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偷用3400G流量被判刑3年?
先上結論,盜竊罪定性無誤,案值計算有待商榷。
首先,流量具有虛擬財產和服務的雙重性質,是二者的結合體,包含了服務的要素。但這並不意味著它不是財物,判斷一個東西是不是財物,需要看其是否具備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與價值性,不同的虛擬財產會因此出現屬於財物和不屬於財物的兩種情況。
流量既可以進行管理,也可以進行轉移,更通過出售具備客觀價值,當然可以認定為財物。如果換成郵箱、普通QQ號,就因為不具備客觀價值,雖然屬於虛擬財產,但不屬於財物。
其次,案值計算是個問題。這個案件之所以有很多人認定判決不合理,就是對案值計算有異議。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其案值計算也一直是個爭執焦點。
看了一下相關視頻,法院應當是根據徐州市泉山區價格認證中心的一份結論書確定的案值,認定每1G流量價值50元,得出17萬的結果。嚴格來說這個數額並不算誇張,但在判定方式上確實有簡單粗暴之嫌。在判斷案值時,應當在合理的情況下遵循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因為手機卡本身有套餐,所以不能適用優惠套餐,但可以根據每個手機卡每月流量使用情況分別設定購買最便宜的流量包來確定案值,應該不至於達到17萬那麼多,只是過程比較繁瑣而已。
(?ω?)另外,作為每個月2G套餐都經常用不完的人對這種流量使用方式表示嘆服~我在柬埔寨暹粒出差的時候出了機場7美元辦了一張電話卡,當月無限流量。現在很多國家都有無限流量的電話卡了為什麼國內不能有?是成本太高還是得利益太大?大家都知道壟斷勢必帶來剝削,運營商會說國內的電訊企業有電信、移動、聯通他們並沒有壟斷,但對於客戶而言,電話號碼綁定銀行、微信、各種社交平台,更換的代價太大,所以並不能選擇自己想要的服務和運營商。所以運營商想怎樣就可以怎樣想不合理收你費你都沒脾氣。我就碰到過聯通營業廳電話打來說讓我參加一個一年套餐,跟我說多麼多麼划算,每月贈送我一個月的流量,當時就相信了同意參加,用了一段時間我發現我參加的這個活動後每月是在這個套餐上贈送了1G流量,但這個套餐每個月比其他朋友辦的幾乎一樣的通話時長和流量的套餐將近貴了五十多塊,後來打電話給聯通營業廳問為什麼同樣的話費和流量我的為什麼要貴那麼多聯通服務人員告知這是不同的套餐,當我說需要更換套餐的時候他們卻說我參加了他們贈送1G流量的活動所以一年內不可以更換套餐,而實際上加上這個流量我還比別人貴了四十多。這不明顯誆騙欺詐顧客嗎?因為幾十塊去投訴?去打官司?我可沒那個時間和精力,只能吃啞巴虧。這就是中國聯通的服務。3400G流量在這裡看似很多,但我覺得十幾本身的價值,本身對於運營商的價值也就幾十塊錢甚至幾塊錢的成本,法律上不能單憑運營商要加高就按照叫價的損失計算量刑。就好比有人打壞了我一個十塊錢買來的水杯,而我說我準備把這個水杯以100萬出售呢需要他按照100萬賠償是一個道理。
男子撿SIM卡上網7個月花25萬流量費被刑拘_資訊頻道_鳳凰網
張炳艷和丈夫的戶籍均為河南省,現住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龐家寨村。張炳艷告訴記者,丈夫小學沒畢業,26個英文字母都認不全。出事前,他在太原市做塔吊租賃、安裝、維修等業務。據警方的提供《訊問筆錄》顯示,2011年11月,張艷勝在山西省平遙縣一建築工地,安裝一台中聯重科牌塔吊設備時,發現駕駛室的操作手柄下有一張手機卡。張艷勝隨手就撿了起來帶回家插在了電腦無線上網盒內。他看到電腦馬上能上網了,就用它上網看電影、聊QQ,用了7個月。 在這份筆錄中,張艷勝稱知道用SIM卡需要收費,如果沒錢了就會停機,上不了網。他當時想把撿到的卡用到自動停機為止。張炳艷對記者說,丈夫把手機卡拿回家後,隨意仍在窗戶旁,「我們以為這張卡和手機卡一樣,餘額不多,所以想等到停機就把卡扔掉。」
從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張艷勝的電腦一直可以上網。張炳艷說,這期間沒有人通知他們不能用這張卡。2012年7月4日,太原市是個艷陽天,一輛警車駛入了張炳艷的視野,隨後,張艷勝被警方帶走。那張SIM卡也被警方當作證物進行了扣押。約定:先還10萬餘款分期付根據警方的《詢問筆錄》顯示,2012年6月29日,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重科」)的工作人員袁江英來到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麓谷派出所報案。袁江英稱,其公司以融資方式銷售給客戶的一台塔機,配置了GPS遠程控制系統,內置GPS系統的手機資費卡號碼為15074987765,GPS手機卡正常使用資費為10元/月。但該公司在2012年6月發現,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該手機卡共產生數據流量費用20餘萬元,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下稱「長沙移動」)已經從中聯重科扣除了這筆費用。