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2月15日黃子韜勝訴SM公司?

對此有什麼看法?黃子韜的官司與另外兩個前成員的相比有什麼不同之處?


2017年10月27日 黃子韜與SM公司合同糾紛訴訟二審黃子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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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8日 黃子韜與SM公司合同糾紛訴訟黃子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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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

請仔細看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駁回SM的是SM的什麼訴請。SM的合同糾紛官司向來都是在首爾打的,依據屬地原則沒錯吧?個人理解是,SM在首爾法院的訴訟和在東城區法院訴訟是兩件事。後者中SM主張的是在前者未判決期間被告的演藝活動違法,屬地是中國,所以在東城區。前者是關於合同糾紛,屬地是韓國,所以在首爾。後者於前者只是SM為減少利益損失的一種救濟方式。這就能理解黃子韜團隊為什麼沒有透露後者勝訴消息,因為大頭還在後面呢!


20171105更新—————————————————

應評論區要求 現更新關於SM公司與黃子韜之間的訴訟動態至2017年11月1日上海二審黃子韜勝訴。

因解約訴訟糾紛時間跨度久 涉及中韓兩國審判 僅中國就涉及北京上海3家法院 故先為大家梳理下脈絡 如下圖:

還是那句話 在中國現有法律環境下 SM公司訴黃侵犯「專屬經紀權」在客觀操作上是不可能勝訴的。 但,SM公司主張「專屬經紀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黃子韜違約合法

≠黃子韜與SM公司解除合約。

下付此次上海市一中院判決書(圖源網路 部分打碼):

20171027更新————————————————

韓國二審果然還是敗訴了,見下圖:

20170428更新————————————————

韓國法院的判決終於出來了,意料之中,一語成讖了。在此求大神賜我一份判決書原文吧~最好有中翻~(伸手黨很不好意思。。。)

同時更新的另一個黃子韜勝訴的案子是,今日黃子韜工作室發博提出的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SM公司訴侵權案,於2017年4月24日做出了駁回SM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法院認為SM公司的訴請缺乏法律依據。

這個案子的原理和原文所答「專屬經紀權」是一個道理。

(歪個樓:這個案子是公開審判的 但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 根據案號等信息 根本查不到判決書原文 為什麼呀?求大神指教如何檢索裁判文書啊?)

原答如下————————————————————

(本樓普法 話不糙理也不糙 堂堂正正歡迎討論 瞧不起背後嚼舌根的)

意思就是:

關於「專屬經紀權」這個問題 由於中國成文法中無相關概念及規定(一方面由於中國娛樂產業發展程度未及韓國 對相關法律問題還沒有足夠強烈的現實需求;另一方面 我國娛樂法的發展確實有些滯後啊) 所以這事兒中國法院沒能力管 臣妾管不了啊 只能請雙方去別的地方爭論相關糾紛吧。

誤區提醒:

SM公司主張「專屬經紀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黃子韜違約合法

≠黃子韜與SM公司解除合約。

其實 在這裡想潑一盆冷水 此次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駁回SM訴訟請求對於黃子韜來說未必是件好事。

為啥這麼說呢? 畢竟這種涉外糾紛如果由中國法院審理的話 多少都會護犢子的 至少還能拿中國法院的裁判文書跟別人懟一懟域外效力。 可現在倒好 親媽都不管了 SM公司和黃子韜之間的合約糾紛只有韓國法院能管了 你能指望首爾的法院袒護黃子韜嗎。。。

但假使、如果 堅持「本公舉就算在韓國違法了又怎樣 老子是中國人 你棒子國的法律管不了老子」這樣危險的想法的話 就不要怪近14億中國人的嫌棄臉了。

畢竟 男子漢嘛 敢作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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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補充說明:

我為何會看到這個問題並回答了呢?

首先 在微博上看到勝訴的熱搜 作為學法的 怎麼可能不關心呢?!

