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中是否仍保護屬於敵國專利權人的專利?
就拿二戰來說吧,二戰結束後,戰勝國對本國侵犯敵國專利權人的本國專利的企業該怎麼處理呢?
更新:我想知道的重點是,二戰後,戰勝國如何處理本國企業在戰爭期間對敵國企業侵權的既成事實。
敵國企業的專利也是在本國申請的,不承認專利的話豈不是等於宣布自家專利法無效?何況現在企業哪那麼容易分清國家,比如美帝良心聯想,總部在米國,總不能打仗了就把他查封了吧?
戰爭的時候,敵對國的公民要被隔離,失去訴訟的能力;本國公民也可以被強制要求(我隱約記得一個例子)提供技術和保密? 戰爭後本國勝利,沒事;和解、失敗,都包括戰爭時期的數據的保密或者損失,難以追究。更何況如何估價?
所以應該說可以追究責任,卻少有人注意、也難以找到數據和責任人?
打架的時候跟別人說,你不要學我拿棍子嘛,你空手就好了嘛。。
如果我為我的密碼機申請專利,那你為了不侵犯這個專利就不會來破我的密文了吧
德國、日本哭暈在恩尼格碼密碼機旁如果是全面戰爭的話優先順序應當比專利的優先順序高了。武力是法律的基石,都動武了還談論專利是不是太宋襄公了?當然戰爭也是政治的延續,如果有政治需要,局部戰爭可能還是會考慮維護一定的法律標準的。
首先說三個概念:
1.專利屬於社會規則,社會規則屬於社會科學,社會科學沒有真理,所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統治」是人類社會活動規則的最高形態。
3.國與國之間唯利益二字。
基於以上三點,樓主的問題就很好解答了。
1.世界大戰那樣的戰爭,統治秩序被嚴重破壞,交戰國的目的是獲取對方的相對統治權,因此絕對不會互相承認什麼專利的,因為專利是對方的統治秩序。舉例思考一下,二戰時日本人承認中國人的人權嗎?他們尚且認為中國人是木樁,況專利?美蘇更是直接擄掠德國大批科研專家。人的生命權都不能保證,專利是什麼?
2.世界大戰那樣的戰爭,交戰國和第三國之間部分承認專利。很好理解,是否承認第三國的專利看是否有利於自己獲取戰爭勝利。例如承認專利保持盟友關係,例如無視專利第三國無力追討,無力影響等。
3.局部戰爭是在雙方統治秩序穩定的情況下發生,此時的目的是獲取利益,不承認對方或第三方專利,不利於自己日後國際活動的開展,所以一般不會發生。
總之,包括法律在內的一切社會規則都需要用「利益」二字來具體衡量。還是開頭的話,社會科學沒有真理,法律還天天修改呢。
補充:
猜測,戰後,戰勝國會將已經侵佔的戰敗國的專利產權當做戰爭賠償,甚至要求更多。戰敗國要在戰勝國重新申請專利,如果申請戰前專利,估計不會批准的。因此相信社會規則不如相信技術保護,把i7放央企手裡他們能仿造出來嗎?哈哈!
中國無線通訊技術的起步就是繳的日本的電台。保護個屁的專利。戰爭中沒有法律。
殺了你還要保障你的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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