袁說,2012年1月至5月,其所在公司內部改革。2012年6月初,他們在進行明細核對時才發現了這張卡的異常情況。其中,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這張卡共產生移動數據流量費29.0255萬元,扣除優惠金額8.895萬元,中聯重科向長沙移動實際繳納20.1305萬元。當時,該卡2012年6月的費用還未計算。張炳艷說,在丈夫被刑事拘留後,她和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了《還款協議》,願意賠償對方256685.77元。 為什麼是25萬餘元?張炳艷稱自己也不知道是怎麼算出來的,「當時我們受到誤導,以為還了錢,人就能放出來。」張炳艷獲得的一份由長沙移動提供的《中聯重科行業應用卡賬單及結算費用》顯示,卡號為15074987765的這張SIM卡,從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的用戶賬單分別為14867元、41285元、10675元、23572元、63601元、47305元、54879元,7個月合計為256184元。
根據《還款協議》,2012年7月19日,張炳艷向中聯重科轉賬了10萬元。餘下的15萬餘元,雙方約定在張艷勝出獄後,分10個月償還。爭議一:屬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2012年7月4日,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向張炳艷下達了《拘留通知書》。張炳艷在看了《拘留通知書》才得知丈夫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長沙市公安局監所管理支隊第一看守所。在警方給長沙市嶽麓區檢察院提供的《起訴意見書》中認為,張艷勝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定,涉嫌盜竊罪。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許中緣,現掛職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副處長,其研究專業是民商法學。他了解案情後對記者說,張艷勝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他分析,首先,盜竊最重要的特徵就是秘密竊取。本案中,張艷勝並非採用秘密竊取,因為上網是公開行為,長沙移動、中聯重科都可查詢其上網的數據流量。其次,嫌犯缺乏犯罪的主觀故意。張艷勝曾說想把卡用到自動停機,這是一種貪小便宜的想法,並沒有想無限侵害對方的權利。第三,許中緣認為該案情節並不嚴重。張艷勝的行為屬於不當得利。第四,在得知嚴重後果後,張艷勝與中聯重科達成《還款協議》支付了10萬元。這屬於民法的調整範疇。張艷勝並沒有侵佔的故意,因為他願及時清償。事實上,中聯重科採用了《民法通則》規定的救濟途徑來維權。所以,此案不宜再用《刑法》介入。同時,張艷勝行為的結果是20餘萬元的損失。這筆損失是移動公司和中聯重科對其權利的懈怠而引起的,違背一般用卡習慣,所以導致後果的發生。許中緣認為,該案屬於民刑交叉的案件,拾得人有不道德的地方,但不應付出如此巨大的代價。把中聯重科和長沙移動應負的責任和過失,都推到拾得人身上,實際上並不公平。
在民刑交叉類的案件中,當事人首先要看本案能否在民法層面得到合理解決,如果能得到解決,《刑法》就不應該再次介入。3月1日,記者聯繫了負責承辦此案的嶽麓區檢察院相關人士。該人士介紹,該案目前還在起訴階段,「到底怎麼處理,起訴還是不訴,我們還沒有開會討論。」不過,據其透露,是否公訴很快將會有結果。爭議二:25萬元流量費一人擔責「我覺得很冤,不知道這25萬元是怎麼算出來的。」張炳艷說,得知丈夫被刑拘後,她「吃不下飯、壓力大」,4天後竟意外流產。張艷勝的代理律師是湖南森力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俐俐,她認為該案中移動公司也應負責任。為此,在支付10萬元後,2012年11月,張炳艷將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長沙移動作為共同被告的「第三人」。該案曾於2012年12月開過庭,後因為長沙移動提出「先刑後民」,申請了中止審理。李俐俐說,張炳艷簽訂《還款協議》,是在張艷勝危難的情況下和重大誤解下所作出的民事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請求撤銷。李俐俐著重提到,《長沙移動與中聯重科GPRS卡合作協議》約定,15074987765卡是按10元/月的包月卡,該卡的信用額度為20元,超過30元,雙方約定自動停機。而且,該卡約定按月結算。 《電信條例》第34條規定,電信用戶出現巨額費用時,電信企業有迅速告知及採取相應措施的法定義務。同時,根據工信部相關規定,電信企業在用戶包月使用的流量達15G或資費達500元時有停機封頂的義務。張艷勝在使用撿到的SIM卡上網時,既沒有人告知他出現巨額消費,也沒有被停機。這是何故?
