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維護女性隱孕入職的權利?
在目前的法律中,明確了對女性的特殊保護,強調女職工在孕期期間企業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的初衷是好的,可是寧波一女職工在入職三天後即宣布懷孕,產假期間照拿工資,產假後就宣布辭職。 那麼問題來了,法律是否應該維護女性隱孕入職的權利呢?
同意 青林書生的看法。
答:維護,不應該。
已經定立的法律,必須維護,這是法律的嚴謹和尊嚴。
但你問應不應該,當然不應該,不只隱孕不應該維護,女性懷孕期間不允許開除調崗等條紋根本就統統不應該。
違反經濟學和社會學基本原理,直接造成中國製造業的衰退,勞動法一生黑。當然不應該。女性由於生理原因等生產力薪酬比男性少,也就是說自然給了男主外女主內的布局,女權主義者總想絕對平等,不惜千方百計地否定男女差異,不想主內想主外,又要求人家企業不能看懷孕,」不同工作量」還想同酬?本質就是違反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的行為。
謝邀
從法律執行的角度來講,應當維護,因為現行的法律明確保障懷孕婦女的權利。
從法律制定的角度來看,不應當維護,因為這樣的行為稱之為欺詐都不為過。
就像某消費平台推出7天無理由退換貨一樣,部分人利用規則漏洞惡意退換貨,導致平台難以維持規則。那麼合理的解決方案自然是優化規則,讓惡意退換貨的行為受到懲罰而不至於讓正常的退換貨行為受到影響。
應該,但是其中的支出不應只由企業買單,企業的目的是逐利,強迫它們做虧本買賣自然會規避(參見合理避稅)。政府補貼到位才是關鍵。 現狀是zf想把女性趕回家裡生二胎,但是卻不想多出錢,甚至讓公司當這個壞人。所以目前女性抵制生育是唯一能做的抵抗了。不然就只能多放棄些權利或者移民。
應該
本人未婚未育,在一家300多人的生產銷售型公司做法務,我們公司老闆的格局讓我明白企業家跟小商小販或者生意人還是有差別。
先講個故事:一個女孩子在懷孕準備跳槽時發現自己懷孕了 ,她隱瞞公司入了職,自覺愧對公司,所以就拚命工作,沒什麼特別的事就留在公司加班,結果老闆知道後各種給她穿小鞋,她過度勞累肚子痛,醫生說她必須休息,跟老闆請假老闆說別人懷孕沒這樣,就你矯情,於是她覺得這公司也不是一個好的平台,於是就在生完產假後離職了,我們公司也有一個這樣的妹子,人事嚇得趕緊跟老闆彙報,老闆說無所謂只要她好好工作就行。大家自行判斷,以下是我的理由。
第一,法律是這麼做了的。
第二,法律是國家制定的,題目問的是法律應不應該保護,那麼我們應該站在國家社會的角度回答而不是某一單個企業。
第三,產假期間的津貼基本都由國家支付了,每個孕媽媽都知道生完孩子可以領生育津貼,企業不用負擔很多,你說產假期間可能她因為身體原因沒好好工作,那麼你薪酬標準設計的好,那她只能按自己的能力拿到應該拿到的工資,你說休產假期間他的工作誰來代替,公司缺了誰都照樣運轉。
第四,我們企業有在崗位工作2年多懷孕的,懷孕後不好好工作天天請假,也有隱育進來的,進來後薪酬本來設計的低,但人家天天努力工作,老闆看在眼裡,幾個月後給她們加薪,這個問題大家都過分的想成是故意欺騙公司,當然這種人有的,但她不是全部,也不是大部分,這種就屬於個人人品問題,而不是一個社會問題。
不應該,男女平等。如果給孕婦特殊待遇,是物化女性是生育工具。
法律認定:
首先,我認為,員工入職時隱孕是否構成欺詐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量:
一是員工入職時清楚的了解自己是否處於孕期;
二是明確向用人單位表示自己沒有處於孕期,如在入職登記表中是否屬於孕期中填寫否等。
如果員工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可以視為員工入職時存在欺詐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是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並不是所有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行為都屬於欺詐,《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這裡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說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信息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為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但是,女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是法律賦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權利,懷孕與否也不是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因此單位如果以員工入職時隱瞞懷孕事實而辭退員工,顯然是違法的。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27條規定,企業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孕婦禁忌崗位,以及根據實際情況而不適合孕婦工種或者崗位外,企業不得拒絕錄用孕婦。
