

一分為二的看,假設郵件內容如問題所說,涉及到的是」歷陳昔日上司(同事)處事不公,並要求道歉、補發勞動報酬「,那麼這裡涉及到兩個方面:

1、列陳上司處事不公,要求道歉

如果所述的內容確實涉及到商業秘密(公司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規定的商業秘密),而且涉及到泄密情況,那麼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約定來辦

一般來說,保密協議違約的執行比較難,主要是取證。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請業內專家指正。

如果」上司處事不公「屬實,而且對當事人有傷害(當事人有證據),那麼公司需要謹慎考慮道歉或者其他方式。

2、補發勞動報酬

如果屬實,依照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勞動法)確實需要補發的,應該補發。


有本事通過正當途徑解決,這樣的解決方式,真是腦殘


涉嫌侵權。


我得說,要求?向誰要求,向老同事要求?

發郵件披露經歷,只要不存在污衊,言論自由在公司級都沒了嗎?

不過,如果不道歉呢?不不補發呢?

你有啥籌碼,能告就去勞動局告去,發郵件什麼的太幼稚了,內容亂說一氣回頭沒準反過來被倒打一耙。


違法不違法得看約定和怎麼操作,單就做法倒是很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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