3月1日,記者陪同李俐俐找到了長沙移動法務部相關人士。該人士說,長沙移動和中聯重科簽訂了托收協議,「托收就是他們用多少,我們就劃多少,保障不停機。」在李俐俐出示了《長沙移動與中聯重科GPRS卡合作協議》後,對於「如甲方未能在乙方(長沙移動)規定的時間內繳納足額話費,乙方有權予以終止該號碼的使用……」這一規定,該人士說:「乙方是有權終止,我們可以終止也可以不終止。」其認為,長沙移動是與中聯重科簽訂了合同,與張艷勝沒有協議關係。專家建議:拾卡人可拒絕清償以抗辯張艷勝被刑拘後,其父親張順明急白了頭髮。他告訴記者,張艷勝一家一年的純收入才一兩萬元。25萬元對他家來說是一個天文數字。但長沙移動法務部相關人士坦言:「這個案子在我們這裡不算很大的事情。」許中緣認為,拾卡人與長沙移動構成一個事實上的合同,儘管合同是中聯重科與長沙移動簽的,但張艷勝是SIM卡的實際使用者,也是這張卡的最終買單人。他享受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如按照合同的價格和支付方式等。事實上,他已經代替中聯重科成為合同的主體。拾卡人可以拒絕清償以抗辯。中聯重科也可以向長沙移動主張權利。3月3日,張炳艷與張順明奔走於長沙街頭。張炳艷自言自語地說,怎麼一個農民撿一張卡上網,自己賠了10萬元錢,還要被刑拘?她百思不得其解。
3400G流量17萬,合50元每G。法官的換算方法能直接導致案件量刑標準,他偷的流量是聯通員工的內部福利流量,不是普通用戶的流量,作為員工福利,這實際價格肯定打很大的折扣。真羨慕聯通的員工,僅流量這塊的福利每個月七千多!鄰居偷偷用我的wifi,每天怎麼也能跑10G,那我可以讓他賠償我的損失嗎?手機上無數wifi密碼共享軟體,是不是這樣的軟體公司要被誅九族?
不管這個小伙怎麼竊取的流量,聯通公司相關責任人是不是失職,長達兩年的竊取流量,一點都不覺察?
假如我是聯通的負責人,讓他把流量費補交完後,出諒解協議書。利用媒體的廣泛報道,體現一個負社會責任的公司,而且這也是聯通推出新的流量套餐的時機。
這個問題可真有意思啊,很多人一來就說「不明白為啥有人覺得偷流量不違法。。」嗯,這道德制高點站的不錯,別人反駁你都得先被鄙視,可是,我把所有答案翻了一遍,說他這種行為不違法的回答,一,篇,都,沒,有!不知道各位的眼睛是不是不好使了,還是說你們故意看不見,壓根不管別人說什麼,自己豎個靶子打的很開心啊,彰顯自己獨到的見解,享受眼界與智商上的雙重優越。我看到的一些回答僅僅只是覺得,量刑過重,有待商榷,而我居然還看到一個自稱是移動的員工在這呼籲「殺雞儆猴」?這還是一個法制社會么?偷竊有罪,當然無法洗白,這裡也沒人在洗啊,大家只不過覺得量刑過重,這也不能討論嗎?還是說以後在路邊撿了100塊錢,自己昧了就要被槍斃,因為要警醒後人不能違法?亂世才用重典,這都什麼年代了知乎er還玩這套?怕是還活在清朝吧你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其實員工工資可以以流量抵扣。畢竟流量有商品價值。沒毛病╮(╯_╰)╭
呵呵。那些偷偷摸摸給我手機偷流量的app商家判了嗎?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還有人好意思說法治。千千萬萬偷流量的人里抓了一個情節最輕的,判了最重的刑,你給我說判得好?