如女員工入職後,如果企業以其「隱孕」構成欺詐進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企業的作法實質上與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拒絕錄用孕婦無異!顯然,企業的如此作法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同理,女性應聘者雖然在應聘時承諾如應聘信息虛假可由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我們認為該類承諾或約定因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應屬於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如果說單位要合法又不想給補償地辭退入職時隱瞞懷孕的女員工,單憑「入職時隱瞞懷孕」這唯一的理由是行不通的,法律是不會給予支持的。除非有證據證明該女員工觸犯了以上可以無償辭退的條款規定。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不到萬不得已,不要輕意辭退懷孕女員工。
實踐總結:
實踐中,也不乏會有員工利用自身懷孕為借口經常性無理由曠工請假,嚴重影響企業公司的正常經營和管理,這也是很多企業不願意繼續錄用有懷孕事實的員工的原因。所以,企業在招聘女性員工時,首先需明確所招聘的崗位系何種性質,是否屬於孕婦禁忌崗位(參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如飯店招聘禮儀小姐,需要經常出差的崗位,勞動強度大的崗位等。
如企業招聘的崗位屬於上述情況之一,可認為女性應聘者懷孕與否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其次,企業應採取恰當的方式告知女性應聘者崗位性質,並明確因崗位的工作性質、勞動強度等因素,應聘者是否懷孕對履行崗位職責有著密切的關係。如女性應聘者在入職前隱瞞已懷孕事實,則入職後企業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三,必要的體檢措施,但不得因此而違反法律法規關於錄用女職工的強制性規定。
為避免「隱孕」入職,我建議女性員工最好不要在備孕期間更換新工作。
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應多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問題,企業應做好員工關懷,增強凝聚力;
員工也要愛崗敬業,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孕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畢竟孕期、產期、哺乳期並不是女職工的護身符,國家法律雖對女職工進行特別保護,但保護亦有邊界,女職工有遵紀守法的義務。
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仍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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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法律,女性有這項權利,至於能否實現,以及應不應該,是另外一回事了。順便說一句,按照國際和中國的主流法律觀點,女性應有這項權利。
不應該。這種算是欺詐了,但是法律有沒這方面規定,算是漏洞。所以大公司的入職體檢是必要的。企業是要盈利的,懷孕了再入職,上不了幾天班,那為什麼不生完孩子再求職呢,講白點就是為了產假,還能拿錢,公司給你養孩子。而這種情況基本是沒有為公司做貢獻的。公務員可以入職,因為他們沒有盈利要求,有本事大可以去考公務員。
懷孕期間不能開除是世界各國非常常見的規定。工資都不要企業負擔(錢是社保出的),只是要求不能開除,很過分嗎?公司招人的時候就應該做好安排,員工提前通知公司要休孕產假,公司應該在員工孕產假不能就任時僱傭臨時工、合同工或公司內部冗餘人力等暫時代替員工工作。
這種做出替代安排的責任不讓公司負,難道讓員工去負?我休孕假之前還得自己到人力市場上找個人暫時代替我工作?公司不放心這個人怎麼辦?
至於企業做安排的成本,可以內部核算,哪怕少發點工資。
這就象流水線上的工人要大小便一樣,車間必須安排人力頂崗,不然把屎尿拉到工位上嗎。孕產、育嬰跟大小便一樣,是社會必須合理安排個人做的事情。
芬蘭的規定:
撫育假結束之後,員工有權回到先前工作崗位或同樣級別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妊娠期婦女的勞動合同,也不得對其有任何形式的不公正待遇。
您應最少提前兩個月通知用人單位享受撫育假。您通常在撫育假期間無法獲得工資。Kela(社會保險)在撫育假期間為您提供家庭補助,包括育嬰假補助和家庭育兒補助。
母親的產假為期105個工作日。在對母親、胎兒或嬰兒沒有危險的環境中,產假期間的婦女也可工作。預產期前兩周和分娩後的兩周時間裡,母親無須工作。。。。產假之後,父母一方有權得到158個工作日的育嬰假,留在家裡照看嬰兒。育嬰假只有父母一方可以享受。父母可輪流享受育嬰假,在家照顧孩子。
撫育假
應該不應該我不知道,只是我知道,在法律保護隱孕入職的前提下,中小型私企會對適齡女性求職者更加嚴苛,畢竟惹不起躲得起,你法律又沒規定一定要招募一個適齡女性啊。so。。。。。
不應該
這個問題其實還是屁股的問題,正所謂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但是我認為還透露一個問題:誠信問題。
其實我建議可以弄一個全行業信用名單政策,就好比一些景點禁止一些遊客再次進入一樣。
一旦這種信用統計政策落實,那麼就意味著,投機取巧的人(無論男女),即便是得了便宜,最後的代價就是失去信用。
對於年輕人來說,有的時候目光看不到長遠。我記得以前有一個留學生坐德國地鐵,從來都是逃票,因為沒人檢查,後來人家不給做了,因為你逃票會被記錄下來的(這個故事記不清楚了)。
所以同樣的,你今天藉助全社會對孕婦,女性的同情來騙錢,明天你將迎接社會對你的不信任。我很希望,無論是少男少女,不要為了遠方的詩歌,而放棄眼前的情操。我感覺在法律面前不應該,但是在人性化的方面考慮應該維護吧,因為畢竟一個孕婦出來工作也不容易,都想當個待產媽媽可是真正能做到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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