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待「獅子大開口」式的釘子戶?

假設有一個貧民區要拆遷,給的條件很優惠,只要肯搬每人給房子還給錢,大部分人都覺得這是個改變貧困現狀的機會,都願意搬。

但有一個人獅子大開口,硬要十倍的補償才肯搬。這個人沒什麼困難,純粹就是要敲一筆錢,而且一點妥協的打算都沒有。面對這樣離譜的條件,開發商肯定不會同意。

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遵紀守法,因為這個釘子戶全部人都搬不了,可能失去了擺脫貧困的唯一機會。但如果強拆,就肯定違法,但不能否認受損的只是那個利欲熏心的釘子戶。

犯法肯定是不好的,但這種情況下不犯法就會讓一個釘子戶拖累整個貧困區的人,很多人的人生可能就因為這個釘子戶一輩子被釘在貧民區里。

面對這種問題,到底該怎樣處理才好呢?


正規的程序是開發商不直接跟每個搬遷戶接觸,而是跟搬遷戶所組成的業主委員會接觸,商議出雙都能接受的結果後,搬遷戶一一簽字後搬走,不願意簽字的會被願意簽字的所排擠(這就是真民主),最後剩下幾個固執的釘子戶。

由於物業公司跟業主委員會都走了,開發商可以在所得到的物業上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情,前提是保證釘子戶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坐等釘子戶主動上門跪舔。這些全是不違法的。

也有的牛逼的開發商不走正規程序,那樣也就更簡單了。

什麼斷水斷電都弱爆了,見過住在高速公路上的釘子戶那張照片沒,被高速公路繞了一圈的房子沒。你們可以說是自由國家的屁民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但是我覺得自由國家的開發商更加黑,情願多出錢做個繞一圈的高速公路,也不願意讓釘子戶勒索的企圖得逞,已經讓釘子戶住高速公路里了,再答應搬遷也沒人給錢了,房子價值更是跌了一地。


簡單:發動群眾斗群眾...


那就是他的私產,鄰居沒有強迫他人交易的權力。他的權利包括決定是否出售與以什麼價格出售和是否出售。

市政府應該學會修改規劃。不僅應當遵守法律,而且應當宣傳法律精神,保護個人財產的法律精神。


市場經濟根本就沒有「獅子大開口」,覺得貴就別買,又不是水/食物等生活必需品。

解決的方法:周圍想搬遷的居民集資補償這戶人家。


請參考成都曹家巷拆遷


最好是設計多條路線,每天路線拆遷費相比較,選擇最低線路。


假設有一個平民小區。突然有一天比爾蓋茨來找一戶人家,說這是他四十年前曾住過的地方,有童年的回憶,要把它買回去,這戶人家不同意,說這裡有他們家四十年的回憶。怎麼辦? 這個時候比爾能強拆嗎?

顯然比爾不能強拆,所以只能高價買,最後比爾出了10倍的市價買到了。這個事情合理合法嗎?

比爾買到手後,市政府要拆遷,這時候比爾要求10倍市價的拆遷補償,合理嗎?好象合理,因為比爾就是花了這麼多錢才買到的?

假設比爾出了10倍的價格,這戶人家仍然不賣。後來市政府要拆遷了,這戶人家要求10倍市價的補償,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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