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崢打了人,怎麼沒被拘留呢?

之前看過蘭州女乘務員被扇耳光,打人者被拘留15日。那麼徐崢此次砸設備,踹頭為何沒有被拘留呢?拘留與否和財富以及社會地位有關嗎?


觀點可能不正確,歡迎大家批評。說的有道理的,我是會想你致敬的。

先show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 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重點是看第9條。

打人了,一定要送到行政拘留?抱歉呀,行政拘留所修建的一般都不大。容量有限。要是都送的化裝不下。但是這個不是問題的核心,相信題主肯定也不想聽這個。咱們國家也不差那點修地皮的錢。

真正的問題在於立法技術的缺失。

如果各位認真看一下《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就會發現一個問題。呦,這兩個對應看怎麼規定的內容那麼像。程度還都一樣。是的。這個也是萬萬沒想到。最後的結果是考慮到有一部分行政處罰和刑事犯罪起點上幾乎就是重合,最後刑法退讓了一步。把刑法的入刑標準定的高了一些。換句話叫做「治安管理處罰法逼退了刑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另一個問題就是標準定的太低太容易處罰了。大街上一天到晚打架的也沒看都被警察處罰了。太低的處罰標準既不科學、也不人道。而且警察也管不過來。最後的結果帶來的就是一定程度上的選擇性執法。鬧得太凶的,處罰。自己能搞定的,自己搞去。

打人沒好手,罵人沒好口。明星也是人。人權的人。盯梢的都把人欺負成這樣了,還不讓人爆發一把。治安處罰也管他們。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警察現在、以後一直都承擔一部分社會調解職能。職責所在。

這不是貧富差距問題,而是為了社會的正常運行,必須把一些個社會成本降下來。要不然律師費一年交的比水電費還多。這社會還有救了嗎?


瀉藥

1.拘留與否與社會財富和地位有關

看似不公平,但是有效率。因為有錢或者有地位的人可以得到更多的法律資源的支持,可以請最好的律師組成律師團,國家機器想要給這些人定罪更難,需要消耗更多的司法資源。根據效率優先的原則,就減少這些人的定罪處罰。(記住效率優先的原則)

2.徐崢打人,和女乘務員被打是有本質區別的。

這個自己區分吧,在以下四種情況中,都是打人,傷害都一樣,給予的處罰是否一樣

1.A搶劫B,B體格強壯一巴掌拍傷了A,A輕傷,B是否需要處罰,處罰力度如何

2.A偷竊B,B體格強壯一巴掌拍傷了A,A輕傷,B是否需要處罰,處罰力度如何

3.A辱罵B,B體格強壯一巴掌拍傷了A,A輕傷,B是否需要處罰,處罰力度如何

4.A跟蹤B,B體格強壯一巴掌拍傷了A,A輕傷,B是否需要處罰,處罰力度如何

5.A對B執行合法公務,B體格強壯一巴掌拍傷了A,A輕傷,B是否需要處罰,處罰力度如何


我想與這個醜陋的社會有關,具體就是與他的錢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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