盜竊流量屬於盜竊財產性利益,是盜竊。可是3000G流量是否真的價值17w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怎麼每個人都覺得運營商流量不用錢,建網不用錢?維護不要錢?運營商的員工都不要發工資?
每個月用完不限速的40G都要用85個月才可能用的到3400G,如果只是一個人用,他都盜用國家資源7年多了,判3年多了???現在是運營商利益受損了,他判了刑,運營商有什麼好處了??不應該同情受害者嗎?怎麼受害者還要被罵了???而且是運營商判的刑嗎?要罵,你罵法院都合理一點?運營商招誰惹誰了,都那麼狠
而且東西被偷了,是不是還要用促銷跳樓價來算價錢?是不是要假設開了日租卡或者無限流量卡???給偷竊者最大的支持???也不算你是套餐外流量,就算你是疊加包,不過分吧。
小更新:看著這個判決,突然想到一件事,不告而取謂之偷,那麼這些年來本人也算蹭了不少wifi,請問我要不要去自首?會不會寬大處理?
…………………………3000G罰3萬,判3年。不說了上圖移動的……答主手機移動app直接截屏的3年出頭實刑,法條層面沒有任何問題,但有些話不吐不快。1.現在流量什麼價格,浙江移動有60元12G,60元6G,折算下來5/10元一G,其他運營商還有不限流量卡,趨勢越來越便宜。這個案子5、60的價格定性是否合情合理?當然按前幾年價格來說當然合法。2、聯通作為三大運營商之一,也能算寡頭吧。他對自己財產的注意保護義務絕對應該遠高於普通人對自家財產的義務,特別這種技術活。但是卻出這麼大紕漏,你控告索賠都是你的權利,合理合法。只是有人情味點是不是更好,給人家出份諒解書或者直接就送給人家不追究責任,吃瓜群眾也喜聞樂見。這樣真讓我覺得噁心。3、刑法講究罪責刑相適應。我個人覺得這個案子真談不上,對於流通價值暴跌的這類財產來說,價值確認是否可以再商榷,是否可以酌個情。想想我電信100M寬頻2年2200,3400G流量按17萬計真他娘的。。。聯通你咋不用流量繳稅呢,宇宙第一給你得了。最後現在科技信息化高速發展,作為一個普通人在這些大機構面前,就是螞蟻看老虎,螞蟻們只能奢求他們溫柔些,懷有善意。當然案子判決跟樓上說的一樣,確實各憑本事。沒啥好說,小伙也沒啥好同情的,更不值當。
現在如果按照cbss套餐計算,聯通的流量標準資費是0.3元/MB,超過200MB後按照60元/GB計費,大致和「17萬餘元」吻合。因此,這家運營商很可能是聯通。2016年開始,移動的流量標準資費是0.29元/MB,對大多數套餐帶有月500元/15GB雙封頂(不知道對免流部分是否存在此限制,但從問題描述來看,嫌疑人並未被強制中止數據功能)。如果移動要進行追責,就可能遠遠不止17萬了。
(另外,新聞稿完全沒有提到嫌疑人運用了免流欺騙技術,而是用了「內部套餐」這個詞,這值得玩味。但是,在這個時代就算是所謂的內部套餐,也不太可能沒有流量封頂。)這從一個側面說明運營商已經完全有能力檢測出現有形式的流量混淆(包括各種紙飛機),免流就更不在話下了。(空中卡免流那種估計還比較難打擊,空中卡因為在進行免流時並未激活,而難以判斷使用者和空中卡購買者的關係)判刑沒問題一般人糾結的就是量刑我覺得這已經相當好了當年許霆盜竊ATM機的時候是什麼刑這小夥子至少是有期刑
司法機關在辦案的時候明顯遺漏了重大犯罪線索。你們沒有發現某國有公司的員工和企業領導每個月免費用300g流量,也就是可以分得價值1.5萬元的流量??這可是國有資產啊,這跟中石油的員工每月私分1.5萬的汽油,國有銀行員工每月私分1.5萬現金有什麼區別??也就是說,這是一個涉嫌涉案數億元甚至數十億元的私分國有資產和貪污案件,如此大規模的國有資產損失司法機關竟然視而不見??
