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殺人 判死刑,兩個人殺一個人 也得判死刑,是不是一百個人同時殺一個人和一個人同時殺一百個人一樣呢?

假如說有一個人用一種機器殺一百個人 是同時,按一下遙控器一百把槍同時開火,假設他是謀殺,他得判死刑, [

] 另外有一百個人同時殺了一個人,他們得同時遙控才能讓槍開火, [

] 假設這一百個人里沒有頭目 都是自願的,這是不是也得算謀殺?判刑是不是相對來說輕一些?沒準判不了死刑,可是如果一個人不遙控 這人就死不了,這麼想他該死,可是另外九十九個人都想殺人 他就是對他一個不多,少他一個不少了,可說他不是殺人犯也不對,也得判死刑(按我的理解)那這兩種有什麼區別呢? 這兩個問題困擾了我很多年了 請大神解答 大家也可以說我腦殘,我只是腦洞特別大而已 .......

沒想到在知乎提的第一個問題就這麼多回答

感謝大家的解答 我算是明白了


一人殺曰法治,百人殺曰政治;

殺一人曰階下,殺百人曰陛下;

一人殺百人曰君主,百人殺一人曰民主,一人以百人之名殺百人曰民主集中制。


  1. 殺人不一定是死刑
  2. 共同犯罪有主犯從犯之分。


第一種情況一人殺百人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是屬於一行為犯了數罪,應該數罪併罰。

第二種比較複雜,這牽扯到犯罪構成理論。

這一百人中全部按開關殺人了,則說明有首先有主觀意圖,而且有實行行為,人死了,就有實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這些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若一人未按開關,人未死,則沒有按開關的人既無殺害意圖,又沒有加害行為,無罪。其餘99人中,沒有按開關的無罪,按開關的因為是有主觀加害意圖,並實施了加害行為,因為客觀上的事由而殺害不能,應為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學藝不精,歡迎批評指正。


這個鍋太大了一個人背不動吧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怎麼說,我覺得殺100個人的那位算情節嚴重,殺1/100個人的算情節較輕。。。


一殺百是獨裁 百殺一是民主

好吧摺疊我吧…


反對全部現有答案。

1.一個人用一百把槍殺一個人,是故意殺人,手段極其殘忍,可以定死刑;

2.一百個人同時持槍射擊一個人,這情況複雜多了。

(1)如果只有一個彈孔,且無法判斷是誰的,通說認為共同殺人,但是在刑事責任分配上,按照疑罪從無理論,都是故意殺人未遂;

(2)如果數人命中,根據情節,如此惡劣,可能涉及聚眾犯罪、黑社會犯罪、恐怖主義犯罪…

最後,表揚一下題主的問題,子曰:「未知生,焉知死」,「不知為不知」。

節後補充。


試著解答一下,本來覺得能挺嚴肅的,結果越寫越逗比。。。

我覺得前者在知道能殺死100人的情況下而堅持按動開關射殺100人,怎麼想都想不出輕判的理由啊(別跟我說他自首)。量刑上要考慮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控制其他變數,殺死100人顯然比殺死1人更加具有社會危害性。

但是後者的情況.....且不談為什麼非要搞100個對同一個人懷有殺意的傢伙來同時殺這個人,而且還得全票通過他才能真死,就一個問題,這100人如果沒有主動出去拉人來的傢伙,會這麼巧就聚到一起了么?