隨後 發現了新鮮術語「專屬經紀權」 孤陋寡聞的我表示在我學習的大陸法中從未聽聞 於是我覺得需要補充下自己的知識儲備了。

然而 通過各種搜索、百科 都只是微博上的那條新聞而已 全網都跟Ctrl C+Ctrl V似的。。。 好鬱悶啊 想學習一下 咋就這麼難。。。

最後 我想到了知乎 這是我目前能想到的最後一個途徑了。於是下圖的搜索結果就把我指路向這個問題了???

本來還想要不要給原題掛上 法律 的tag 但意識到這樣不太尊重題主 那就還是作罷吧。。。

(三更)關於 前高贊 @林霏開 提到的「性質惡劣的煙霧彈官司」 本著對法律問題的熱忱 我去了解了下SM公司的「套路」 是我見識淺薄嗎? 沒看出來傻帽有什麼陰險狡詐的詭計啊 就是個普通的訴訟標的「僅五位數左右」的民間借貸糾紛嘛。。。仔細閱讀再生氣嘛 省得沒來由的生了戾氣

綜合看來 前高贊對此事的槽點主要概括為以下兩點:

嘈點1:SM將一個還在上訴期的案子吹成勝負已分的「生效判決」是在故意引導輿論抹黑黃子韜。(本答主反對)

首先 先來看看的SM公司的聲明的內容(我又要上圖了 感謝前高贊供圖 《聲明》為黃子韜工作室的聲明 我在圖上畫了些重點)

可以看得出來 SM公司是在陳述法院判令黃子韜履行SM公司訴訟請求的一審裁判結果 沒毛病啊 這個跟昨天(2016/12/14)黃子韜的代理律師公開說明黃子韜勝訴(法院駁回SM公司專屬經紀權訴訟請求 代理律師說明於上月底結案)難道不是一樣一樣的嗎?同樣都是在上訴期內對外公布的呀 為啥SM公司就成了惡意引導輿論了捏。。。看到「黃子韜 勝訴 SM公司」這樣的標題 應該會誤以為是黃子韜「解約」糾紛勝訴了吧。。。傻帽這鍋背的冤枉 傻帽的表達不存在「混淆視聽」。。。

嘈點2:如下圖 我實在總結不來了。。。我可以理解為前高贊在質疑法院判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嗎?還拿出了黃子韜工作室放出的SM公司與其往來的郵件 所以工作室也是在質疑法院的判決嗎?那為啥不上訴呢?接著打官司討回一個公道唄。。。只有該案主審法官才能解決這個問題了。

最後的最後 我要說一下我的槽點了。。。就是上圖《聲明》中用紅線圈出的內容:

1、「故意」:訴訟本來就是在糾紛無法協商的情況下向法院尋求救濟的行為 難道說「對不起 我 無意間 向你提起了訴訟」嗎。。。

2、「自願」:我自願借給你錢 你就不用 按時 主動 還錢了嗎。。。

3、「故意誇大其詞」「小題大做」:我不覺得一位 中國當紅小生 與 一家國際知名娛樂公司 之間的糾紛本身固有的影響力會很小誒。。。 我認為真的會影響到中國人的國際形象 會影響到中韓文化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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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關於前高贊 @林霏開不服的點的補充:SM公司對黃子韜提起的請求償還墊付款訴訟(以下簡稱「墊付款」)

對此 我認為前高贊是在質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對於「墊付款」案 SM公司勝訴的生效判決已作出 除了該案主審法官 我們這些未參與審判的吃瓜群眾 沒有權利也沒有能力去判斷該案是否實現了實體正義 因為我們根本沒見過完整的合法有效的證據材料 這也是司法裁判最重要的依據之一。