我不認為是盜竊。盜竊的對象只能是財物,服務價值不算盜竊。當年假軍牌逃路費被判無期,法學界意見很大,很多法學家認為逃過路費不算詐騙。貪官接受高價值服務一般不認定為受賄金額,比如打高爾夫、高價值性服務等。舉個基本相同的例子,比如遊樂場過山車100元/人次,甲鑽檢票漏洞乘坐十次,可以認為甲盜竊遊樂場一千元嗎?堅持認為流量屬於財物的,我就想問問,通訊公司給員工開的非工作福利流量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盜竊就是盜竊,按明碼標價的市場價核算盜竊產品價值有啥問題?企業定價貴那是企業的事,因為定價貴就可以隨便被人偷?真是神邏輯
我是沒啥意見的
但如果盜用流量入罪
那我買來的流量是否應該算我的私人財產如果別人盜用我的流量我是否可以按此案作為例子向他人索賠或追究法律責任3000g偷算偷3000kb也應該算偷盜用WiFi應該入刑,偷竊罪按1100g/年/萬判惡意消耗流量軟體應該按詐騙罪判所有軟體必須公開流量實際使用情況與運營商不符者整個開發商一起判要判就一視同仁的判這樣才服眾嘛還有一點,未經許可使用無密碼私人wifi應該按搶劫判這和我拿了一摞錢站在大街上你就從我手裡拿走用了有啥區別嘛可能還是大家的思維定勢吧,覺得流量這種虛擬物品也不值錢,為什麼會被判刑呢?雖然是一種虛擬物品,但是也在我們社會上流通,你每個月都要花錢購買,只是它的存在是無形的,但是他確實是有價值的,所以他也是一種財產。正好比隨著社會發展,我們在遊戲中的虛擬物品也要受到保護,因為都是我們的財產。說句實話我也是看了那個價值評估才知道原來流量這麼值錢,十多萬,那我真心覺得Wi-Fi好良心。再說說定罪吧,這個行為完全符合所有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果那個價值評估沒問題,量刑也是靠譜的。說句實話我腦子裡的思維定勢也沒想到這麼多流量值十多萬啊。
想知道,價值17萬餘元這個價格是怎麼來的
50塊1G的流量,通信運營商這算不算壟斷市場造成價格不合理?以及,隨著通貨膨脹越來越嚴重,盜竊罪這個法定處罰的量刑標準是不是也該改改了...盜竊3w-10w判處3年以上10年一下有期徒刑+罰金。合著人的一年就值1w塊錢啊....如今的三萬塊能幹點什麼?刑罰與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是不是不太對等。雖然盜竊確實行為不好,但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適應是法律原則吧。有意思的是,有人覺得流量不屬於犯罪客體,那麼意味著,三大運營商收入的極大一部分等於不受法律保護。這是搞笑嗎?
知道中國移動每年靠流量賺多少億嗎?
話費基本上1:1等同於人民幣。
流量同樣是真金白銀花錢買來的。
有人不用花錢買流量,損害誰的利益最大?
當然是買流量的人。
以為流量損害運營商的利益?運營商提供流量服務,你不花錢用了他幾千G對運營商有什麼影響?基本上沒有影響。
損害的是什麼?你一個人不花錢,同樣使用流量的人憑什麼花錢。破壞了秩序才是這種事情最大的損害,大家都在公平合理的規則框架下遊戲,你一個人開掛,不封你號,這個遊戲還能繼續下去?
整個犯罪過程也符合我國刑法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兩個原則。
盜竊罪判三年絲毫沒毛病。
包括虛擬遊戲貨幣,覺得這些不是錢?有些遊戲隨隨便便一些賬號/裝備就幾十萬,這些賬號給盜了不算盜竊?因為是虛擬的?
當前科技進步的速度是很快,我國法律的完善速度雖然沒有那麼快,但是不代表,沒有法律。
跟不上科技進步的是大多數人的法律意識。推薦閱讀:
※TVB劇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什麼意思?
※山東濰坊紗布門的家屬,醫院可否以敲詐勒索罪起訴他們?
※如何看待劉曉慶當年的逃稅案?是否有隱情?
※食用國家級保護動物(如大熊貓,金絲猴等)的屍體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