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麗超市遇到騷擾後,無證據情況下曝光「嫌疑人」是否屬於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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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當事人採取法律手段,告馬麗侵犯名譽權,是否能勝訴?

上訴情節是否能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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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不討論騷擾事件真偽。

相似問題:如何看待薛之謙轉發未成年男子(17歲)辱罵女子的視頻並發起網路暴力? - 法律 - 知乎


謝邀。

這是個好問題。從目前的證據來看,誹謗罪成的可能性有,但是不大,還是可以抗辯的。

誹謗罪的認定爭議不大,但誹謗罪的舉證責任確實引起過很多爭議,我就不把觀點一一列出了,直接上結論:原則上自訴人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但誹謗罪要求「捏造事實」作為客觀要件,而證明事實不存在在客觀上是難以做到的,所以事實真實性既是客觀要件的一部分,也是抗辯的一部分,其舉證責任在於被告方。也就是說,如果這個被曝光的人起訴,他要證明的只是曝光行為對他造成了名譽損害且情節嚴重,且該行為確系馬麗做出,而馬麗如果要主張真實性抗辯,需要自負舉證責任。

目前看來,馬麗進行了曝光非常好證,情節嚴重有司法解釋,轉發500或者點擊10000,毫無疑問達到了。事實真實性舉證難度比較大,沒有其他證據的話,這個抗辯難以完成。但這並不意味著馬麗就輸定了,我去看了微博截圖,男子的頭像打了碼,所以這一曝光行為是否確實給男子造成了名譽損失,是完全可以抗辯的。另外,如有證據證明馬麗是誤把其他人、或男子的其他行為當作摸屁股,也可以以事實認識錯誤抗辯。

至於名譽侵權,其證明標準低於刑事入罪標準,一般是對原告更加有利,認定侵權的可能性要高於誹謗罪成。


刑事方面: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民事方面: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刑事和民事說的都是一個行為,程度不同而已——誹謗: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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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麗要追究「暴露狂」的法律責任(此處最多是治安管理處罰),必須有要證據,比如監控視頻,否則公安不會處理。

「暴露狂」要追究馬麗的責任,也要有證據,比如馬麗微博的截圖公證。但問題來了:

馬麗又沒曝光你的身份信息,也沒指名道姓,你為啥覺得自己被誹謗了?你的名譽權怎麼可能受到侵害?


並沒有指向具體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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