但是 本著普法精神 我還是要填這個坑。當然我所能依據的只有黃子韜工作室提供的往來郵件截圖 但是非常遺憾的是 這份資料顯然只有「部分」8封郵件 並且其排列方式打破了時間先後順序 我仔細研究後 覺得這份截圖有些斷章取義的意思。。。 所以 在此推薦大家分析複雜事物時 最好使用列表的方式 一目了然。 比如 正確排列了時間順序的下圖總結: (知乎只能放圖 將就一下吧~ 如果實在看不清圖 請移步文末附的往來郵件截圖 感謝前高贊 @林霏開 供圖)

⑧19:35 PM 黃子韜 「那你把稅務機關徵收的賬戶給我(發自我的iPhone)」

我們能夠從黃子韜工作室提供的郵件截圖中得出的信息是:

1、黃子韜及其工作室明知繳款最後期限是「31號」 向SM公司索要轉款賬號。①

2、SM公司明確回復 向公司繳款方式為「匯款」 必須是以「黃子韜」本人的名義 這樣SM公司總部才能取錢。並且告知了7月31日前仍需繳款的數額。②③

3、黃子韜工作室表明若要黃子韜本人匯款需等黃子韜8月5號回國後才可以,並且詢問SM公司是否可以先代付 等黃子韜回國後再轉賬給SM公司。④⑤

4、SM公司明確回復「望自行處理」!自行處理!自行處理!(就是這問題是你們的 請自己解決)並且聲明 過期繳納的需要「加算」!加算!加算! 同時說明了稅款繳款方式:不可以匯款!只能本人或代理人 持稅務通知單 到銀行繳納。⑥⑦

5、黃子韜工作室還在孜孜不倦地向SM公司要稅務機關「賬戶」⑧。。。不是都告訴你了拿著稅單去銀行就行了 不可以匯款啊 公司不知道稅務機關賬戶啊。 如果讓公司給你墊付的話 還款的時候記得只能以本人名義給公司匯款啊。

怎麼 還沒看明白?如果不懂「轉賬」「匯款」「持稅務通知單到銀行繳納」的意思 請自行百度。。。意思就是SM公司告知了繳款的期限、方式、數額以及逾期未繳納的後果; 然而黃子韜工作室不知是因為故意或者過失 或者是理解偏差???所以就引來了官司。。。至於黃子韜方埋怨SM公司濫用訴權 惡意起訴 我想說 SM公司啥時候說過放棄以訴訟方式追討墊付款了?我是沒從現有的郵件截圖中看出這個意思 人家明明只說過逾期繳納需要「加算」的呀。。。

綜合看下來 我覺得是黃子韜工作室將自己的工作失誤的鍋推給了萬年背鍋王——傻帽 故意給出打亂了時間順序的郵件截圖也是。。。不可描述啊 大概是為了呼應「我很可憐 我很無辜 都是傻帽的錯」的主題吧

再次心疼傻帽背鍋王。。。

(五更)來點兒雞湯~

我希望我們能成為盡量理智的人 讓自己的態度決定於對是非黑白的判斷; 而不是根據自己的態度 無視或篡改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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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更)

補:與@桃子加二 同志的糾葛

由於她摺疊了我的評論 我不想默默背鍋 就貼在這裡了。

(上圖來自@桃子加二 於2016年12月18日更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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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下圖為前高贊 @林霏開 提供的黃子韜與SM公司部分往來郵件的截圖


2017年4月28號 所謂黃子韜中國勝訴,SM公司因禁韓令強制加快進程,韓國方面黃子韜敗訴。

微博如今一篇黃子韜家的飯在說 中國勝訴,SM 權勢滔天之類的,有扯到受傷雪藏,可以說是言論一片倒。

甚至還有路人評論 是中國人就支持滔滔。

不得不說,黃子韜自從回國以後,洗白之路可謂是走的比別的兩位順風,真正的男子漢彰顯所謂 直性子,關於回國也是各種所謂SM虐待論。

如今開庭的時機,也是令人覺得非常巧合,禁韓令展開,薩德局勢下的兩國關係緊張,國內諸多 愛國鍵盤俠人士 層出不窮。

但這就是我們可以去不顧合約精神?

