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了別人車兩腳,被判治安拘留5天,想問下這樣的判罰有和不妥?(什麼車?什麼價位的)?

事情的起因不多說了,當時在法院等待開庭,雙發當事人起了衝突,結果就是我們這邊一個人踢了對方的車兩腳,之後對方報警了,警察來了之後,已經開庭了,所以當我們開庭結束後,警察直接把人帶到了派出所,之後對方當事人到4S定損為760元,並且不同意和解,所以處以治安拘留5天。

因為對方是當地人(「當地人」三個字確實帶著題主的怨氣,也會讓各位不舒服,因此該詞劃掉),所以問下大家,這樣的判罰有什麼不妥?或者說有何程序不合法的地方?因為當時警察取證的時候我們這邊都在法庭,沒有人在現場。

謝謝各位。

題主通篇迴避車的價位,這不利於案件定性。


還好對方只是普通本地人,被人踢了車還能找警察說理,還能把踢車的人拘了。如果自己或者祖上八輩、五服以內親戚裡面有個公務員,那肯定就是仗勢欺人、權權交易了


具體的上面的答案大多提到了,我就補充一句:你們警察不和稀泥,挺盡職的,你應該覺得生活安心點


案值不能直接拿定損結果來,要看【價格鑒定】結論,畢竟有折舊,而且人工費不算在物損裡面。

然而拘留按照法條並無不妥。情節嚴重要求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其他幾種嚴重情節,所以處罰期間是在5-10,可以並處500以下罰款,又沒有說有符合第十九條的情節,這個五天拘留已經是底線了。。。


事情的起因不多說了……受累說說唄。

沒準兒關你5天還算輕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有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踢了對方的車兩腳』,也造成了實際損害後果『定損760元』,違法行為和違法後果同時具備,拘留五日是法定處罰的最低限。

對於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強行帶節奏,沒有好結果。

警察取證的程序,請認真閱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的有關章節。


警察取證為什麼一定要你在場?只要有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現場勘驗就能依法進行。詢問證人也不需要案件當事任何一方在場助威壓陣。調取監控錄像之類更不用勞煩案件當事任一方首肯。其它取證活動除直接需要接觸你的之外,也都無需你在場。

至於此案,由於沒見到原始案卷,題主的表述也不清楚,所以無從評判。


尋釁滋事?最低拘留五天吧。 詳見治安管理處罰法26條


先歪樓,假設損失真的是760元,你這兩腳勁兒也是夠大的啊......

公安機關該行政處罰行為程序合法。但是否合理這個不一定。如果只是損毀了幾百元的財物,個人感覺雖然拘留雖然合法,但是過重了。別聽那個前大V瞎扯,警察是有自由裁量權不假,但是不能超出合理範圍濫用。

救濟的方式是:

1.60日內向作出該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的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在知道複議結果15日內向該作出該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或者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直接向該公安機關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為該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六個月。

3.提起複議或訴訟後,拘留暫緩執行。複議或訴訟可能會撤銷或變更該行政處罰決定。當然,如果拘留已經執行完了,至多只能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再申請行政賠償了。


我吃過那麼多狗肉館子,也沒見過這份狗卵子。 事情起因為什麼不說了?還有什麼叫他是「當地人?」你的意思是因為他是所謂的當地人然後警察跟法院都向著他?我們衚衕那個搶小孩奶油雪糕的二大爺還是我們鄰居呢!我們還都盼著他早點死呢!踹了車幾腳,是踹哪了?踹車軲轆了跟踹車門了一樣嗎?最後我想問題主,你為什麼要問這樣肯定會被噴的問題?你是知乎雇來刷流量的嗎?


兜不了底就別嘚瑟,這個社會想囂張,要麼有錢要麼有人,狗屁沒有,踢了別人車,人家報警,拘留你朋友合情合理合法。說句難聽的,車主不是沒找人打你朋友嗎?換成硬茬,你朋友那麼沖,早被打成豬頭了。

學好做人,以後少吃點虧,這麼看,你朋友也是賺到了。


我有個學生,也就砸了一輛車的兩扇玻璃,尋釁滋事,三年。


我很好奇,一般的車什麼地方踢兩腳就能踢出七百六來?大燈能用腳踢爛?還是鋼釘的鞋,整個門需要重新噴漆?


沒有任何不妥


按照法條解釋來說確實不重,覺得重你就賠錢吧。


判罰並沒有不妥。


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自從新行政訴訟法實行以來,行政訴訟量大幅上升。真到法庭打一次行政訴訟官司,對題主來說也是一次不錯的普法教育,可能比我們在這講要深刻的多。


這真是個正直好警察,哈哈


真如你所說,則處罰是不必要的重。是按照上限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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