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離婚事件中人們對別人隱私的人肉行為是對的么?大家覺得可怕么?
首先聲明,在這件事上我是支持王寶強的!
這兩天事情發酵的厲害,剛刷微博,發現那個宋喆的私人信息全都被爆出來了。我看到的第一反應就是覺得有點害怕,有點不敢點開那些資料圖片。雖然一直知道人肉搜索的可怕,但這真是我離得最近的一次了……有種無法言明的感覺。我幹不了傷天害理的事,可也難保哪天得罪了某個大人物,要是被這樣一扒皮,我感覺自己會立刻終結掉自己的「燦爛人生」!網路的發展到這種地步,對於大眾來說是好還是壞呢?畢竟,如果有心,人肉一個網民不算什麼了……
當全社會的人自發的幫助某個人殺死你的時候,法律是沒有用。
如果在一個事件中社會上一半人默認我們無視法律,那這件事情就是法外之地。這也提醒了我們法律人不要忘了法律的權威是從哪來的。
更新。。。。。。。。
我覺得我還是有必要補充一下,法律是需要被服從的,應當被尊重的,但不是必然被服從的。當出現了普遍的對法律的不滿與不服從的時候,將之全部歸咎於大眾愚蠢,是不恰當的,法律需要穩定性,但是也承認自身的滯後性,我們應當認識到我們制訂的法律不是全然與社會需要相吻合的(時時刻刻動態的吻合是不可能的,但是是應當被追求的,這也是法律人能動性的一種體現)。法條的制訂是在多種利益之間權衡出的結果。並不因為我們選擇救了媽媽,就認為女朋友是不值得拯救的。我覺得我的思路有點亂。有機會再整理。歡迎指點。
……………………這叫分隔符?
上完課回來第二次更新今天課上聽老師聊與政府部門打交道有感。法律人的一個重要作用,是為服務對象提供合法性的背書。服務對象需要達成什麼目的,我們首先幫他看看,他自己的法子合法么?有法律依據么?因為如果與法律衝突,會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在政府內部,與上位法衝突,會有政治風險。然後我們想想他的法子,是最經濟,最少矛盾的么?經濟關乎效率,矛盾多少決定了會傷害多少別人的利益。我們法律人,就是要為委託人,為當事人,為公眾,尋求那條,在沒有法律與政治風險的前提下,經濟效率最高,產生的矛盾最小,最優的道路。
拿王寶強這個事情來說,如果這事情真的被足夠多的群眾關注(事實上有多少人關注在意這個事情我不能給出一個客觀判斷),咱們司法部門給出的判決又不能讓公眾息怒(當然了,判決本身不能違法,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在不違法的條件下給出公平正當,說對社會整體而言個體價值與社會價值相統一的判決,是法律水平的一種體現),肯定會有人大代表對婚姻法提提案。
你說是司法機關通過解釋和自由裁量讓婚姻法與時代發展相適應傷害了法律權威多一點?還是動用人大立法權這一重器昭告天下,我們的婚姻法不符合時代要求了傷害法律權威多一點呢?
說句大白話,今天如果全國人民要打日本島,法理也好,法律也罷,咱們攔不住。在司法機關向人大負責的時代,小吼的話最正確,要麼為人大效忠,要麼被人大碾碎。
二戰之後紐倫堡審判的時候,法學家們絞盡腦汁給他的正義性背書,搞出的叫理論創新。美國佬打伊拉克的時候,法律界也也搞新的法學理論為其正義性背書,搞出的叫瞎搞。究竟是這兩個背書真的有什麼對錯之分?還是因為當代人對過去歷史事件的看法不同?害怕么?
其實可怕的不是技術,可怕的是人心。就算沒有那些社工庫,沒有開房記錄,沒有身份證查一切的東西。他們的同學,他們的朋友,他們身邊的敵人,也會把這些資料貢獻出來。這跟技術沒關係,只是網路讓這一切更便捷了。沒有什麼好的保護措施,假設有一天我成為眾矢之的。我就算平時保護的好,要是有個警察濫用職權,也可以用我的名字+出生地點和大概年份,查到我身份證,電話,住址, 甚至查到我的車牌號等等,這在公安內網可以隨便查。
所謂的保護好,也只是在網路這個層面上做些保護而已。馬雲有一次在烏鎮的峰會上不是說了么,未來就是沒有隱私,我倒來倒去反反覆復聽了好幾遍,每次聽都覺得不寒而慄。
小時候喜歡看catch me if you can。覺得主角太帥了,跟警察斗。但一旦你陷入類似馬蓉這種眾矢之的,你根本跑不了,想都別想。
有時候也曾幻想,能一個人跟全世界斗一斗,但也只是想想。不太可能。洗洗睡吧。
無論有的人怎麼洗,怎麼捧,怎麼吹牛逼,我絕對不能接受公安和司法部門的人員隨意利用公權曝光他們許可權職責之外的公民隱私。
自己無意中把隱私暴露到網路上,然後被人肉的,還勉強可以說是自找的,但是有掌握公權力的人參與進來,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我不想解釋為什麼不能容忍,因為如果連這個都不懂的人,都是十足的蠢貨,跪了太久,都跪出感情了。
對這種公權內部違規侵犯他人隱私行為的縱容,就是作惡,為此慶祝點贊的暴民們,你們腦袋裡的水該清清了。真正可怕的不是這種人肉行為,而是好多隱私信息通過搜索公共網路就可以輕易獲取。
聯想到自己曾經圖樣圖森破,拿自己的本名註冊了第一個百度貼吧號,還有亞馬遜賬號。。。細思極恐。。。
(後來這兩個賬號都沒用了,永遠禁用!)通過公共網路平台就可以搜索到個人隱私信息(比如BAT賬號,微博,論壇,各類網站公開信息等等),這種網路搜索違法嗎?求教不要在非社會主義國家裡搞法權崇拜。
敘利亞庫爾德人王師揭竿而起違背了阿薩德的法律,到處扒黑罩袍解放婦女還違背了哈里發易卜拉欣的法律呢,難道錯了?