早在EXO出道前,SM便有中國成員韓庚,解約之事沸沸揚揚,後有JYJ ,簽訂合約之時,都是被逼?簽訂合約被騙?

所謂被騙,說到底也不過是滔滔的一面之詞,說是被矇騙之類。

至於受傷,你和我說受傷,誰身上沒有帶過傷?想想炮王還帶著心肌炎,也還是選擇了和解,如果所謂傷病之事可以勝訴,我想另外兩位解約選手,也不會選擇和解這一條路。

換句話,簽約的字是你自己寫的,沒有人逼著你簽下自己名字,後期,陸續退團,在發布會喊著不會退團賣人設的也是你,如今受傷楚楚可憐的也是你。

行吧,你永遠是最悲慘的那個灰姑娘。

想要退團,又貪心於EXO 人氣,二輯回歸死賴不願離開,活動結束拍拍屁股轉身回國,打得可是一手好算盤。

今天營銷號輪番上線說SM權勢滔天,混韓娛圈在如今局勢下,除了覺得可笑,卻不敢發出一句正義之詞,無非是怕被 愛國人士 狂噴,一番導彈打到你家言論。

所以選的可算是好時機,只是冤了另外和解的二位,還要支付30%給SM。

如果SM有一點的權勢,我想2016年EXO 就不會被黑走兩個大獎,red velvet 就不會失去最佳舞蹈女團,金唱片就不會修改規則,首爾歌謠大賞就不可能吃相那麼難看。

所謂的SM施加壓力,我還質疑你這邊因為禁韓令所以受到國內法院的同情

畢竟這件事,也算是有牽扯到政治層面,滔滔勝訴國內,我倒是抱著很多疑點。

不過,只要張藝興堅持一天,我就沒發對這三位有任何好感,再苦再難,別人都堅持下來,您三位就可以隨意違背契約精神。

我想中國人在韓國的名譽,因為你們三個,肯定會受到很大的損傷,這就是你們代表中國人給他們留下的印象?

背叛,違反契約,見錢眼開。

所以,對不起,從任何角度來說,滔滔都沒發用這個結果讓我信服。

人慫,怕被人肉,匿名,並且不開評論


(純乾貨,樓下那個答主,等你冷靜下來,能保持中立客觀了,我們再討論)黃子韜與SM公司一共有三個官司,其中一個是煙霧彈,另外兩個才是重頭官司。

這兩個重頭官司中,一個判決權在中國法院,SM是起訴方,側重於限制黃子韜國內活動自由;另一個判決權在韓國法院,黃子韜是起訴方,側重於判定合同無效,且黃子韜方不接受和解。

如今第一個重要官司的結果已經出來了。

韓國SM公司於2015年9月起訴黃子韜在中國的演藝行為侵犯了其「專屬經紀權」一案已經在上個月底結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駁回了SM的訴訟,認為SM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也就是說,無論雙方在韓國的合約是否合法,SM公司都無權干涉黃子韜在中國的演藝活動。黃子韜取得了在中國進行演藝活動的自由,他所有演藝活動的收益都與SM公司無關,他賺的錢全都是自己的,交的稅全都貢獻給中國政府,而不是韓國政府。

國內的官司已經贏了,就等明年一月在韓國的合同官司,既然不接受和解,那不是輸就是贏,雙方沒有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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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性質惡劣的煙霧彈官司,這裡一併解釋一下:

2015年10月13日,SM公司在青島市級人民法院提起「請求償還墊付款訴訟」,要求黃子韜向SM公司償還墊付款及逾期利息。

涉及金額僅五位數左右。

而實際上黃子韜方早已主動聯絡SM公司償還墊付款,然而SM公司故意不向其提供相關帳號,拖延付款時間(有雙方郵件截圖為證),最後倒打一耙,蓄意混淆視聽,引導媒體和群眾輿論,向黃子韜方施壓。

墊付款官司僅僅在上訴期,還沒有結果,SM公司就利用營銷號誤導群眾,宣稱黃子韜已經敗訴,讓網友誤以為黃子韜「解約」官司輸了,群眾嘩然,在當時給黃子韜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

簡單說就是……

黃子韜:我還欠你墊付款,能給我帳號嗎?一起打給你,我付全款?