假定真就這麼巧,就在某個大雨天,某條泥濘的小路旁,某個特定的時候,有那麼100個人,他們想到了自己現在面臨的境地同樣是「左右都是一死」,所以都沒等那句「等死,死國可乎」出口,就已經不約而同異口同聲地說出了「我要殺死xxx」,於是揭竿而起。。。

之後他們成功攻佔首府捉拿了目標,這時突然發現,一個不知道誰發明的、如題主所說的機器,擺在所有人面前。於是為了互相試探誠心,大家一致認同了這種投票殺人的方式。

結果,全票通過,這幫人成功殺掉了目標。

可惜好景不長,他們沉浸在勝利的喜悅中,忘記了還在蠢蠢欲動伺機竊取革(和諧)命勝利果實的封建王朝餘孽,結果可想而知。

封建王朝餘孽的行動效率很高,他們全部被抓住之後,封建王朝警察系統馬上把他們分開進行隔離審訊。

腦洞A:封建王朝統治者深諳依法治國之道,明白法律才是國家的根本,於是命立法部門拿出了最近一次修改的大x帝國刑法,並且一再強調,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重證據輕口供,不要使用刑訊逼供等手段,要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balabala...

於是:

審訊者:「你們中間主謀是誰?」

甲:「沒有啊都一起的」

balabala......

(審訊者:小夥子你至於這包庇別人么,問了半天你都不說,沒有主犯這種事情就算我信了皇帝也不信啊!再不說我....還不能刑訊逼供,唉。誒對了,他們謀害先帝的時候總得有個執行者吧?就問出這個也夠邀功請賞的了,我真tmd機智啊哈哈)

審訊者:那我們換個問題吧,當時謀害先帝是誰動的手?

甲:一起。

balabala......

(審訊者:你個油鹽不進的坑貨!說出來能死么?我看這主謀就是你吧!直接動手害了先帝的也是你!)

於是......經過漫長的爭論,100人同時被當做主謀關入天牢,秋後處斬。

腦洞B:看似鐵板一塊的100人,其實也是各有小算盤的。

雖然沒有主謀,但是:

誰知道別人會不會檢舉我啊?囚徒困境最優解什麼的少跟我扯,既然怕別人檢舉我,還不如先下手為強!

人家都說了,招的話金票大大滴!沒啥說的,招了!

我上次打仗沖的有點靠前了,會不會有人就因為這個說我是主謀?額...隨便說個主犯自保一下吧。

於是:

在隔離審訊過程中,有x人當即表示自己是被迫參與這種反社會組織的,自己還是忠君愛國的,做了措施沒辦法,但是現在願意棄暗投明,回歸大x帝國的懷抱,並且指認了這場運動的主謀xx,yy,zz等人。而另一批有所動搖的分子,也在我帝國的溫和引導下,指出了aa,bb,cc等主要策劃者,做出了歷史的正確選擇。

xx、yy、zz、aa、bb、cc等人堅持為其非正義行為狡辯,聲稱其所作一切都是為了黎民蒼生,皇帝親自勸說亦無效。現已被帝國押入大牢,秋後處決。

其實就是,那些堅定的革(和諧)命志士慘遭屠殺,而另一堆賣隊友的坑貨呢,在封建王朝統治者的庇護下盡享榮華富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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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完全成了抖機靈啊,抖的還不怎麼好,其實我就是想表達一個問題,題主說了判死刑之類的話,證明題主是想從法律角度剖析這個事情的,但是這種事情在司法處理上面有很大問題:誰信啊?

