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勞動能力鑒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區別是什麼?

如題目,作為一個非醫學、鑒定相關領域的法科狗,只知道應視具體的傷殘性質而作不同的鑒定。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鑒定,應到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工傷造成傷殘的鑒定應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治安或刑事案件造成的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屬於法醫鑒定…… 想問從專業鑒定的角度,這三種鑒定的標準是否相同或相似,具體而言,如果一個工傷的人,因為手續原因做不了工傷鑒定,轉而去做人體損傷鑒定(作為人身損害賠償的依據),在評定等級上會有啥差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勞動能力鑒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題目中所涉及的這些是屬於不同適用範圍的不同類型標準。大的類別都可以算是法醫臨床鑒定的範圍,而不僅僅是問題詳細描述中所說的

治安或刑事案件造成的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屬於法醫鑒定……

這些鑒定可以分成兩類,傷殘鑒定損傷程度鑒定。很多人對這兩種鑒定經常弄混,或者完全不知道有什麼區別,所以分開解釋一下,希望我能說的清楚~~~~

一、傷殘鑒定

顧名思義,傷殘也就是因傷致殘。

相關的標準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簡稱《道標》、《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簡稱《工標》,《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簡稱《分級》。

《道標》和《工標》是有國標文號的,文號中也能看出來時間,這個時間是最後一次也是最新一次修訂的時間。

《分級》沒有國標文號。。。這個原因比較複雜。。。《分級》是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三個標準都是針對傷殘鑒定的,但是適用範圍有所不同,這在各自標準的「範圍」中有所體現。

《道標》——本標準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工標》——本標準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分級》——本標準適用於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鑒定

可以看到,前兩個分別對各自的使用場景有所限制,而第三個則要比前兩個寬泛的多。

不同的標準因適用範圍的不同,決定了其條款制定時會各有側重。

《道標》因為重點關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傷殘情形,側重於涵蓋機械性損傷,兼顧可能發生的物理性、化學性損傷,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相對少見、罕見的傷情較少甚至不予涉及。

《工標》重點在於處理勞動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受傷人員的致殘等級鑒定,側重於工傷事故中受傷機會較多的損傷(如手損傷等)以及較常見的職業病類型。

《分級》的適用範圍表述沒有規定其具體適用領域。這為未來這一標準可以規範各種案由、多種類型人身損害的傷殘鑒定留下可能。在其中的「總則」也體現了這一點:

3 術語和定義

3.1 損傷

各種因素造成的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和/或功能障礙。

3.2 殘疾

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以及個體在現代臨床醫療條件下難以恢復的生活、工作、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喪失。

所以,可以把《分級》所稱的「損傷」理解為包括可以導致人體傷殘的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損傷。

《分級》是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於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

2017年3月23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了《關於廢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設備輻射安全要求&>等396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公告》(2017年第6號),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但是還需要等這個標準的歸口單位公安部的正式廢止文件。目前已經有幾個省下發了關於3月23日之後道路交通事故進行傷殘鑒定應當適用《分級》的通知。

《工標》不受影響,涉及工傷的傷殘鑒定仍使用《工標》標準。

比較新《分級》和舊《道標》的具體標準條款,《分級》要更嚴一些,也就是原來根據《道標》可以評定的某一等級,現在根據《分級》可能就要降級或者不構成傷殘。

畢竟《道標》的最後一次修訂已經是2002年了。。。。

而新《分級》與《工標》標準的條款則比較相似,大體上的等級差異不是很大。

至於具體某一傷殘等級按照新舊標準的評定差異,這個需要有具體的情況來具體分析,並不是簡單的羅列條款對比就可以的,實務中除了損傷本身之外還有很多的人為因素,比如治療,比如受傷者本人的具體情況等等,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無論是《工標》還是《分級》,其具體的傷殘等級都是十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未達到十級則不構成傷殘。

2、損傷程度鑒定

目前相關的標準是201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同樣是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這五部委聯合發布的。。。。同樣是沒有文號。。。╮(╯-╰)╭

這個標準目前沒有進行過修訂,所以並不存在什麼2015年最新標準,2016年最新標準,2017年最新標準等等等等。上面那個《分級》也是一樣。

在這個標準之前重傷、輕傷和輕微傷是分別三個標準的,既然已經廢止三年了,防止混亂,這裡就不提舊的標準了。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適用範圍是: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所以,從各個標準自帶的適用範圍就可以知道它們的使用區別了,前面所述的各傷殘標準的範圍都是「傷殘程度」或「致殘程度」,這裡的是「損傷程度」,少了一個「殘」,也就代表著損傷程度並不是殘疾程度。

損傷程度標準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三個大的級別,其中重傷和輕傷又各自分為一級、二級,一級重於二級。