SM:……yfry#hdtzw#bbyu……(各種理由拖延)

黃子韜:可以可以可以,給我賬戶馬上轉錢

SM:沒事,不著急還錢,大不了過期了加點稅就行

黃子韜:到底啥時候給我你的銀行賬戶啊……

SM:(轉頭)青島法院是吧,我要告黃子韜欠我墊付款不還。

青島法院:上訴期ing

SM:黃子韜輸了!!!!營銷號快給我大面積宣傳,本公司要搞個大新聞!!

青島法院、黃子韜:?????不是還在上訴期嗎??

請問,黃子韜還差這麼幾萬塊錢嗎?笑掉大牙。為了控制輿論,SM真是絞盡腦汁了。

下圖是SM單方面宣布黃子韜「敗訴」的通稿

黃子韜工作室回應

下圖是黃子韜與SM公司郵件截圖,由黃子韜工作室提供,有法律效力(小圖不清楚可以點開看)

下圖是青島市級人民法院對該墊付款訴訟案的回應

下圖是黃子韜工作室聲明

這種無賴手法沒什麼好說了。我走的最長的路,就是SM公司的套路。

相信法律會維護正義與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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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上我以前寫的對官司部分內容的解釋,現在依然能用。

法律不只保護僱主(SM公司)利益,也保護被僱傭者(黃子韜)基本權利不受侵害。黃子韜解約問題本質上是法律問題,請就事論事。

站在法律思維角度,人身權就是高於財產權。

有很多人根本就沒明白怎麼回事,只憑主觀臆斷和自己的感情傾向判斷,就認定黃子韜違背了契約精神,黃子韜有罪,這是知乎不是微博,拜託客觀一點,不要感情用事。

我給大家解釋一下官司細節:

①合約10年違法:

SM給黃子韜的合約就是10年,這是SM早期自己通稿里寫的,中文通稿和韓文通稿都提到了,所以說最終合同簽約十年是沒有疑問的。

黃子韜進公司時的確簽約十年,雙方應該都互相清楚合約內容,並自願簽約,這時候十年約是合法的,但是重點問題是黃子韜簽約不久,韓國就修改了法律,規定演藝人的合同最長為7年,以前SM公司簽訂的十年合約全部需要重新修改,改為為7年合約,但是SM並沒有按照法律要求更改黃子韜合約,所以才說是SM十年合約本身就違反韓國法律。

而本應主動修改條約的SM公司方不僅沒有主動遵循法律修改合約,盡到應盡的告知義務,連相關信息都沒有透露給黃子韜,這實際上是故意隱瞞;而黃子韜監護人這時候已經離開韓國,黃子韜孤身一人在相對封閉的練習環境中,周圍人故意隱瞞改約消息,他又不通韓語,不懂法律,改約的具體狀況無從得知,從這一點上看,說是被公司欺騙也無妨。

聽到有人為公司辯解說SM的10年指的是3年海外培訓期加7年合約,但不巧黃子韜是空降出道,SM公司僅僅培養了黃子韜7個月而已,遠不及傳言中的3年海外培訓期,我不知道這個傳言從哪裡穿出來的,但是很明顯,這種說法根本不適合黃子韜的情況,如果SM真的向法官提交這種法律材料,那要如何解釋空降出道預備役,僅僅做了7個月練習生的黃子韜為什麼會平白多出3年的海外培訓呢?