武松殺潘金蓮西門慶也應該不合法,但社會認為武松是正義的。
只要沒名氣不就行了。
我一直覺得是新浪在縱容這種暴力行為,我一般看到爆別人信息煽動網友去打人殺人的都會舉報,但是新浪從來沒有給過我答覆,沒有舉報成功過
挺可怕的,本來人們想要馬蓉宋喆死,現在順道還想要袁立一起死。我覺得法律的作用就是保護現代人不會被浸豬籠,然後看到新聞說有人組團坐飛機去抓宋喆……這和當年反日砸同胞腦袋異曲同工,當覺得群體即正義的時候,沒有人會覺得自己是錯的。殺人是合法的,搶劫是合法的,一切都是合法的。出軌當受人唾棄卻罪不至死,但是目前看此乃死罪。
看吧 人們正在用所謂的同情心 的對道德的討伐變成了一場網路暴力。
當馬路上翻了一輛運水果的車時,法律和現場警察都阻擋不了瘋搶的群眾,場面完全失控。更別說在網上數量更多的網民,以及立場是討伐犯錯的一方,並且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種情況是完全控制不住的。
1. 法律不及之處,民間正義自然會補上。這是社會自身的應激機制。其根源在於人們對法律不能保護自己的恐懼。
2. 所謂人肉搜索,最有能力的人做不做、如何做,完全不會受到網民行為的影響。所以不要推論說此風一開天下大亂。
3. 雖然他們如何如何,但我們不能如何如何,否則就是什麼什麼,我們也就變成了什麼什麼。這個句型已經聽爛了。
4. 認為大多數人蠢的,通常是……可怕么?但這個和不能存在並沒有卵關係。核彈可怕不?但他存在不?他能繼續存在不?核武器讓殺死所有人成為可能;信息系統的大規模使用,讓揭露任何一個人成為可能。這個不是怕不怕就能改變的事實。問題核心是為啥一個事情的兩方,在相同的技術環境下,出現了皆然不同的兩種境況。王寶強為啥沒被人人肉出來一堆毛事咧?
法律是最低標準的道德要求,也是行為守則的底線,對恐怖分子通緝犯這麼做我舉雙手贊成,對於馬宋二人,確實過了,已經是屬於發泄私憤
用小平同志的話說:我們製造核武器是為了消滅核武器。
既然連宋喆都能被人肉,其他人也能被人肉,別給其他人人肉你的理由,要是你真被人肉了,那麼你也人肉TA..這些天曝光出來的信息,如果是網友從網上獲取的,我覺得沒什麼,網路本身就是一個公開的場合,你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其他一些東西,就很危險了,比如據說是某航空員工泄露馬宋兩人的行程,這是違反職業道德的,不管你怎樣的義憤填膺,航空公司內部應該自查。另外,什麼網友自發「通報」二人的行蹤啦,這些個問題,到了過街老鼠的地步,那你只好不出家門了,否則光天之下即是公共場所了。曝光他人行蹤,曝光開房記錄,有沒有違法呢?不懂,了解的人解答一下!
更加可怕的是,那些知道姦情卻一直知情不報的人渣們。
網路上的任何信息被扒出來還不是最可怕的,各種明明有保密條款的身份信息被內部人員隨意的爆出來才是最可怕的:比如戶籍或身份證、銀行信息、房產信息等。讓人不寒而慄...
怕個卵,事實證明一個熱點只能存在一個星期,然後就被新熱點蓋過去了。之前人們瘋狂罵李天一的律師,現在卻忘了,還在為他鼓勁。被人人肉了沒啥,人們都很忙,沒功夫總針對一個人。當然被仇人帶節奏就另說了。
像身份證號之類的信息要弄到真的太容易了,一般做數據的都會保存一份數據,可怕的人肉,不過人肉有個前提,要你能引起別人的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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