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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號施行的招標投標法,其中說明了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中標人怎麼理解。?

目前我看到網上的解讀直接點出,以後想不做客戶關係就直接中標的情況基本不會再出現,如果我理解沒錯的話,這是招投標標榜公正、公平、公開的倒退嗎,如果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還是完全是我理解錯誤了,好疑惑!


不是,我個人理解為,這是對普遍低價中標,以及,對混亂的無序的招投標市場的一種以寬管嚴的手段。

第一,招投標是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性來強化競爭的一種採購方式。不限定第一名中標,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控制低價超低價中標。防止惡意低價中標造成巨大損失。

第二,確定前三名可以中標,並不是每個招標人都「敢」隨意確定第二第三名為中標人。招標人是要說清楚這麼做的原因,因為這裡面有風險啊。換個角度來看,你把第二名作為中標人,是不是拿了什麼好處?什麼是存在利益輸送?這麼干要遭人質疑的。

在沒有確定,公認的證據前,招標人還是不敢隨便把非第一名中標候選人確認為中標人的。

愚見,見諒。


首先表明觀點,此次招標投標法修改不是倒退,是進步!

哪些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看上圖,基本都是政府的高鐵、公路、水利以及國企的投資項目,招標人其實就是國企。

國企負責人領導難道不會影響中標結果嗎?會的。不然哪來的灰色收入。

如果項目出問題上級追責怎麼辦?甩鍋給評標委,他們那幫專家確定的中標單位。

中央早已洞察一切,此次修正後,招標人可以在評標委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基礎上,確定中標人。

這對於國企領導是好事呢還是壞事呢?

看起來是好事,可以有決定權。

其實是壞事,這下不能甩鍋了,責任全背在自己身上了,搞不好的話上級會考核我這個幹部身上的。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大多數中標的投標人多少都有關係的


招標人從來都是直接確定中標人的啊!只不過都是有前提條件的。2017年12月28號只是對以前的做了一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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