②黃子韜簽約時未成年

黃子韜簽的韓國合約,主要受韓國法律約束,所以年齡計算不是按中國標準計算,而是以韓國標準為準。

韓國規定男性20歲才算成年,但是他們的年齡演算法跟我們國家的演算法不同,以每年的3月為分界點,3月以前的,要在公曆年齡上加2歲,3月之後的,只加1歲,其實就是把懷孕的10個月也算1歲,黃子韜5月生日,算起來簽約時的韓國年齡只有19歲,所以是未成年簽約。

③至於受傷,細節我就不多說了,反正說了某些人也不會相信,反而說我家賣慘,不過受傷打歌的視頻就在那裡,畢竟撕裂的韌帶不會說謊,掉落的骨頭渣子不會說謊,切除的軟骨不會說謊,最重要的是工傷鑒定不會說謊,受了工傷的員工在任何國家都是受到法律保護,強迫受傷的黃子韜打封閉針和止痛針活動,並在藝人工傷多次加劇,失去一定行動能力的情況下開始冷藏藝人,公司還是好好想想如何向法官解釋吧。

契約精神是雙方的,契約合同不只保護SM公司的利益,也保護黃子韜的基本人身權利不受侵害。

從法律角度來看,人身權高於財產權,生命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不可侵犯,無論感情上如何如何,黃子韜因為為公司工作受傷,這是毫無疑問的工傷,公司沒有給受工傷的藝人正常的治療,反而強迫其帶傷工作,導致工傷多次惡化,留下終身後遺症,並且在藝人失去行動能力後就意圖冷藏藝人,這絕對是違背勞動法,違背契約精神的,況且該契約本身就違背了韓國法律,能不能正常具備法律效力都應該打上問號。

勞動保護法在那放著,明文規定,令行禁止,我們粉粉黑黑其實完全不會影響法律判決,倒是國家之間政治博弈和兩國關係可能會影響法官判決偏向,這是黃子韜方律師需要注意的。

也不用討論太多,就等官司結果吧。


〔粉絲角度,帶有非常惡意的惡意揣測,不喜勿入。

皮埃斯:答主浪蕩不羈,隨時有可能刪除評論,摺疊評論,禁止評論。我的地盤兒我做主哦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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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法兒不感到快慰。

當日我信的人和法理,今日未教我白信一回。

哪怕只是駁回了SM公司所謂的「專屬經濟權」,我亦歡喜非常。

SM公司並非諸位曾捧作的一位大大的「完人」,快哉快哉!

2016.10.13

如何看待黃子韜解約SM再爆消息一事? - 桃子加二的回答 - 知乎

一口一個「滔滔」,張嘴閉嘴挖苦嘲諷的,真的,接下來贏不贏我並不在意,看到你們這麼酸氣衝天,我就覺得好開心哦(? ???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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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我們海浪care他官司的是不很少,但真的也沒部分人想的那麼關切。。。

至於接下來是贏是輸,我的態度是無所謂。

我從沒說過他一定會贏,所以也不會像某些人說的一樣「高潮太早被打臉」;我從沒到處宣揚他回來多麼對,不回來的有什麼的問題,其他回來的又有什麼比他不如,所以我也不在意其他人(包括別家粉絲)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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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辣椒炒肉Xback:

如果不想帶屬性說話,就拜託不要頂著屬性色彩濃厚的追星ID,做不合時宜的事。

拜託至少您切個生活號?或者匿個名OK?一邊正義凜然普法,一邊用帶有傾向性的ID回答別家問題說些不客觀有引導性的話,普法你好好普啊,你帶什麼傾向性啊?

〔您的引號內是您自己說的哦,別「引」到我家謝謝~!動不動就上升國家,點贊惹~!