3、傷殘鑒定和損傷程度鑒定的區別

傷殘鑒定和損傷程度鑒定使用的各自標準不同,詳見上述。

同時,傷殘鑒定和損傷程度鑒定是不矛盾的,是相互獨立的。兩者之間並沒有等級或者程度上的必然聯繫。

比如按照《分級》中的十級傷殘 ,即最低一級傷殘:

5.10.2 26)牙齒缺失或者折斷7枚以上

而這個損傷放在《損傷程度》中已經達到了重傷二級

但是,緊接著《分級》中的下一條,同樣十級傷殘

5.10.2 27)張口受限Ⅰ度;

同樣損傷的《損傷程度》中只是輕傷二級

再往下的5.10.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中同樣還有類似現象。如果對比《工標》,則差異會更多。

具體原因就是傷殘和損傷程度的側重角度不同,一個是傾向於對人體遺留性損害,也就是殘疾的考慮,按照標準原文所寫是:

現代臨床醫療條件下難以恢復的生活、工作、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喪失。

另一個則是傾向於直接性的損傷和併發症、後遺症。

所以,這裡也就涉及到了兩種鑒定的鑒定時機不同的問題。

傷殘鑒定因為需要考慮「現代醫療條件下」遺留的問題,所以這個鑒定的時間點是:

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而損傷程度的鑒定時機需要具體分析:

4.2.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複檢並予以補充鑒定。

4.2.3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絕大多數損傷的損傷程度可以在受傷後當時就進行鑒定,但是一些涉及治療後遺留問題或者未來無法恢復的功能障礙的話,那還是要等到治療穩定之後

這裡很多人常有的一個困惑就是:

那等我治好了,豈不是等級就下降了?我就吃虧了?

大家屁股位置決定了:從受傷者角度講,往往希望自己越重越好,而從傷人者角度講,則希望對方越輕越好。

《標準》本身是傾向於對受傷者有利的,但是也並不能變成偏袒。

比如很常見的鼓膜穿孔。如果穿孔後就立刻鑒定,這個傷只是輕微傷。而如果治療後,6周都還沒有癒合,則是輕傷二級。

通常絕大多數情況,治療並不能非常顯著的改變損傷等級。後來治好了,說明這個傷本來就沒那麼重,就算是遇到神醫妙手回春,還有傷後當時的情況在那裡擺著呢嗎?以損傷當時情況來鑒定程度。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斷手、斷指的再植。哪怕後來接好了,哪怕功能恢復的也很不錯,那也是以當時已經切掉了為準來鑒定的。

一般而言,使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地方是需要涉及刑事犯罪的,因為故意傷害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需要達到輕傷以上級別才構成《刑法》所規定相應的罪。量刑也需要按照具體損傷的程度來進行。

同時,刑事案件中也可以進行傷殘等級的鑒定,具體的傷殘等級儘管不影響是否構成犯罪,但是會影響到具體量刑和賠償問題。

法官會綜合考量的。

單純的傷殘鑒定一般用於工傷的賠償,保險的賠付,後續治療或者護理費用的估算等等傾向民事的情況。這種情況中,一般不會進行「損傷程度」的鑒定,因為各種賠付標準的依據都是傷殘而不是損傷程度。

無論是傷殘鑒定還是損傷程度鑒定,傷殘里無論是工傷還是交通還是其他,各標準都有自己明確的適用範圍,如果參照其他標準來的話,就存在著鑒定意見不被認可的風險,也存在著鑒定委託不被受理的可能,至於具體級別問題,還是上面說的那句話: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工傷鑒定出來的等級偏高。我車禍左臂肱骨粉碎性骨折,內固定物植入,要是按交通事故也就是10級,工傷評級到9級。人體損傷那個更嚴格,相當細緻,我不是專業人士不能答那個。


從2017年開始 交通事故受傷和平常的人身損害統一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工傷還是原來的2014版的吧! 同樣的傷 工傷標準鑒定出來的結果會比人體損傷標準的級別高 工傷是保護勞動者的 人體損失是針對所以受到第三方侵權的 雖然分級一樣都是1-10級 1級最高 10級最低 同樣是做鑒定 適用的標準 程序都是不一樣的 工傷鑒定標準松的多 但是工傷認定比較難 一般平常處理的工傷認定不上 在有一定證據的情況下 會去法院按人身損害起訴 隨後做鑒定也是按人體損傷標準做 至於涉及違法犯罪的做的叫傷情鑒定 也是有自己的程序和標準


一看提問者根本不懂什麼叫損傷標準和傷殘標準?第一:損傷標準什麼時候做,是一般受傷後做或者說傷情穩定後做。目的是為了確定損傷的大小,是否達到刑拘就是刑法標準。而且傷殘標準,是醫療終結以後,一般三個月,主要涉及民事賠償。國家現在主要是工傷標準和道路標準,如果滿足不了工傷標準,一般使用道路標準。差別在哪裡?就是相同的傷,道標等級更低,賠償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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