沒錯,司法機關也是人組成的,法官也是人,你想證明百人動機和所持故意心理完全相同,不存在煽動者和接受者,實在難於登天。

至於理論上怎麼看待?純理論完全脫離了實際,個人認為沒什麼意義,所以僅從道德層面考慮已經足夠。

最後是道德層面結論,我認為,都是自願,所以算謀殺,且所有人都是殺人犯,但是罪較輕,畢竟集體這個東西確實能夠淡化個人的作用,對於這一點,我們要承認。


對於刑事案件,主要就是定罪和量刑,如果單純地對比兩種情況的話,一個人殺了一百個人,和一百個人殺了一個人,都是主觀自願並且知情的情況下,那麼定罪不難,兩種情況都是故意殺人罪。而殺一百個人和殺一個人的社會危害性肯定不一樣,也就是情節輕重不同,這是前後兩種假設的最大區別。一個人殺了一百個人,在非特殊情況下(即軍人在戰場上等)是要被處死刑的。而對於一百個人在沒有頭目情況下,同時合力殺了一個人,即沒有主從犯之分的共同犯罪中,所有人的主觀惡性和對殺人行為的推動力也是一樣的,所以在題主提的問題中,一個人殺了一百個人,他的主觀惡性更大,實際行為也更殘忍,一百個人殺一個人,是眾人合力的結果,少了任何一個人都不行,這和一個人單獨殺了一個人是不一樣的,主觀惡性和實際行為都比前者要輕,因此在量刑上每個人的獲刑會相對比較輕,不過具體怎麼判,我無法回答,因為一來這種問題實際上不存在,二來我記得在法院實習時候,帶我的法官告訴我法官量刑時候會綜合考量政策,犯罪動機,社會影響等各種因素。

但是有一點要明確,死一百個人和死一個人相比情節重了只是說前面的犯罪分子社會危害性極大,應該對他處以法律所允許的最嚴厲的懲罰,而不是說一百個人的命就比一個人的命價值更高,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在法理上,這個比較是不能存在的,即在法律上,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一百個人殺了一個人,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更恐怖,就好像多數人不經過合法的審判就去決定一個人有罪無罪,並且這些人就直接處決了審判對象一樣,就不再是一個簡單的刑事案件了(想到文革了吧) 。


小案講法律,中案講影響,大案講政治。。。。


法律是強制性的講道理。

一百個人如果真的要同時殺一個人,那這個人肯定觸犯了這些人的利益,在這些人眼裡是該死。其實關鍵是死的這個人是誰,而殺人的人又是什麼身份。

一百個百姓同時殺一個百姓肯定無死罪。

一百個皇帝同時殺一個皇帝肯定無罪。

一百個皇帝同時殺一個百姓肯定無罪。

一百個百姓同時殺一個皇帝試試?

當然造反的不算。


我只想想像一下宣判庭的情景...


如果一個人殺了幾十萬人,他就成了偉人,殺了幾千幾萬人,就成了英雄,如果他毀滅了整個世界,他就成了救世主!!!


100人時候會聯名上書請開恩


一百個人同時殺一個人,一百個人全部以故意殺人未遂定處

理由:無法判定兇手是誰,我國刑法 疑罪從輕 故皆未遂

一個人殺一百個人 死

故意殺人


得考慮「令人絕望」的共犯問題以及主從犯問題,以及考慮情節輕重問題,在你說的情況下的話,主觀惡性不強的話可以認為是脅從犯?

新的刑法理論考慮客觀行為和主觀意圖的統一,在外部表現為加害行為。下面 @如風在 分析得很好

這個例子太極端了,就我個人而言,一百個殺一個和一個殺一百個是沒有區別的,生命應該要平等對待,都是無限價值的

另,同樓上匿名用戶所言,在戰場上「殺一是為凶,屠萬即為雄,屠得九百萬,方是雄中雄」


殺一個人是罪犯,殺一萬個人是英雄

想起來了這句話


凡枉殺一人者,如殺眾人。殺一人身,殺眾人心。

對一個人的不公,就是對所有人的威脅

——孟德斯鳩


一樣一樣!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都是故意殺人罪。百人採取「並」電路殺一人,他們每個人都會對殺人結果產生重要影響,都是小惡魔,都是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如果沒有法定抗辯事由就都要判死刑!只不過平常來說殺個人怎麼可能這麼興師動眾。

刑罰有個上限,殺的人數沒有上限。我們給罪犯強加的痛苦有上限,罪犯給社會帶來的打擊沒有上限。現在早已不是肉刑的時代,況且刑罰給一個人的痛苦,有時不論如何延長、疊加,也無法抵當他給多數人帶來的痛苦的簡單疊加。

本來法律就不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大鬼小鬼橫豎都是一死。還望題主釋懷。


不算是與問題直接相關,不過推薦樓主讀一本書《洞穴奇案》,講法哲學的。挺有意思的一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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