您口裡的「老子」「棒子」,也都是您自己說的,您的「假使」「如果」,也同樣是個人臆測,我擅自代表海浪表示與我們無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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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日有朋友(包括三次元,包括自家、別家粉絲)因此事私信我,一是祝福,二來也有幾位勸我不要太關注讓自己不快的事情。

從追星至今,我的戾氣可能確實多了不少。這份戾氣卻不是為了別的,只是過去我愛與每位講好話,揣測他人都從善意伊始,最後卻很是傷了幾回心。

我屏蔽了很多人,屏蔽了很多關鍵詞。

但當我打開知乎僅僅只是搜索我喜歡的人,僅僅只是關注我有興趣的話題,還是能看到許多令我不快之事(諸如嘲諷、挖苦、叫黑稱、踩幾捧一)時,這份戾氣,真教我憋得不輕。

我但願今後不願與我們有羈絆的別家粉絲朋友們,適當避嫌。

適。當。避。嫌。

因為面對你們,我已經很難從善意的角度思考了。路人,或是單純討厭他的人,我都能坦然面對,漠然處理,唯有你們,我忍不住要惡意揣測(嗯,我承認我就是惡意揣測)。

知乎有知乎的規律,飯圈大概也有些不成文的共識。哪怕只是為了自己的愛豆,不會因為自己的粉絲身份而被惡意揣測,也請您做些小小的犧牲。

至於不帶他tag的許多問題里,一口一個「跑三」,一口一個「套套」的,我們當然看得到,但就當我們選擇性失明,您隨意了。

抱歉,也謝謝。

〔以上言論是我本人「一個不成熟的小建議」,與其他粉絲無關,不必以我一人涵蓋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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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回答更新完畢了,以後不會再更新。

不愛吵架不會吵架,蟹蟹各位厚愛。


但就案件本身而言,很普通的一個民事案件,但評論很有意思,占坑考完來回復。

更新

考試結束依約答題首先,擺明身份,法學本科,屬性海浪。反駁一下樓上自詡話不糙理也不糙的那位答題者,個人感情色彩和主觀臆斷的成分過多,事實並不是簡單的站在自己的立場上聯想就能明晰。既然普法,我們就簡單的從法律角度來講,不要用自己的臆測給黃子韜和海浪加戲,沒有所謂老子是天朝子民老子世界最屌的心,事實上黃子韜本人正是因為信任法律以及司法才決定堅決不調解的(從他的訪談中得知)。

不知道您是站在什麼立場上對此次事件發表言論的,立場不同看到的東西也是不一樣的,但有必要糾正您的一點是黃子韜本人與您所描述的形象不同,希望您作為一位日後的法律工作者能刪除掉與案情無關的內容,以免產生不好的引導以及影響粉絲心情。希望合作,謝謝。

單就案件本身,SM所主張的專屬經紀權因無法律依據被法院駁回。我國確實沒有專屬經濟權這一說法,也不得而知SM是以什麼訴由起訴的,沒有任何材料。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斷是沒有參考意義的,具體案件需要具體分析,我只就理論層面做一下分析,畢竟不論法條和事實的變化,法律原則依舊是法官在作出判決的時候所遵循的。SM的訴求圍繞並非只是財產性權益,更是關乎黃子韜本人的人身權益,包括人身自由。在我國,人身權和自由是一種基本的權利,除法律的規定外,不受其他人的侵害,限制人身權利也只能通過法律。SM主張的專屬經紀權很明顯就是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通過合同的形式對公民的基本人權作出限制,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沒有法律依據支撐。裁定駁回訴訟請求沒有多餘的意思,正常的判決而已。如樓下所說的我大中華不願意庇護你這個曾經的在韓務工人員,實在有點發散過多,法院職權本來就是被動的,依訴訟請求做出裁定或者判決。

就1215的勝訴相關信息整理,值得分析的也就這麼點地方了,至於黃子韜和SM在韓國的訴訟,我們並非當事人,案件信息的了解實在太少,對於韓國本國的了解也不多,所謂的分析都不過是真情實感的我以為而已,等結果和後續新聞。希望大家能夠客觀一點,既然是法律問題請多一點客觀內容,少一點自我猜測,不清楚的地方不發表言論或者少發表言論就是對事實的尊重。

另大家好像對契約精神和違約的問題有所誤解,下次方便的時候找個地方再說吧。

謝謝閱讀完畢,保持心情平和等待結果,法律只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但既然黃子韜本人選擇了相信法律,那各位就保持著看官的態度靜待法律如何解決吧。


前面有塊肉,得到它同時你可能要被戳一刀,你願意嗎?SM的藝人願意。為啥願意,他們是傻子?攤手。當然SM的老闆就是走過這條路的人,他自然比其他人更清楚,SM解約只是一個影子,中國國內數不清的公司更是這樣,有公司就問我要不要簽約演藝,簽你MLGB,就是賣身契,只要你想上,就得把自己得命交給別人。不過你不簽靠你自己估計遙遙無期,心靈雞湯什麼的都是騙屌絲幻想的。

所以SM解約雙方沒有誰是對是錯,在雙方簽訂契約得時候,就已經註定了是別人想不到得過程,把靈魂給了路西法,就沒必要指責路西法的惡毒。

只是這樣而已。


她們真的過分啊,有什麼打不打臉啊!!!!贏了粉絲高興,輸了也不至於是打臉啊???我們現在就是高興駁回上訴同時期待解約順利怎麼了啊???換你家你家不爽???酸什麼酸,小肚雞腸有毛病!!!!感覺酸的人至少一半都是法器,不是法器也是黑粉。 而且怎麼興迷這麼關心這個事是有多想嘲他啊??????回復里就多少個興迷,確實是懂法的興迷,我就不信這個事和黃子韜沒關係的話你們能來這這麼發表看法和客觀和主觀分析,這個你得承認。

最後,我們期待結果,輸贏我感覺都是正常的,但是不打臉啊打他媽的什麼臉了?嘲的人是心裡有毛病啊。。這個事你們比我們都嗑個嗨。我們家欣慰高興這個上訴完事兒,你們家開始是驚愕狀什麼鬼然後開始扒開始分析了。


民事案件424條案由中沒「專屬經濟權」這一項,足以說明了sm公司無理取鬧。


這案子不是解約的案子,解約的案子審理結果還沒出

題主問和鹿晗吳亦凡的案子有什麼不同,不是贏了和輸了的關係,案子本身的性質就差很多

這個雖然贏了,但解約的判決很有可能還會像另外兩人的一樣敗訴


事實勝於雄辯,公道自在人心!

贏是必然,也是理所應當。

所以,看到今日的熱門,我並沒有很特別的情緒,社會和輿論已然帶給了他太多的不公,所以,我選擇去相信法律的公正。

雖然,他因為這些經歷成長了很多,改變了很多。從某個層面上來說,也許……我應該感激這些經歷鍛造了今時的黃子韜。但,我終歸是心疼他、愛戴他的。如果可以,我寧肯他不用經歷那些傷痛和委屈。然而,現實從不會按照我們最理想的狀態去行走。

腿傷沒人照顧,一個人買葯不說,還要打歌,拍MV,參加各種活動。即便是如此,他還說:「這些我可以忍,只是……」

在韓國的時候,他買了車,投資了產業,養了自己喜歡的狗狗。離開的時候,兩年的時間,帶回的,也只剩下那隻他最愛的糖糖。這般突然與決絕。他的離開,是沒有預謀的。

也許,在很多人眼裡,黃子韜,還是那個被塑造的,醜惡的黃子韜。但我相信那句「歷史會宣判我無罪!」我也沒有興趣去叫醒那些捂住了耳朵的人。

也許我跑題了。好了,未來的路,我會陪他走下去,我相信總有一天,沒有黑暗,只有光明!


祝賀他吧,終於得到了他想要的,不過不知道他心情是否複雜…

不過說真的,跟SM打官司只服神話 全團帶走,拿走組合名,拿走粉絲名,啥啥都拿走,最後還沒被封殺,還拿了大賞,到現在都沒狗帶,也是一代神話了。


看法就是,現在的法律並沒有輿論有效應。黃子韜贏了韓國官司卻贏不了中國網民的討伐。


沒啥看法,單純心疼之前的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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